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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春秋楊貴雄李英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72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案,業經鈞院91年度上訴字第3724號判決確定,聲請人並於民國94年7月12日假釋回來,爰聲請發還扣案之證物EX200型號挖土機一部等語。

二、經查: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724號違反廢棄物法清理法一案,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6197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該案確定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執字第3458號執行,有各前開判決、本案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案件既已送執行,有關扣案物之處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法為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李英勇

書記官 李信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76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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