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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尤豐彥鄧振球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5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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