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春秋楊貴雄李英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6號

上訴人
丁○○
即自訴人
丙○○
即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自更字第6號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79年6月21日,以南勢地區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以下稱南勢重劃會)理事長身分,勸誘自訴人等就座落桃園縣平鎮市鎮七十六、七十六之

二、七十七、七十七之一、七十七之二、七十七之三、七十六之一土地號等七筆土地所有權參與該地區市地重劃,雙方約定條件為商業區七七、七六、七七地號等三筆土地由重劃會負責重劃分為六部分,鄧家兄弟六人各一部分,登記於各人名下,住宅區部分重劃後,土地分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九以下。嗣於同年7月18日竟未得自訴人同意,另行發起「新光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以下稱新光重劃會),又偽造自訴人等人名義之申請函,將自訴人原欲參加南勢重劃會之土地改列入新光重劃會中,且未踐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計畫等法定程序,致自訴人於不知情下被列入新光重劃案中,而喪失二千零七平方公尺土地,受有極大之損害。因認被告涉有詐欺、背信、偽造文書之罪嫌。其中被告涉嫌詐欺、背信部分,自訴人另行提起他訴,惟上開自訴中漏列偽造文書部分,因此就偽造文書部分另行提起自訴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因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客體,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而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是。而判決理由之說明,縱使涉及其他犯罪事實之認定,因非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自難認具有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即非既判力所及,亦不得資為認定是否同一案件之準據。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於前案自訴意旨係以被告於79年間,以南勢重劃會理事長身分,勸誘上訴人等就坐落桃園縣平鎮市鎮前揭七筆土地所有權,參與該地區市地重劃,嗣於同年7月18日又未得上訴人等同意,另行發起新光重劃會,將上訴人等原欲參加南勢重劃會之土地改列入新光重劃會中,且未踐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計畫等法定程序,致上訴人等於不知情下被列入新光重劃案中,而喪失二千零七平方公尺土地,因認被告涉有詐欺、背信罪嫌。但就本件自訴內容之:「被告在未經自訴人同意下,擅自將自訴人等列為新光重劃會之發起人,並偽造申請函,涉有偽造私文書罪」一節,不僅於該案自訴狀中並未提及,且該案確定判決所引敘之自訴意旨亦無上開有關偽造文書犯罪事實之記載,此有該案自訴狀影本及原審法院88年重上更㈢字第22號確定判決在卷可查(見一審自字第125號卷第36頁、上訴622號卷第123頁)。顯見上訴人等於本案所指訴被告偽造私文書之前述犯罪事實,並不包含在上訴人等於前案時請求確定之訴訟客體範圍內。雖上訴人等於前案自訴理由狀及上訴理由書中,曾陳稱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行;且原審曾就上訴人等上開所指偽造文書罪嫌部分詳細調查,亦於確定判決理由欄,說明被告無上訴人等所指偽造文書之犯行之理由。惟此僅在說明被告無以偽造文書之方法欺瞞上訴人等,以達背信之目的,因該偽造文書部分,非上訴人等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揆諸首開說明,難認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同一,兩者應非同一案件。

三、原審認兩案係同一案件,前案被告無罪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本案,尚有未洽。自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李英勇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36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