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9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535號、69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部分撤銷。 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止,或單獨一人,或與有犯意聯絡之彭冠鈞(原名彭俊宏,起訴書記載為「阿洪」),或與有犯意聯絡之林秉華(已判決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罪嫌。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連續犯之一部分犯行經起訴者,其效力自及於其他部分,檢察官若就其他部分再行起訴,法院應就此再行起訴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二0四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晨五時十分許,至臺北縣汐止市○○○路一二八巷口,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身體之兇器鐵勾一支,以之破壞闕進雄停放該處之車號7B─9069自小貨車(登記闕進雄之妻鄭慧玉名下)車門後,撬開車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進入該車內竊盜財物未遂犯行,業據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062號提起公訴,並於九十四年三月八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見原審94年度易字第20 4號卷第2頁)。再被告上揭於九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竊盜與附表所示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是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自為前揭94年度偵字第2062號起訴效力所及。嗣檢察官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再行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535號、6998號),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見原審94年度易字第579號卷第4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審法院應就上揭94年度偵字第4535號、6998號公訴關於被告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逕為實體判決,自有未當。 四、原審判決既有未當,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慶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行為人 │被害人│竊得財物 │ │ │ │ │ │ │(新台幣)│ ├──┼─────┼─────┼─────┼───┼─────┤ │一 │九十三年十│臺北市錦西│己○○下手│壬○○│九千元 │ │ │二月二十六│街十二號一│行竊 │ │ │ │ │日凌晨四時│樓潔樂樂自│彭冠鈞在場│ │ │ │ │三十一分 │助洗衣店 │把風 │ │ │ ├──┼─────┼─────┼─────┼───┼─────┤ │二 │九十四年二│臺北市民生│己○○一人│戊○○│一萬一千九│ │ │月二十三日│東路五段一│行竊 │ │百元 │ │ │凌晨四時十│七六號一樓│ │ │ │ │ │六分 │洗e店 │ │ │ │ ├──┼─────┼─────┼─────┼───┼─────┤ │三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通化│己○○下手│壬○○│與編號八、│ │ │月一日 │街一七一巷│行竊 │ │十六號之竊│ │ │ │二十一號一│彭冠鈞在場│ │盜犯行合計│ │ │ │樓潔樂樂自│把風 │ │得款一萬六│ │ │ │助洗衣店 │ │ │千元 │ ├──┼─────┼─────┼─────┼───┼─────┤ │四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忠孝│同上 │乙○○│一萬五千元│ │ │月一日凌晨│東路五段四│ │ │ │ │ │四時十二分│十七號一樓│ │ │ │ │ │ │臺北市府自│ │ │ │ │ │ │助洗衣店 │ │ │ │ ├──┼─────┼─────┼─────┼───┼─────┤ │五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忠孝│己○○下手│乙○○│二千元 │ │ │月五日凌晨│東路五段四│行竊 │ │ │ │ │四時五十二│十七號一樓│彭冠鈞在旁│ │ │ │ │分 │臺北市府自│把風 │ │ │ │ │ │助洗衣店 │ │ │ │ ├──┼─────┼─────┼─────┼───┼─────┤ │六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民族│同上 │王聲傑│一萬五千元│ │ │月七日凌晨│西路三十三│ │ │ │ │ │零時四十五│號夏澎洗衣│ │ │ │ │ │分 │店 │ │ │ │ ├──┼─────┼─────┼─────┼───┼─────┤ │七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通化│同上 │壬○○│與編號三、│ │ │月八日 │街一七一巷│ │ │十六號之行│ │ │ │二十一號一│ │ │竊犯行合計│ │ │ │樓潔樂樂自│ │ │得款一萬六│ │ │ │助洗衣店 │ │ │千元 │ ├──┼─────┼─────┼─────┼───┼─────┤ │八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延吉│己○○一人│癸○○│三萬元 │ │ │月八日凌晨│街三十九號│行竊 │ │ │ │ │四時三十分│一樓戴克斯│ │ │ │ │ │ │特自助洗衣│ │ │ │ │ │ │店 │ │ │ │ ├──┼─────┼─────┼─────┼───┼─────┤ │九 │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康寧│己○○下手│庚○○│九千元 │ │ │月八日凌晨│路三段四十│行竊 │ │ │ │ │五時許 │六號如意洗│彭冠鈞在場│ │ │ │ │ │衣坊 │把風 │ │ │ ├──┼─────┼─────┼─────┼───┼─────┤ │十 │九十四年三│臺北縣永和│同上 │甲○○│二千元 │ │ │月九日凌晨│市○○路七│ │ │ │ │ │四時二分 │三0號一樓│ │ │ │ │ │ │中正自助洗│ │ │ │ │ │ │衣店 │ │ │ │ ├──┼─────┼─────┼─────┼───┼─────┤ │十一│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錦西│同上 │壬○○│六千元 │ │ │月十日 │街十二號一│ │ │ │ │ │ │樓潔樂樂自│ │ │ │ │ │ │助洗衣店 │ │ │ │ ├──┼─────┼─────┼─────┼───┼─────┤ │十二│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復興│同上 │同上 │與編號十七│ │ │月十日 │南路一段七│ │ │號行竊犯行│ │ │ │十九巷三十│ │ │合計得款一│ │ │ │五號一樓 │ │ │萬元 │ ├──┼─────┼─────┼─────┼───┼─────┤ │十三│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民族│同上 │王聲傑│六千元 │ │ │月十日凌晨│西路三十三│ │ │ │ │ │二時許 │號夏澎洗衣│ │ │ │ │ │ │店 │ │ │ │ ├──┼─────┼─────┼─────┼───┼─────┤ │十四│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八德│己○○一人│丙○○│九百元 │ │ │月十日凌晨│路四段六0│行竊 │ │ │ │ │五時十一分│四號之十熊│ │ │ │ │ │ │寶貝自助洗│ │ │ │ │ │ │衣店 │ │ │ │ ├──┼─────┼─────┼─────┼───┼─────┤ │十五│九十四年三│臺北市通化│己○○下手│壬○○│與編號三、│ │ │月十一日 │街一七一巷│行竊 │ │八號行竊犯│ │ │ │二十一號一│彭冠鈞在場│ │行合計得款│ │ │ │樓潔樂樂自│把風 │ │一萬六千元│ │ │ │助洗衣店 │ │ │ │ ├──┼─────┼─────┼─────┼───┼─────┤ │十六│九十四年三│臺北市復興│同上 │同上 │與編號十三│ │ │月十一日 │南路一段七│ │ │號行竊犯行│ │ │ │十九巷三十│ │ │合計得款一│ │ │ │五號一樓 │ │ │萬元 │ ├──┼─────┼─────┼─────┼───┼─────┤ │十七│九十四年三│臺北市福華│同上 │丁○○│三千元 │ │ │月十一日凌│路一五五號│ │ │ │ │ │晨一時許 │夏澎自助洗│ │ │ │ │ │ │衣店 │ │ │ │ ├──┼─────┼─────┼─────┼───┼─────┤ │十八│九十四年三│臺北縣中和│同上 │黃正偉│五千二百元│ │ │月十一日凌│市○○路七│ │ │ │ │ │晨三時許 │四七號333 │ │ │ │ │ │ │自助洗 │ │ │ │ │ │ │衣店 │ │ │ │ ├──┼─────┼─────┼─────┼───┼─────┤ │十九│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景興│己○○下手│辛○○│因觸動警鈴│ │ │月十二日凌│路十二號如│行竊 │ │而未得逞 │ │ │晨一時五十│新自助洗衣│林秉華在場│ │ │ │ │三分 │店 │把風 │ │ │ ├──┼─────┼─────┼─────┼───┼─────┤ │二十│九十四年三│臺北市興隆│同上 │丁○○│六千二百元│ │ │月十二日凌│路三段二0│ │ │ │ │ │晨三時許 │七之二號夏│ │ │ │ │ │ │澎自助洗衣│ │ │ │ │ │ │店 │ │ │ │ ├──┼─────┼─────┼─────┼───┼─────┤ │二一│九十四年三│臺北市景興│同上 │辛○○│經警當場查│ │ │月十二日凌│路二四二號│ │ │獲而未得逞│ │ │晨三時二十│一樓衣博士│ │ │ │ │ │分 │自助洗衣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