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裁定移送民事庭,茲據民事庭將該案件退回刑事庭,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撤銷。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係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第一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以上訴人之自訴不合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將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之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上訴人刑事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將第一審之刑事判決撤銷,發回第一審法院審理,此際本院刑事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之立法精神,將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撤銷發回原第一審法院更為審理(參照本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乃本院刑事庭誤將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自屬不當,茲據民事庭退回,本院刑事庭自應將原移送民事庭之裁定撤銷,並將第一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