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洪昌宏
- 法定代理人江道生
- 原告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丁○○、間因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盧立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甲○○ 戊○○ 己○○ 丙○○ 乙○○ 庚○○ 辛○○ 右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甲○○、戊○○、己○○、丙○○、乙○○、庚○○、 辛○○等被訴背信一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九十三年自字第二三 六號),自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 告免訴之判決。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法 官 邱 瑞 祥法 官 洪 昌 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月 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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