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許碧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0日執行羈押,至94年8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