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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尤豐彥趙功恆張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

原告
甲○○
被告
興泰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39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張明松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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