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3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選任辯護人 連鳳翔律師
李平義律師
林瑞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大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