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6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