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且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94年5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8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