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祐治陳晴教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宜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0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5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黃聰明

書記官 高柑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10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