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70號;併案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1號、第243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五月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