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二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五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強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除保安處分外,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