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840號自 訴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中信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乙○○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即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於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二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自訴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乙○○、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自訴人並未依前揭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應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