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5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併科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