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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林堭儀蔡明宏陳憲裕

  • 當事人
    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9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535號、69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部分撤銷。 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止,或單獨一人,或與有犯意聯絡之彭冠鈞(原名彭俊宏,起訴書記載為「阿洪」),或與有犯意聯絡之林秉華(已判決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罪嫌。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連續犯之一部分犯行經起訴者,其效力自及於其他部分,檢察官若就其他部分再行起訴,法院應就此再行起訴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二0四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晨五時十分許,至臺北縣汐止市○○○路一二八巷口,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身體之兇器鐵勾一支,以之破壞闕進雄停放該處之車號7B─9069自小貨車(登記闕進雄之妻鄭慧玉名下)車門後,撬開車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進入該車內竊盜財物未遂犯行,業據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062號提起公訴,並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見原審94年度易字第20 4號卷第2頁)。再被告上揭於九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竊盜與附表所示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是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自為前揭94年度偵字第2062號起訴效力所及。嗣檢察官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再行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535號、6998號),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見原審94年度易字第579號卷第4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審法院應就上揭94年度偵字第4535號、6998號公訴關於被告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逕為實體判決,自有未當。 四、原審判決既有未當,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慶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得上訴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人  │被害人│竊得財物 │ │  │     │     │     │   │(新台幣)│ ├──┼─────┼─────┼─────┼───┼─────┤ │一 │九十三年十│臺北市錦西│己○○下手│壬○○│九千元  │ │  │二月二十六│街十二號一│行竊   │   │     │ │  │日凌晨四時│樓潔樂樂自│彭冠鈞在場│   │     │ │  │三十一分 │助洗衣店 │把風 │   │     │ ├──┼─────┼─────┼─────┼───┼─────┤ │二 │九十四年二│臺北市民生│己○○一人│戊○○│一萬一千九│ │  │月二十三日│東路五段一│行竊   │   │百元 │ │  │凌晨四時十│七六號一樓│     │   │     │ │ │六分 │洗e店 │ │ │     │ ├──┼─────┼─────┼─────┼───┼─────┤ │三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通化│己○○下手│壬○○│與編號八、│ │  │月一日 │街一七一巷│行竊   │   │十六號之竊│ │  │     │二十一號一│彭冠鈞在場│   │盜犯行合計│ │  │     │樓潔樂樂自│把風 │   │得款一萬六│ │  │     │助洗衣店 │   │   │千元 │ ├──┼─────┼─────┼─────┼───┼─────┤ │四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忠孝│同上   │乙○○│一萬五千元│ │  │月一日凌晨│東路五段四│     │   │     │ │  │四時十二分│十七號一樓│     │   │     │ │  │     │臺北市府自│     │   │     │ │  │     │助洗衣店 │     │   │     │ ├──┼─────┼─────┼─────┼───┼─────┤ │五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忠孝│己○○下手│乙○○│二千元  │ │  │月五日凌晨│東路五段四│行竊  │  │     │ │  │四時五十二│十七號一樓│彭冠鈞在旁│   │     │ │ │分 │臺北市府自│把風  │   │ │ │ │     │助洗衣店 │  │ │ │ ├──┼─────┼─────┼─────┼───┼─────┤ │六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民族│同上   │王聲傑│一萬五千元│ │  │月七日凌晨│西路三十三│     │   │     │ │  │零時四十五│號夏澎洗衣│     │   │     │ │ │分 │店 │ │ │ │ ├──┼─────┼─────┼─────┼───┼─────┤ │七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通化│同上   │壬○○│與編號三、│ │  │月八日 │街一七一巷│     │   │十六號之行│ │  │     │二十一號一│     │   │竊犯行合計│ │  │     │樓潔樂樂自│     │   │得款一萬六│ │  │     │助洗衣店 │     │   │千元 │ ├──┼─────┼─────┼─────┼───┼─────┤ │八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延吉│己○○一人│癸○○│三萬元  │ │  │月八日凌晨│街三十九號│行竊   │   │     │ │  │四時三十分│一樓戴克斯│     │   │     │ │  │     │特自助洗衣│     │   │     │ │ │     │店 │ │ │ │ ├──┼─────┼─────┼─────┼───┼─────┤ │九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康寧│己○○下手│庚○○│九千元  │ │  │月八日凌晨│路三段四十│行竊   │   │     │ │  │五時許 │六號如意洗│彭冠鈞在場│   │     │ │  │     │衣坊 │把風 │   │     │ ├──┼─────┼─────┼─────┼───┼─────┤ │十 │九十四年三│臺北縣永和│同上   │甲○○│二千元  │ │  │月九日凌晨│市○○路七│     │   │     │ │  │四時二分 │三0號一樓│     │   │     │ │  │     │中正自助洗│     │   │     │ │  │     │衣店 │     │   │     │ ├──┼─────┼─────┼─────┼───┼─────┤ │十一│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錦西│同上   │壬○○│六千元  │ │  │月十日  │街十二號一│     │   │     │ │  │   │樓潔樂樂自│     │   │     │ │  │     │助洗衣店 │     │   │     │ ├──┼─────┼─────┼─────┼───┼─────┤ │十二│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復興│同上   │同上 │與編號十七│ │  │月十日  │南路一段七│     │   │號行竊犯行│ │  │   │十九巷三十│     │   │合計得款一│ │  │     │五號一樓 │ │ │萬元  │ ├──┼─────┼─────┼─────┼───┼─────┤ │十三│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民族│同上   │王聲傑│六千元  │ │  │月十日凌晨│西路三十三│     │   │     │ │  │二時許  │號夏澎洗衣│     │   │     │ │  │  │店 │ │ │ │ ├──┼─────┼─────┼─────┼───┼─────┤ │十四│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八德│己○○一人│丙○○│九百元  │ │  │月十日凌晨│路四段六0│行竊   │   │     │ │  │五時十一分│四號之十熊│     │   │     │ │  │  │寶貝自助洗│     │   │     │ │  │  │衣店 │ │ │ │ ├──┼─────┼─────┼─────┼───┼─────┤ │十五│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通化│己○○下手│壬○○│與編號三、│ │  │月十一日 │街一七一巷│行竊   │   │八號行竊犯│ │  │  │二十一號一│彭冠鈞在場│   │行合計得款│ │  │   │樓潔樂樂自│把風 │   │一萬六千元│ │  │     │助洗衣店 │   │   │     │ ├──┼─────┼─────┼─────┼───┼─────┤ │十六│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復興│同上   │同上 │與編號十三│ │  │月十一日 │南路一段七│     │   │號行竊犯行│ │  │  │十九巷三十│     │   │合計得款一│ │  │   │五號一樓 │ │ │萬元  │ ├──┼─────┼─────┼─────┼───┼─────┤ │十七│九十四年三│臺北市福華│同上   │丁○○│三千元  │ │  │月十一日凌│路一五五號│     │   │     │ │  │晨一時許 │夏澎自助洗│     │   │     │ │  │  │衣店 │     │   │     │ ├──┼─────┼─────┼─────┼───┼─────┤ │十八│九十四年三│臺北縣中和│同上   │黃正偉│五千二百元│ │  │月十一日凌│市○○路七│     │   │  │ │  │晨三時許 │四七號333 │     │   │     │ │  │  │自助洗 │     │   │     │ │  │  │衣店 │ │ │     │ ├──┼─────┼─────┼─────┼───┼─────┤ │十九│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景興│己○○下手│辛○○│因觸動警鈴│ │  │月十二日凌│路十二號如│行竊   │   │而未得逞 │ │  │晨一時五十│新自助洗衣│林秉華在場│   │     │ │  │三分 │店 │把風   │   │     │ ├──┼─────┼─────┼─────┼───┼─────┤ │二十│九十四年三│臺北市興隆│同上   │丁○○│六千二百元│ │  │月十二日凌│路三段二0│     │   │  │ │  │晨三時許 │七之二號夏│     │   │     │ │  │  │澎自助洗衣│     │   │     │ │  │  │店 │ │ │     │ ├──┼─────┼─────┼─────┼───┼─────┤ │二一│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景興│同上   │辛○○│經警當場查│ │  │月十二日凌│路二四二號│     │   │獲而未得逞│ │  │晨三時二十│一樓衣博士│     │   │     │ │  │分 │自助洗衣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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