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5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至民國94年8月22日即將屆滿3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