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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六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祐治陳晴教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金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Loo,
被上訴人
高怡興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吉岩開發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右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怡寶開發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右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庚○○ 分證統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二十三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於原審審理時,上訴人亦對於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以該刑事案件業經原審以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八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因而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嗣上訴人不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上開刑事判決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五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因而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亦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陳 晴 教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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