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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堭儀宋祺蔡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律師

      李平義律師

      林瑞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大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蔡明宏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