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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敦沈宜生張傳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秦慧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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