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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列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93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包括其主張原可取得之水戶石門房屋二戶,其價值若干尚須經鑑價程序,且原告於本院94年3月3日言詞辯論時,並聲請就上述房屋價值函送鑑定。是本案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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