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款、第41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