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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楊炳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五樓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9日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邱 瑞 祥

                   法 官 楊 炳 禎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