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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四六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相助楊貴雄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葉文博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 丁○○ 甲○○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黃 聰 明

書記官 胡 鳳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四六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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