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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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