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列法定
- 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因93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包括其主張原可取得之水戶石門房屋二戶,其價值若干尚須經鑑價程序,且原告於本院94年3月3日言詞辯論時,並聲請就上述房屋價值函送鑑定。是本案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