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8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楊炳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4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4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3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所示偽造署押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原審於理由欄第二項業已詳細說明被告僅為圖一時方便,即任意偽造他人收受薪資憑據,致使被害人乙○○因此增添許多稅捐行政上之不利益,且雖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然於本案偵查期間,一再反覆其詞,甚或飾詞狡卸,致使檢察官進行許多偵查作為,浪費司法資源甚鉅,且事後亦未與被害人乙○○達成任何和解,及其犯罪之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原判決就量刑輕重之準據既已論敍綦詳,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楊炳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89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