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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啟民蘇隆惠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併科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5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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