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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祐輔洪昌宏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洪 昌 宏

法 官 陳 國 文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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