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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劉景星陳博志李春地

  • 被告
    丙○○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3號,中華民國8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4674號、第24675號、88年度偵字第1660號、第1940號、第1941號,同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案號:88年度偵字第11369號、第11370號、第11445號、第13892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甲○○有罪部分及丁○○部分均撤銷。 丙○○、甲○○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直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丙○○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甲○○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丁○○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叁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 實 一、丙○○與丁○○為兄弟關係,丙○○係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內之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產汽車公司)、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禾公司)之負責人;丁○○係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暨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翔公司)、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祺公司)、永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鴻公司)之負責人,丙○○負責綜理禾豐企業集團及國產汽車公司業務營運,丁○○職司該集團股務投資買賣事宜。游文煌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協理,為財務處最高主管,黃瑛瑤係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副理,為游文煌之助手,二人負責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管理暨調度等事項,與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林明宏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助理,為丁○○之特別助理暨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永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永霖公司)之負責人,與丙○○、丁○○兄弟有姻親關係,承丁○○之命,負責處理丁○○個人資金調度之事宜。甲○○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襄理,承丁○○指示,專司使用丁○○交付之證券人頭帳戶於集中交易市場喊盤下單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事宜。 二、緣丙○○、丁○○兄弟因分別擔任禾豐企業集團執行長兼國產汽車公司負責人或禾豐企業集團副執行長之身分,均得以實際掌控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之財務。因丙○○、丁○○二人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為支付其等對外之舉債,或其等私人對外之投資事業,或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等花費,而以彼等及其餘張氏家族成員暨關係企業持有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向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丙種金主質押股數計六億三千七百六十三萬九千二百十九股,金額達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五億五千二百五十六萬九千元。丙○○、丁○○二人為維持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價格,避免股價下跌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金主行使質權處分股票(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致每月均需投入鉅額資金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以維持該公司股票於一定之價格,並需償付高額利息予銀行等債權人,因而自有資金逐漸減少,乃漸入不敷出,亟需資金週轉,丁○○遂與丙○○謀議,圖思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以繼續在集中交易市場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高價位價格(每股58元至61元),並償付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其他債權人之本息等,丙○○身為國產汽車公司董事長,竟同意丁○○之提議,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指示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自民國(下同)87年1月5日起(起訴書僅泛稱為1月間起),至同年11月3日止(起訴書誤載為11月13日止),利用財務狀況不佳之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昭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飛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杰公司,登記負責人黃進圳)、金長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長城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靜山)之支票或本票,形式上以向國產汽車公司貸借款項之名義,或利用未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核准通過之國產汽車公司擬向張建安(丙○○和丁○○之父親)購買擁有TOP CAY IN 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之交易而需由國產汽車公 司簽發支票供支付價款之藉口,而實際上並無購買之意思(嗣後業已解除買賣契約),以達實質上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連續多次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金,總額高達190 億1385萬5802元(如扣除丙○○、丁○○於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後歸還之部分,經會計師查帳之結果尚餘142億561萬4885元未償還,惟丙○○、丁○○嗣後已提供經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定不動產價值149億餘元供設定抵押權予國產汽 車公司,惟起訴書誤載侵占之金額為252億7534萬2639元, 係重複計算,詳如後述),造成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嚴重虧空,該公司所發行之上市股票亦於87年11月20日起停止交易,致使該公司、受股票質押之貸款銀行團、民間貸款人等遭受重大損失。其詳情分述如後: ㈠87年1月5日起至同年9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11月13日 )止,在丙○○授意下,由丁○○按需求之資金數額指示林明宏配合套取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其方式為丁○○先告知林明宏需求之金額及日期,再由林明宏轉知不知情之黃秀鳳開具禾豐企業集團旗下關係企業如附表一所示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經丁○○用印完成票據文義之記載後,或未持任何人簽發之票據,即由不知情之黃秀鳳或由黃秀鳳另囑由不知情之莊玉青、郭暮竹、鄭新淦、吳昌憲、金安辰、許麗琴、「美玉」、吳慧珍、吳瑞芳、許麗蘭等人持向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請領款項,而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人員游文煌、黃瑛瑤均知情上開黃秀鳳所持之昭晟公司、飛杰公司及金長城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或商業本票,或未持任何票據,形式上雖為丁○○借款所用之擔保或無擔保,惟其實質不過係丁○○、丙○○等人圖為挪用、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掩飾工具,仍因受丙○○所囑,由游文煌指示黃瑛瑤撥款,而黃瑛瑤亦均據而交付黃秀鳳未書立抬頭之臺灣銀行支票(以下簡稱台支)或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司之支票後,由黃秀鳳分別存、匯入丁○○於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所開設之一六一七-八號之帳戶內,供每月不定期由林明宏或黃秀鳳開具支票給付予丁○○貸借款項之丙種金主史金生、綽號林太太等成年人或債權人曾偉明、左志軍、辜啟允、邱群倫等人及匯入上開債權人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以償還本金、利息,或由黃秀鳳依據亦不知情之周芳蘭每日彙整丁○○以後述第四點中所載之人頭帳戶買進股票所需支付之價款並製作股款支付明細後,將股款匯入丁○○使用之上開人頭之銀行帳戶(即款券交割戶)內完成交割支付股款之手續,總計丙○○、丁○○、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以此手段,及後述事實欄二、㈡侵占該公司向張建安購買股權名義所支付價款之金額,連續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總計達一百九十億一千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八百零二元(此金額包括後述事實欄二、㈡該公司向張建安購買在美國控股公司股權所開出之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金額共三十八億七千零三十六萬二千六百元,如扣除丙○○、丁○○於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後歸還之部分,經會計師查帳之結果尚餘一百四十二億零五百六十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未償還),其等挪用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其挪用之日期、金額、所憑證據及領款人姓名,詳如附表二所載。 ㈡87年8月間起,因丁○○於集中交易市場購買國產汽車公司 股票所需資金日趨龐大,乃思及再以其他理由加速自國產汽車公司套取金錢使用。乃丙○○、丁○○二人明知先前該公司與張建安商談購買張建安個人所擁有美國夏威夷HILTON WAIKOLOA VILLAGE,以及DOUBLE TREEALANA WAIK IKI HOTEL二家飯店之控股公司TOP CAY INVESTMENTS LTD. 股權之重大投資事件仍未取得投審會之許可,即上開交易事實上尚未合法,然因丁○○、丙○○二人亟需鉅額資金週轉,遂與知情之張建安(未據起訴)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由丙○○代張建安擬具締約日為87年10 月1日之股權轉讓同意書一紙,並佯以丙○○提供個人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十七紙交付不知情之黃秀鳳供交予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作為擔保之方式,在未移轉上開TOP CAY IN VESTMENTS LTD.公 司股權予國產汽車公司之情形下,即於87年10月1日(起訴 書誤載為同年月22日)起至同年月28 日止(起訴書誤載為 同年月31日),連續多次再由游文煌指示知情之黃瑛瑤以開具國產汽車公司之台支交由經林明宏命令前往領票之黃秀鳳領回後存、匯入丁○○上述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一六一七-八帳戶之方式,而再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達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所侵占之時間、金額等均詳如附表四所載(附表三所簽發十七張支票之金額共三十八億零二百萬元,與附表四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金額共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兩者之金額不同,乃因丙○○所簽發供擔保之票據未開足額所致),惟因國產汽車公司內部當時已缺乏足夠現金可供支應上開價金,為籌措資金,以供支付上開價金,遂由丙○○、丁○○二人,分別以下列方法出售國產汽車公司所有資產:⑴於87年10月21日,由丙○○、丁○○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股權八十七萬股,以每股二十五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二千一百七十五萬元;⑵於87年10月21日,由丙○○、丁○○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昌磊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磊公司)股權四百五十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九千萬元;⑶於87年10月23日,由丙○○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公司(以下簡稱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及各或附賣回、或附買回約定等條件,分別售予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開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萬股,各得款二億二千萬元及五億元;⑷於87年10月23日,由丙○○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翔公司)股權二千一百萬股,以每股二十元之價格,售予中華開發公司,得款四億二千萬元。總計丙○○及丁○○二人處分國產汽車公司持有上開各公司之持股所得金錢數額共十二億五千二百萬元,其用途並均作為國產汽車公司支付予張建安前述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部分款項。 三、丙○○、丁○○二人再共同基於上述侵占之概括犯意聯絡,又於87年11月4日,藉當時已呈違約交割之禾豐企業集團關 係企業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磊鉅公司,負責人為張淑娟,惟查無張淑娟與被告丙○○等人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犯嫌)開立發票日87年11月15日,面額九千零六十萬七千元之支票之名義,佯向國產汽車公司買受該公司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作為買受該股權之價款,以便由國產汽車公司開出票據交給磊鉅公司,轉交給丙○○等二人,而假藉此手法自國產汽車公司處套取該公司之上開股權之資金得手,磊鉅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事後並交由中國人壽公司作為借款之擔保,嗣更以磊鉅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為由,由國產汽車公司同意展延票期至87年12月30日,再由國產汽車公司以評估出售該項股權款項收回可行性極低為由,於87年11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中全數提列為呆帳損失。計其二人以此等手法續行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財產即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計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得逞。 四、丙○○、丁○○二人又共謀意圖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市值,便於其藉個人或張氏家族所持有之該股票得向金融機構或民間金主質借金錢,套取資金使用,為能控制該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維持在每股58元至61元之間,丙○○乃同意提供侵占該公司之資金以供護盤之用,並推由丁○○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操縱該公司之股價。丁○○乃與甲○○及使用後述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未據檢察官處理)與使用甲○○暨後述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戶頭買賣股票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共同以低買高賣或既買又賣等操縱該公司股價之方式,造成交易熱絡,使該公司市場上之股價維持在每股58元至61 元之間,而操控該 公司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及知情而基於幫助犯意之李坤欽(未據檢察官處理)之協助下,由丁○○與前開二名不詳姓名金主決定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並指揮甲○○喊盤下單,李坤欽則擔任對外接洽證券商辦理開立人頭帳戶及找尋丙種金主辦理墊款之工作,由甲○○聯絡不知情之㈠營業員李明光,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莊玉芳、莊玉娟、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劉育仁、磊鉅公司、蕭喜珍、林俊瑋、劉育仁、豐禾公司、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人於金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豪證券)開立之戶頭,㈡營業員姜義育,藉由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㈢營業員李信成,藉由不知情之王裕仁、宋曉黛、莊玉芳、瑞翔公司、蕭喜珍等人於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證券)開立之戶頭,㈣營業員陳芳君,利用不知情之朱淑閨、宋曉黛等人於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㈤營業員許端容,利用不知情之李智能、林嬉佩、游茂霖、萬美珍、劉松宏等人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萬華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㈥營業員游意文,藉由丁○○本人及不知情之張信貞、張淑娟、莊玉娟、陳張正芬等人於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以下簡稱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㈦營業員王美玉,利用磊鉅公司、豐禾公司於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開立之戶頭,㈧營業員楊慶鈴,利用丁○○及豐禾公司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宏證券)開立之戶頭,㈨營業員郭光中,利用不知情之郭暮竹、林嬉佩、張建安等人於宏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經由亦不知情之各不詳姓名成年營業員利用㈩不知情之萬美珍於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益證券)開立之戶頭,永霖公司、及不知情之黃進圳、李智能、王裕仁、孔德振、許麗琴於菁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以下簡稱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開立之戶頭,丁○○本人及不知情之張建安、莊玉芳等人及永霖公司、昭晟公司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證券)開立之戶頭,永霖科技、昭晟公司及不知情之張麗慧於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證券)開立之戶頭,及上開各不詳姓名之成年金主聯絡不知情之營業員李蓮玉,利用李坤欽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等人於大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或聯絡不知情之營業員吳美荔,藉由李坤欽、甲○○及不知情之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以下簡稱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立之戶頭等(以上除張淑娟、陳張正芬、林明宏、萬美珍、宋曉黛、朱淑閨、孔德振、王裕仁等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其餘徐一誠、李淑玲、許麗琴、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林俊瑋、張政業、林明洲、黃林雪娥、莊玉芳、王月華、黃正民、李智能、劉育仁、黃進圳、郭暮竹、林嬉佩、張建安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理),與由丁○○本人自行聯絡亦不知情之各證券商營業員利用㈠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籐、黃宜蓁等人於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以下簡稱環球證券復興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㈡不知情之賴榮坤、郭玲玲於建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以下簡稱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開立之戶頭,㈢不知情之郭玲玲於華宇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及㈣不知情之郭玲玲於日商大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和證券)開立之各戶頭等證券戶(以上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藤、黃宜蓁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處理),自86年11月3日起至87 年2月26日止(起 訴書載為87年1月19日起至同年2月21日止,以下簡稱第一段時期),及自87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2日止,連續多次於 86年11月3日、4日、6日、7日、8日、10 日、11日、13日、14日、15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24日、25日、26日、28日、12月1日、2日、3日、4日、5日、6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13 日、15日、16日、17 日、18日、19日、20日、22日、23日、24日、26日、27日、29日、30日、31日、87年1月3日、5 日、6日、7日、8日、9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 日、17日、19日、20日 、21日、22日、2月2日、3日、4日、5日、6日、7日、9日、10日、11日、12日、13日、16日、17 日、18日、19日、20 日、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等83個營業日,以及87年9月1日、2日、3日、4日、5日、7日、8日、9日、10日、 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 日、19日、21日、22 日、23日、24日、25日、28日、29日、30日、10月1日、2日、3日、6日、7日、8日、9日、12日、13日、16日、17日、 19日、21日、22日、23日、28日、29 日、30日、31日、11 月2日等43個營業日(以下簡稱第二段時期),連續多日於 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2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成交買進集 團成員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而其數量佔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當日成交量百分之五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方式相對成交(即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或全部買進或全部賣出等方法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熱絡假象,而控制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價格於每股五58元至61 元之間。上開第一段 時期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總量5.66%至51.39%不等(起訴書僅泛稱買進數量54,802千股、 占成交總量37.38%,以及賣出數量57,553千股,占成交總量40.38%,總計相對成交數量達26,348千股);上開第二段時間前述人頭戶集團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量5.00%至51.39%不等,其詳細交易情形如下: ㈠第一段時間: ⒈86年11月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67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3.4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2分七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 委託賣出一筆400千股、11時14分3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 委託賣出一筆4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12分7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00千股、李珊珊於11時14分3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00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2分47秒成交40 0千股、11時15分0秒成交4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李珊珊於11時16分2秒分別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50千股及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17分5秒共計成交2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9 時35分0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9千股,另集團成員張 政業於11時59分5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50 千股、黃正民於11時59分54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 進一筆50千股、永霖科技於11時59分56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2時0分0秒共計成交2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宋曉 黛、郭玲玲、張政業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晟公司)、永霖公司、李坤欽、磊鉅公司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⒉86年11月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79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9.6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0分7秒成交49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12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7.00 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 12分5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11時55分34秒以 6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孔德振於11時55分38秒以63.00 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11 時58分1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27千股、豐禾公司於11 時58分2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9分0秒成交38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正民、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⒊86年11月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93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5.7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25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 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5分12秒成交47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2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 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27分4秒以當日跌停價59.50 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7分30秒成交48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11時53 分43秒以63. 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 時55分9秒以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6分12秒成交165千股。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豐禾公司、磊鉅公司、李坤欽、徐一誠、王裕仁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張麗慧、陳淑珠、磊鉅實業、永霖公司、許麗琴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⒋86年11月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2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4.7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4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分41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 10時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 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6分38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7分14秒全部成交。⑷該集團成員 李珊珊於10時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 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9分5秒全部成交。⑸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29分28秒以63.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10時48分0秒以63.0 0元,委託賣出一筆32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8分12秒成交300千股。⑹其餘時 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陳淑珠、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磊鉅公司、豐禾公司、張建安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⒌86年11月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99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1.0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陳淑珠10時2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 9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張政業、張麗慧於10時19 分43秒 至10時20分0秒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共計532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0分44秒共計成交499千 股。 ⒍86年11月1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88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8.4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4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 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49分2秒以 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9分2秒成交473千股。⑵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李智能、丁○○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張建安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⒎86年11月1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30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5.0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42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2分27秒成交18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 珠於10時4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 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43分7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4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44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6. 00元委託買進一筆3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4分2秒成交28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林嬉佩、郭暮竹、許麗琴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林俊瑋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⒏86年11月1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52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7.6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0分1秒以當 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0分21秒成交23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 賣出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分15秒成交22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3分0秒以當 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3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8.5 0元委託賣出一筆二五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分6秒成交二三二千股。⑷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11 時38分15秒以61.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11時44分59秒以 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34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5分12秒成交20 0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郭暮竹、永霖公司、丁○○、張建安、孔德振、豐禾實業、磊鉅公司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徐一誠、王月華、朱淑閨、李智能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⒐86年11月1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074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4.3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4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42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2分39秒成交49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許麗琴於10時42分58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 25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10時42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 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3分49秒成交23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1 時52分32秒以6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於11時55分2秒以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5分59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丁○○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⒑86年11月1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129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9.2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24分59秒以當日跌停價57.5 0 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25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5分14秒成交476千股。⑵該集團成 員宋曉黛於9時51分27秒以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410千股, 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2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 27分21秒成交23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丁○○於10時54分12 秒以6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48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10時57分4秒以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41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7分7秒成交21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丁○○、陳淑珠、萬美珍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明洲、張麗慧、李智能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⒒86年11月1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23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6.5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0時55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55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5分23秒成交476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10時5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5.50 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0時56分24秒成交47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57 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珊珊於10時57分3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57分15秒成交21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嬉佩、永霖公司、 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智能、李淑玲、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⒓86年11月1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72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35.7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52分59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 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53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3分50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5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 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53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54分39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55分6秒 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 0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5分26秒成交22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丁○○、徐一誠、張政業、 宋曉黛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李智能、磊鉅公司、萬美珍、林嬉佩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⒔86年11月1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90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9.9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53分7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3分34秒成交47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10時5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 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50 元委託買進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 54分14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11時54分10秒以6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11時56分58秒以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7分30秒成交17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王月華、萬美珍、黃正民、孔德振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孔德振、丁○○、莊玉芳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⒕86年11月2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145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7.3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50分26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 委託賣出一筆201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0分57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50分35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 委託買進一筆2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50分57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51分9秒 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1分57秒成交294 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張政業、豐禾公司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李智能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⒖86年11月2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061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7.1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3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4分3秒成交29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11時22分41秒以62.50元委託買進一筆142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24分13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 20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5 分0秒成 交142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5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359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368 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5分5秒成交321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李智能、李淑玲、王裕仁、黃進圳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李坤欽、張麗慧、張政業、莊玉芳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⒗86年11月2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98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39.07%,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17分6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35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3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7分53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17分12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14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時10時17分13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 元委託買進一筆14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0時17分53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19分1 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40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0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9分37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⒘86年11月2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090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9.9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3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429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2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7分43秒成交40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李珊珊於11時3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47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7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39分32秒成交449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 能、莊玉芳、徐一誠、張麗慧、黃正民、林明洲、王裕仁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宋曉黛、陳淑珠、李珊珊、李淑玲、孔德振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⒙86年11月2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95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7.7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19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391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 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29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9分6秒成交28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2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2千股,另集 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22分2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11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2分34 秒成交118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徐一誠等 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⒚86年11月2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08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22.4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3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24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4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1分39秒成交226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11時3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 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 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2分30秒成交23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 11時32分58秒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1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3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 元, 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33分20秒成交196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 永霖公司、王月華、徐一誠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李淑玲、張麗慧、李坤欽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⒛86年11月2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018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4.0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2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託賣出一筆383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4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6分15秒成交36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 麗慧於11時27分58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2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元委託賣出一筆2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28分1秒成交22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8分57秒以當日漲停價65.50元委託買進一筆268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2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7.50 元委託賣出一 筆27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9分0秒成交268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李珊珊、張麗 慧、豐禾公司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丁○○、徐一誠、黃正民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315千股,占當日成交量9.7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11時50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380 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0分3秒以當日漲停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33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50分11秒成交315千股。 86年12月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60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8.9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3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買進一筆187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 價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11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7分31秒成交10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 11時3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 00元委託買進一筆29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3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9 分45秒成交23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昭晟 實業、張麗慧、李珊珊、李坤欽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建安、許麗琴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56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1.4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3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48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17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2分34秒成交17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 於11時33分52秒以當日漲停價66.5 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3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36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35分8秒成交25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丁○○、孔德振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朱淑閨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9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9.7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4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45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58.50元委託賣出一筆23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3分35秒成交23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4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324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8.50元, 委託賣出一筆31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4分44秒成交311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45分2秒 以當日漲停價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21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9時45分3秒以當日跌停價58.5 0元委託賣出一筆22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6分11秒成交21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徐一誠、李坤欽、陳淑珠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李智能、丁○○、張麗慧、林俊瑋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71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9.5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20分0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18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20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0分6秒成交18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1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0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1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 21分34秒成交23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00元委託賣出一筆325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3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4分20秒成交269 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林明洲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1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2.0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1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325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19分2秒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34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9分56秒成交28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於10時2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7.50 元,委託買進一筆23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0時20分1秒成交210千股。⑶成員陳淑珠於10時21分0秒 以當日跌停價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175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18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1分14 秒成交14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丁○○、王月華、林俊瑋、張建安、許麗琴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王裕仁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63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4.3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2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8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8.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6分4秒成交269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2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8 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8.00 元委託買進一筆26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27分21秒成交23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8時38分45秒以6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3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2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0分47秒成交100千股 。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黃正民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朱淑閨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86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1.9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8.00元委 託買進一筆352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33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分18秒成交33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8.00元委託買進一筆27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 委託賣出一筆29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2分24秒成交27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6分59 秒以當日漲停價68.00元委託買進一筆136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7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60.0 0元委託賣出一筆16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8分0秒成交136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朱淑閨、徐一誠、黃正民、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昭晟公司、劉育仁、莊玉芳、林俊瑋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68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8.4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2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329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35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9分14秒成交329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於11時29分2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78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9分9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29分14秒成交18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 時3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40千股,另 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30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3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0分 32秒成交223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孔德 振、張麗慧、林俊瑋、李坤欽、許麗琴、陳淑珠、昭晟公司等八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郭暮竹、李淑玲、林明洲、徐一誠、王月華、朱淑閨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74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7.3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356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36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6分5秒成交35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1時11分54秒以64.50元委託買進一筆138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 00 元委託賣出一筆23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8分3秒成交13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2 分0秒以當 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22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1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2分20秒成交167千 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孔德振、張政業、徐一誠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張麗慧、李坤欽、李淑玲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02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22.0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50元委 託買進一筆37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0.50元委託賣出一筆35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6分25秒成交33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6分56秒以當日漲停價69. 50元委託買進一筆286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50元 委託賣出一筆27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7分32秒成交278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李淑玲、張麗慧、昭晟公司、林明洲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莊玉芳、王月華、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61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1.2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2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50元委託賣出一筆316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9.50元委託買進一筆34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3分21秒成交31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於10時2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 50元委託賣出一筆28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9.50 元委託買進一筆29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0時27分20秒成交289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正民 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建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296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9.09%,茲將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王月華於11時2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50元委託買進二筆共計327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60.50元委託賣出一筆29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3分54秒共計成交296千股。 86年12月1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07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2.8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43分59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 委託賣出一筆28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4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4分29秒成交289千股。⑵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陳淑珠、永霖公司、徐一誠、李坤欽、豐禾實業、張麗慧、黃林雪娥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48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7.8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5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35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33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9分30秒成交32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11時1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73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0.00 元委託賣出一筆2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16分52秒成交243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2 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3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2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23分48秒成交23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許麗琴、磊 鉅公司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徐一誠、李坤欽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2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51.3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4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35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46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37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6分16秒成交33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11時46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27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9.00 元委託買進一筆24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47分34秒成交20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3 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150千股,另集團 成員張麗慧於11時53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 元委託買 進一筆15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4分 20秒成交13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珊珊 、徐一誠、黃進圳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宋曉黛、陳淑珠、許麗琴、孔德振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1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226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5.6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24分58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 委託買進一筆192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25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5分40秒成交176千股。⑵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黃進圳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許麗琴、李淑玲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2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32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2.4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52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371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35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2分45秒成交358千股。⑵其餘時段該集 團成員宋曉黛、黃進圳、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郭玲玲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2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69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6.3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8時54分14秒以66.00元,委託賣出一筆244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9時5分56秒以當日漲停 價70.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6分27秒成交22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8時54分55秒以66.50元委託賣出一筆183千股,另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9時11分58秒以當日漲停價70.00委託買進一筆100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2分28秒成交1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8時55分10秒以67.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42 分37秒以當日漲 停價70.00元委託買進一筆23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2分47秒成交208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55分12秒以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149千股,另集團成員丁○○於11時58分40秒以6 6.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2時0分0秒成交107千股。 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磊鉅公司、宋曉黛、許麗琴、李淑玲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張建安、豐禾公司、李珊珊、孔德振、王裕仁、李智能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2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949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3.4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丁○○於9時2分6秒以66.50元委託賣出一筆 25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實業於9時16分59秒以66.50元委 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7分11秒成交25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9時15分32秒以66.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9時 17分14秒以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7分16秒成交25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37分32秒以當日漲停價71.0 0元委託買進一筆 314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37分33秒以當日跌停價 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7分35秒成交3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 建安、豐禾公司、黃正民、王裕仁、陳淑珠、徐一誠、張政業、丁○○等八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李智能、許麗琴、李淑玲、王月華、林明洲、張政業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2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2,321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0.8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2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366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5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1分29秒成交33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許麗琴於11時21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 284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 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1分34秒成交284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 於9時9分53秒以66.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11時51分47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 筆3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2 分32秒成交245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豐禾公司 、許麗琴、李坤欽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淑玲、張麗慧、孔德振、陳淑珠、徐一誠、昭晟公司、永霖公司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2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88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7.7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郭暮竹於10時5分58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10時6分0秒以 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10時6分5秒成交2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 欽於10時5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46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 委託買進一筆3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56分37秒成交346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0時58分 46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92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 28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9分9秒成交283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豐禾公司、李珊 珊、張麗慧、李淑玲、黃林雪娥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郭暮竹、李智能、許麗琴、陳淑珠、黃進圳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2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77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8.1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38分32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 委託賣出一筆257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8分38秒成交25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李坤欽於10時4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48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40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71. 00元委託買進一筆33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0時40分46秒成交32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 47分17秒以66.00元,委託買進一筆322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56分23秒以65.50元委託賣出24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7分51秒成交227千股。⑷其餘 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李淑玲、陳淑珠、王裕仁、李珊珊、黃正民、林明洲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李坤欽、徐一誠、許麗琴、孔德振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2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94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2.5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3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372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34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6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4分11秒成交36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坤欽於11時34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82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2.00 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35分8秒成交25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3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41千股,另集團成 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 25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7分11秒成 交227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黃林雪娥、 許麗琴、徐一誠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張政業、李淑玲、陳淑珠、永霖公司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3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46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9.8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10時53分58秒以當日跌停價61.00元 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10時53分59 秒以當日漲停價70.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4分25秒成交250千股。⑵該集團 成員張麗慧於11時24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342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4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70.00元委託買進一筆36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4分10秒成交342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 時24分32秒以當日跌停價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0.00元委託買 進一筆28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5分9秒成交28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徐一誠、 陳淑珠、李淑玲、黃林雪娥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珊珊、李坤欽、黃正民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6年12月3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78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2.0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21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1.50元 委託賣出一筆247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25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1分41秒成交21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於11時2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一筆276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1.50元 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26分33秒成交26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6分 30秒以當日跌停價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354 千股,另集團 成員許麗琴於11時26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 一筆36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6分33 秒成交333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王裕仁、 張麗慧、張政業、陳淑珠、賴榮坤、郭玲玲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丁○○、張建安、李淑玲、徐一誠、李珊珊、宋曉黛、林俊瑋、王月華等八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3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23.9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3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一筆308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36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29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6分14秒成交29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於10時38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一筆244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1.50 元委託賣出一筆26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0時38分22秒成交219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39 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345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一 筆31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9分29秒 成交27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林俊瑋、 朱淑閨、李坤欽、李淑玲、陳淑珠、黃正民、丁○○等八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磊鉅公司、朱淑閨、許麗琴、張麗慧、王裕仁、丁○○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184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33.6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351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9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70.00元委託買進一筆32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成交29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4 分0秒 以當日跌停價61.00元委託賣出一筆294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0.00元委託買進一筆30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4分16秒成交267 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4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1.00 元委託賣出一筆248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漲停價70.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5分7秒成交248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張麗慧、徐一誠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陳淑珠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9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27.1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5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50元,委託買進一筆305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跌停價60.50元委託賣出一筆28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0分11秒成交28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李珊珊於11時5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50元委託買進一筆214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0.50元,委託賣出一筆19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51分8秒成交193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5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9.50元委託買進一筆334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0.50元委託賣出一 筆35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3分17秒 成交334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李珊珊、陳 淑珠、莊玉芳、王裕仁、郭暮竹、黃林雪娥、許麗琴、孔德振、萬美珍、丁○○等十一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宋曉黛、徐一誠、莊玉芳、劉育仁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29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25.2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52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9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2分52秒成交239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 淑珠於11時5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78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 委託買進一筆24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54分0秒成交22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55分0 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2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9.0 0 元委託買進一筆 26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5分29秒成 交198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孔德振、李智 能、黃進圳、宋曉黛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萬美珍、宋曉黛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0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8.0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294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3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1分2秒成交29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50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0.00元委託賣出一筆183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 委託買進一筆20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51分2秒成交164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51分0 秒以當日漲停價69.00元委託買進一筆24 9千股,另集團成 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0. 00元委託賣出一筆26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成交23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丁○○、徐一誠、張麗慧、陳淑珠、張建安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李智能、昭晟實業、李珊珊、李淑玲、林嬉佩、郭暮竹、黃正民等八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2,15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23.5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9時2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 託買進一筆364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5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1分10秒成交326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2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 託賣出一筆29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4分8秒成交249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賴榮坤於8時56分29秒以 6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於9時31 分29秒以68.00元委託買進一筆4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1分51秒成交2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李淑玲、許麗琴、李坤欽、李珊珊、郭暮竹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徐一誠、張政業、張麗慧、劉育仁、朱淑閨、昭晟公司、孔德振等八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87年1月1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81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0.9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6分29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74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6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8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7分6秒成交27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11時1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4 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 元委託賣出一筆23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11分39秒成交231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12 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34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11時12分31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 筆36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12分44秒成交339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昭晟公司 、磊鉅公司、黃正民、劉育仁、賴榮坤、郭玲玲、徐一誠、陳淑珠等九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李坤欽、李珊珊、郭玲玲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1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2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1.3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51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8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7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1分45秒成交27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淑玲於11時5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6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52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53分18秒成交252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2 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351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5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 元委託賣出 一筆36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3分18 秒成交351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賴榮坤、許麗琴、 李珊珊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進圳、陳淑珠、李坤欽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1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3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2.9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0時四4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 元委託賣出一筆273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8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8分14秒成交243千股。⑵該集團成 員李坤欽於10時4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342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 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9分4秒成交33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5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2千股,另 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 進一筆21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50分51秒成交213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磊鉅 公司、許麗琴、王裕仁、李坤欽、李淑玲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孔德振、莊玉芳、徐一誠、李珊珊、陳淑珠、林嬉佩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1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977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7.7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於9時41分32秒以67.00元委託賣出一筆267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48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 元委託買進一筆3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48分33秒成交219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 時48分56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77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4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 00元委託 賣出一筆29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9 分54秒成交27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5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51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7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1分12秒成交250 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黃林雪娥、豐禾公司、陳淑珠、徐一誠、張麗慧、李珊珊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智能、黃正民、李淑玲、丁○○、李坤欽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1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85千股,占當日成交量9.2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珊珊於11時11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17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11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1分28秒成交17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11時1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 00元委託賣出一筆34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00 元,委託買進一筆3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13分11秒成交348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 琴、李淑玲、張政業、李智能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王裕仁、李珊珊、林嬉佩、孔德振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1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72千股,占當日成交量36.8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0時3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44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9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3分16秒成交24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坤欽於10時3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1 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00 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0時36分25秒成交231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10時36 分59秒,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3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3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37分12秒成交226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李珊珊、黃 正民、張麗慧、林明洲、林俊瑋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昭晟公司、許麗琴、徐一誠、磊鉅公司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1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0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2.8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5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 ,委託買進一筆204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19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2分35秒成交17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5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 277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2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9時53分31秒成交244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 5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340千股,另集 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 出一筆35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4分20秒成交326千股。⑷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55分0秒以當日 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3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2.0 0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5分12秒成交278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李坤欽、林俊瑋、黃進圳、黃林雪娥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李珊珊、林嬉佩、張政業、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2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8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5.3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4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委託買進一筆181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17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4分3秒成交17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45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125千 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00元 委託買進一筆13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45分28秒成交125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4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00元委託賣出一筆14 4千股,另集團成 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 00元,委託買進一筆13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6分28秒 成交124千股。⑷該集團成員郭暮竹於11時44 分6秒以65.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於11時50分 35秒以65.00元委託賣出一筆24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0分44秒成交196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萬美珍、李淑玲、李珊珊、張麗慧、張政業、徐一誠、丁○○、郭暮竹、張建安等九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李坤欽、許麗琴、黃正民、王月華、孔德振、林俊瑋、豐禾公司、永霖公司等九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2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636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0.47%,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1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8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17分1秒,以 當日跌停價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26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7分39秒成交24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9時18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一筆22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1.50元 委託賣出一筆23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9分1秒成交20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1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0.5 0元委託買進一筆37 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珊珊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1. 50元委託賣出一筆364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9分1秒成交334 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2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 61.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4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0.50元委託買進一筆18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0分3秒成交183千股。⑸其餘時 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王月華、許麗琴、李智能、李坤欽、陳淑珠、劉育仁、張政業、王裕仁、永霖公司、黃正民、萬美珍等十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郭玲玲、徐一誠、張麗慧、李珊珊、林嬉佩、張建安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月2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23千股,占當日成交量36.5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45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50元委託賣出一筆211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1.50元,委託買進一筆2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5分24秒成交21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陳淑珠於11時4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50元委託賣出一筆294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1.50元,委託買進一筆31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47分3秒成交282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4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2.50元委託賣出一筆355千股,另集團 成員徐一誠於11時48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71.50元委託買進一筆33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8分31秒 成交315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4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50元委託買進一筆233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2.5 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9分53秒成交232千股。 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林嬉佩、孔德振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林俊瑋、許麗琴、陳淑珠、李坤欽等五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57股,占當日成交量11.0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⑴該集團 成員陳淑珠於8時44分5秒以67.50元委託賣出一筆300千股,另集團成員昭晟公司於9時3分21秒以當日漲停價71.50元委 託買進一筆70千股、宋曉黛於9時5分15秒亦以當日漲停價 71.50元委託買進一筆7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分別於9時4分4秒成交70千股、9時6分12秒成交70千股。 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8時44分21秒以68.00元,委託賣出一筆499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9時24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71.50元委託買進一筆7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9時25分38秒成交6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昭晟 公司、宋曉黛、黃正民、永霖公司、孔德振、王裕仁、郭暮竹、徐一誠、莊玉芳、萬美珍、張建安、林俊瑋等十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陳淑珠、李坤欽、李淑玲、丁○○、林明洲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59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16.9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45分3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2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6分14秒成交22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坤欽於10時46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16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 委託買進一筆14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47分6秒成交12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郭玲玲於11時12分57秒以67.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5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1時21分16秒以67.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 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1分25秒成交153千股。⑷其餘時 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黃正民、陳淑珠、莊玉芳、李淑玲、許麗琴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黃林雪娥、李坤欽、劉育仁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4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16.3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8時39分30秒以68.00元委託賣出一筆400千股,另集團成員丁○○於8時42分37秒以68.50元委託 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0分 57秒成交13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2分4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3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12 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分12秒成交202千股。⑶ 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8時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156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 0元委託買進一筆16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9時3分5秒成交116千股。⑷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9 時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10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 一筆13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分22秒 成交109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丁○○、李 智能、劉育仁、黃林雪娥、林明洲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坤欽、許麗琴、張麗慧、孔德振、張政業、豐禾公司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870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27.0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7分32秒以67.50元委託買進一 筆400千股,另集團成員萬美珍於11時49分58秒以67.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50分23秒成交17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18 分49秒以67.50元委託買進一筆340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11時49分59秒以67.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0分23秒成交204千股。⑶該集團成 員張麗慧於11時5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 50元委託買進一 筆31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 62.50元委託賣出一筆2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3分2秒成交268千股。⑷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5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1.50元,委託買進一筆368千股,另 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2.50元委託賣 出一筆35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6分 54秒成交354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郭暮竹 、李坤欽、張麗慧、孔德振、王月華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俊瑋、徐一誠、陳淑珠、李淑玲、丁○○、劉育仁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47千股,占當日成交量 21.3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2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3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1分2秒成交22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淑 玲於9時22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162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 託賣出一筆14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2分9秒成交144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25分30秒以 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99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3.50 元委託賣出一筆284千 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6分20秒成交284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32分42秒以當日跌停價72.50元委託賣出一筆19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2 分57秒成交160千股。⑸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許麗琴、王裕仁、黃進圳、林俊瑋等四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張麗慧、林嬉佩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87年2月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74四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43.1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8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35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2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8分44秒成交20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 於9時9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 賣出一筆19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0分9秒成交165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11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18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1分24秒成交150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1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 託買進一筆288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6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3分48秒成交265千股。⑸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1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33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 託賣出一筆34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4分58秒成交330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李坤 欽、張麗慧、許麗琴、王月華、萬美珍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李淑玲、陳淑珠、張政業、豐禾公司、磊鉅公司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2,183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25.3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43分29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5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4分2秒成交23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44分30 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198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1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4分59秒成交175 千股。⑶該 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45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304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 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31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6分6秒成交269千股。⑷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於9時47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320千股 ,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 委託買進一筆3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7分49秒成交310千股。⑸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9時52分27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一筆23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52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3分7秒成交200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李淑玲、徐一誠、丁○○、王裕仁、孔德振、磊鉅公司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李智能、張麗慧、許麗琴、萬美珍、豐禾公司、磊鉅公司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1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84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5.8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9時24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5.00元委託賣出一筆22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4.00元委託買進一筆21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4分56秒成交189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25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4.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5 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5.00 元委託賣出一筆25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6分9秒成交254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27分30 秒以當日漲停價74.00元,委託買進一筆303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5.00元委託賣出一筆 31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9時27 分32秒成交 303千股。⑷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29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4.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5.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9時30分秒成交195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許麗琴、李坤欽、徐一誠、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王月華、永霖公司、昭晟公司、黃進圳、林明洲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二2月1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0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8.0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永霖公司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7分16秒成交2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11時45分29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39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 委託買進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45分33秒成交239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46分 30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184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 筆172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6分35秒成 交172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47分30秒以當日漲 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53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47分31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6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7分31秒成交216千股。 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許麗琴、張麗慧、陳淑珠、黃林雪娥、張建安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李淑玲、張建安、徐一城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1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842千股,占當日成交量9.2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9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 託買進一筆26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9分31秒以當 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9分42秒成交22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 誠於9時10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35 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10分31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2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0分44秒成交224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11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316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2.5 0元,委託買進一筆3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1分36秒成交278千股。⑷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13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 元委託賣出一筆271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 時,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6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4分31秒成交260千股。⑸該集團成員賴榮坤於9時26分48秒以68.50元委託買進一筆218千股 ,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9時59分43秒,以68.50元委託賣出一筆2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0分15秒成交212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林俊瑋、朱淑 閨、李坤欽、黃進圳、徐一誠、李淑玲、張政業、李智能、郭玲玲、磊鉅公司等十一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郭暮竹、許麗琴、陳淑珠、張麗慧、郭玲玲、黃正民、林嬉佩、孔德振、林明洲等九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1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9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1.6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9時4分35秒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 託賣出一筆22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4分30秒以當 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3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分36秒成交18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 圳於8時37分12秒以69.00元委託賣出一筆220千股,另集團 成員王裕仁於9時15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6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6分2秒成 交121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宋曉黛、陳淑 珠、林明洲、萬美珍、林嬉佩、黃正民、昭晟公司等八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坤欽、李智能、張政業、磊鉅公司、豐禾公司等六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1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43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4.1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77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 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8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分51秒成交27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 於9時5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02千股, 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 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分 15秒成交132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7分0秒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42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30 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7分47秒成交230 千股。⑷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13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 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11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8分54秒成交119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 黃正民、許麗琴、李淑玲、張政業、萬美珍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徐一誠、李智能、李坤欽、黃林雪娥、劉育仁、黃進圳等七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1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77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3.6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5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 託買進一筆234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2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6分19秒成交20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 坤欽於9時6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7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 ,委託賣出一筆19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7分16秒成交177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7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32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32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8分3秒成交296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8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 元委託買進一筆25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淑玲幾乎於同時, 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9分3秒成交230千股。⑸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10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3.00元委託買進一筆21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4.00元委託賣出一筆23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1分22秒成交183千股。⑹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 陳淑珠、豐禾公司、黃進圳、朱淑閨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淑玲、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1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5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0.6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42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 託買進一筆183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17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2分40秒成交17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38分38秒以66.50元委託買進一筆300千股,另集團 成員王裕仁於11時34分59秒以66.50元委託賣出一筆26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5分26秒成交201千 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9時39分3秒以66.50元委託買進 一筆150千股,另集團成員林俊瑋於11 時34分59秒以66.50 元委託賣出一筆25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35分26秒成交15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 、朱淑閨、陳淑珠、李坤欽、徐一誠、林明洲等六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孔德振、王裕仁、林俊瑋、丁○○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1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9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2.87%,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 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9分13秒成交2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8時45分26秒以6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2千股,另集團 成員張麗慧於11時30分39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 元委託買進一筆16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1分3秒成交102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張建安、徐 一誠、黃正民、李坤欽等五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萬美珍、陳淑珠、李坤欽、李智能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2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6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8.5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1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08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19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3分4秒成交19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於9時27分52秒以67.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1千股,另集團 成員李淑玲於10時22分43秒,以當日漲停價72.0 0元委託買進一筆13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2分 44秒成交13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 時34分0秒, 以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21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2.00 元委託買進一筆 3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5分4秒成交291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王月華、黃正民 、許麗琴、陳淑珠、張政業、張麗慧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張政業、林明洲等三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2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575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2.9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2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243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3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1分52秒成交23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 一誠於10時41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2.50元委託買進一筆 243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3.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成交25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王裕仁等 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淑玲、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等四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2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67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3.0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27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 委託買進一筆157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幾乎於同時,以 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14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7分59秒成交14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 許麗琴於11時27分5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 279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28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1時27分59秒成交259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11時 3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330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34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33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4分 34秒成交321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林明洲 、張麗慧等三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2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363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0.57%,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情形說明如下: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徐一誠、林俊瑋於11時50分0秒至52分57秒以67. 50元 委託買進三筆共計647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 時57分0秒以67.50元委託賣出一筆42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11時58分1秒共計成交363千股。 87年2月2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612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7.7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8時49分52秒以67.50元委託賣出一筆400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8時53分29秒以67.50元委託 買進一筆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0分 57秒成交14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24分1秒以當 日跌停價63.00元,委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幾乎於同時,以當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4分22秒成交2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淑玲於8時50分54秒以67.5 0元委託賣出 一筆497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1時59分50秒以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100千股、豐禾公司於11時59分54秒亦以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2時0分0秒共計成交2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正 民、黃進圳等二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李淑玲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2月2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8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1.9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21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63.00元委 託賣出一筆2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幾乎於同時,以當 日漲停價72.00元委託買進一筆2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1分46秒成交19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林俊瑋於8時50分32秒以68.0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千股,另集團 成員徐一誠於10時55分53秒,以當日漲停價72.0 0元委託買進一筆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5分 54秒成交63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黃進圳、王月華、黃正民、林明洲、豐禾公司、李智能等七名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俊瑋、林明洲等二名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㈡第二段時間: ⒈87年9月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05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8.8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8時31分43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250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9時58分25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2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 時59分4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20分22秒 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甲○○、李坤欽於9時58分0秒及4秒以60.00元,共委託賣出82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0分30 秒成交2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32分53秒以當 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6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李坤欽於9時58分時4秒以60.00元及於10時32分53秒以當日 跌停價56.00元,共委託賣出47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3分38秒成交155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李智能、萬美珍、徐一誠、陳淑珠、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許麗琴、李坤欽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⒉87年9月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245五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5.6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1分27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10時1分24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分30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孔 德振於11時53分57秒及11時54分2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 3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57分10秒以59.50元,委託賣出45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8分 14秒成交399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許麗琴 、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郭暮竹、黃進圳、莊玉芳、黃正民、宋曉黛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⒊87年9月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56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33.6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甲○○於11時52分11秒及15秒以60 .00 元,委託買進45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李坤欽於 11時57分0秒以60.00元,委託賣出85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 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8分24秒成交450千股。⑵該集團成 員陳淑珠、張麗慧、李智能於11時52分27秒、35秒及11時55分39秒以60.00元,委託買進549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李坤欽於11時57分1秒及5秒以60.00元,委託賣出677 千股 ,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8分24秒成交493千 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甲○○、徐一誠、陳淑珠、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孔德振、王月華、萬美珍、莊玉芳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⒋87年9月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555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2.2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3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4.50元,委託買進155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3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50元,委託賣出15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3分20秒成交15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 、莊玉芳等於10時49分30秒及32秒以當日漲停價64.50元, 分二筆共委託買進153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於10時49分 32秒以當日跌停價56.50元,委託賣出1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9分52秒成交150 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郭暮竹、丁○○等於11時50分54秒及51分58秒以59.50 元,分二筆共委託買進403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 55分5秒以59.50元,委託賣出一筆25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5分41秒成交250千股。⑷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李坤欽、徐一誠、丁○○、莊玉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李智能、宋曉黛、陳淑珠、林明洲、張麗慧、甲○○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⒌87年9月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3,474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38.6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45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65千股,另集團成員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安禾公司)於9時45分31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6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6分9 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丁○○等於11時52分56秒及11時53分58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419千股,另集團成員安禾公司於11時55分1秒及3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 託賣出99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5分6秒成交419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甲○○、 張麗慧、孔德振、李智能、林俊瑋、張建安、萬美珍、王月華、宋曉黛、王裕仁、莊玉芳、黃正民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俊瑋、安禾公司、張政業、李坤欽、王月華、徐一誠、朱淑閨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⒍87年9月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59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5.2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7分28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35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10時7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3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8分15秒成交13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王裕仁等於9時59分24秒及10時0分59秒以59.50 元,委託買進378千股,另集團成員瑞翔公司於10時15分3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5分6秒成交19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黃正民、萬美珍等於11時43分2秒、6秒及1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 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43分5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20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3分27秒成交205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 徐一誠、李坤欽、許麗琴、張建安、黃正民、張政業、孔德振、李智能、王月華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瑞翔公司、莊玉芳、陳淑珠、甲○○、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⒎87年9月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22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2.7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於11時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 委託買進150千股,另集團成員瑞翔公司於11時2分0秒以當 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分30秒成交14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於11時五51分57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5分8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7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5分18秒成交176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張麗慧、甲○○、朱淑閨、林俊瑋、宋曉黛、黃正民、李智能、劉育仁、張建安、莊玉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政業、黃進圳、瑞翔公司、李坤欽、張建安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⒏87年9月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626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9.4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莊玉芳、丁○○於9時51分55秒及9時52分2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12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智能、豐禾公司於8時35分46秒及9時51分55秒以60.00元、跌 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34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2分28秒成交11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24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20 8 千股,另 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於11時24分0秒及2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21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4分2秒成交20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11時45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58千股,另集團成 員甲○○、陳淑珠、徐一誠於11時44 分59秒、11時45分0秒、2秒及5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6分16秒成交150千股。⑷ 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許麗琴、丁○○、莊玉芳、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嬉佩、李智能、瑞翔公司、黃進圳、甲○○、朱淑閨、陳淑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⒐87年9月1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97千股,占當日成交量5.4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26分31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5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正民於9時26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4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6分50秒成交14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甲○○於9時3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53 千股,另 集團成員林明洲於9時31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 賣出1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2分21秒成交15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等委 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林明洲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⒑87年9月1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09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8.2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43分12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11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9時43分9秒以當日 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3分22秒成交11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57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215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9時57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 0 元,委託 賣出2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7分5秒 成交21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坤欽、甲 ○○、黃正民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孔德振、萬美珍、許麗琴、陳淑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⒒87年9月1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3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8.7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24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 委託買進120千股,另集團成員林俊瑋於9時24分1秒以當日 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1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4分23秒成交11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43分2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215 千股,另 集團成員莊玉芳於9時43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 賣出2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3分26秒成交21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陳淑珠、林 明洲、朱淑閨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林俊瑋、林明洲、甲○○、李坤欽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⒓87年9月1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35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5.1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17分8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 委託買進65千股,另集團成員林嬉佩於9時17分7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6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9時18分0秒全部成交。⑵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甲○○、徐一誠、李坤欽、黃正民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嬉佩、孔德振、李坤欽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⒔87年9月1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65千股,占當日成交量36.6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3分13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於10時3分6秒以當 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分28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於 11時22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1 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22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 元,委 託賣出1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22分38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林嬉佩於11時44分15 秒以當 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44分7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0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4分29秒全部成交。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張麗慧、李坤欽、林俊瑋、黃正民、林嬉佩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李坤欽、林明洲、張政業、黃進圳、黃林雪娥、甲○○、陳淑珠、徐一誠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⒕87年9月1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8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3.8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9時31分35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25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9時31分31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2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2分23秒成交12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49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05 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於9時49分55秒以當日跌停價56. 00元,委 託賣出10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0分32秒成交104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甲○○、徐一誠、 陳淑珠、林俊瑋、孔德振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王月華、林明洲、李坤欽、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⒖87年9月1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36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1.87%,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27分32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 ,委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8時47分45秒以60.00 元,委託賣出2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0時27分44秒成交197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11時 34分28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53千股,另集團 成員徐一誠於11時34分35五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 賣出5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4分55秒全部成交。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李坤欽、陳淑珠、黃林雪娥、林明洲、劉育仁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莊玉芳、張政業、甲○○、許麗琴、徐一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⒗87年9月1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26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9.7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11分29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 ,委託買進166千股,另集團成員孔德振於10時11分30秒以 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16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1分42秒成交16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許 麗琴於10時46分38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215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10時46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 元,委託賣出2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 時47分4秒成交210千股。⑶集團成員張政業於11時52分22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181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57分1秒以59.50元,委託賣出49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11時58分6秒成交181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甲○○、徐一誠、劉育仁、張政業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萬美珍、陳淑珠、李坤欽、張建安、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⒘87年9月2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168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7.7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張麗慧於10時54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分二筆共委託買進195千股,另集團成員張建安於10時54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9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4分50秒成交19 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王裕仁、王月華於11時53 分22秒至 11時54分10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434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7分0秒及3秒以相同價格59.50元,委託賣出74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7分4秒成交434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陳淑珠、李坤欽、莊玉芳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朱淑閨、王月華、林明洲、甲○○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⒙87年9月2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466千股,占當日成交量37.6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9時57分1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01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於9時57分5秒以當 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57分26秒成交1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建安於11時52分0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 陳淑珠、張麗慧於11時56分59秒及11時57分0秒及1秒以59.50元,委託賣出59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7分3秒成交21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11時53 分 37秒及54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385千股,另集團成員甲○○於11時57分4秒以59.50元,委託賣出162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7分8秒成交162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許麗琴、李坤欽、李淑玲、莊玉芳、林明洲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劉育仁、孔德振、李智能、甲○○、陳淑珠、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⒚87年9月2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6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0.93%,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21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05千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0時21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1分10秒成交10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黃進圳 於10時40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5 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4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 .00 元,委託賣出1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0 分43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甲○○於11 時31分28秒以 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78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 於11時31分22秒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76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1分52 秒成交76千股。⑷ 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張麗慧、甲○○、黃林雪娥、林明洲、李智能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俊瑋、萬美珍、王月華、王裕仁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⒛87年9月24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799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6.5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32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1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政業於9時32分31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3分2秒成交104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 10時52分58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77 千股,另集團成員林明洲於10時53分2秒以當日跌停價56. 00元,委 託賣出7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3分16秒全部成交。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李坤欽、萬美珍、孔德振、徐一誠、王裕仁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甲○○、許麗琴、張政業、林明洲、陳淑珠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車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87年9月25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13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8.4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甲○○於10時58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05千股,另集團成員郭暮竹於10時58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8分27秒成交1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 於11時49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208 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4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20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9分5秒成交205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1時37分9秒以59.50元,委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55分31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5分32秒成交108千股。⑷其餘時段該 集團成員萬美珍、甲○○、許麗琴、王裕仁、李坤欽、王月華、張政業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丁○○、莊玉芳、林嬉佩、朱淑閨、郭暮竹、黃林雪娥、徐一誠、李坤欽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9月2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3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3.4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6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05千股,另集團成員李智能於10時6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7分16秒成交1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丁○○於11時25分34秒以當日漲停價64.00元,委託買進1 08千股, 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25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6.00元, 委託賣出10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26 分6秒成交108千股。⑶該集團成員黃進圳、林明洲、林嬉佩、莊玉芳、郭暮竹等於11時36分39秒、11時51分5秒、11時 52分51秒、11時55分59秒及11時56分8秒以59.50元及當日漲停價64.00元,共委託買進637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李坤欽、甲○○等於11時56分57秒至11時57分以59.50元,委 託賣出1,14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7 分30秒成交445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孔德 振、徐一誠、張麗慧、郭暮竹、林明洲、丁○○、黃進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李智能、許麗琴、李坤欽、甲○○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9月2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96千股,占當日成交量8.3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郭暮竹、李坤欽於9時14分21秒及29秒以當日 漲停價63.50元,共委託買進102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9時14分29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4分38秒成交100千股。⑵集團成員孔德振、朱淑閨等於11時50分20秒、11時54 分50 秒以59.00元,共委託買進406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徐一誠等於11時56分55秒、11時56分59秒以59.00元,委託賣 出63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58分6秒 成交287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郭暮竹、李坤欽、甲 ○○、許麗琴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進圳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9月3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445千股,占當日成交量8.0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0時44分10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 ,委託買進51千股,另集團成員孔德振幾乎於同時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5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10時44分11秒成交51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朱淑閨、黃進圳於11時59分56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共委託買進191千股,另集團成員林嬉佩、宋曉黛於8時38分8秒及52分19秒以59.50元,共委託賣出42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2時0分0秒成交191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張 麗慧、李智能、陳淑珠、徐一誠、孔德振、莊玉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宋曉黛、孔德振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1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一9.8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38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 ,委託買進5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10時38分29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10時39分15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58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50千股,另 集團成員孔德振於10時58分29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 託賣出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8分48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於11時52分16秒以59.00 元,委託買進127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57分13秒 以59.00元,委託賣出32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7分13秒成交127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許 麗琴、李坤欽、甲○○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林明洲、黃進圳、陳淑珠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642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4.5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於開盤前之8時33分28秒以59.50元,委託賣出21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44分0秒以當日漲 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23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44分0秒成交163千股。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張 麗慧於10時4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215千 股,另集團成員孔德振於10時4分29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21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分34秒成交211千股。⑶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11 時58分0秒 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甲○○、許麗琴於11時57分59秒及11時58 分1秒、5秒 、10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22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8分36秒成交210千股。⑷其餘 時段該集團成員張麗慧、陳淑珠、徐一誠、丁○○、宋曉黛、郭玲娟、王裕仁、賴榮坤、林明洲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林嬉佩、劉育仁、李智能、孔德振、王月華、許麗琴、王裕仁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942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1.2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9時41分29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9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41分30秒以當日 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8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9時42分16秒成交8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於 10時35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36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5. 50元,委 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6分 11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丁○○、李坤欽、許麗琴於11時7分1秒及11時8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 元,共委託買進216千股,另集團成員朱淑閨於11時7分54 秒以當日跌停價 55.50元,委託賣出21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8分2秒成交211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丁○○ 、郭玲慧、黃進圳、林明洲、李智能、孔德振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張麗慧、陳淑珠、徐一誠、丁○○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87年10月6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71千股,占當日成交量17.75%,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19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19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9分32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19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120 千股,另集團成員莊玉芳於11時19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5. 50元,委託 賣出1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9分39 成交11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30分37秒以當日 漲停價63.50元,委託買進12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林雪娥於11時30分27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208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1分3秒成交12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孔德振、陳淑珠、徐一誠、王月華、張麗慧、林嬉佩、李坤欽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許麗琴、徐一誠、甲○○、萬美珍、張政業、莊玉芳、黃林雪娥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848八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1.9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2分3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20千股,另集團成員林俊瑋於10時2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11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分32秒成交11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16分39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210 千股, 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11時16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 委託賣出21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7 分17秒全部成交。⑶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11時59分58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8時43分13秒以59.00元,委託賣出27 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2時0分0秒成交100 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黃林雪娥、瑞翔公司、李坤欽、陳樹籐、徐一誠、張政業、許麗琴、郭玲玲、甲○○、萬美珍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陳淑珠、張麗慧、林俊瑋、黃進圳、郭暮竹、林嬉佩、李智能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54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6.9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林俊瑋於10時1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211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甲○○於10時17 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210千股,以上之委託 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18分11秒成交210千股。⑵該集團 成員黃進圳於10時4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04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0時46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 元,委託賣出10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 於10時46分16秒成交101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45千股,另集團成 員王裕仁於11時7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5.0 0元,委託賣出14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7分15秒成交141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智能、黃進圳、李坤欽、 張麗慧、陳淑珠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甲○○、許麗琴、林嬉佩、王裕仁、黃林雪娥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952千股,占當日成交量34.36%,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陳淑珠、許麗琴於10時24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 63.00元,委託買進215千股,另集團成員萬美珍於10時24 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213千股,以上之委 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5分10秒成交213千股。⑵該集 團成員郭暮竹、張麗慧於10時45分29秒、38秒及52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214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45分51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205一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46分23秒成交205 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0時5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2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0時50 分2秒以當 日跌漲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11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50分19秒成交11 5千股。⑷該集團成員陳淑珠、甲○○於11時36分0秒及1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 委託買進240千股,另集團成員丁○○於11 時35分59秒以當日跌漲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23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6分7秒成交231千股。⑸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郭暮竹、黃林雪娥、許麗琴、甲○○、林嬉佩、陳淑珠、張麗慧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丁○○、李坤欽、徐一誠、林明洲、張政業、宋曉黛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1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788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12.61%,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0時6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 委託買進63股,另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0時5分58秒以當日跌 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6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 後,於10時6分36六秒全部成交。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許 麗琴分別於11時46分30秒及31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 元,共委託買進99千股,另集團成員王裕仁於11時46分32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 合後,於11時47分36秒全部成交。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林嬉佩、徐一誠、許麗琴、丁○○、王裕仁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王月華、劉育仁、林俊瑋、王裕仁、林明洲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1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512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0.3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林俊瑋於9時21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 委託買進211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甲○○於9時21 分0秒及1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共委託賣出210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1分55秒成交21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林明洲於9時25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 0 元,委 託買進184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徐一誠於9時25分0秒 及1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共委託賣出180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5分36秒成交18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李坤欽、丁○○於10時46分52秒及11時6分0秒分別以58.50元及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76 千股,另集團成員林嬉佩於11時6分2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 元,委託賣出199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6分5秒成交175千股。⑷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10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15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11時10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113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0分24秒成交113千股。⑸其餘時 段該集團成員丁○○、張麗慧、王裕仁、林俊瑋、林明洲、王月華、李坤欽、陳淑珠等人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黃正民、徐一誠、許麗琴、甲○○、黃進圳、宋曉黛等人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17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767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7.39%,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甲○○於9時19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9時20分0秒以當 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0分40秒成交1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孔德振於10時26分1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00 千股,另集團成員張建安、李坤欽於8時34分37秒及10時26 分1秒 以59.00元及當日跌停價55.00元,共委託賣出310千股,以 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26分20秒成交100 千股。⑶該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40分2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39 分58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20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0分20秒成交205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 成員孔德振、許麗琴、張政業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徐一誠、豐禾公司、李坤欽、張建安、劉育仁、朱淑閨、黃進圳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1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548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6.6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黃正民於11時17分12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 ,委託買進56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17分28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55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 撮合後,於11時18分6秒成交55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李坤欽 、黃正民於11時0分27秒及11時30分2秒以58.50元及當日漲 停價63.00元,共委託買進457千股,另集團成員甲○○於11時30分4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 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0分31秒成交98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陳淑珠、黃正民、李坤欽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許麗琴、甲○○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2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23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9.24%,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王裕仁於9時11分26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5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11分32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1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1分45秒成交15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10時3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60 千股,另 集團成員甲○○於10時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 賣出1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0時3分41秒成交15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11 時17分1秒以當日 漲停價63.00元,委託買進10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陳淑珠於11時17分0秒及2秒以當日跌停價55.00元,委託賣出 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17分38秒成 交1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王裕仁、萬美珍、王月 華、李坤欽、張麗慧、莊玉芳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甲○○、徐一誠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2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133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6.37%,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莊玉芳於9時37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2.50元, 委託買進11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37分0秒以當日 跌停價54.5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7分0秒成交1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張政業於 11時4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2.50元,委託買進180 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42分1秒以當日跌停價54.50元,委託賣出10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2分5秒成交101千股。⑶該集團成員丁○○於11 時59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2.5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另集團成員劉育仁、林明洲於8時35分22秒及8時41分42秒以58.50元,委託賣出42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2時0分0秒成交187 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莊玉芳、黃正民、宋曉黛、黃林雪娥、張政業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許麗琴、李坤欽、張麗慧、黃進圳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23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787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5.0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於9時19分29秒以當日漲停價62.50元,委託買進210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9時19分30秒以當日跌停價54.50元,委託賣出2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19分47秒成交20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於9時22分59秒以當日漲停價62.50元,委託買進10 0千股,另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23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4. 50元,委託賣出1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24分28秒成交100千股。⑶該集團成員林嬉佩於11時31 分0秒以當日 漲停價62.50元,委託買進180千股,另集團成員甲○○、張麗慧於11時30分55秒及11時31分0秒、7秒以當日跌停價54.50元,委託賣出177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31分37秒成交177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劉育仁、 林嬉佩、李坤欽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甲○○、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28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875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6.0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丁○○於8時53分57秒以59.00元,委託買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許麗琴、陳淑珠於9時34分57秒及9時35分0秒、2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903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5分3秒成交499 千股。⑵該集團成員丁○○於8時53分1秒以59.00元,委託買 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35分10秒以當日跌停價55.50元,委託賣出261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36分13秒成交210千股。⑶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瑞翔公司、徐一誠、甲○○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陳淑珠、李坤欽、李智能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29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796千股,占當日成交 量6.2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於8時53分33秒以60.50元,委託買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甲○○於8時34分9秒以相同價格60.50元,委託賣出35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0分59秒成交342千股。⑵該集團成員王月華於8時44 分55秒以60.50元,委託買進250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8時33 分55秒以相同價格60.50元,委託賣出153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9時0分59秒成交153千股。⑶其餘時段 該集團成員永霖公司、陳淑珠、王月華、甲○○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甲○○、李坤欽、張麗慧、劉育仁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30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671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23.40%,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9時48分2秒以60.5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另集團成員甲○○於11時51分59秒以相同價格60.50 元,委託賣出304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 時52分32秒成交198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萬美珍於11時39分 59秒以60.50元,委託買進30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52分3秒以相同價格60.50元,委託賣出37 2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2分32秒成交309千股。⑶該 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11時40分0秒以60.5 0元,委託買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2分4秒以相同價格60.50元,委託賣出4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 52分32秒成交40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宋曉黛、李 坤欽、張麗慧、黃林雪娥、磊鉅公司、安禾公司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朱淑閨、甲○○、陳淑珠、許麗琴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0月31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364千股,占當日成 交量18.62%,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李坤欽於9時54分49秒以60.50元,委託買進 250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2分1秒以相同價格60. 50元,委託賣出286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 11時53分11秒成交21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11時8分55秒以60.50元,委託買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張麗慧於11時52分1秒以相同價格60.50元,委託賣出18 2二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3分11秒成交182千股。 ⑶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於11時44分4秒以60.50元,委託買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許麗琴於11時52分5秒以相同價格60.50元,委託賣出13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3分11秒成交130千股。⑷其餘時段該集團成員豐禾公司 、朱淑閨、李坤欽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徐一誠、許麗琴、張麗慧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87年11月2日:該集團共計相對成交1,990千股,占當日成交量29.78%,茲以當日相對成交數量較大情形說明如下: ⑴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於11時42分0秒以當日漲停價64.50元,委託買進380千股,另集團成員甲○○於11時42分0秒以當日跌停價56.56元,委託賣出28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42分54秒成交280千股。⑵該集團成員永霖公 司於10時46分52秒以60.00元,委託買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李坤欽於11時52分0秒以60.00元,委託賣出432 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2分24秒成交225千股。 ⑶該集團成員磊鉅公司於10時45分38秒以60.00 元,委託買進499千股,另集團成員陳淑珠於11時52分1秒以60.00元, 委託賣出400千股,以上之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1時52 分24秒成交326千股。⑷該集團成員瑞翔公司於11時59分58 秒以當日漲停價64.50元,委託買進200千股,另集團成員黃進圳於8時42分26秒以60.50元,委託賣出213千股,以上之 委託經由電腦撮合後,於12時0分0秒成交109千股。⑸其餘 時段該集團成員徐一誠、朱淑閨、張麗慧、許麗琴、永霖公司、磊鉅公司等委託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與該集團成員李坤欽、陳淑珠、甲○○、黃進圳等委託賣出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有相對成交情形。 五、又丁○○於87年10月30日起,明知對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也明知其係挪用國產汽車公司大量資金及以該公司股票向銀行或民間質押所得鉅款,予以進行該上市公司股票護盤所需之資產,因借貸而每月利息負擔約十億五千萬元之鉅,負擔沈重,財務調度日益困難,萬一國產汽車公司已無資金可供挪用,或財務狀況不佳之消息走漏,原約定可貸款之往來銀行收縮信用,不再同意貸款,能預見將發生不履行交割之情形,但因為了護盤以維持該公司之股價,即使發生此不履行交割之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竟在其財務調度困難,已甚少自有資金可供支應交割股款之際,當時又適值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有候選人已揭發國產汽車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能預見上述情況資金調度之困難可能發生,如再護盤買進股票,有可能無法履行交割,仍基於概括犯意,先後於87年10月30日、31日及同年11月2日,連續三日由丁○○指使不知悉資金 調度困難可能無法履行之甲○○連續使用金豪證券磊鉅公司一五五九二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998千股,同年 11月2日報價買進1597千股)、金鼎證券磊鉅公司二一四七 二─五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890千股)、百富勤 證券信義分公司磊鉅公司六三三─○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00千股,同年11月2日報價買進600千股)、太平 洋證券南京分公司安禾公司二六五─五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99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宋曉黛二七一 ○○─○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85千股)、金豪 證券豐禾公司一五六二四─六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581千股)、金鼎證券豐禾公司二一四九一─六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728千股)、百富勤證券豐禾公司九 六六○─○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00千股)、統 一證券豐禾公司南京分公司三五七七三─三號帳戶(87年10月31日報價買進六一○千股,87年11月2日報價買進395千股)、建弘證券豐禾公司二六九五九─八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32千股)、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豐禾公司00 00000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605千股)、太 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不知情之孔德振四三─七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00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不知情 之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219千股),大慶證券不知情之王裕仁二三六八三─九號帳戶 (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00千股)、宏華證券臺北分公司 磊鉅公司二三○七─一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699 千股)、建弘證券磊鉅公司二六九四八─八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00千股),以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瑞翔 公司一六三─○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211千股) ,以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永霖公司二○八九─一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00千股),以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朱 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11千 股)等,喊盤下單予不知情之金豪證券營業員李明光、金鼎證券營業員王美玉、百富勤證券營業員黃自立、百富勤證券信義分公司營業員許玉枝、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營業員郭光中、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王敬婷、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姜義焴、建宏證券營業員楊慶鈴、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營業員林家華、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營業員李明育、大慶證券營業員李信成等人並皆經有人承諾接受而成交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按上揭報價買進數額共計12360千股),然因丁○○已將國產 汽車公司資金挪用殆盡,致未參與此部分情節之黃秀鳳所持國產汽車公司87年11月2日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銀行城東 分行、帳號四三八-九、票號0000000號、面額六億 元及同上付款人、帳號、票號為0000000號、面額二 千萬元之支票各一紙終因存款不足無法兌現,致丁○○於87年11月2日、3日及4日連續三日無法履行交割義務,金額達 七億四千七百三十三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元,導致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股價指數於87年11月3日大跌146點,同年11月4日大跌166點,而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於發生違約交割前之87年10月31日收盤價為60.5元,然至87年11月3日 發生違約交割後,每日均呈跌停收盤而無量下跌,迄至87年11月11日之收盤價為34.6元,並於同年11月17日起至88年1 月16日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交易,嚴重影響證券市場正常之交易秩序(丙○○、甲○○分別被訴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部分,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無罪後,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六、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丁○○、甲○○均矢口否認有前揭犯行。被告丙○○、丁○○均辯稱:㈠86年、87年間發生亞洲金融風暴,股市全面下跌,政府呼籲各上市公司全力護盤,又逢立委選舉,某些候選人為選舉造勢,刻意打壓財團,謂國產汽車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造成該公司之股價一再重挫,伊等為維護該公司之永續經營,除以自有及向親友借貸之資金,另以張家所有之不動產作擔保向該公司借款,買賣該公司股票,以維護該公司之股價,最後終因政治人物及空頭之一再打擊,導致護盤失效。㈡被告二人自始即以暫時借用國產汽車公司之款項而借出資金,並於次月即返還,總計87年間還款之金額達一百十四億八千七百三十八萬四千零十元,如所提出之87年還款金額狀況表(更一卷㈡177頁) 所列,丁○○借貸之初即提供丙○○、丁○○及其家屬所有之台北縣新店市○○段九─二地號等(即大台北華城土地)土地所有權狀予國產汽車公司以為擔保,土地價值經大華不動產鑑價公司及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分別鑑定為一百五十一億餘元、一百四十九億餘元,國產汽車公司得隨時辦理抵押權之設定,由本案案發後調查局在國產汽車公司內查扣前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可證,嗣後也已設定第一順位本金最高限額共一百五十九億三千萬元抵押權予國產汽車公司。㈢公訴人及原審認定丁○○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金額不一,本審調查中檢察官認實際侵占之金額為一百九十億餘元,係以黃秀鳳所製作「丁○○大安銀行復興分行支票帳戶登記簿」及黃瑛瑤製作「資金控管簿」為依據,惟上述登記簿所載是否全屬丁○○從國產汽車公司借得之款項,並不明確,而「資金控管簿」所載之金額為未開抬頭之支票,除丁○○之借款外,尚包括公司正常交易之支出(見黃瑛瑤筆錄),且黃秀鳳、黃瑛瑤均供稱丁○○也將所借得之款項返還國產汽車公司,故檢察官所指侵占之金額亦恐有出入,依據國產汽車公司88年及87年3月31日財務季報表會計師檢閱報告書第 42頁關係人交易事項,丁○○資金融通之金額為七十二億九千四百八十一萬五千零五十四元,張建安之金額為三十八億七千零三十六萬二千六百元,二者合計一百十一億六千五百十七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會計師並載明如加上向張建安收回之資金,再加上關係人票據三十億四千零四十三萬七千二百三十一元,總計一百四十二億零五百六十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五元,而被告二人所提供之上述土地已設定一百五十九億三千萬元之抵押權予國產汽車公司,已如上述,即向該公司所借之款項,已有足額之擔保。㈣向張建安購買其所有美國二家飯店控股公司之股權,係經張建安出具同意書同意出售,丙○○又簽發支票做為價金之擔保,且將上開TOP CAYINVESTMENTS LTD.公司股票交予國產汽車公司,已生權 利移轉之效力,對國產汽車公司而言已有保障,交易確屬真正,雖未經投審會核准,然國產汽車公司認為既在國內向張建安購買該公司股權,如在國內付款,就無外匯管制之問題,自無須得投審會之同意,此部分並無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云云。被告丙○○另辯稱:伊是決策錯誤所造成,並無犯意,且事後丁○○所借之錢均已返還,伊並無侵占盧利自己之意圖,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云云。被告丁○○另辯稱:伊並未使用徐一誠、李淑玲、李坤欽、李珊珊、許麗琴、張麗慧、陳淑珠等七人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之帳戶及李坤欽、甲○○、徐一誠、張麗慧、許麗琴、陳淑珠等人於協和證券之帳戶,故上開帳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情形,與伊無關,因此上開帳戶縱有交易成立而不履行交割之事情,與伊無關,伊並無操縱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股價;又伊於87年10月底喊盤下單時,磊鉅公司於中國人壽公司尚有數億元之可動用額度,且有特定人願借款,因預計有後援資金,故伊乃敢於87年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2日以磊鉅公司等名義 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惟因原向包含中國人壽公司等金融機關申辦貸款(包括擔保及信用貸款)完妥,惟因「87年10月23日,時任立法委員之趙少康及郁慕明所召開之記者會,指稱國產汽車公司已陷入嚴重之財務危機,將成為下一個地雷股,導致市場及投資大眾信心不足」「丁○○於87年10月30日、31日、11月2日所買進之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係因 在此之前,各銀行均正常給予融資買進股票,惟因媒體不斷出現禾豐集團財務吃緊之報導,致銀行團對禾豐集團失去信心而不願繼續核准貸款,方導致禾豐集團臨時資金調度不及,而出現違約交割。而事後中國人壽公司等基於風險考量,臨時決定將11月1日預計之撥款凍結,而特定人亦臨時不願 借款乃導致該磊鉅公司等帳戶產生違約交割情事,是以伊絕無違約交割之故意;又伊有借有還,護盤亦係為了國產汽車之利益,並無侵占國產汽車的利益云云。被告甲○○則辯稱:㈠伊僅為被告丁○○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時,聽命被告丁○○指示喊盤下單之使用人,並未參與其買賣股票之謀議,至於被告丁○○所為買進或賣出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張數、價位、向何一證券商下單,及使用何人帳戶進出之指示,而為其喊盤下單,伊毫無置喙餘地,僅是聽命於丁○○,並不知其係在護盤,不知這樣有違反證券交易法;㈡伊為被告丁○○喊盤下單,既非在同一或相近時段「既買又賣」,股票集中交易市場又係電腦依掛進、掛出時間之先後撮合配對成交,成交後即依買賣成交單辦理款券之交割,應無「相對成交」偽作買賣之情事,況且被告丁○○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亦非全部由被告甲○○一人喊盤下單,是本件縱有非被告甲○○喊盤下單之帳戶間發生「相對成交」之情形,亦不可歸責於伊。㈢伊未自行或與他人共同使用如事實欄所述之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所開設之徐一誠、李坤欽等人頭帳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丙○○、丁○○共同業務侵占部分: ⒈被告丙○○、丁○○、甲○○均分別坦承有擔任如事實欄一所載之職務,核與證人張哲偉(原任國產汽車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郭暮竹(係被告丁○○之助理)、黃秀鳳、林金生(係禾豐企業集團總管理處行政支援部人員)等人及已判刑確定之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於調查局詢問時或偵查中供述屬實。丙○○既係國產汽車公司之負責人,自有經管該公司財務之職權,就國產汽車公司所有之資金而言,丙○○與原審共同被告游文煌、黃瑛瑤均有直接持有管理之權,在刑法上屬於直接「持有」他人之物,此由黃瑛瑤依丙○○之命即可簽發國產汽車公司之支票交予持票據來借款之黃秀鳳等人,不須經董事會之決議,即可證明。丙○○所辯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未經董事會之決議,是不得出借款項予他人,故其未有直接持有關係云云,自不足採。 ⒉附表一所列票據,係綜合扣案證物調查局編號B3證物內摘要欄註記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名義之轉帳傳票以及被告丙○○於原審89年3月14日所提出 國產汽車公司之轉帳傳票所載(見原審卷㈤第284頁、原審 卷㈢第122-150頁)而來,而其內容即為現存有案可查經被 告丁○○命被告林明宏轉知證人黃秀鳳歷次至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向被告游文煌、黃瑛瑤處領取金錢(或台支、或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司之票據)所持發票人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為發票人之部分商業本票或支票內容(其餘上開各公司為發票人之票據並未扣案,卷內復無資料可佐)。再前開內容,併經被告丙○○、丁○○、共同被告游文煌、黃瑛瑤及證人黃秀鳳、參與製作該等傳票之過程之證人林碩居、林有德於原審證稱屬實(見原審卷㈤第264-276頁 、288-2 98頁),是上開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⒊附表二所載自國產汽車公司領出之支票,係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4月10日所提出丙○○、丁○○侵占國 產汽車公司資金實際金額為一百九十億一千三百八十五萬五千八百零二元之附表(更一卷㈡166-172頁),所參考黃秀 鳳所製作之「工商支票登記簿」(計算之金額自87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證物編號E-18)、黃瑛瑤製作「資金控管 的本子」(計算之金額自87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5日,證物 編號B-2),即扣案證物編號E18之證物(名為「工商支票登記簿」)內有關「入金額及期票登記」項目內「發票人及摘要」欄中註記「游」及其後金額領出之部分、扣案編號B2 之證物(名為「資金控管的本子」)中「領票人」欄內簽名之「鳳」、「莊」、「黃秀鳳」、「青」、「莊玉青」、「郭暮竹」、「許麗琴」、「吳瑞芳」、「金安辰」、「吳昌憲」等簽收未經抬頭台支部分,暨卷附大安銀行復興分行88年1月20日八十八安復字第016號函及檢送之被告丁○○於該行所開設支存一七一六─八帳號之「支票存款對帳單」(見外放證物袋)內載資料所製作,而其詳情,係共同被告游文煌、黃瑛瑤於證人黃秀鳳、莊玉青等人持附表一之票據等或藉國產汽車公司支付張建安購買上開TOP CAY INVESTMENTS LIMIT ED BVI公司股權價款之名義,持附表三所示被告丙○○為發票人等票據或未持有票據而至國產汽車公司請款時,交予黃秀鳳或莊玉青等人之金額及時間,嗣黃秀鳳將之大部分存入被告丁○○設於上述大安銀行復興分行帳戶中等情,亦經被告丁○○及同案共同被告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於原審訊問及黃瑛瑤於乙○署檢察官訊問時坦白承認(更一卷㈡161-165頁),核與證人黃秀鳳於原審訊問時暨證人 莊玉青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所證內容相符,並與上揭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丁○○支存帳戶支票存款對帳單所載內容相符,是此部份事實,亦可認定。 ⒋附表三所示之十七張支票,係被告丙○○提出供被告丁○○自國產汽車公司領取上述向張建安購買股權之價金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名為國產汽車公司支付張建安出售TOP CAY INVESTM ENTS LIMITED BVI公司股權之款項)之擔保而存放於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之部分票據,而附表四即為國產汽車公司歷次支付丁○○上開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票據明細各情,除經被告丙○○、丁○○及共同被告游文煌、黃瑛瑤坦白承認外,並經原審核對扣案編號B1之轉帳傳票(轉帳借方傳票,內載被告丙○○、丁○○提出供擔保用之票據資料;轉帳貸方傳票,內載國產汽車公司交付被告丁○○之支票明細)及編號B2、編號B4(名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票據沖銷明細表」)等資料後,核算無誤,是此部份情形,亦可相信。至附表三所示十七張支票之金額共三十八億零二百萬元,與附表四所示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金額共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兩者之金額不同,乃因丙○○所簽發供擔保之票據未開足額所致。 ⒌被告丙○○、丁○○分別透過游文煌、林明宏,指示黃瑛瑤及不知情之黃秀鳳以前述事實欄第二段所載之方法,藉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或丙○○為發票人之本票或支票,以「借款」或張建安出售前開夏威夷飯店控股公司股權等理由換取國產汽車公司支票或台支之目的,參酌被告丙○○、丁○○及共同被告林明宏等人所述,固為「…丁○○向我(按即被告丙○○)表示急需資金『護盤』,我…同意並授權他以應收票據方式借貸公司資金」、「(丁○○)需資金『護盤』,經過我同意」、「(問:前述買賣股票資金來源為何?)…後期資金需求增加,財務調度困難之際,我(按係被告丁○○)則向丙○○請示,授意林明宏等以應收票據方式向國產汽車公司借調資金,便利『護盤』維持一定股價」、「我們確在緊急時有動用到國產資金,但是用在『護盤』」、「(問:朝喨他們兄弟為何投下那麼多錢護盤股票?)為維持股價,因股價低到一定程度,銀行會追繳擔保品」、「(問:丁○○使用金長城、昭晟、飛杰等公司支票向國產公司套取資金挪用金額何用?)這些錢主要適用於購買國產公司股票護盤,為使股價不下跌才套用國產公司資金購買股票」等情(分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38-40頁、第263 -266頁、第267-269頁,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14-118 頁、第339-348頁、原審卷㈠第65-70頁、原審卷㈣第215-221頁),乃證人張建安、張信貞於偵、審中亦屢次附和其說 (分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26-228頁、第229-232頁、 原審卷㈣第215-221頁、原審卷㈥第224-238頁)。惟經原審核對市調處查扣之資料、並於88年11月3日至大安銀行復興 分行詳為勘驗調查並影印相關事證附卷後,再參考證人黃秀鳳歷次所述內容(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02-203頁、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04-108頁),竟發現黃秀鳳承被告丁○○與林明宏指示歷次所領取之款項中,雖有部分金錢經由證人黃秀鳳存入被告丁○○設於大安銀行復興分行帳號「一六一七─八」之帳戶後,再提領存、匯入前揭事實欄五所載之買賣股票之部分人頭戶中,然亦另有六百萬元流入黃瑛瑤於大安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所開設之「六四九七─三」帳戶內(含流入華信銀行鄧哲夫帳戶內之款項)。而其用途,依黃瑛瑤所述,係被告丁○○供償還欠款所用,並非供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支出,其餘多筆款項亦有流入案外人盛其昌、趙淑貞、王淵源、左志軍、楊少萍、邱群倫、曾貞厚、宋寶鳳、張瑞鋒、詹林好、鄭麗芳、林秋里、魏雅芳、趙淑貞、林淑婉、辜啟允、李佩純、陳昭陽、吳美賢等人並非被告丁○○買賣股票所用之人頭戶中,且其數額自數十萬元、數百萬元甚有高達千萬元以上多筆,即有四千五百萬元(中國信託銀行敦北分行辜啟允帳戶)、五千萬元(帳戶名稱:荷商荷蘭銀行盛其昌帳戶,帳號0000000,依被告丁○ ○之所陳上開帳戶係償還曾偉明之借款利息)等鉅額款項,此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8月28日以台證( 87)密字第28476號函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之「 國產汽車公司三十八餘億元資金流向表」(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234-239頁)及大安銀行復興分行帳號一六一七-八丁○○帳戶87年1月至11月之交易明細表(見外放證物袋內)等可稽。而其用途,經被告丁○○、丙○○自承係供償還被告丁○○個人借款之本息,且包括被告丁○○自87年8、9月借款至10月底期間,分別向金主曾偉民調借之約四十億元,金主左志軍調借之約十億元等款項之本息(見87年偵字第2467 4號卷第266頁,87 年偵字第24 675號卷第161頁、第293-296頁、第339-348頁 、原審卷㈠第65-70頁),並經證人張信貞、郭暮竹證實上 情在卷(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48反面-51頁、第230-232頁、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230-233頁)。足見被告丙○ ○、丁○○挪用國產公司資產原因,絕非單純供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支出,尚有供為清償私人債務之用。是其等所辯挪用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全部係用為護盤之用,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云云,顯有不實。 ⒍至被告丙○○、丁○○二人合議由被告丁○○以上開金長城公司、昭晟公司、飛杰公司等為發票人之商業本票或支票持向國產汽車公司換取支票或台支,並由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黃秀鳳等人共同協力完成之情形,究係尋常之借款或屬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手法?按被告丙○○等人雖辯稱上開情節僅為借貸,然查其等自國產汽車公司挪移金錢他用之行為,已與卷附國產汽車公司「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所訂須有計息、須先徵信,且須經董事會決議或授權等條件有所不符,至難認係屬尋常之借貸;況參以卷附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各於88年1月18日(88)建一字第88253307號函及同年月 25日建一字第88253308號函所載之金長城公司董事長王靜山、飛杰公司及昭晟公司董事長黃進圳二人各於市調處站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中已分別坦承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昭晟公司本身均無何資力,故所開具之支票均不可能兌現,甚至上開公司均無營業,其等二人均係應被告丁○○所邀擔任上開各公司之負責人而已等情(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194頁、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69-170頁、第182-184頁,惟 此部份查無違反公司法之事實),可知被告丁○○實以上述不可能兌現之票據為工具,經由被告丙○○之同意,透過知情之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之分工,作為套取、挪用國產汽車公司同額金錢之一種手段而已(原審共同被告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部分,另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04-206頁、第207-208頁,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14-118頁 、第172-178頁、第201-206頁),核與彼等所述「借貸」之情節大相逕庭;更何況被告丙○○與游文煌事後亦認為因被告丁○○交付之前述發票人為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支票或商業本票「…一直無法兌現,因此本公司即利用與豐禾公司等交易,將丁○○的支票均用於支付款上沖帳」、「(問:經查前述預付款(借方科目)三十七億餘元係為沖轉87年9月30日之前丁○○以應收票據(借方科目), 支票存款(貸方科目)挪用國產車公司款項,是否屬實?)屬實,事實上丁○○等人已於87年9月30日之前以應收票據 方式向國產汽車借貸之三十七億餘元」,以達到掩飾上開侵占、挪用款項之不法行徑,故實際上其等主觀上當已知悉國產汽車公司雖以前述支票支付予上開原與國產汽車公司締有交易之豐禾公司、瑞翔公司、世祺公司、磊鉅公司、巨源公司作為買賣貨款或工程款,但實際上「國產車並未撥付任何款項」,以免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行為過早為會計師或主管機關查核發現(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72-178頁、第154-161頁),則參前所述,益證彼等此部份行為,顯屬 侵占,絕非正常之貸借。再國產汽車公司於87年間無償貸款予丁○○,除有丁○○透過林明宏指使證人黃秀鳳交付游文煌、黃瑛瑤收執之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所簽發之商業本票或支票外,別無其他相當之擔保品(物保、人保均不具備,甚至未提出任何票據供擔保,即由國產汽車公司開出支票交付來人。被告丙○○更稱丁○○於借款時所提供之不動產無須設定抵押權予國產汽車公司,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38-40頁),甚於上開情形經國產汽車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證人丁玉山發覺後,於87年12月間加以詢問,始經被告丁○○等人於88年1、2月間辦妥完成被告丁○○、丙○○所有之坐落於台北縣新店市○○段九─二地號、華城一段三─八地號、華城二段五八地號、直潭段磺窟小段五九─五地號、直潭段塗潭小段八─八地號、安坑段大湖底小段四六─九地號土地等共270筆土地,面積合計878,208.12平方公 尺之抵押權設定給國產汽車公司,並在其後始委託大華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於88年3月30日 就前開土地完成估價之程序製成報告書(其詳細土地地號、土地內容參卷附大華公司估價報告書及扣案編號F8、F9等證物),更於同年4月間方交由會計師丁玉山核對認可(見原 審卷㈥第4-11頁,相關之估價報告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附於原審卷㈡第119-172頁),尤見被告丙○○、丁○○二人合 謀自國產汽車公司挪用金錢時(即87年1月至11月間),並 未依通常借貸常規提供必要之擔保物品至明。是被告丙○○、丁○○二人所言持用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為發票人之支票或本票換得國產汽車公司資財係屬借貸一節,要屬掩人耳目,實係假藉上述手段達到侵占、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目的,至為明顯。而依證人張宗熙即同係禾豐企業集團受僱人員之一,更曾擔任被告游文煌、黃瑛瑤之頂頭上司,於市調處詢問時已明確指出「…國產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員工及任何人均不得向公司借款,亦不得以非營業之理由使用公司資金」、「(問:據丁○○表示渠因買賣股票資金不足調度困難,而指示黃秀鳳開立昭晟、金長城、飛杰等公司支票向國產公司換取公司支票,並由游文煌以預付款、應收票據方式作帳,請問丁○○可否假藉應收票據之名挪用國產公司之資金?)依規定個人是不可以使用公司資金,不論是借用或挪用都是不可以的」(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96-198頁),則同為禾豐企業集團受僱人員之游文煌、黃瑛瑤、林明宏三人對於上開違法事項豈能諉稱不知?然觀諸游文煌、黃瑛瑤、林明宏既知情且長期多次反覆違反上開規定,參與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行為,可見被告丙○○、丁○○與游文煌、黃瑛瑤、林明宏三人間,有共同侵占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可認定。 ⒎至國產汽車公司向張建安購買股權是否屬實?依證人即國產汽車公司之簽證會計師丁玉山於原審結證稱:尋常個人或法人對於海外投資之行為,為確保投資行為合法,均須獲得投審會之許可,再將投資款項匯出,反之,若未經投審會核准通過,則交易雖難認為不成立,但即無法受到有關法令之保障等語(見原審卷㈥第5-11頁),參以被告丙○○於87年8 月19日及同年9月8日檢附有關鑑價資料、報告書等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欲以三十億元之價格購買證人張建安所有之TOP CAY IN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之情(申請書影本等資料均附於原審卷㈠第206-2 29頁),足見其等知悉應在取得投審會之核准後,方可交付價款而完成交易,始能對國產汽車公司有所保障,否則其自無須如此大張旗鼓進行。然觀察扣案編號B1之證物「轉帳傳票」各紙所載暨編號B4之證物「支票登記紀錄」所載,被告丙○○、丁○○竟在未獲投審會許可前之87年10月1日,即匆忙自張建安購入上開公司TOP CAY INV ESTMENTS LTD.之股權,並自同日起,復開始自國產汽 車公司處挪用金錢,迨至同年月28日止,更經由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之協力自國產汽車公司內取得高達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之金額,揆諸證人丁玉山上開所言,彼等所為種種均與尋常海外投資慣例不符;再參以編號B3之同意書(內略載張建安同意出售上開TOPCAY IN VESTMENTS LTD.公司股權予國產汽車公司等文字)之內容,非但買賣雙方合意之價款數額、付款方式、辦理股權移轉之方式等均付之闕如,且甚至交易雙方當事人之簽名、蓋章竟均為被告丙○○一人所為(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38-40頁被告丙○○之陳述、第226-228頁證人張建安之證述),又所得款項,除遠超 出彼等原向前開委員會申請之購買價格(三十億元)達八億零五百萬元外,復亦均依同上取款模式,由證人黃秀鳳稟承被告丁○○、林明宏之命持附表三所示被告丙○○為發票人之支票,經由游文煌、黃瑛瑤二人給付發票人為國產汽車公司之支票或台支,再由黃秀鳳取回存入被告丁○○設於大安銀行復興分行之帳戶內,並藉為支應股款之交割或對外清償負債之本息所用(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26-228頁、87年偵字第2767 5號卷第113-118頁、第142-145頁、第154-161頁、第226-22 7頁、第293-296頁、原審卷第215-221頁) ,益見上開於87年10月1日間臨時所成立交易,無非係被告 丙○○、丁○○夥同其父張建安為圖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一種掩護技倆而已,其終並無意完成上開交易,至為清楚。否則當時身為國產汽車公司董事之一並兼總經理之證人張哲偉與其餘董事江重卿、潘進丁等人豈會均於偵查中口徑一致,證稱不知情國產汽車公司上開購置TOP CAYINVESTMENTSLTD.公司之計劃(上開三名證人之證言,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195-200頁)?復審酌禾豐企業集團(或「張氏家 族」)於8、9月間,甚早於6月間即已發生財務危機一節, 又分據證人張建安(係禾豐企業集團會長)及專為被告丁○○管理財務調度之林明宏亦於偵查中供述甚明(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26-228頁、第266-269頁),以及國產汽車 公司財務部副理黃瑛瑤亦於市調處詢問時證實自「國產汽車公司於87年10月間購買張建安夏威夷股權,致財務資金狀況惡化…」等語(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201-206頁),益證被告丙○○等五人均已明知國產汽車公司資財已甚缺乏,然仍執意為上開套取、挪用公司資金之情事,其行為顯屬反常;再核對國產汽車公司於短短不到一個月間,已經迅速交付價款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然迨至市調處人員查獲後、甚於公訴人起訴時(即88年1月22日)均未要求張建安辦理上 開公司股權過戶之手續,尤見本件買賣內情多有蹊蹺;至被告丙○○、丁○○所辯因投審會於88年2月2日否決上開投資案(有關該會否決之資料,參卷附該會88年2月25日經投 審二字第88700962號函及其內附件,見原審卷㈠第195-196 頁),國產汽車公司董事會即決議取消上開交易云云(見原審卷㈤第288-299頁、外附證物即國產汽車公司87年及86年 12月31日財務報告第61頁所載),然查其等既於87年10月1 日即認為無庸取得前述委員會之同意即可進行前述交易,並進而如數撥付款項,顯然如其等認為該等買賣確已成立,則豈有遲未辦理股權過戶之理,反於事後假藉未能取得投審會之許可為由取消該合約?足證上開交易之存在,僅屬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藉口,由此可證被告丙○○、丁○○及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暨張建安此部份行為,均為其等侵占犯行手段之一,彼等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⒏關於被告丙○○自行或偕同被告丁○○共同處理、出售之下列原屬國產汽車公司之資產,即⑴87年10月21日由丙○○、丁○○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吉野家公司股權八十七萬股,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二千一百七十五萬元;⑵87年10月21日由丙○○、丁○○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昌磊公司股票四百五十萬股,以每股20元之價格,售予中國人壽公司,得款九千萬元;⑶87年10月23日,由丙○○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股權,以每股20元之價格及各或附賣回、或附買回約定等條件分別出售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各予中華開發公司一千一百萬股及中央投資公司二千五百萬股,分別得款二億二千萬元及五億元;⑷87年10月23日,由丙○○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持有之禾翔公司股權二千一百萬股,以每股20元之價格,售予中華開發公司,得款四億二千萬元等行為,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亦未經聲請併案審理,而檢察官僅引卷附證期會88年3 月25日台財證㈠字第20019-1號函(見原審卷㈡第73-76頁),謂其等出售前開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行為係屬背信云云,但查,此部份已經證期會另以該會88年4月21日台財證㈠ 字第35861號函指稱國產汽車公司出售前揭吉野家公司、禾 翔公司、昌磊公司股權等予中國人壽公司、中華開發公司等交易價格,經證券分析專家陳忠瑞、何業忠、林一銘表示尚屬合理(該函及各該交易有關資料附卷,見原審卷㈢第28頁、第33-38頁、第67-70頁),是被告丙○○、丁○○二人上開出售資產之行為,要未損及國產汽車公司之利益無疑,尚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其等出售國產汽車公司前開資產之目的,既在於換得金錢供為挪用交付被告丁○○之三十八億餘元款項之一部等節,業經被告丙○○、丁○○二人所不否認(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56-260頁、第263-266 頁),且同案被告黃瑛瑤更稱「(問:為何十月間要賣全家便利商店這些店?)不知,但這些錢有先入公司帳『但未在公司戶頭停留即立刻將款項拿走』」等語(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88-289頁),可知被告丙○○、丁○○此部份犯行,仍屬於其等侵占範疇之內。 ⒐關於事實欄第三部分侵占股權之犯罪事實,亦經被告丙○○、丁○○承認確屬其等因應中國人壽公司之要求所為。又有關國產汽車公司對於磊鉅公司此部份之債權亦已經國產汽車公司提列為呆帳損失,並有國產汽車公司檢送予證期會之說明事項暨所附資產負債表、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等在卷可考,且經證人賴新財(即中國人壽公司副總經理)於原審結證明白(見原審卷㈤第309-310頁),足見此部份情節, 至為明確。另查被告丙○○、丁○○二人主導以9060萬7千 元之價格出售國產汽車公司所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 3,624,280股予同屬禾豐企業集團之磊鉅公司之買賣情節, 係於87年11月4日始完成交易,此在國產汽車公司自行檢送 予證期會之說明事項中已經說明清楚(見原審卷㈠第172頁 )。再查磊鉅公司於87年11月2日、3日、4日(即上開買賣 吉野家公司股權之交易完成前或同一日)原已發生違約交割數額達3億2491萬3031元之事實,業據證期會以87年11月20 日台財證㈡字第97159號函並檢送相關資料附卷足考(見 87 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1-5頁),其數額幾達上開交易之 三倍有餘,可見磊鉅公司當時財務已至為困難(按當時整個禾豐企業集團均已無何資力、亦無法再調度任何資金「護盤」,才造成違約交割,甚至磊鉅公司原與國產汽車公司已締結之買賣契約亦因財務吃緊而無法履行乃告取消,亦經被告丙○○於偵查中供明清楚(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39-40頁),實已無力再支應對內或對外應付之款項。再參以被 告丙○○、丁○○自承上開磊鉅公司之證券戶,係供被告丁○○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所使用人頭戶之一、交割股款均由被告丁○○經手處理,核與證人張淑娟(係磊鉅公司登記負責人)結證情節大致相符(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76 頁、原審卷㈣第215-221頁)。則前述磊鉅公司已無資力之 情形,身為禾豐企業集團之執行長與副執行長之被告丁○○、丙○○二人斷無不知之理,其等竟故意漠視上開事實,先則於磊鉅公司財務吃緊之際,主導開具磊鉅公司為發票人、發票日為87年11月15日之票據交予國產汽車公司,藉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有之吉野家公司上述股權過戶予磊鉅公司,供為彼等對外籌措款項使用工具之一(由磊鉅公司交予中國人壽公司作為借款之加強擔保),事後又在國產汽車公司財務已呈窘境之際,仍同意將上開票據發票日展延至87年12月30日,最終則以全數提列為呆帳損失之方式,造成原屬國產汽車公司擁有之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3,624,280股無端喪失所 有,其手法自非僅屬單純資金週轉,其目的無非係為可向中國人壽公司多貸得資金花用,乃假藉上開國產汽車公司與關係企業磊鉅公司之交易,而將上開吉野家公司股權以不實之手法變易為磊鉅公司所有,核渠等之行為自屬侵占之犯行,至無疑義。此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88年2 月22日肆字第840647號函、證期會88年1月27日台財證㈠ 第10931 8號函等資料在卷足稽(見原審卷㈠第166-168頁)。是被告丙○○、丁○○二人此部份犯行,亦可認定。 雖磊鉅公司取得上述之吉野家之股票,未出售予中國人壽公司,而係提供向該人壽公司為質押借款,有中國人壽公司函覆在卷可稽,乃磊鉅公司取得股票後之自由處分行為,尚不影響丙○○、丁○○二人侵占國產汽車公司所有吉野家股票犯行之認定。 ⒑又關於黃秀鳳經游文煌、黃瑛瑤二人交付之部分支票其兌領紀錄,亦分別有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89年3月7日城東存字第145號函、彰化銀行城東分行89年3月13日彰城東八十九字第551號函及遠東銀行、萬泰銀行城東分行之傳真等資料在 卷足稽(見原審卷㈤第39-42頁、第45-48頁、第56-57頁、 第60-68頁、第74-115頁)。 ⒒公訴人因重複計算被告丙○○、丁○○與同案被告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侵占所得款項多筆,復將並非上開被告等人挪用之金錢(如福揚公司、麗維公司等公司請領之款項等),一併列為彼等侵占所得,致將彼等侵占之款項總共為190億1385萬5802元誤算為252億7534萬2639元。 ⒓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確有被用來供償還被告丁○○個人借款本息之情事,而其中有多筆款項係利用流入盛其昌、趙淑貞、王淵源、左志軍、楊少萍、邱群倫、曾貞厚、宋寶鳳、張瑞鋒、詹林好、鄭麗芳、林秋里、魏雅芳、趙淑貞、林淑婉、辜啟允、李佩純、陳昭陽、吳美賢等人帳戶之方式,以供償還被告丁○○之個人欠款,已如前述。被告丙○○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三十八億零五百萬之款項,為何有一筆六百萬入黃瑛瑤帳戶?(答)我不清楚,但後來我了解於八、九月份我們負債增加,而有些錢是用來還掉,至於向何人借或還給誰我並不知,因細節部分我不清楚」(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65頁反面);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雖稱:「(問)自市調處向銀行查此三十八億多之流向,非你所言單純護盤,尚有付龐大利息及不知去向,你如何說明?(答)均係拿去股票護盤」(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 第296頁),但嗣於台北市調查處詢問時改稱「上揭1617 -8我大安復興個人支存帳戶支出款項主要係支付不特定人利息或償還本金以及股款」(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342頁)、「(問)你以何種方式支付利息或償還借款?(答)我係指示林明宏等人開立我大安復興1617-8支存帳戶之商業本票,定期或不定期,即有時一個月、三個月或半年不等支付」(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342頁反面)、「(問)前述你及張氏家族所需償還員工及其親朋好友、張氏家族之親朋好友、外資機構、家族股票銀行質押、丙種金主之借款暨所需支付該等之利息大都係以你大安復興1617-8帳戶資金撥付,是否屬實?(答)屬實」(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347頁反面);證人郭暮竹於台北市調查處證稱:「(問)國產汽車公司資金為何匯入莊玉芳(包括林秋里)等人帳戶?(答)約86年10月間,丁○○指示我使用莊玉芳等人名義至一銀長春及一銀永和辦理定期存單短期擔保放款,放款金額以供渠運用,復於87年10月間茲因屆期,丁○○指示我持國產汽車公司資金,即彰銀城東所簽發之台支至一銀長春、一銀永和解約,故國產汽車公司資金會流向該等人帳戶內…」(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50頁);證人張信貞(丙○○、丁 ○○之胞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對市調處查出之資金流向包括還款、支付工程款,你有何意見?(答)有拿來護盤是絕大部分的,其他是還借貸」各等語(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31頁反面),亦均足以證明國產汽車公司的資金,確有供償還被告丁○○個人借款之情。 ⒔被告丁○○與林明宏二人雖非國產汽車公司員工,惟被告丙○○與游文煌、黃瑛瑤等人分別係國產汽車公司之董事長或為財務處協理、副理,均為國產汽車公司從事業務之人,已如前述,其等既共同實施上開侵占行為,自均應以業務侵占之共犯論(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63號判例)。又被告丙○○、丁○○與同案被告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上開侵占犯行,既有部分情節係透過不知情無犯意聯絡之證人黃秀鳳、莊玉青等人而為,此部份應屬間接正犯。 ⒕至被告丙○○、丁○○二人其他所辯:㈠關於以附表一及附表三之支票名義向國產汽車公司借貸或供擔保或未使用任何票據而侵占國產汽車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檢察官所指一百九十億餘元,固以黃秀鳳所製作「丁○○大安銀行復興分行支票帳戶登記簿」及黃瑛瑤製作「資金控管的本子」為依據,然上述登記簿所載是否全屬丁○○從國產汽車公司借得之款項,並不明確,而「資金控管的本子」所載之金額為未開抬頭之支票,除丁○○之借款外,尚包括公司正常交易之支出(見黃瑛瑤筆錄),且黃秀鳳、黃瑛瑤均供稱丁○○也將所借得之款項返還國產汽車公司,故檢察官所指侵占之金額亦恐有出入,依據國產汽車公司88年及87年3月31 日財務季報表會計師檢閱報告書第四十二頁關係人交易事項,丁○○資金融通之金額為七十二億九千四百八十一萬五千零五十四元,張建安之金額為三十八億七千零三十六萬二千六百元,二者合計一百十一億六千五百十七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再加上關係人之票據,合計侵占之金額僅一百四十二億餘元云云。惟查,黃瑛瑤之所以由其製作「資金控管的本子」,係因公司未正常交易之情況下,由被告丙○○、丁○○叫黃秀鳳等人前來拿取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未載抬頭之票據,怕將來有人否認來取票之情形,故製作該本子,由來取票據之人簽名以供證明,丙○○交代開給何人,其就開給何人,已據證人黃瑛瑤於本院前審證實在卷(見更一卷㈡120 、124頁)。證人黃瑛瑤並於檢察官詢問時證稱:「資金控 管的本子」內領取人是公司受雇人黃秀鳳、莊玉清、郭慕竹、吳昌憲、許麗琴、金安辰、吳瑞芳等人,都是要給老闆的票(見同上卷第130頁)。故檢察官依據該「資金控管的本 子」領取人係黃秀鳳等人所領取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及黃秀鳳所作上述登記簿,而查出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載之支票金額,計算被告丙○○、丁○○所侵占之總數額,非黃秀鳳等人所領取之支票則不予計算,則所計算得出之總金額,應屬可信。雖黃瑛瑤嗣又稱「資金控管的本子」所載之金額,也有部分包括公司正常之交易即應給付廠商之款云云(同上頁),但查與其先前所稱其所以製作該「本子」,係因公司未正常交易之情形才製作該本子,以要求來取票之人簽名為證之證詞有異;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本子所載有那些屬公司正常之交易,則黃瑛瑤嗣後所稱該本子所載所領取該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有部分是給廠商之公司正常交易云云,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況偵查中已就其所指係正常交易所簽發之部分支票剔除,則其餘部分應屬侵占部分無疑。至於被告又辯稱會計師計算之金額僅一百四十二億餘元,乃是扣除被告二人嗣後所返還部分款項後之餘額。惟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他人之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 例)。故被告二人自國產汽車公司取款一百九十億餘元後,雖嗣後已償還部分,尚餘一百四十二億餘元,嗣再設定抵押權給國產汽車公司,仍應認其等侵占之金額係一百九十億餘元,被告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被告所稱張建安之金額為三十八億七千零三十六萬二千六百萬元,由以會計師查帳之結果為據,應係包括張建安與丙○○或丁○○間各人之債務,尚非真實侵占之數額,而本院認定之金額為三十八億零五百萬元,係依據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為據,逐張計算,其證物已如上述,自屬可採。㈡被告二人自國產汽車公司取去之款項,除護盤外,尚有部分供清償個人對外借款之本息,金額高達數千萬元至數億元,已如前述。其二人向國產汽車公司取去款項之時,既已財務週轉困難,如取款償還個人債務,將再難有資金可供返還原所取去之金額,而護盤時買進之股票係以甚多之人頭帳戶,所買進之股票所有權,名義上為人頭戶所有,實質上縱為丁○○所掌控,因護盤而取去之公司資金再匯入人頭帳戶內,國產汽車公司就該人頭戶所有股權,並無任何之權利,故不能謂護盤對國產汽車公司之營運有利,即認係為護盤而向該公司所取之金額僅係暫時使用而非侵占。況如所辯為護盤所取之款項,次月即返還,然如上所述,何以於不履行交割時之87年11月初,尚有一百四十二億餘元未償還呢?足見其所辯只是暫時周轉使用,無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云云,不足採信。至本院另案89年度上訴字第3878號被告侯西峰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侯西峰取去之資金是否純護盤使用而經本院判決不成立侵占罪,核與本案侵占之手段等情,並不相同,又本案與最高法院88年度 5324號判決之案情亦不相同,自均不得比附援引。至所辯被告丙○○雖為國產汽車公司之董事長,但如要將公司資金借貸予他人,須董事會決議或授權,原審認定未經授權,則其並無支配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權力,非屬直接占有他人之物,無侵占罪構成要件之「持有」關係云云。惟查被告丙○○既係國產汽車公司之負責人,自有經管該公司財務之職權,就國產汽車公司所有之資金而言,被告丙○○與共同被告游文煌、黃瑛瑤均有直接占有管理之權,此觀國產汽車公司之受雇人黃瑛瑤僅憑丙○○口頭上之告知,吩咐黃瑛瑤稱如黃秀鳳等人來領取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即可簽發未載抬頭之國產汽車公司支票交付給她,已如前述,顯然不必經董事會之決議,只憑丙○○之口頭吩咐,即可將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借貸給丙○○、丁○○二人,丙○○就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顯有直接之「持有」關係,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不足取。 ⒖綜上所述,被告丙○○、丁○○二人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之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所辯無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云云,要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其等之業務侵占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丙○○、丁○○、甲○○操縱股價部分: 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一般稱之為「反操縱條款」,所欲規 範者,為證券交易上各種不法之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以維持證券市場秩序並保護投資人。「操縱行為」本身是各種類型規定之集合名詞,難以一概括涵義加以涵蓋,一般而言,凡是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之形成者,均屬之。因此,就「操縱行為」,依文理解釋,可定義為「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該條係以列舉加概括方式,明文禁止各種操縱證券價格之行為。是行為人如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以全部買進或全部賣出或既買又賣等買賣方式,從事足以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因係「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即係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所規定之「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罪。又為維持某種股票價格在一定之範圍內,即所謂「安定操作」所為之操縱行為,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所規定之「操縱行為」,因股票之價格,必須由市場之供需關係而決定,任何故意以人為因素而非市場自然之供需關係,以抬高或壓低股價之操作,只是暫時性的,當行為人不再作「安定操作」時,股價必須回歸市場上之供需關係,而原操縱者如係為維持股價而大量買進,表示該股票在市場上因股價過高,買進的人少,賣出的人多,該股價必然下跌,使不知情而買進之不特定投資大眾蒙受重大之損失,是為維持股票之一定價格所為之操縱行為,仍係違違反上述「反操縱條款」,應予處罰。再所謂「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應參考證期會所頒訂之有價證券監視報告函送偵辦案件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項規定:「㈠於一個月內投資人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有連續二日以上,各日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該有價證券各該日成交量20%以上;或㈡ 投資人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於同一營業日,成交買進自己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賣出該有價證券,其數量佔該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量5%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情之規定。 ⒉訊據被告丁○○坦承其為維持國產汽車公司之股價在每股58元至61元之間而操縱,其於87年11月2日因違約交割而不能 再作「安定操作」時,該公司之股價連續多日跌停且無量下跌,同年十一、二月間即停止交易(詳如後述),由此即足以證明所謂股價之「安定操作」,也屬該條款之操縱行為。被告丙○○、丁○○所辯為維持安定股價所為之操縱,應不屬該條款之操縱行為云云,自不足採。 ⒊被告丁○○自行或指示被告甲○○、或與使用上述如事實欄所載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設人頭證券戶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使用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設人頭證券戶之不詳姓名成年金主等人所使用不知情之孔德振、王月華、王裕仁、安禾公司、吳昌憲、林明洲、張政業、莊玉芳、莊玉娟、黃林雪娥、黃進圳、瑞翔公司、劉育仁、磊鉅公司、蕭喜珍、林俊瑋、劉育仁、豐禾公司、昭晟公司、永霖公司、宋曉黛、朱淑閨、李智能、林嬉佩、游茂霖、萬美珍、劉松宏、張信貞、張淑娟、丁○○、陳張正芬、郭暮竹、張建安、萬美珍、許麗琴、張麗慧、李坤欽、徐一誠、陳淑珠、李淑玲、李珊珊、甲○○、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籐、黃宜蓁等人各於金豪證券、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大慶證券、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京華證券萬華分公司、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金鼎證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群益證券、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元大證券、亞洲證券、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環球證券、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日商大和證券開設之人頭戶,於第一段時間(即自86年11月3日起至87年2月26日止共83個營業日)與第二段時間(即自87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2日 止共43個營業日),連續多日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國產汽車股票當日成交量20%以上,或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 ,成交買進集團成員賣出之國產汽車股票而其數量佔國產汽車股票當日成交量之5%以上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方式相對成交(即其成交買進之委託所相對成交賣出之委託,均係上開集團成員所作之委託,既買又賣,俗稱沖洗買賣),不移轉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偽作買賣而操控國產汽車股票股價等方法,而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價格在每股58元至61元間,及前述人頭戶集團於各該日期之陸續買賣之成交量分別占當日成交總量7.70 %至78.65%不等(第一段時間)或5.44%至94.54%不等(第二段時間)各節,業據台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二度檢送告發書附卷可考(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40-254頁、原審卷㈣第9-31頁)。另有證交所於87年11月10日台證稽字第37824號函、89年2月3日台證密字第400052號函及同年3月7日 密字第400095號函之監視分析報告、禾豐企業集團員工或法人人頭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影本、交割憑單影本、買進賣出報告書影本、委託書影本、交易價格、時間、帳戶一覽表、價量走勢圖等在卷可憑(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128 -152頁、原審卷㈣第197-200頁)。依上開文書證據,可知被告丁○○、甲○○等人使用人頭戶於前述時間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交易,不但量大且異常頻繁,使該股票股價異常維持於一定價格,已符合有價證券監視報告函送偵辦案件作業要點第二條第二項規定「㈠於一個月內投資人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有連續二日以上,各日買進、賣出之成交量佔該有價證券各該日成交量20%以上;或 ㈡投資人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於同一營業日,成交買進自己或可能相關投資人集團賣出該有價證券,其數量佔該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量五5%且超過五十交易單位」等情。另據證人即證交所人員張錫寬、余季仲於偵查中亦一致證稱:因上開人頭戶集團多次「於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作委託一買一賣即有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左手買進右手賣出之意思且已超過標準」,且「同一群中有人買、有人賣,同時在時間點成交」,其原因「可能是誘使人買賣,亦有可能是維持價格穩定,才可向銀行借款,且量要大」等語(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 第234-235頁)。綜上,足見被告丁○○、甲○○使用上開 人頭戶集團於前述時間交易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情,即已有「以偽作買賣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情,至為明確。 ⒋被告丁○○雖然否認曾自行或與他人共同使用如事實欄所述之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之開設之人頭戶等情,以及被告甲○○亦附和稱上開二家證券公司之證券戶買賣國產汽車股票均與伊無關係云云。惟查上開人頭戶均非各開戶名義人自行買賣所用,而係供被告丁○○自行使用,或供被告甲○○使用上述永大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等帳券戶之各不詳姓名成年金主共同買、賣股票所用,且多係李坤欽應被告丁○○、甲○○之命負責接洽各證券商營業員至禾豐企業集團內辦理開戶事宜,事後印章、集保存摺及銀行存摺均由李坤欽交予被告丁○○,由丁○○或甲○○等人使用喊盤下單等情,業據證人李坤欽於偵、審中證述明確(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85頁、87年偵字第 24675號卷第94-97頁、原審卷㈤第224-238頁),證人即各 該人頭戶名義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之負責人)張淑娟(兼磊鉅公司負責人)、萬美珍、宋曉黛、陳張正芬(兼安禾公司負責人)、朱淑閨、孔德振、王裕仁、林明宏(係永霖公司負責人)等人分別於市調處詢問、檢察官訊問時證實在卷(分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76-77頁、第80-83頁、第91頁 ,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251-253頁、第256-257頁、第263-265頁、第267-269頁、第273-274頁、第286-288頁、第259-260頁、原審卷㈣第215-221頁),證人張信貞、徐一誠、 黃秀鳳亦於偵查中為相同證述(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 84頁、第230頁,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00-103頁、第104-108頁),並有人頭戶名義人郭玲玲所提之交割相關資料暨被告丙○○等人與人頭戶等事後所締結之協議書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93-106頁)。此外,復有證交所88年9月10 日台證交字第28872號函、88年12月31日台證交字第 200148號函檢送之甲○○於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等在卷足憑(見原審卷㈣第191-194頁)。茲查被 告丁○○於市調處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即已供承有關人頭戶徐一誠、張麗慧、陳淑珠、許麗琴(以上均係同時在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及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設證券戶)及李淑玲、李珊珊(以上均係在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設證券戶)均為經李坤欽辦理開戶後交其使用作為買賣國產汽車股票之人頭戶在卷(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112-114頁),於原審亦不否認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開設證券戶之人頭戶如徐一誠等,亦均為其從事國產汽車股票買賣使用之人頭戶等情(見原審卷㈠第65-70頁);而被告甲○○亦承認被告丙○ ○交給伊作為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證券戶達約六、七十人、且均係員工及張氏家族成員(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 第87頁、原審卷㈡第43-47頁)。再上開人頭戶中,除被告 丁○○、甲○○自承為其等所使用作為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人頭帳戶外,其餘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開設證券戶之人頭戶,與被告丁○○等人承認為其等使用之人頭戶間,或聯絡地址相同(如李淑玲、李珊珊、陳淑珠、許麗琴、張麗慧、李坤欽、徐一誠等人與永霖公司、磊鉅公司、安禾公司、瑞翔公司、黃林雪娥、黃進圳、莊玉芳、王月華、黃正民、孔德振、李智能、萬美珍、郭暮竹、林嬉佩等)、或聯絡電話相同(如李淑玲與昭晟公司、磊鉅公司、黃正民、劉育仁等人;李坤欽、陳淑珠與永霖公司、孔德振等人;張麗慧、許麗琴與豐禾公司、安禾公司等),此有各該人頭戶之開戶資料可稽(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 卷第128-152頁、及原審卷㈣第199-200頁證交所89年3月7日)密字第400095號函檢送資料)。而被告甲○○更為本件實際執行喊盤下單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人,是彼等所辯不知上開證券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情形云云,殊難相信。況細繹扣案市調處人員於禾豐企業集團內查獲之編號A6 (名稱為「融資追繳聯絡信箱明細」)所載情節,被告丙○○已將前述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等人頭戶融資資料列為其等與上開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列為應行管制、追蹤之事項,參酌扣案編號A8之證物(名稱為「融資餘額查詢明細」)內,更載有許麗琴(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及李坤欽、陳淑珠、徐一誠等人(兼亦於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之「融資餘額及未償還分戶清冊」等事項,此外扣案編號A3之證物(名為「所有投資人股票進出銀行明細」)內,更將人頭戶許麗琴、徐一誠、李淑玲、甲○○、張麗慧、陳淑珠等人於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之證券戶內存有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列為前開被告丁○○等張氏家族持股數量之內,以及市調處人員於被告丁○○平日操控買賣國產汽車公司所在之盤房內更扣得名稱為「大永買賣國產汽車股票明細」(即扣案編號A5之證物)之物品,均可證上述徐一誠甲○○、李珊珊、李淑玲、陳淑珠、張麗慧、許麗琴等人於前述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及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所開設之證券戶,縱已經被告丁○○交與各不詳姓名之成年金主使用,然上開證券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情形,亦必為彼二人知悉且須與使用之金主保持聯繫、相互配合,應無疑問。若前開人頭戶僅為一般與被告丁○○、甲○○二人無犯意聯絡之金主所使用,則考諸前述監視報告所載交易情節,上開人頭戶應無於同一日多次以漲停價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嗣以跌停價賣出而甘願承擔其間之高額損失之理(見原審卷㈣第30-32頁所載上開集團於87年10月2日、同年月28日、11月2日之交易情形)?足見本件國產汽車公 司股票買賣之偽作買賣行為應為集團現象,即前揭與被告丁○○、甲○○通謀且大量持有該股票之使用上開證券戶之各不詳姓名金主與被告丁○○等人於達成協議後,使用上開人頭戶參與被告丁○○、甲○○二人買進、賣出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以共謀維持一定之價位,即甚明確。至上開人頭戶中於查核期間並非每日均有買入、賣出國產汽車股票,或同時尚買賣其他股票者,然上開事情或係上開金主等人其策略之運用或同時作其他投資所致,亦無法作為有利被告丁○○、甲○○二人認定之依據。是被告丁○○、甲○○二人所辯並未使用、亦不知情前述於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等公司開設之人頭帳戶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云云,要係卸責之詞,尚非可採。 ⒌被告丁○○、甲○○二人雖否認使用上開人頭戶買賣而操控國產汽車股票股價之情事,然觀諸被告丁○○於市調處詢問時,即已自白「(問:依證交所於87.1.19至87.2.21間查核結果,前述李坤欽等個人、公司帳戶買賣國產汽車股票彼此間有相對成交情形,作何解釋?)如前所述,我必須維持一定的價位,會指示甲○○於開盤前同一或相近時間掛單買賣,且收盤前我亦會使用人頭戶指示甲○○下單買進,故人頭戶買賣間會有相對成交之情形,但該股票實質所有權均係我本人所有」等語(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113-1 14頁) ;而被告甲○○更於市調處詢問時稱「禾豐企業集團買賣股票均係由丁○○一人負責,張某在公司盤房中設有兩位分單員,即他對買賣股票的種類、張數及價格在盤房中會指示分單員向券商喊盤下單,『除非丁○○有特別指示,向那些券商或使用那些帳戶,均由分單員自行決定,』偶而丁○○會指定分單員使用特別的帳戶…我剛接分單員時即專門負責國產汽車股票的喊盤下單」、「(問:你前述使用的帳戶有無使用先後的區別?)除非係公司短期投資,要使用投資之公司帳戶,『否則均由我自行決定使用』,丁○○並未特別交待,我也未加以設定使用的優先順序」、「(問:你如何控管前述之帳戶?)我們有將帳戶彙整成明細表,我喊盤、下單即依明細表上註明張數,隔日周芳蘭交給我的庫存表可供我使用參考,原則上,可融資的帳戶會優先使用」各語(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86-90頁),其後更於原審坦承「同一天內,有又買、又賣之情形,股票是國產汽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3-47頁),核與證人即營業員陳芳君、許玉枝 、王美玉、李明光、姜義育、王敬婷、楊慶鈴、郭光中於偵查中證稱上開人頭戶確均由甲○○決定負責喊盤下單等情節相符(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0-11頁、第12-14頁、第 15-16頁、第18-21頁、第21-23頁、第129-130頁、第131-133頁、第134-136頁、第136-137頁、第139-140頁),益認被告甲○○確實有權決定每一日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應行使用之帳戶之情。足見被告丁○○、甲○○二人於如事實欄所載之二段時間內,均有參與使用前開人頭戶既買又賣或高買低賣等方式,達成相對成交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行為,至為明確。是被告丁○○事後所辯:並無偽作買賣而操控股票股價云云;被告甲○○所辯:並無權決定使用買賣股票之帳戶云云,無非事後避就之詞,均難採信。次按凡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有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即一般所稱之「沖洗買賣」,通常係由一人分別在兩家以上之證券經紀商開戶,再分別委託該兩家以上之經紀商,依一定之相同價格及數量,為相反方向之上市證券買賣,以撮合交易,因買賣雙方之委託人同屬一人,實際上並無移轉證券所有權之行為,行為人連續以此種方法在集中交易市場完成交易,以造成某種特定上市之證券交易熱絡與交易價格之假象,將吸引其他投資大眾跟進交易,此種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行為,將破壞證券市場機能之健全,妨害證券交易之秩序,並因而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我國集中交易市場早即使用電腦自動撮合方式交易,事先無從掌控其成交之相對人究係何人,則同一人委由某證券交易商買入相同價格、數量之證券,無從掌握,必係其委託另一證券經紀商賣出之同一證券,從而所謂「沖洗買賣」者,幾乎皆有形式上之證券所有權移轉行為;且為此種「沖洗買賣」之不法行為者,大多利用他人名義之所謂「人頭帳戶」為相互移轉證券行為,雖已完成交割之「形式所有權」移轉,但其「實質所有權」並未改變;況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證券所有權概念,除有「形式所有權」外,尚包括利用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他人名義持有之「實質所有權」在內,此觀之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自明。因此,由同一人分別委託兩家以上之經紀商依一定之相同價格及數量,為相反方向之買賣,或遇股票較低時為全部買進,股價較高時為全部賣出時,即屬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而可認為係「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即合於(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從而,被告丁○○、甲○○二人此部份既於前揭查核期間利用上述人頭戶名義大量買賣股票,其買賣委託人同屬一人,該等人頭戶名下所持有之股票實質上自均被告等所有,故雖有買賣之形式,但其股票所有權實質上並未移轉,即股票仍在其同一集團持有中,該集團間之買賣即屬偽作買賣,造成股票交易熱絡之表象。是其二人主觀上具有欲操縱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客觀上亦有以偽作買賣方式操縱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股價,造成市場上該股交易熱絡之假象,希圖誘使其他投資人購買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及避免其等質押於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及金主之股票因價格下滑而需追繳擔保品或遭斷頭殺出之情,核其等所為影響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價值之操縱行為,即屬「出於影響證券價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之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而違反上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甚為明確。 ⒍被告丁○○、甲○○二人所為喊盤下單買、賣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均係透過電話聯繫前述金豪證券、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大慶證券、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京華證券萬華分公司、京華證券三重分公司、金鼎證券、宏華證券台北分公司、群益證券、菁英證券館前分公司、元大證券、亞洲證券、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環球證券、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華宇證券台北分公司、大和證券等證券商不知情之營業員李明光、陳芳君、許玉枝、王美玉、姜義、王敬婷、楊慶鈴、郭光中等人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自屬間接正犯。此外,被告甲○○雖僅參與部分行為之若干階段(如未參與環球證券、建宏證券安和分公司等被告丁○○自行使用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交易情節),惟其就前揭犯行既與被告丁○○間存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則其對於被告丁○○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要旨)。綜上所述,被告丁○○、甲○○二人此部份犯行,亦可認定。 ⒎另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0九號解釋)。被告丙○○雖未直接參與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操縱股價行為,但其與丁○○共謀要維持國產汽車公司之股價在每股58元至61元之間,而將侵占該公司所取得之資金供丁○○操縱股價之用,二人即係事先同謀,推由丁○○操縱股價,丙○○並係參與操縱股價以外之行為,依上開說明,二人就操縱股價部分,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丙○○所辯僅係知悉丁○○要護盤之事,丙○○不應負操縱股價之共同正犯云云。然被告丙○○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目的,係要供給丁○○操縱該公司股價,雖其未直接參與買賣股票行為,但其供給資金,雖係操縱股價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但其係以自己參與共同操縱股價之犯罪意思而參與,其係操縱股價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非僅知悉丁○○要操縱股價,與銀行貸款給一般人買賣股票且非操縱特定股票之股價,情形不同,銀行貸款予不特定人買賣股票,自無何犯行可言,是被告丙○○上開所辯,要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而被告丁○○與甲○○就操縱股價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則被告三人就操縱股價部分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丁○○違約交割股票部分: ⒈按被告丁○○於原審供承其於87年10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11月2日陸續指示被告甲○○(查此部份被告甲○○並 不知情,詳如後述)以電話委託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李明光以磊鉅公司一五五九二號帳戶在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998 千股,同年11月2日報價買進1597千股;金鼎證券公司營業 員王美玉以磊鉅公司二一四七二─五號帳戶在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890千股、百富勤證券信義分公司營業員許玉枝以 磊鉅公司六三三─○號帳戶在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00千 股,同年11月2日報價買進600千股;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姜義焴以安禾公司二六五─五號帳戶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99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以宋曉 黛二七一○○─○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85千股 、金豪證券公司營業員李明光以豐禾公司一五六二四─六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581千股;金鼎證券公司營業員王美玉以豐禾公司二一四九一─六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728千股、百富勤證券公司營業員黃自立以豐禾公 司九六六○─○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00千股;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王敬婷以豐禾公司三五七七三─三號帳戶於87年10月31日報價買進610千股,87 年11月2日 報價買進395千股;建弘證券公司營業員楊慶鈴以豐禾公司 二六九五九─八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32千股; 中信證券三重分公司營業員林家華以豐禾公司000000 0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605千股;太平洋證券南 京分公司營業員姜義焴以孔德振四三─七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00千股;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 以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219千股;大慶證券公司營業員李信成以王裕仁二三六八三─ 九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00千股;宏華證券臺北 分公司營業員郭光中以磊鉅公司二三○七─一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699千股;建弘證券公司營業員楊慶玲以 磊鉅公司二六九四八─八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00千股;以太平洋證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姜義焴以瑞翔公司 一六三─○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211千股;菁英 證券館前分公司營業員營業員李明育以永霖公司二○八九─一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500千股;寶來證券復興 分公司營業員陳芳君以朱淑閨二五三○八─六號帳戶於87年10月30日報價買進111千股。計委託李明光、王美玉、黃自 立、許玉枝、郭光中、王敬婷、姜義焴、楊慶鈴、林家華、陳芳君、李明育、李信成等人於上開各證券公司買進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共12,360千股(交割所需金額共計7億4733萬9258),該股票均經有人承諾賣出後,竟不履行交割義務等事 實不諱,並經證期會分別以87年11月20日台財證㈡字第9715 9號函(附於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1-6頁,惟起訴書誤載為「9715」號函)、88年4月19日台財證㈡字第01626號函(見原審卷㈢第2-3頁)敘述明確,且經營業員陳芳君、 許玉枝、王美玉、李明光、姜義焴、王敬婷、楊慶鈴、郭光中各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6-24頁、第129-140頁),並有客戶交易明細表、委託買賣證券受 託契約、買賣股票委託書、合併交割憑單、買進賣出報告書、上開各證券公司進出國產汽車公司股票紀錄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266頁、第390-404頁、 原審卷㈠第95-104頁),而國產汽車公司發行之股票為公開發行上市之有價證券,亦有證交所出版之上市證券概況(卷外所附證物)存卷可佐。 ⒉次查被告丁○○交付黃秀鳳準備供作交割股款所用之國產汽車公司87年11月2日所簽發,付款人為彰化銀行城東分行、 帳號四三八─九、票號0000000號、面額六億元及票 號0000000號、面額二千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係因國 產汽車公司當時庫存資金不足致無法兌現之情,業經證人黃秀鳳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02-203頁、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04-108頁),而因上開情事造成違約交割事情之發生,致證交所股價指數於87年11月3日 大跌146點,同年11月4日大跌166點,而國產汽車公司股票 於發生違約交割前之87年10月31日收盤價為60.5元,然至87年11月3日發生違約交割後,每日均呈跌停收盤而無量下跌 ,迄至87年11月11日之收盤價為34.6元,並於同年11月17日起至88年1月16日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交易,嚴重影 響證券市場正常之交易秩序等情,除經證交所人員張錫寬、余季仲於偵查中指證明白外,並經證期會以上開來函述明確,顯見被告丁○○上開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之行為,已足以影響市場之秩序。 ⒊又查被告丁○○於87年11月2日交付黃秀鳳預備作為交割股 票所用之支票,實無任何資金到位足供兌現乙節前已述及,而其原因,參酌被告丙○○(查無證據證明丙○○曾參與此部份犯行,詳如後述)於偵查中所供:係「我們(即丁○○可使用之張氏家族資財)為了護盤才造成資金越來越緊」、「(問:87.11.2至4日為何發生違約交割?)因當時已無法再調度資金來護盤,才發生違約交割」、「(問:為何以前可自國產中拿資金,為何現在不行?)因當時國產已無錢可供我們用,而我們自己的資產也已變賣的差不多了」,甚至彼更稱於違約交割事實發生之前,張氏家族每個月僅利息支出每個月即達十‧七四億元之鉅,以及同案被告林明宏(即管理被告丁○○財務事宜之人)亦證實被告丁○○造成違約交割之原因「應該是沒錢」、「國產可動用之資金已沒了」各情(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36頁、第92頁、第263-266頁、第269頁),核與被告丁○○所述內容吻合(見87年偵 字第24675號卷第339-348頁);再同案被告游文煌更於市調處詢問時,明確指稱「本公司於八七年九月因支付張建安夏威夷飯店股權之股款三十八億餘元,又經丁○○陸續借用公司資金,以致於87年11月2日公司已無力支付前述六億餘元 支票,丁○○曾告訴我他會想辦法籌錢,叫我放心開票,幸好取票兌現的是本集團的員工黃秀鳳,她因等不到錢匯入而未將票軋入兌現,則國產公司即發生退票,也因該張支票無兌現,丁○○無法支付股款而發生違約交割」(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72-178頁),及同案被告黃瑛瑤於市調處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亦稱「…國產汽車公司於87年10月間購買張建安夏威夷股權,致財務資金狀況惡化…」、「(問:變賣全家便利商店時已是最後階段了?)是,亦是公司剩餘的最後資產」與「87年11月2日國產汽車公司彰銀城東分行帳 戶內並無六億元存款,以致無法兌現…」等語(見87年偵字第24674號卷第289頁、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201-206頁),均可知道被告丁○○於87年10月30日、31日及同年11月2日買進前述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時,對於自己已無力支付 交割款項再繼續所謂「護盤」之情,應已知悉。況考諸扣案編號F6之證物中,更已載明張氏家族資產負債情形,其中包括股票質押銀行借款九十三億元、外資借款九十億、券商融資借款三十八億元、丙種借款六十六億元、民間借款四二○億元,約計債務總額高達七○七億元,遠逾上開被告丁○○等人所有之資產(參考前述,張氏家族提供給國產汽車公司之擔保品價值僅不過一百餘億元左右),則被告丁○○對於此等高額負債之事情可能導致伊缺乏資力而無力支應交割股款一節,應有認識;又據被告丁○○於市調處詢問時亦已自承「…於今(87)年10月底就知道公司財務危機,『我們於違約交割前一天』主動暨誠意向財政部三位次長及證期會主委報告…」等語(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118頁),尤可證實被告丁○○對於財力欠缺、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一節,事前當已明知。揆諸「有價證券買賣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買 賣有價證券,必須具備足夠之資金,能確實履行交割始可,否則資金不足即隨便報價買賣,豈非流於無資金之買空賣空,結果必然不能履行交割,則交易市場豈不大亂。 ⒋又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在集 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即只要有違約不交割之事實及對違約不交割之事實已有認知或能預見即為已足,更不論造成違約交割之原因為何,即使財務週轉不靈亦然。按被告丁○○明知自己已乏充分資力,竟仍執意以前述人頭戶購入上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事後終致不能履行買入部分之交割,則其對無法履行交割之情應能預見,自不得以資金籌措不及為由作為推諉之理。至被告丁○○所辯因原向包含中國人壽公司等金融機關申辦貸款(包括擔保及信用貸款)完妥,惟因「87年10月23日,時任立法委員之趙少康及郁慕明所召開之記者會,指稱國產汽車公司已陷入嚴重之財務危機,將成為下一個地雷股,導致市場及投資大眾信心不足」「丁○○於87年10月30日、31日、11月2日所買進之國產汽車公 司之股票,係因在此之前,各銀行均正常給予融資買進股票,惟因媒體不斷出現禾豐集團財務吃緊之報導,致銀行團對禾豐集團失去信心而不願繼續核准貸款,方導致禾豐集團臨時資金調度不及,而出現違約交割,當時銀行尚有額度六億九千零一萬九千九百六十五元可動用,是因財務困難致金融機關抽銀根致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云云。但據證人賴新財於原審業結證中國人壽公司均已如數撥放貸款予禾豐企業集團,並無扣款不發之情事,並提出撥放款項之相關資料等在卷可考(見原審卷㈤第308-310頁)。則被告丁○○所違約交割 之三天,即87年10月30日、31日、11月2日所買進,如其所 辯於同年10月23日立委報導國產汽車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後,媒體並陸續報導,按銀行及保險公司,在商言商,不可能貸款予財務狀況不佳之企業,雖禾豐集團下之磊鉅公司在各往來銀行間尚有數億元之可貸額度,業經本院前審函查上述銀行查明屬實(見更一卷㈠及卷㈡),惟某些銀行表示所餘之額度係要「憑輸入許可證辦理開發信用狀進口貨品,並非直接貸予新台幣」,有彰化銀行城東分行91年12月4日函在卷 可稽(見更一卷㈠44頁),且當時媒體既已報導國產汽車公司之財務不佳,上述各銀行縱然就國產汽車公司集團下之磊鉅公司尚有可貸款之額度,該銀行也不可能再撥款而同意貸款。是被告丁○○於上述三天買進股票前,既已知媒體報導國產汽車公司財務不佳,而其買進之股票交割所需之股款既需要向銀行貸款才能履行交割,上述銀行很有可能不再准予貸款,將有可能違約交割,竟仍執意買進,則其能預見無從向他人取得貸款,將導致不能履行交割之結果,其明知此情,竟仍執意買進,致無從交割,即有意使結果發生,其有犯罪之故意,亦可認定。自不能以因他人不願貸款致周轉不靈致未能履行交割,而辯稱無犯罪故意。綜上,被告丁○○違約交割之事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分別於89年7月19日、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第171條亦分別於89年7月19日、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其中關於89年7月19日修正部分,於90年1月11 日施行,93年4月28日、95年1月11日修正部分,分別於 93年4月30日、95年1月13日開始施行,而關於違反第155條 之罰則即第171條已改列為第171條第1款,其法定本刑已由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銀元)以下罰金,於9年7月19日修正提高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於93年4月28日再修正提高為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又93年4月28日修正時增訂第180條之1,就所 科罰金超過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之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較重於刑法第42條第3項之折算標準,比較修正前 後結果,以89年7月19日修正前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及89年7月19日 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又原第1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集 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於89年7月 19日修正刪除,雖於95 年1月11日修正時增訂第5款「意圖 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明文處罰「沖洗買賣」,固有學者認與原第2款具有相同之規範 功能,可消除第155條第2款之後所產生之爭議(參照大法官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06年初版第441頁),惟 原第2款未修正,顯非以增訂之第5款取代第2款,而另列犯 罪態樣明文處罰,依前所述,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㈡核被告丙○○、丁○○二人如事實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所載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丙○○、甲○○二人如事實欄第四部分所述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均係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分別依行為時同法第171條處斷,其等於同一日內利用前開各不知情之人頭戶在集中交易市場透過前開建宏證券、大慶證券等公司同時或先後為買進、賣出或既買又賣等操控國產汽車公司股票股價之行為,乃單一操縱股票股價決意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併予說明。又被告丁○○如事實欄第五部分所述違反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之規定,核其所為,係違犯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亦應依行為時同法第171條處斷;惟其於同一日內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分別經由前述各大慶證券、建宏證券等公司買入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均經有人承諾賣出,嗣就前述經他人承諾賣出而買入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則皆未依約履行交割,則其當日先後在各證券公司所為,亦屬單一違約交割決意之接續實施,亦為接續犯,併予說明。被告丁○○就事實欄第四部分,雖也與丙○○、甲○○共同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惟查該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 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係對於同條項前五款之操縱行為之補充規定(行為時之同條項第一、二款〔第二款係指不移轉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操縱行為〕修正理由均稱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平,故予以修正,按第二款之影響股價之操縱行為,甚為明顯,同條項第一款之不履行交割,雖條文內未有操縱之字詞,但既然行為之結果相同,同條項第一款之不履行交割,應也屬影響股價之操縱行為),丁○○既已有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之行為,從而丁○○共同操縱股價之行為,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6款之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罪處斷,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處罰。又被告丙○ ○與已判刑確定之侵占罪共犯游文煌、黃瑛瑤等三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和被告丁○○、林明宏(二人均非從事業務之人)及張建安如事實欄所述第二部分之行為,以及被告丙○○(係從事業務之人)、丁○○(非從事業務之人)二人如事實欄所述第三部分之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以及被告丙○○、丁○○、甲○○三人及上開使用大永證券復興分公司或協和證券大安分公司人頭戶之各不詳姓名成年金主如事實欄第四部分所為,分別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此外,被告丙○○、丁○○所為之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行為,既有部分係經由不知情之黃秀鳳、莊玉青等人為之,已如前述,此部份被告丙○○、丁○○二人均屬間接正犯。又被告丙○○、丁○○、甲○○所為上述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既均分別係利用不知情無犯罪故意之如前所述之各證券商營業員等人,轉向證交所報價買賣遂行其等之犯行,則其等上開行為,各亦均為間接正犯(參照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66號判決)。再被告丙○○、丁○○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以及被告丁○○、甲○○所為如事實欄四所載二階段期間,每一階段均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與被告丁○○所為三次(87年11月1日、同月2日、同年月4日 〔自買進股票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不履行交割即違約,丁○○係分別於87年10月30日、31日、11月2日買進而均未交割〕 )違反對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之行為之規定,各時間緊接,分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而被告丙○○、丁○○所犯上開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金之目的,既係為操縱國產汽車公司之股價,則丙○○所犯業務侵占罪與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之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之罪處斷。又該公司於87年6 月間起業已財務困難,丁○○操縱股價所需資金,除少數自有資金外,均係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及向他人所借貸之資金而來,同年10月23日起,媒體已報導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則其所買進之股票所需交割之資金,其能預見不能履行交割,亦如前述。最後於87年11月2日不能履行交割之直接 原因,係所侵占該公司所簽發面額為六億元、二千萬元之支票各一張因存款不足而無法兌現(如事實欄五所載)致不能履行交割,則被告丁○○所犯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違約交割罪二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連續違約交割罪處斷。公訴人認丁○○所犯之上述二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應併合處罰,尚有誤解。 ㈢至於起訴書雖漏未敘及被告丙○○、丁○○等人有關如事實欄第二之(二)部分(即被告丙○○、丁○○二人所為⑴、⑵、⑶、⑷等套取國產汽車公司資金途徑等部分)及被告丙○○、丁○○二人如事實欄第三部分所為各該犯行,與被告丙○○、丁○○、甲○○如事實欄第四部分之人頭帳戶於第一段時間中有關86年11月3日至87年1月17日、87年2月23 日至同年2月26日,暨第二段時間之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之犯行(含起訴書所指人頭戶以外之使用其餘張淑娟、陳張正芬、林明宏、宋曉黛、朱淑閨、王裕仁、賴榮坤、郭玲玲、郭玲慧、郭玲娟、陳樹藤、黃宜蓁等人頭戶買賣之部分),惟前開部分,既分別經被告丁○○自白在卷,或據檢察官函送或為原審暨本院依職權查獲,復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如前所述,本院自均得併與審究。又公訴人因重複計算被告丙○○、丁○○侵占所得款項多筆,復將並非該被告等侵占所得(如福揚公司、麗維公司等公司請領之款項),致將其等侵占之款項總共一百九十億餘元,已如前述,誤算為高達二百五十二億七千五百三十四萬二千六百三十九元,併此敘明。 ㈣原審對被告等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被告行為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6款之處罰規定之同法第171條,先後於89年7月21日及93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施行 ,原審未及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容有未洽。②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款「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 而偽作買賣」之罪,業於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予以刪除, 並於90年1月15日起施行,被告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依裁判時法,已無適用該條項款論罪之餘地。原審適用該規定對被告丁○○、甲○○論罪科刑,於法不合。③被告丙○○、丁○○、甲○○三人如事實欄第四部分所述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各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分別依同法第 171條處斷,已如前述。原審判決認丙○○不構成此部分犯 罪,亦有未合。④被告丙○○、丁○○侵占國產汽車公司所有吉野家股權外之資金共一百九十億餘元,原審判決認侵占股權外之資金為一百十六億餘元,亦有不符。⑤被告丙○○、丁○○護盤失敗後,已提供其私人財產經鑑定公司鑑定價值約一百四十九億餘元給國產汽車公司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使國產汽車公司之債權得以確實獲得擔保,並退出該公司之經營,而由銀行團委請會計師處理,犯後態度良好,可作為量刑之參考,原判決未審酌及此。⑥牽連犯的數行為間,有無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之牽連關係存在,應參酌行為時客觀之事實以為決定,亦即在客觀上認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犯罪之目的行為,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始克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之意思為準。被告丁○○不履行交割其直接原因係因所侵占之國產汽車公司所簽發之六億元及二千萬元之支票未兌現所致,已如前述,以其所犯不履行交割之方法在於達到業務侵占之目的,丁○○在主觀上與客觀上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所犯二罪應成立牽連犯,原判決認犯意各別,應併合處罰。以上原判決均有未洽,被告丙○○、丁○○、甲○○三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均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尚難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除已確定外之關於被告丙○○有罪部分即業務侵占(包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部分)、被告甲○○有罪部分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包括違反同法條第1項第2款原 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部分)及被告丁○○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為禾豐企業集團之執行長並身兼國產汽車公司董事長,被告丁○○為禾豐企業集團之副執行長,被告甲○○為禾豐企業集團轄下關係企業之重要幹部,被告丙○○、丁○○竟不務於公司本業經營,反以取巧手法欲圖藉維持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高價,以達到保護其等集團企業之經營及私人財富之目的,多次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使用,迄於案發之際仍有一百四十二億餘元之款項未能償還,雖嗣後已提供其私人財產經鑑定公司鑑定價值約一百四十九億餘元給國產汽車公司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使國產汽車公司之債權得以確實獲得擔保,但其因長久不當操縱國產汽車公司股價之結果,最後無資力繼續操縱而停止操縱,不再買進該公司之股票,造成該股連續多日無量下跌,終致停止交易,不惟使國產汽車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更進而造成股市、金融之風暴,嚴重影響國家整體經濟安定,對於國內金融市場衝擊至深且鉅。而被告甲○○明知其應被告丁○○指示買進或出售國產汽車股票使用為數甚多之人頭戶操縱,仍執意多次使用上述人頭戶為喊盤下單之行為,造成交易活絡之假象,影響股市正常交易,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屬可議,姑念被告二人自護盤失敗後,已提供其私人財產經鑑定公司鑑定價值足以擔保所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金償還,供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給該公司,使該公司之債權得以確保,且將公司完全交由債權銀行團委請之會計師處理,從不阻撓作梗,犯後坦然面對,接受司法審判,態度尚稱良好,及參酌被告等之智識程度、手段、所生危害等其他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各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再就被告丙○○、丁○○二人,因其等自國產汽車公司侵占挪用之資金高達一百九十億餘元及吉野家公司普通股股權三百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股,案發後尚有一百四十二億餘元未能償還,其所侵占之數額,遠超過刑法第336條第2項及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定之法定併科罰金最多額,雖侵占所得之款 項於案發時已不存在,顯然因護盤而損失殆盡,然於侵占時既有鉅額所得,故仍應依刑法第58條規定酌量加重其所併科之罰金數額,即各併科罰金叁億元(銀元),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物品均非違禁物已經原審及本院當庭檢視清楚,且據被告丙○○、丁○○二人暨其等之辯護人指稱除扣案土地權狀影本為被告所有,用為供作債務清償之擔保物品外(與本件犯行之成立無關),其餘均屬國產汽車公司所有,而與被告丙○○、丁○○、甲○○或已判刑確定之共犯等人無涉,也與本件被告等人犯行之成立無直接之關係,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不另諭知無罪或免訴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丙○○、丁○○等人以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簽發之支票、本票供作借款之形式上擔保,藉以侵占國產汽車公司之資產。即由被告黃瑛瑤於87年1月至 11月13日間,曾因被告丁○○指示被告林明宏轉囑黃秀鳳持金長城公司、昭晟公司、飛杰公司之商業本票或客票至國產汽車公司財務部請款,而於經同案被告游文煌指示後,製作不實之借方會計科目為應收票據、貸方會計科目為支票或銀行存款等轉帳傳票,以及於被告丙○○提供其個人及無商業交易行為之昭晟公司87年12月到期之客票作形式擔保而以同上偽作應收票據手法續為偽製轉帳傳票。丁○○、丙○○等人因發現其等以昭晟公司、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之票據為工具挪用國產汽車公司資金達三十七億元左右,一時又無力填補,為免彼等上開行為遭會計師或主管機關查核發現,致影響國產汽車公司之營運,遂以上開票據暨麗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之客票(麗維公司除外),作為國產汽車公司預付前曾締結契約之禾豐公司十億元、瑞翔公司六億四千一百十一萬四千七百九十一元、磊鉅公司八億四千九百零二萬三千四百三十元不等之貨款,及預付亦曾締約應給付予巨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億七千六百九十八萬元、預付世祺公司八億五千七百七十八萬三千七百元之工程款,予以沖轉,即由游文煌、黃瑛瑤在被告丙○○、丁○○等人所製作國產汽車公司與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豐禾公司、瑞翔公司、磊鉅公司、巨源公司、世祺公司等買賣或工程合約書未明確註記標的物之規格、數量及單價等相關資料下,以昭晟公司、飛杰公司、金長城公司等公司之客票支應價款,而填製會計科目借方為預付款、貸方為應收票據之不實轉帳傳票等各行為,即以不實之給付貨款、工程款事項,沖轉形式上供作借款擔保之票據,資以掩飾侵占國產汽車公司資產之行為。而認被告丙○○、丁○○、林明宏、游文煌、黃瑛瑤等人此部份均另有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惟查: ⒈按所謂轉帳傳票,係屬記帳憑證,乃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參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2 款、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載),再所謂「應收票據」者,於會計學上是指發票人或付款人在特定日或特定期間,無條件支付給本公司的一種書面承諾(參照鄭丁旺著中級會計學第222頁,附於原審卷㈣第176-187頁),另所謂「預付款(項)」者,乃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7款)。查游文煌、黃瑛瑤承被告丙○○ 、丁○○之命,製作上開轉帳傳票,核其內容均據當時存在之資料(如借貸用之票據、買賣或工程契約等),依其收、付流程於轉帳傳票上之會計科目逐項為記載,已如前述,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之規定,已難認其有何不實登載。且應收票據,依其票據性質既屬可以背書或交付轉讓流通之有價證券,則如於背書轉讓後,會計上當亦應為處理,業據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以該局88年9月9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88170106號及台北市會計師公會以該會88年11月8日北市會字第650號函覆敘述甚明(見原審卷㈣第174-1 75頁、第322-323 頁),足證游文煌、黃瑛瑤等人於國產汽車公司使用前開票據後,根據資料所製上開轉帳傳票之事實,即不能認為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 ⒉再國產汽車公司與上述豐禾公司、磊鉅公司、巨源公司、瑞翔公司、世祺公司間之交易及其後取消之經過已均有合理之憑證(如契約、統一發票、轉帳傳票等)在卷可稽(見87年偵字第24675號卷第390-404頁),且均經國產汽車公司載入相關簿冊內,復經詳實記載於國產汽車公司86年6月30日、 86年9月30日、86年12月31日之財務報表中(見原審卷㈠第 208-219),又上開國產汽車公司持前述發票人為昭晟公司 、金長城公司、飛杰公司等之客票交付同屬禾豐企業集團關係企業作為交易之對價,以及前述買賣或工程合約成立後嗣又為取消之行為,尚難稱之為「非常規交易」,甚且就國產汽車公司以往之交易情節而言,亦非絕無僅有各節,復分別經證人即國產汽車公司前後任簽證會計師林昇平、丁玉山於原審分別結證無訛(見原審卷㈤第289-292頁、原審卷㈥第 5-11頁)。被告丙○○、丁○○等人也始終否認上開借貸及將借貸所取得之票據供作關係企業之預付款、工程款等,有何不實情事,此外也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國產汽車公司與上述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及嗣後之取銷交易有何不實。 ⒊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係處罰商業負責人、主辦經辦會 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黃秀鳳等人既持金長城公司、昭晟公司、飛杰公司簽發之票據向國產汽車公司借貸,姑不論金長城等公司是否無支付能力,但當時既尚未列為拒絕往來戶,乃有簽發票據之能力,且既以借貸名義向貸款人國產汽車公司取貸得款之支票,縱係公司負責人以形式上之票據作為借貸之擔保,實質上係為侵占公司之資金,在會計帳簿上即應按照發生之事實為記載,也據證人即會計師丁玉山於本院前審證稱屬實(見更一卷㈡197頁)。是此部分不能證明丙○○、丁○○二人 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自無刑責可言,且 檢察官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涉犯上開犯行,自難以僅憑上開證據認定被告犯罪。惟公訴人認被告丙○○、丁○○此部份行為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份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丁○○意圖製造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及操縱維持股價之目的,便於持個人或關係企業持有之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向金融機構或民間金主質借金錢,套取資金,藉以牟利,為操縱渠等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市值,而決定該股票市場價格,即與被告甲○○,共同基於以不移轉國產汽車公司股票實質所有權歸屬而偽作買賣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丙○○授意,被告丁○○決定買賣國產汽車公司股票之價位、數量,並指揮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專員即被告甲○○喊盤下單,以分散不同名義為非法買賣有價證券,連續自87年1月19日起至同年2月21日止,以前述之人頭戶即豐禾公司、磊鉅公司、李坤欽、萬美珍、李智能等之名義,經由金豪、大永復興、建宏、宏華台北、群益、京華萬華、太平洋南京、亞洲、京華三重、元大、菁英館前、大慶等證券商,於同一營業日之相近時間內,連續以既買又賣及高買低賣等委託買賣之方式,在證券集中市場以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方法,成交買進自己或相關投資人集團成員帳戶賣出之該股票,因認被告丙○○、丁○○、甲○○此部份行為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處斷等情。惟查: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明定。至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不僅指刑事處罰條文業經廢止而言,即因修改刑事法律之結果,使原條文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致起訴時認係刑事犯罪行為,但審判中已不以為係刑事犯罪者,亦包括在內。查證券交易法於丁○○、丙○○、甲○○行為後,已於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而新、舊法同處罰違 反該法第155條第1、2項之規定部分(即新法第171條第1款 、舊法第171條),其中舊法第155條第1項第2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規定,於修法後已經刪除。換言之,行為人在修法前,縱令在集中交易市場,有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之行為,亦因事後修法刪除該款規定,致於審判中該項行為已非刑事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法院就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判決,惟起訴書既認被告丙○○、丁○○、甲○○此部份行為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之罪(被告丙○○、甲○○部分)及業務侵占罪(被告丙○○、丁○○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㈢公訴意旨另以:87年1月至5月間,在丙○○授意或包庇下由丁○○按需求資金指示林明宏配合套取挪用,林明宏指示其助理黃秀鳳開具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相關企業人頭公司昭晟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昭晟公司,掛名負責人黃進圳)、飛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飛杰公司,掛名負責人黃進圳)、金長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金長城公司,掛名負責人王靜山)之商業本票或支票,委由黃秀鳳或莊玉青等人持向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請領款項,而國產汽車公司財務處協理游文煌明知公司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外,不得代款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指示財務處副理黃瑛瑤如數撥款,而認被告涉犯行為時公司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3項處罰等情。惟查: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款所明定。至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不僅 指刑事處罰條文業經廢止而言,即因修改刑事法律之結果,使原條文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致起訴時認係刑事犯罪行為,但審判中已不以為係刑事犯罪者,亦包括在內。查公司法於丁○○、丙○○、甲○○行為後,已於90年11月12 日修正公布,其中舊公司法第15條第3項:「公司負責人違 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之規定,於修法後已經刪除,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法院就此部分,本應諭知免訴判決,惟起訴書既認被告丙○○、丁○○、甲○○此部份行為與上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五、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字第24432、24730號[含91年偵字第14456、15446號、90年偵字 第427號、3929號,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各一宗])併辦意旨略稱:被告丙○○、丁○○二人明知國產汽車公司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事項,需依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之規定,經董事會核准始得為之,竟未依應有程序進行,亦未報董事會追認,而分別於87年10月23日、10月31日,擅自將該國產汽車公司所有坐落桃園縣復興鄉○○○段一一之0地號等共計一百七十六筆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作為豐禾實業有限公司、瑞翔國際有限公司及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禾豐集團旗下企業借款之擔保,總計借款之金額共十億零三千萬元,致國產汽車公司因而承受背書保證之風險,並提列背書保證損失六億八千四百六十九萬八千元,因認被告丙○○、丁○○二人均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嫌。惟查: ⒈按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並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得將公司之資金借貸予該公司,公司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被告丙○○、丁○○對於上開將國產汽車公司之土地提供關係企業豐禾實業有限公司作為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借款之擔保而設定抵押權之事實固坦承不諱,但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係因護盤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需要資金,乃以關係企業名義借款,所得款項使用於護盤等語。 ⒉查豐禾公司等上述三家公司均係禾豐企業集團旗下之關係企業,國產汽車公司也同屬集團下之關係企業,均屬公司,有獨立之人格,既屬關係企業,自有業務往來關係,次於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依首開說明,既得為借貸之往來,則被告二人將國產汽車公司所有土地提供關係企業作為向他人借款之擔保,並無違反公司法之規定。又借款當時之87年10月間,豐禾實業公司、瑞翔國際公司、磊鉅公司均非無資力,此就其等所開設之支票帳戶均尚未列為拒絕往來戶自明,與前述之金長城公司、昭晟公司、飛杰公司係無資力及87年11月4日已呈違約交割狀態之磊鉅公司之情形不同。磊鉅公司87 年10月間雖已財務困難,但本件係向第三人中國人壽借款,並非向被告丙○○有直接管領關係之國產汽車公司取去資金,衡諸常情因財務困難始需要借貸資金,公司間既得借貸往來,何況關係企業間,利害與共關係密切,雖國產汽車公司有提供土地作擔保,但所借得資金係護盤國產汽車公司之股票,護盤對關係企業之營運均屬有利,自不能謂被告二人有何背信或侵占等犯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自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此部份自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58條、 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者。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下金錢單位為新台幣元) ┌───┬───┬─────┬────┬────┬────┬────┐ │編號 │發票人│金 額│ 發 票 │帳號 │票號 │付款行庫│ │ │名稱 │ │ 日 期 │ │ │ │ ├───┼───┼─────┼────┼────┼────┼────┤ │1 │金長城│叄千萬元 │87年1月 │ │ │本票 │ │ │公司 │ │6日 │ │ │ │ ├───┼───┼─────┼────┼────┼────┼────┤ │2 │同上 │伍千萬元 │87年4月 │ │101050 │本票 │ │ │ │ │30日 │ │ │ │ ├───┼───┼─────┼────┼────┼────┼────┤ │3 │同上 │壹億零貳佰│87年4月 │ │101049 │本票 │ │ │ │壹拾柒萬伍│30日 │ │ │ │ │ │ │仟元 │ │ │ │ │ ├───┼───┼─────┼────┼────┼────┼────┤ │4 │同上 │壹億伍仟萬│87年4月 │ │38585 │本票 │ │ │ │元 │30日 │ │ │ │ ├───┼───┼─────┼────┼────┼────┼────┤ │5 │同上 │壹億零捌拾│87年4月 │ │101048 │本票 │ │ │ │玖萬玖仟柒│30日 │ │ │ │ │ │ │佰叁拾伍元│ │ │ │ │ ├───┼───┼─────┼────┼────┼────┼────┤ │6 │同上 │叁仟壹佰捌│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7 │同上 │壹億零貳佰│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壹拾柒萬伍│30日 │ │ │ │ │ │ │仟元 │ │ │ │ │ ├───┼───┼─────┼────┼────┼────┼────┤ │8 │同上 │捌仟伍佰壹│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9 │同上 │柒仟捌佰叁│87年6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元 │87年6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伍仟柒佰叁│87年6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玖萬伍仟│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壹億肆仟零│87年7月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伍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肆仟零│87年7月 │ │0000000 │本票 │ │ │ │伍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叁拾貳萬元│87年8月 │ │ │本票 │ │ │ │ │17日 │ │ │ │ ├───┼───┼─────┼────┼────┼────┼────┤ │ │同上 │伍仟萬元 │87年8月 │ │ │本票 │ │ │ │ │19日 │ │ │ │ ├───┼───┼─────┼────┼────┼────┼────┤ │ │同上 │肆仟伍佰柒│87年8月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拾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肆仟捌佰萬│87年8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肆仟捌佰萬│87年8月 │ │0000000 │本票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肆仟伍佰柒│87年8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陸仟陸佰捌│87年9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柒萬零叁│30日 │ │ │ │ │ │ │佰元 │ │ │ │ │ ├───┼───┼─────┼────┼────┼────┼────┤ │ │同上 │陸拾捌萬元│87年9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零玖佰│87年10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柒拾萬元 │月15日 │ │ │ │ ├───┼───┼─────┼────┼────┼────┼────┤ │ │同上 │貳仟柒佰陸│87年10 │同上 │0000000 │一銀民生│ │ │ │拾肆萬元 │月30日 │ │ │ │ ├───┼───┼─────┼────┼────┼────┼────┤ │ │同上 │貳仟零玖拾│87年10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萬元 │月30日 │ │ │ │ ├───┼───┼─────┼────┼────┼────┼────┤ │ │同上 │叁仟玖佰叁│87年10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拾柒萬伍仟│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叁仟玖佰陸│87年10 │同上 │0000000 │一銀民生│ │ │ │拾貳萬伍仟│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貳仟捌佰柒│87年10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拾萬零陸仟│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肆仟玖佰貳│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壹萬伍仟│月30日 │ │ │ │ │ │ │壹佰元 │ │ │ │ │ ├───┼───┼─────┼────┼────┼────┼────┤ │ │同上 │貳仟柒佰捌│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萬零玖仟│月30日 │ │ │ │ │ │ │壹佰元 │ │ │ │ │ ├───┼───┼─────┼────┼────┼────┼────┤ │ │同上 │叁仟伍佰柒│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柒萬玖仟│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貳仟貳佰叁│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陸萬元 │月30日 │ │ │ │ ├───┼───┼─────┼────┼────┼────┼────┤ │ │同上 │肆仟零柒拾│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壹萬玖仟元│月30日 │ │ │ │ ├───┼───┼─────┼────┼────┼────┼────┤ │ │同上 │叁仟零柒萬│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柒仟伍佰元│月30日 │ │ │ │ ├───┼───┼─────┼────┼────┼────┼────┤ │ │同上 │貳仟玖佰貳│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萬零叁仟│月30日 │ │ │ │ │ │ │伍佰元 │ │ │ │ │ ├───┼───┼─────┼────┼────┼────┼────┤ │ │同上 │陸仟萬元 │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 │月31日 │ │ │ │ ├───┼───┼─────┼────┼────┼────┼────┤ │ │同上 │壹億壹仟伍│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佰貳拾萬元│月31日 │ │ │ │ ├───┼───┼─────┼────┼────┼────┼────┤ │ │同上 │壹億零玖佰│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柒拾伍萬元│月31日 │ │ │ │ ├───┼───┼─────┼────┼────┼────┼────┤ │ │同上 │壹億零伍佰│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零伍萬元 │月31日 │ │ │ │ ├───┼───┼─────┼────┼────┼────┼────┤ │ │同上 │柒仟捌佰叁│87年12 │0000000 │0000000 │同上 │ │ │ │拾萬元 │月30日 │ │ │ │ ├───┼───┼─────┼────┼────┼────┼────┤ │ │同上 │伍仟柒佰叁│87年12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玖萬伍仟│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壹億元 │87年12 │0000000 │0000000 │一銀民生│ │ │ │ │月30日 │ │ │ │ ├───┼───┼─────┼────┼────┼────┼────┤ │ │昭晟 │伍仟萬元 │87年1月 │ │ │本票 │ │ │公司 │ │26日 │ │ │ │ │ ├───┼───┼─────┼────┼────┼────┼────┤ │ │同上 │壹億元 │87年10 │ │ │本票 │ │ │ │ │月26日 │ │ │ │ ├───┼───┼─────┼────┼────┼────┼────┤ │ │同上 │叁仟萬元 │87年3月 │ │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元 │87年4月 │ │101046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陸仟萬元 │87年4月 │ │38586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壹仟零│87年4月 │ │38588 │本票 │ │ │ │伍拾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捌仟玖佰伍│87年4月 │ │38587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貳仟捌│87年4月 │ │0000000 │本票 │ │ │ │佰柒拾伍萬│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柒仟壹佰貳│87年4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伍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柒仟捌佰柒│87年4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陸萬伍仟│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壹億元 │87年4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貳仟叁│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佰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柒仟零伍萬│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肆仟捌佰零│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伍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貳仟萬元 │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柒仟捌佰玖│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叁仟萬元 │87年5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貳億壹仟玖│87年6月 │ │ │本票 │ │ │ │佰伍拾萬元│29日 │ │ │ │ ├───┼───┼─────┼────┼────┼────┼────┤ │ │同上 │肆億元 │87年6月 │ │ │本票 │ │ │ │ │29日 │ │ │ │ ├───┼───┼─────┼────┼────┼────┼────┤ │ │同上 │壹億零叁拾│87年6月 │ │0000000 │本票 │ │ │ │陸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肆仟伍佰貳│87年6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萬零陸仟│30日 │ │ │ │ │ │ │捌佰捌拾肆│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壹億陸仟萬│87年6月 │ │ │本票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柒仟萬元 │87年6月 │ │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貳仟捌佰柒│87年7月 │0000000 │00000000│彰銀城東│ │ │ │拾貳萬貳仟│28日 │ │ │ │ │ │ │伍佰叁拾元│ │ │ │ │ ├───┼───┼─────┼────┼────┼────┼────┤ │ │同上 │伍仟玖佰貳│87年7月 │同上 │00000000│彰銀城東│ │ │ │拾肆萬元 │28日 │ │ │ │ ├───┼───┼─────┼────┼────┼────┼────┤ │ │同上 │柒仟零貳拾│87年7月 │同上 │00000000│同上 │ │ │ │壹萬肆仟肆│28日 │ │ │ │ │ │ │佰元 │ │ │ │ │ ├───┼───┼─────┼────┼────┼────┼────┤ │ │同上 │肆仟伍佰柒│87年7月 │同上 │00000000│同上 │ │ │ │拾陸萬元 │28日 │ │ │ │ ├───┼───┼─────┼────┼────┼────┼────┤ │ │同上 │貳仟玖佰柒│87年7月 │同上 │00000000│同上 │ │ │ │拾捌萬伍仟│28日 │ │ │ │ │ │ │陸佰元 │ │ │ │ │ ├───┼───┼─────┼────┼────┼────┼────┤ │ │同上 │柒仟伍佰萬│87年7月 │同上 │00000000│同上 │ │ │ │元 │28日 │ │ │ │ ├───┼───┼─────┼────┼────┼────┼────┤ │ │同上 │貳仟玖佰壹│87年7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陸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壹仟柒│87年7月 │ │0000000 │本票 │ │ │ │佰貳拾貳萬│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捌仟貳佰柒│87年7月 │ │0000000 │本票 │ │ │ │拾捌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壹仟肆佰伍│87年7月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拾肆萬叁仟│30日 │ │ │ │ │ │ │捌佰元 │ │ │ │ │ ├───┼───┼─────┼────┼────┼────┼────┤ │ │同上 │壹億壹仟柒│87年7月 │同上 │0000000 │彰銀城東│ │ │ │佰貳拾貳萬│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捌仟貳佰柒│87年7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捌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肆億元 │87年8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 │19日 │ │ │ │ ├───┼───┼─────┼────┼────┼────┼────┤ │ │同上 │貳仟肆佰萬│87年8月 │ │0000000 │本票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伍仟貳佰萬│87年8月 │ │0000000 │本票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叁仟肆佰伍│87年8月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拾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貳仟肆佰萬│87年8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伍仟貳佰萬│87年8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元 │30日 │ │ │ │ ├───┼───┼─────┼────┼────┼────┼────┤ │ │同上 │伍拾萬元 │87年9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 │15日 │ │ │ │ ├───┼───┼─────┼────┼────┼────┼────┤ │ │同上 │叁仟萬元 │87年9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 │15日 │ │ │ │ ├───┼───┼─────┼────┼────┼────┼────┤ │ │同上 │壹億伍仟伍│87年9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佰萬元 │15日 │ │ │ │ ├───┼───┼─────┼────┼────┼────┼────┤ │ │同上 │叁仟零柒拾│87年9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捌萬元 │15日 │ │ │ │ ├───┼───┼─────┼────┼────┼────┼────┤ │ │同上 │柒仟伍佰萬│87年9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元 │15日 │ │ │ │ ├───┼───┼─────┼────┼────┼────┼────┤ │ │同上 │叁佰伍拾萬│87年9月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元 │25日 │ │ │ │ ├───┼───┼─────┼────┼────┼────┼────┤ │ │同上 │壹億元 │87年9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元 │87年9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壹仟捌│87年9月 │ │0000000 │本票 │ │ │ │佰萬元 │30日 │ │ │ │ ├───┼───┼─────┼────┼────┼────┼────┤ │ │同上 │壹仟捌佰捌│87年10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拾萬元 │月15日 │ │ │ │ ├───┼───┼─────┼────┼────┼────┼────┤ │ │同上 │壹億伍仟零│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叁拾肆萬元│月30日 │ │ │ │ ├───┼───┼─────┼────┼────┼────┼────┤ │ │同上 │肆仟玖佰捌│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柒萬元 │月30日 │ │ │ │ ├───┼───┼─────┼────┼────┼────┼────┤ │ │同上 │伍仟零壹拾│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叁萬元 │月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貳仟零│87年10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伍拾萬元 │月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貳仟捌│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佰柒拾伍萬│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叁仟捌佰柒│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捌萬捌仟│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 │同上 │陸仟萬元 │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 │月30日 │ │ │ │ ├───┼───┼─────┼────┼────┼────┼────┤ │ │同上 │壹億壹仟零│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伍拾萬元 │月30日 │ │ │ │ ├───┼───┼─────┼────┼────┼────┼────┤ │101 │同上 │伍仟萬元 │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 │月31日 │ │ │ │ ├───┼───┼─────┼────┼────┼────┼────┤ │102 │同上 │壹億元 │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 │月31日 │ │ │ │ ├───┼───┼─────┼────┼────┼────┼────┤ │103 │同上 │壹億元 │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 │月31日 │ │ │ │ ├───┼───┼─────┼────┼────┼────┼────┤ │104 │同上 │伍仟萬元 │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 │月31日 │ │ │ │ ├───┼───┼─────┼────┼────┼────┼────┤ │105 │同上 │壹億零伍拾│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萬元 │月31日 │ │ │ │ ├───┼───┼─────┼────┼────┼────┼────┤ │106 │同上 │壹億壹仟零│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伍拾萬元 │月31日 │ │ │ │ ├───┼───┼─────┼────┼────┼────┼────┤ │107 │同上 │壹億貳仟萬│87年10 │ │0000000 │本票 │ │ │ │元 │月31日 │ │ │ │ ├───┼───┼─────┼────┼────┼────┼────┤ │108 │同上 │壹億貳仟叁│87年11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佰萬元 │月30日 │ │ │ │ ├───┼───┼─────┼────┼────┼────┼────┤ │109 │同上 │叁佰萬元 │87年11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 │月30日 │ │ │ │ ├───┼───┼─────┼────┼────┼────┼────┤ │110 │同上 │柒仟壹佰貳│87年11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伍萬元 │月30日 │ │ │ │ ├───┼───┼─────┼────┼────┼────┼────┤ │111 │同上 │叁仟萬元 │87年12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 │月30日 │ │ │ │ ├───┼───┼─────┼────┼────┼────┼────┤ │112 │同上 │壹億零叁拾│87年12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陸萬元 │月30日 │ │ │ │ ├───┼───┼─────┼────┼────┼────┼────┤ │113 │飛杰 │壹億貳仟萬│87年4月 │ │100132 │本票 │ │ │公司 │元 │30日 │ │ │ │ ├───┼───┼─────┼────┼────┼────┼────┤ │114 │同上 │捌仟萬元 │87年4月 │ │100133 │本票 │ │ │ │ │30日 │ │ │ │ ├───┼───┼─────┼────┼────┼────┼────┤ │115 │同上 │壹億壹仟陸│87年4月 │ │100134 │本票 │ │ │ │佰零壹萬元│30日 │ │ │ │ ├───┼───┼─────┼────┼────┼────┼────┤ │116 │同上 │壹億壹仟玖│87年4月 │ │100135 │本票 │ │ │ │佰零陸萬元│30日 │ │ │ │ ├───┼───┼─────┼────┼────┼────┼────┤ │117 │同上 │壹億零柒佰│87年5月 │ │100138 │本票 │ │ │ │萬元 │30日 │ │ │ │ ├───┼───┼─────┼────┼────┼────┼────┤ │118 │同上 │伍仟壹佰玖│87年5月 │ │100139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119 │同上 │玖仟柒佰捌│87年5月 │ │100140 │本票 │ │ │ │拾貳萬伍仟│30日 │ │ │ │ │ │ │元 │ │ │ │ │ ├───┼───┼─────┼────┼────┼────┼────┤ │120 │同上 │叁仟捌佰肆│87年5月 │ │100141 │本票 │ │ │ │拾陸萬元 │30日 │ │ │ │ ├───┼───┼─────┼────┼────┼────┼────┤ │121 │同上 │肆仟柒佰伍│87年5月 │ │100142 │本票 │ │ │ │拾肆萬元 │30日 │ │ │ │ ├───┼───┼─────┼────┼────┼────┼────┤ │122 │同上 │貳仟肆佰玖│87年5月 │ │100136 │本票 │ │ │ │拾萬元 │31日 │ │ │ │ ├───┼───┼─────┼────┼────┼────┼────┤ │123 │同上 │壹億貳仟壹│87年6月 │ │100143 │本票 │ │ │ │佰叁拾肆萬│30日 │ │ │ │ │ │ │元 │ │ │ │ │ ├───┼───┼─────┼────┼────┼────┼────┤ │124 │同上 │肆仟貳佰陸│87年6月 │ │100144 │本票 │ │ │ │拾萬伍仟元│30日 │ │ │ │ ├───┼───┼─────┼────┼────┼────┼────┤ │125 │同上 │壹億零玖佰│87年7月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玖拾伍萬元│30日 │ │ │ │ ├───┼───┼─────┼────┼────┼────┼────┤ │126 │同上 │壹億零玖佰│87年7月 │ │100146 │本票 │ │ │ │玖拾伍萬元│30日 │ │ │ │ ├───┼───┼─────┼────┼────┼────┼────┤ │127 │同上 │陸仟陸佰伍│87年8月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拾萬元 │30日 │ │ │ │ ├───┼───┼─────┼────┼────┼────┼────┤ │128 │同上 │叁仟叁佰伍│87年8月 │同上 │0000000 │彰銀城東│ │ │ │拾萬元 │30日 │ │ │ │ ├───┼───┼─────┼────┼────┼────┼────┤ │129 │同上 │陸仟陸佰伍│87年8月 │ │100148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130 │同上 │叁仟叁佰伍│87年8月 │ │100147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131 │同上 │伍仟肆佰叁│87年8月 │ │100149 │本票 │ │ │ │拾萬元 │30日 │ │ │ │ ├───┼───┼─────┼────┼────┼────┼────┤ │132 │同上 │壹億伍仟萬│87年9月 │ │ │本票 │ │ │ │元 │23日 │ │ │ │ ├───┼───┼─────┼────┼────┼────┼────┤ │133 │同上 │陸仟萬元 │87年9月 │ │0000000 │本票 │ │ │ │ │30日 │ │ │ │ ├───┼───┼─────┼────┼────┼────┼────┤ │134 │同上 │壹仟叁佰萬│87年9月 │ │0000000 │本票 │ │ │ │元 │30日 │ │ │ │ ├───┼───┼─────┼────┼────┼────┼────┤ │135 │同上 │貳億伍仟貳│87年10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佰萬元 │月15日 │ │ │ │ ├───┼───┼─────┼────┼────┼────┼────┤ │136 │同上 │肆仟零拾壹│87年10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萬柒仟零玖│月30日 │ │ │ │ │ │ │拾元 │ │ │ │ │ ├───┼───┼─────┼────┼────┼────┼────┤ │137 │同上 │肆仟萬捌仟│87年11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柒佰元 │月30日 │ │ │ │ ├───┼───┼─────┼────┼────┼────┼────┤ │138 │同上 │陸仟零叁拾│87年11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肆萬叁仟叁│月30日 │ │ │ │ │ │ │佰肆拾元 │ │ │ │ │ ├───┼───┼─────┼────┼────┼────┼────┤ │139 │同上 │壹億貳仟萬│87年11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元 │月30日 │ │ │ │ ├───┼───┼─────┼────┼────┼────┼────┤ │140 │同上 │捌仟萬元 │87年11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 │月30日 │ │ │ │ ├───┼───┼─────┼────┼────┼────┼────┤ │141 │同上 │伍仟萬元 │87年11 │ │0000000 │本票 │ │ │ │ │月30日 │ │ │ │ ├───┼───┼─────┼────┼────┼────┼────┤ │142 │同上 │玖仟柒佰捌│87年12 │0000000 │0000000 │彰銀城東│ │ │ │拾貳萬伍仟│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143 │同上 │貳仟肆佰玖│87年12 │同上 │0000000 │彰銀城東│ │ │ │拾萬元 │月30日 │ │ │ │ ├───┼───┼─────┼────┼────┼────┼────┤ │144 │同上 │壹億零柒佰│87年12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萬元 │月30日 │ │ │ │ ├───┼───┼─────┼────┼────┼────┼────┤ │145 │同上 │壹億貳仟壹│87年12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佰叁拾肆萬│月30日 │ │ │ │ │ │ │元 │ │ │ │ │ ├───┼───┼─────┼────┼────┼────┼────┤ │146 │同上 │肆仟貳佰陸│87年12 │同上 │0000000 │同上 │ │ │ │拾萬伍仟元│月30日 │ │ │ │ └───┴───┴─────┴────┴────┴────┴────┘ 附表三:(以下金錢為新台幣元)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發票日│金 額│付 款 人 │ ├──┼───┼────┼────┼───┼────┼───────┤ │1 │丙○○│00000000│0000000 │87年12│一億二千│大安復興 │ │ │ │8 │ │月30日│萬元 │ │ ├──┼───┼────┼────┼───┼────┼───────┤ │2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三千│同上 │ │ │ │ │ │ │萬元 │ │ ├──┼───┼────┼────┼───┼────┼───────┤ │3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元 │同上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元 │同上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五千│同上 │ │ │ │ │ │ │萬元 │ │ ├──┼───┼────┼────┼───┼────┼───────┤ │6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三千│同上 │ │ │ │ │ │ │五百萬元│ │ ├──┼───┼────┼────┼───┼────┼───────┤ │7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元 │同上 │ │ │ │ │ │ │ │ │ ├──┼───┼────┼────┼───┼────┼───────┤ │8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元 │同上 │ │ │ │ │ │ │ │ │ ├──┼───┼────┼────┼───┼────┼───────┤ │9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元 │同上 │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元 │同上 │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八千│同上 │ │ │ │ │ │ │萬元 │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六億四千│同上 │ │ │ │ │ │ │萬元 │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六億零八│同上 │ │ │ │ │ │ │百萬元 │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八億一千│同上 │ │ │ │ │ │ │萬元 │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九千│同上 │ │ │ │ │ │ │二百萬元│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一千│同上 │ │ │ │ │ │ │萬元 │ │ ├──┼───┼────┼────┼───┼────┼───────┤ │ │同上 │同上 │0000000 │同上 │一億二千│同上 │ │ │ │ │ │ │七百萬元│ │ └──┴───┴────┴────┴───┴────┴───────┘ 附表四:(以下金錢單位為新台幣元) ┌──┬───┬────┬────┬─────┬────┬────┬──┐ │編號│發票人│帳 號│票 號 │發 票 日│金 額│付款人 │備註│ ├──┼───┼────┼────┼─────┼────┼────┼──┤ │1 │國產汽│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1 │二億元 │彰銀城東│ │ │ │車公司│-9-0 │ │日 │ │ │ │ ├──┼───┼────┼────┼─────┼────┼────┼──┤ │2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2 │一億元 │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3 │同上 │98-9 │0000000 │87年10月6 │一億元 │大安南京│ │ │ │ │ │ │日 │ │東路 │ │ ├──┼───┼────┼────┼─────┼────┼────┼──┤ │4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8 │一億一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5 │同上 │69 │0000000 │87年10月9 │二千五百│一銀城東│ │ │ │ │ │ │日 │七十萬元│ │ │ ├──┼───┼────┼────┼─────┼────┼────┼──┤ │6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9 │五千五百│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7 │同上 │98-9 │0000000 │87年10月9 │六千九百│大安南京│ │ │ │ │ │ │日 │三十萬元│東路 │ │ ├──┼───┼────┼────┼─────┼────┼────┼──┤ │8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12│五千萬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9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13│一億元 │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14│一億元 │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15│四千萬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 │同上 │98-9 │0000000 │87年10月17│六千萬元│大安南京│ │ │ │ │ │ │日 │ │東路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17│一億元 │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23│二千五百│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23│六億四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26│六億零八│彰銀城東│ │ │ │ │-9-0 │ │日 │百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26│一億八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238123 │87年10月26│五千萬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 │同上 │00-00000│238117 │87年10月26│二億五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238121 │87年10月26│二千五百│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238122 │87年10月26│五千萬元│彰銀城東│ │ │ │ │-9-0 │ │日 │ │ │ │ ├──┼───┼────┼────┼─────┼────┼────┼──┤ │ │同上 │00-00000│238119 │87年10月26│三千三百│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238120 │87年10月26│三千四百│彰銀城東│ │ │ │ │-9-0 │ │日 │萬元 │ │ │ ├──┼───┼────┼────┼─────┼────┼────┼──┤ │ │同上 │00000-00│0000000 │87年10月28│八億元 │彰銀城東│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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