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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00號,中華民國94年6月30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7月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4日,其上訴期間於同年7月22日即已屆滿,茲竟遲至同年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第140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