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