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5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劉景星陳志洋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1551號

自訴人
臺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黃清敏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10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臺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者,應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47號判決意旨)。

二、查,本件自訴人臺灣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於原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其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爰裁定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書記官 游 桂 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