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金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Loo, 被上訴人 高怡興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吉岩開發有限公司 兼右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怡寶開發有限公司 兼右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庚○○ 分證統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二十三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於原審審理時,上訴人亦對於被上訴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原審以該刑事案件業經原審以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八號判決自訴不受 理,因而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嗣上訴人不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 上訴,上開刑事判決亦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五號判決駁回上訴在 案,因而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亦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陳 晴 教 法 官 王 炳 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