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40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88年度上易字第5688號,中華民國89年2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573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83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