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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春秋楊貴雄李英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01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0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4年 1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當時因另案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亦至94年 1月28日具保出所,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已非羈押中,其住居所係臺北縣汐止市○○街83巷39號1樓,有2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94年2月9日止,惟因該日係春節假日,同月10、11、12、13日亦均放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同月14日。然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前述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李 英 勇

書記官 李 信 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2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