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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陳祐輔邱瑞祥洪昌宏
  •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 原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丁○○間因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盧立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甲○○ 戊○○ 己○○ 丙○○ 乙○○ 庚○○ 辛○○ 右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甲○○、戊○○、己○○、丙○○、乙○○、庚○○、 辛○○等被訴背信一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九十三年自字第二三 六號),自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 告免訴之判決。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法 官 邱 瑞 祥法 官 洪 昌 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月 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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