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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請重新裁定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鄭文肅林瑞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58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78號,中華民國92年4月8日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174號),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1號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1751、17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曾於90年6月2日晚上8時許,於淡水捷運站前持偽造之公益彩券乙張,交付彩券商盧潮宗兌換獎金兩千元及兌換當期彩券二十張,後於90年6月4日下午3點30分許在北市○○○路○段107號前,再次交付偽造中獎5000元之彩券乙張與盧潮宗兌換獎金,然為盧潮宗當場識破並報警查獲始移送台北地檢並獲交保(此為第一次交保),復於交保後於90年8月上旬再次持偽造中獎之公益彩券於北市○○路及廣州街口,交付彩券商楊淑英兌換等值之獎金及彩券,又於90年9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北市○○街、康定路,持經偽造中獎之彩券乙張,再次交付偽造中獎之彩券與楊淑英兌換獎金,惟為楊淑英發覺而報警查獲並移送檢察署交保(此為第二次交保)。又聲請人又復於91年10月13日晚上8時45分許,再次持偽造之公益彩券乙張前往三重市○○路○段126號天鳳彩券行,向負責人李建寬兌領獎金,李建寬當場查覺有異並報警查獲,並移送檢察署交保(此為第三次交保)。上述案號為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1號、板橋地院91年度訴第2578號。按刑法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為連續犯之意義,乃以一個概括之犯意,反覆數個可以獨立成罪之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之謂。然成立要件需包括:①、需基於概括之犯意,②、需有數個犯罪之行為,③、需犯同一之罪名。④、需係事實審宣判以前的犯罪。(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2號解釋「刑法第56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然關於連續犯的處斷及立法理由,刑法第56條後段規定;「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蓋連續犯由數行為所構成,本為數罪,但因犯罪的競合,且基於訴訟經濟的觀點,求法律之平衡及適用責任吸收之原理,刑法上以一罪論,為科刑上的一罪。申言之,連續犯之立法本旨不僅在簡化裁判程序,且就人情而論,一經起意犯同一性質之罪,當實施乙次以後,後繼續行之,乃人情之常,如按常予以併合處罰,亦不免失之苛刻。況刑法第56條對連續犯明定:「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就其主觀惡意、犯罪次數,以及所生損害大小,爰予量科,當不難情法兼顧,而求得其平。查聲請人上開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於行為上皆與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構成要件相符。然聲請人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1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自第2578號)分別量處各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在案,顯係判決上有所疏失。綜上,本案連續犯行為事證明確,聲請人右揭連續犯之行為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以連續犯之罪刑。現聲請人請就聲請人所犯之「偽造有價證券」之連續犯行為重新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420條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所書寫之聲請狀雖以聲請重新裁定為由,但刑事訴訟法定並無重新裁定之程序,經詢問聲請人後,據其陳稱係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78號,92年4月8日第一審確定判決,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1號,92年5月14日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有筆錄在卷可查,則如對前開二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陳彥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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