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00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0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7月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4日,其上訴期間於同年7月22日即已屆滿,茲竟遲至同年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