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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秀雄林明俊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70號;併案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1號、第243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五月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何閣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1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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