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21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40號,中華民國 94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調偵字第1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址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2 號6 樓之6 之「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開公司)之業務課長,職司貨品管理及收取客戶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 92年6月30日起至92年 11月21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2年4月28日起至同年11月31日止),連續以典當所持有之志開公司所有 EPSON牌投影機37台,或收取志開公司客戶所繳交之貨款等方式,得手後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款項侵占入己,總計新台幣(下同) 2,913,925元。侵占款項之時間、客戶名稱(包括甲○○典當投影機後虛列之客戶名稱)、及單號、侵占金額及筆數,詳如附表所示。嗣於同年12月10日志開公司會計稽核時察覺甲○○收帳繳款有異常情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志開公司告訴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辯稱:並未挪用公司貨款,有時為了入帳伊先繳利息,再以較便宜價格銷售貨品,或典當貨品來補前帳云云。經查,被告甲○○將志開公司所有 EPSON牌投影機典當得款,或將志開公司客戶所繳交之貨款侵占,總共金額逾2,913,925 元等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檢訊及原審訊問時指證綦詳,復有志開公司應收款項統計表、應收票據明細及侵占應收款項明細各 1紙、及大展當舖當票10紙、何謙當舖當票6紙、正豐當舖當票5紙、典當物回贖證明1 紙及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存證信函、中和市調解委員會筆錄各 1紙附卷可稽(93年度他字第6869號卷第19至39頁、94年度調偵字第 143號卷第2至4頁),被告甲○○於檢訊時供稱:詳細數目伊不記得了,不過告訴人所述侵占的金額,伊沒有意見云云(見94年度偵字第918號卷第7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同此認定,依刑法第56條、第336 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工專畢業),犯後態度,並其犯罪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被客戶倒帳,伊向地下錢莊借錢,以彌補前面款項云云,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惟查,被告並未說明被哪個客戶倒帳,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上訴意旨所述應係卸責之語,原審量刑並無過重情形,本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日期│ 單 號 │金額(新臺幣)│├──┼────┼────┼─────┼───────┤│ 1 │百英 │7/31 │000000000 │123,000 │├──┼────┼────┼─────┼───────┤│ 2 │合志 │8/12 │000000000 │111,300 │├──┼────┼────┼─────┼───────┤│ 3 │明日 │8/28 │000000000 │168,000 │├──┼────┼────┼─────┼───────┤│ 4 │集盛 │8/29 │000000000 │168,000 │├──┼────┼────┼─────┼───────┤│ 5 │元氣屋 │8/29 │000000000 │162,750 │├──┼────┼────┼─────┼───────┤│ 6 │合志 │9/5 │000000000 │113,400 │├──┼────┼────┼─────┼───────┤│ 7 │元氣屋 │9/12 │000000000 │168,000 │├──┼────┼────┼─────┼───────┤│ 8 │零星 │9/22 │000000000 │42,500 │├──┼────┼────┼─────┼───────┤│ 9 │集盛 │9/26 │000000000 │38,850 │├──┼────┼────┼─────┼───────┤│ 10 │明日 │9/29 │000000000 │162,750 │├──┼────┼────┼─────┼───────┤│ 11 │元氣屋 │9/30 │000000000 │162,750 │├──┼────┼────┼─────┼───────┤│ 12 │中誌歐圖│9/30 │000000000 │162,750 │├──┼────┼────┼─────┼───────┤│ 13 │中誌歐圖│10/3 │000000000 │2,310 │├──┼────┼────┼─────┼───────┤│ 14 │晨暉 │10/15 │000000000 │34,650 │├──┼────┼────┼─────┼───────┤│ 15 │元氣屋 │10/17 │000000000 │1,500 │├──┼────┼────┼─────┼───────┤│ 16 │中誌歐圖│10/21 │000000000 │325,500 │├──┼────┼────┼─────┼───────┤│ 17 │富鴻 │10/31 │000000000 │158,550 │├──┼────┼────┼─────┼───────┤│ 18 │富鴻 │11/4 │000000000 │38,325 │├──┼────┼────┼─────┼───────┤│ 19 │元氣屋 │11/10 │000000000 │132,300 │├──┼────┼────┼─────┼───────┤│ 20 │集盛 │11/10 │000000000 │38,850 │├──┼────┼────┼─────┼───────┤│ 21 │富鴻 │11/14 │000000000 │38,850 │├──┼────┼────┼─────┼───────┤│ 22 │永昌 │11/17 │000000000 │157,500 │├──┼────┼────┼─────┼───────┤│ 23 │秋賢 │11/20 │000000000 │50,400 │├──┼────┼────┼─────┼───────┤│ 24 │永昌 │11/21 │000000000 │45,150 │├──┼────┼────┼─────┼───────┤│ 25 │秋賢 │11/21 │000000000 │31,500 │├──┼────┼────┼─────┼───────┤│ 26 │新郵通 │6/30 │000000000 │105,250 │├──┼────┼────┼─────┼───────┤│ 27 │參展外借│不詳 │不詳 │169,240 │├──┴────┼────┴─────┴───────┤│ 合 計 │2,913,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