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道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立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甲○○
戊○○
己○○
丙○○
乙○○
庚○○
辛○○
右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甲○○、戊○○、己○○、丙○○、乙○○、庚○○、辛○○等被訴背信一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九十三年自字第二三六號),自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告免訴之判決。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