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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0號

原告
互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本件判決全文以中黑字體十八級文字登載於中國時報、民生報、大成報娛樂版。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送起訴狀:(附件一)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楊照男

法 官王詠寰

法 官江振義

書記官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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