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軍上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軍上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4年法仁判字第15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4年訴字第1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違背法令之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如何不足採信,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審審理本案時並未准用與軍事審判法未相牴觸之刑事訴訟法之審判程序及調查證據程序規定,顯未顧及上訴人之訴訟上基本權利,難謂無適用不當違法之處,尚難謂與首揭法定上訴要件相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