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分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