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01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0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4年 1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當時因另案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亦至94年 1月28日具保出所,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已非羈押中,其住居所係臺北縣汐止市○○街83巷39號1樓,有2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94年2月9日止,惟因該日係春節假日,同月10、11、12、13日亦均放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同月14日。然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前述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