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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貽男高明哲許仕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 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等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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