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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增男陳孟瑩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陳 孟 瑩

法 官 周 煙 平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六)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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