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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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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丁○○

        甲○○

        戊○○

        己○○

        丙○○

        乙○○

        庚○○

        辛○○

右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九

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甲○○、戊○○、己○○、丙○○、乙○○、庚○○、辛○○等被訴背信一罪,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免訴(九十三年自字第二三六號),自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維持被告免訴之判決。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邱 瑞 祥

法 官 洪 昌 宏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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