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胡鳳嬌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由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嗣於同年五月十七日,本院認為被告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繼續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