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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3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4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自訴人
甲○○原名楊玉明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中華民國91年11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91年度自字第9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之必備程式,如欠缺此一法定程式,核屬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不再就其聲請再審有無理由為判斷。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43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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