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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1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蔡秀雄周煙平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311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即受判決人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9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98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2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9號傷害等案件)係屬同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案判決經查係於民國94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原確定判決審之卷內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民國94年8月19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周 煙 平

                   法 官 蔡 光 治

書記官 陳 韋 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1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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