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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德水楊柄禎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四四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九號,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0七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0九四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

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六九號判決確定,因發現下列確實之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聲請准予再審。

㈠本院前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七號)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①白蓓琳與自稱「陳功」(即「成功」)之成年人間,對於彼此借貸關係,及日後白蓓琳因無法支付利息而同意「陳功」行使偽造公、私文書一事,本院前審判決僅憑白蓓琳片面之詞即遽予認定,有違公平正義及經驗法則。況其二人早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實施,與聲請人並無相關,本院前審判決僅以聲請人前後二次皆出現於地政事務所現場,即認定聲請人與彼二人有犯意聯絡,並未說明聲請人如何知悉犯罪計劃?於何時、何地參與犯罪謀議?何項行為該當犯罪之行為分擔?

②又既然認定聲請人於白蓓琳與「陳功」初見面時,並不在場聽聞,則如何認定聲請人知悉白蓓琳行使「陳功」偽造之文書與印章?況聲請人與白蓓琳並不熟識,僅應「陳功」之邀約至地政事務所見面,無排除聲請人不知其意之可能,原判決對此未置一詞。

③白蓓琳對於向地下錢莊借貸手續,供述違反常理,豈有為區區新台幣九百元而甘冒違法之虞,本院前審對此並未細究及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④白蓓琳對於與「陳功」初見面時,聲請人究有無在場,供述前後不一,於案發當日,由誰交付偽造之證件,亦陳述矛盾,顯有蓄意陷構之意圖,本院前審對此未作合理說明,有判決理由矛盾之虞。

⑤本院前審認定,案發當日聲請人囑「陳功」於一樓等候,係為隱匿「陳功」,然嗣後「陳功]亦至五樓,則判決推斷隱匿之事,不符經驗法則至明,本院前審未依法傳喚關鍵人「陳功」到庭調查,復以共犯白蓓琳之自白,無其他補強證據,即採為聲請人有罪之斷罪資料,判決顯有瑕疵。

㈡聲請人日前於舊報刊,發現「陳功」(原名黃震)之報導,此人應可為本案內容作釐清;且案發當日,「陳功」先於聲請人遭逮捕,卻為調查局人員放走,其中原因,值得審究,期請准予再審,俾明實情。

二、按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惟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業已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具「嶄新性」特質,且就證據本身形式觀察,須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顯著性」,不須經過調查者而言。又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得提起再審以玆救濟,惟對於審判違背法令,因不涉及事實問題,僅得提起非常上訴,以糾正原判決法律上之錯誤,有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非字第二十四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關於聲請再審理由一㈠①部分,本院前審判決書第八頁,已敘明認定理由;再審理由一②、⑤部分,業於原判決書第九頁、第十三頁述明;再審理由一㈠③、④聲請人質疑白蓓琳供述虛偽部分,原判決書第十頁、第十一頁已論述甚明,並無理由不備之情,縱令判決不備理由,非屬事實認定違誤,不可資為提起再審。至再審理由二,聲請人發現「陳功」一事,並不符合證據當時已存在,只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迨判決後始行發現之新證據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尚難謂有再審之事由。是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柄 禎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陳 秋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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