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陳祐輔、楊炳禎、陳國文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1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3號,中華民國92年10月 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3915號、第3934號、第3935號、第3983號、第3984號、第3985號、第4005號、第4006號、86年度偵字第170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86年度偵字第876號、第2168號、第2169號、92年度偵字第1104號、第 2772號、偵緝字第 14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份暨定執行刑部份撤銷。 甲○○主持、操縱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75年間,在臺北看守所執行時,與李博熙、謝通運、林敏德、陳賢明、蕭澤宏等人結盟,首謀成立以臺灣全島為範圍而具有破壞社會秩序及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為宗旨之犯罪組織天道盟,由羅福助擔任監誓人,嗣由彼此在各地成立天道盟分會,如李博熙成立孔雀會,謝通運成立不倒會,林敏德成立敏德會,陳賢明成立仁義會,蕭澤宏成立雲霄會,並擔任會長職務。甲○○即於75年10月31日,在臺北看守所發起籌組天道盟太陽會(下稱太陽會),為天道盟分支組織並自任會長。白日昇(綽號白賊清,恐嚇取財、組織犯罪部份,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確定)於76年間加入太陽會擔任組長。76年9月6日,甲○○自警備總部職訓總隊結訓後,積極拓展組織至北部地區。78年間,甲○○成立太陽集團公司,旗下包括太陽海運公司、大益倉儲公司、太福神珠寶公司、太佑資訊顧問公司等 7家公司,甲○○並擔任公司總裁。嗣甲○○因上述首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及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於81年4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於81年 9月10日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並處以有期徒刑 6年確定(86年度偵字第1709號卷第11頁背面以下)。81年 4月23日,甲○○因另案入監服刑,而將太陽會交由當時副會長乙○○(綽號庫洛)主持。 二、83年6月1日甲○○假釋出獄後,因乙○○自稱會長,而引發新舊太陽會之爭,甲○○遂另在臺北市○○○路成立昊皇國際機構,充舊太陽會總部,旗下設有昊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昊皇公司)、昊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昊地公司)、昊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昊帝公司)。83年8月1日,甲○○除自任昊皇國際機構總裁,仍擔任太陽會會長外,更指派胞弟吳桐茂(綽號黑茂仔,經原審就參與犯罪之結社部份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恐嚇取財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月確定)出任昊皇國際機構總裁特別助理,同時擔任太陽會執行長。甲○○另指派太陽會組長李建亞(綽號碰米)、張平瀚(綽號國棟)、余順智(綽號龜毛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取財部份,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分別出任昊皇國際機構秘書長、昊皇公司總經理、昊帝公司副總經理,以掩飾其等主持犯罪組織太陽會犯行。而太陽會組織,受甲○○命令指揮,成為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團體,為控制組織目的,防止組織內部犯罪事證外洩,已加入太陽會成員,不得任意退出,如有違反即以嚴厲手段如槍殺方式制裁,又為強化組織暴力、脅迫性質聲勢,如認組織成員受他人欺負或對他人不滿,即由其他組織成員糾眾開槍示警、恐嚇;且以非法方式籌措組織經濟來源,其中多數為恃強凌弱為人催討債務,從中收取佣金;催討債務對象若有不從,即開槍射擊,或押走毆打凌虐,逼其就範,所得佣金由其全權支配。彼等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係以集團從事犯罪活動,具有常習性及暴力性、脅迫性之組織。 三、85年間,政府進行大規模治平專案掃黑行動,甲○○遂於85年 8月31日,以至日本就醫為由出境,再經日本轉澳門至大陸地區,在福建省福州市結婚,經營麗景天下飯店。87年間,至柬埔塞租屋定居,90年間,與太陽會第 3任會長辛○○(綽號大養)共同在該地經營名仕三溫暖。此期間,來往於大陸地區、柬埔塞及泰國 3地,均未脫離太陽會,繼續以太陽會大哥自居,遙控主持太陽會犯罪組織。90年間,太陽會第3任會長辛○○在柬埔塞甲○○之居所1樓音樂廳,主持成立太陽會第 1代虎宣誓大會時,甲○○並以大哥身分在場觀禮,至今仍未將太陽會解散或辦理脫離。 四、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傳喚拘提未獲發布通緝。92年初,甲○○因持偽造之趙光復臺胞證及護照進入大陸地區福建省探望其妻,處理餐廳結束事宜,在福建省珠海市因病住院,為大陸地區公安人員逮捕,於92年 3月31日遣送回臺,為警逮捕歸案。 五、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辯稱:於81年間因案入監服刑時,將太陽會會長職務交給乙○○,而於服刑期間,不可能主導太陽會,出獄後也未重新主持太陽會。開設昊皇國際機構乃合法組織,與太陽會無關,且第 1代虎成立時,誓詞是效忠太陽會,服從會長辛○○,當時只是在柬埔塞住處樓下觀禮片刻而已。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做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始得採為證據」,此項規定旨在避免證人羅織他人入罪之流弊,具有共犯關係之人就他人被告案件,得為證人,然其供述筆錄有無證據能力,仍應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斷之。若該共犯為證人之警訊筆錄,並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做成並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證人訊問程序,即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 144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共犯雖得為證人,然其證言應以確實於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做成方認有證據能力,並進而審酌是否採為參與犯罪組織之證據。上開規定既為防證人指述虛偽不實,是特別要求證人須在檢察官、法官面前詳細指述,檢察官、法官方得直接審視其指述之真實性。基此,檢察官僅簡略訊問證人警訊中陳述是否真實,經證人概括答以肯定,因其並未就具體事項於檢察官面前陳述,此種訊問方式不得認該證人於警訊中所為陳述已在檢察官面前再次陳述,自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之規定,無從認有證據能力。此外,參照92年9月1日實施之修正刑事訴訟法證據章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僅於審判中所為陳述得為證據,而於審判外之陳述,在法律有規定之情形下方得充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業經法律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亦即原則上人之供述證據,乃以審判及偵查之供述方得充為證據,該修法意旨亦與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大致相符。因此,就認定被告是否參與犯罪組織及與犯罪組織相關犯罪行為之認定依據,均僅引被告及證人之偵查及審判陳述,為其人之供述證據。 三、經查: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 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查太陽會以犯罪為宗旨,而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為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被告亦自承於75年間,在臺北看守所執行時,與李博熙、謝通運、林敏德、陳賢明、蕭哲宏等人結盟,成立犯罪組織天道盟,並於75年10月31日,在臺北看守所發起籌組太陽會,為天道盟分支組織並自任會長,白日昇則於76年間加入太陽會擔任組長。被告因首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及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於81年4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後,並經最高法院於81年 9月10日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年確定。又被告於83年 6月1日假釋出獄後,太陽會成員經常介入工程圍標、主持賭場等不法活動,並有會長、執行長、組長及會員等完整管理結構,會員曾多次以該會名義,於基隆市對廢土場經營業者施以恐嚇、勒索及其他欺壓善良民眾之行為,亦有該會會員溫欽煌、謝孝哲、余順智等人之流氓感訓確定裁定在卷可考(見85年度偵字第3934號卷第101頁)。足見太陽會確係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並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無疑。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56號意旨,所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蓋參與犯罪組織,為繼續犯,一經參與犯罪即屬成立,其犯罪行為在繼續中,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犯罪行為繼續存在。即參與犯罪結社罪犯行繼續時間之終止點,一為自首,一為有其他事實證明已脫離該結社時。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並不以於參與該組織後有何實際之犯罪行為,或並無其他職業為必要。若於參與犯罪組織後,並無自首或其他積極事實足認其確已脫離,縱長期未參加該犯罪組織之不法活動,仍無解於其繼續參與犯罪組織之責任。 (二)被告於92年4月1日檢察官向原審聲請羈押訊問時坦承:我是太陽會的創立人沒錯,參加的人中,乙○○是副會長,還有一些組長,像丙○○、丁○○、李建亞、辛○○、王致中(已死亡)、方世祥(已死亡)、俞火龍、曹覺生(已死亡)、戊○○等人等語(見原審92年聲羈字第42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查被告所稱太陽會成員中,丙○○係於77年4月23日至77年5月間某日,經被告介紹加入太陽會,擔任組長職務。及至78年間,至被告設於臺北市○○○路303號8樓太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之太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秘書長。79年 7月30日,丙○○恐遭警逮捕,乃經由香港轉往大陸福州,後與被告會合。90年10月29日,在大陸上海市被大陸公安人員逮捕遣送澳門,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1年間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丁○○係於77年 3月間,經丙○○介紹加入太陽會,並擔任特攻隊長。雖於85年12月20日向基隆市警察局辦理自首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仍未脫離太陽會,並於89年 4月間接任太陽會副會長;89年 6月間逃往大陸,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戊○○於77年 9月間,經被告介紹加入太陽會,擔任組長職務。及至83年 6月間,在被告成立之「昊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在臺北市○○○路經營之地下舞廳,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迄86年 2月12日仍未辦理自首脫離太陽會,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強制工作3年確定。李建亞經被告介紹加入太陽會,擔任組長職務,及至83年 6月間,在被告成立之昊皇國際機構擔任總管理處秘書長,及太陽會組長。嗣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有偵查權之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第二組組長林斗自首犯行,辦理脫離天道盟太陽會幫派組織登記,並接受裁判,經本院判決免刑確定等事實,有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 900號判決(丙○○部份)、93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判決(丁○○部份)、86年度上訴字第5019號判決(張平瀚部份)、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號判決(李建亞部份)各 1份及丙○○、丁○○、戊○○、李建亞等人之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 1份在卷為憑。按被告於77年 4月23日至77年5月間、77年9月間,先後介紹丙○○、戊○○、李建亞加入太陽會,並均擔任組長職務。迨被告於83年6月1日出獄後,丙○○即至大陸福州與被告會合;李建亞、戊○○則均於83年 6月間,分別擔任被告出獄後成立之昊皇國際機構秘書長、昊皇公司總經理;另辛○○則為太陽會第 3代會長。顯見被告於83年6月1日出獄後,因不滿乙○○仍自稱太陽會會長後,乃再次籌組太陽會(即所謂舊太陽會),丙○○、戊○○、李建亞等舊日成員均重新回到被告所主持、操縱之太陽會。 (三)被告於偵查中先後供稱:「我與第 3任會長辛○○,在柬埔塞一起經營名仕三溫暖」、「太陽會第 1代虎是在90年底我開刀之前成立的,在我柬埔寨租屋處一樓音樂廳,由辛○○主持,有曾盈進等 4人坐在椅子上唸誓詞,大概說要效忠太陽會,服從會長領導,並且都歃血為盟,辛○○有叫我去觀禮,宣誓後我就上樓休息。」(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偵查卷第167 頁背面);及至本院本審坦承:在柬埔寨租處該次宣誓大會,即係成立太陽會第1 代虎。證人曾盈富於偵查中證稱:太陽會第1 代虎大概是於90年間在柬埔寨甲○○租屋處成立,辛○○叫我去觀禮,當時還有甲○○在場觀禮,因為他是前會長,所以他也下來觀禮(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18 1頁背面)。證人辛○○於原審證稱:第1 代虎是我成立的,甲○○有下樓看一下,他下來看很多人,他說他人不舒服,下來5 分鐘就上樓了,我當時是問他要不要下來唱歌、喝酒。第1 代虎之所以會在金邊甲○○家中成立,是因為甲○○住在2樓,1樓是我與被告合租的(見原審卷第136 頁)。依被告上開自白及證人曾盈富於偵查中所證,被告於87年間前往柬埔寨租屋住居後,即與太陽會第3 任會長辛○○共同在該地經營三溫暖。90年間,太陽會第1 代虎於被告柬埔寨居所成立,並由太陽會第3 任會長辛○○主持,被告亦在場觀禮。 (四)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91年 8月24日水牛(即陳祥麟)約我到基隆,後來我就去賴應山家,有遇到內山及水牛,水牛提到蕭董(即天道盟濟公會會長蕭澤宏)他父親出殯時要一起去公祭,我本來說不想去,我因為與蕭董很好,但又怕引起不必要的困擾,但蕭董說叫我來但不要參加公祭就好。水牛也轉達說上面(即柬埔寨的辛○○及大哥甲○○)要我以參加公祭為表態方式,有去才表示大家是一體的,都是太陽會。結果我有去但未參加公祭,他們就認為我在分裂舊太陽會。我交保後聽到外面的風聲,覺得甲○○那邊的人把我逼的很緊,要我表態。我瞭解甲○○的為人,不是敵人就是朋友,跟他在一起沒什麼好處,但是又不能說不跟他在一起,也不能保持中立,這是我與蕭董表達的意思,所以蕭董他主動提議說要代替我與甲○○那邊說我的情況。蕭董告訴我不用由我過去與他談,他願意幫我說情,後來他們沒有找我麻煩。蕭董為我的事有親自飛到柬埔寨去找甲○○說,回來後有跟我說已經把我的事搞定了,沒事了等語(見警詢卷第141頁至第143頁)。證人賴應山於偵查中證稱:「阿賢」(即丁○○)說他不想涉入太陽會的事,我就跟丁○○在91年 9月、10月間一起去找蕭澤宏 2次,請他去向柬埔寨那邊的人說情,後來蕭澤宏有到柬埔寨去說情,因為阿賢打電話給我說蕭董去一趟柬埔寨說沒有事了(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偵查卷第212頁)。另於88年12月9日晚間10時41分,當時太陽會副會長莊葦以太陽會副組長許志豐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柬埔寨 0000000000000號電話,找被告報告月初臺北市富爺酒店開槍事件,被告表示電話中勿講此事,謂隔天有大胖會來說明此事,被告再用另 1支電話向莊葦聯絡等情,有監聽譯文報告 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95號卷105頁至第106頁)。依證人丁○○、賴應山於偵查中證言及卷附監聽譯文所示,丁○○於91年間,仍為太陽會成員,為免捲入新舊太陽會之爭,不願參加天道盟濟公會會長蕭澤宏父親公祭,經蕭澤宏表示將代向被告說情,丁○○始敢於參加,蕭澤宏並於事後親往柬埔寨向被告說明。而於88年12月 9日間,被告雖居住於柬埔寨,然當時太陽會副會長莊葦仍以電話向被告報告臺北市富爺酒店遭槍擊事件之經過。 (五)依附件經被告認為無誤合法電話監聽通聯紀錄逐字譯文所示,被告與曾盈富、吳錫聰、趙啟全、辛○○對話中,被告均居於主導、決策之人,對話內容包括太陽會所屬小鬼(弟)被掃黑經過,及被告指示曾盈富處理各種事宜;而趙啟全與被告對話中,趙啟全均稱被告為大哥,且被告於電話中言稱:「我看你有一點搞不大清楚你知道嗎?」、「我看你有一點搞不大清楚啦」、「太陽會只有一會而已,沒有那個二會的(指新舊太陽會)」、「這些人都屬於是叛徒啦」、「都是一些背骨小鬼,你跟這些背骨小鬼交陪是什麼原因,你說給我聽,啊,沒有啊,你現在是全靠過去還是同情,你現在是認定他們還是認定我,你也分清楚一下」、「不要跟阿劍在那裡啼啼吐吐(指扯不清),1200人(?)站在那裡,你躲在那邊是什麼意思,你是太陽會還是不是。你怕管訓、怕(音:ㄒ一ㄠ(二聲))、怕鼻、你不要去嘛,這次也不用去,ㄏㄚ?戴一支墨鏡,我越看越肚爛」、「都是,都是太陽的元老」、「對吧?都已經這些少年仔交待下去是一定尊重的嘛,對吧?剩下這些人你們立場要表明好(清楚),你不要啊,阿寶也是你的朋友,這邊也是你的朋友,不可以這樣啦」、「你這樣聽懂嗎?、「大哥肚爛的人你是不是要跟著放著(跟著)肚爛」、「你跟那些背骨有什麼好相處的你說給我聽啦?」、「但我跟你說一個原則,就是背骨的就是背骨的啦」、「如果說帶小鬼都這樣子帶的時候,你下面的小鬼都聯合起來對付你,那你不是要倒的倒?」、「現在是怎樣,太陽會是「褲落」才有算,我不算就對啦?不可能有這種事情發生的,我告訴你」、「就是說太陽(不清楚),只要說是反叛大哥的就是你的敵人嘛,你要有這種心態才對」、「如果有去的話,修理他剛好而已」、「這交待你呀」、「對啊,阿熹如果要談這件事,你先把他擄起來再說」等語,亦見被告雖人在國外,仍對國內太陽會成員多加指責,或質疑是否乙○○才是太陽會會長?並有新舊太陽會之爭等事實。 (六)被告辯護人雖稱昊皇國際機構係被告個人事業與太陽會無關,並為合法經營等語。惟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原審86年7月8日證稱:我認識余順智、白日昇,在辦貸款前就認識。我和己○○的債權從8000多萬元降到5000萬元,是因為如果將己○○土地拍賣後,扣掉土地增值稅及第 1順位抵押權,我能分到的不多,所以就和己○○在律師那裡協調。當時有我、我先生、白日昇、己○○在場。債權從8000多萬元降到5000萬元,有無他人施壓,因為時間久遠,我不記得了。我認識甲○○、吳銅茂,也有去昊地公司、昊帝公司過,去那邊講了氣話是有的,總之是土地拍賣不出去,錢也拿不到,就由他們去處理。我不記得有人恐嚇我,大家在要錢的時候,口氣講的難免不好。甲○○說要把我的頭剁掉(見原審86年度訴字第251號影印卷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6頁至第 217頁)。而被告於原審供稱:當初我插手時,己○○是委託白日昇處理,庚○○○是委託余順智處理,土地被設定 1億多元,實際價格到幾千萬都流標(見原審卷第65頁);及至本院前審先後供稱:「當初是庚○○○他們已經把錢降下來,但土地沒賣出去,庚○○○拿不到錢,余順智才帶庚○○○來找我。」、「白日昇代表己○○和庚○○○協議把價錢降到5000萬元。白日昇拿去借錢、貸款,給庚○○○5000萬元,不管剩下多少都是他們的。但之後他們都沒辦法借到錢,所以庚○○○才透過余順智來找我。」(見本院前審卷2 第46頁、卷4 第11頁)。依證人庚○○○於原審所證及被告上開所供,被告係夥同太陽會成員吳桐茂、白日昇、余順智介入己○○與劉武男、庚○○○夫婦及友人債務糾紛。且被告與吳桐茂、白日昇、余順智等人共同向己○○、庚○○○恐嚇取財犯行部份,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擔任昊皇國際機構總裁特別助理兼太陽會執行長吳桐茂、擔任昊皇國際機構秘書長兼太陽會組長李建亞、擔任昊皇公司總經理兼太陽會組長戊○○,均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免刑、有期徒刑3年,有原審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4 號、本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號、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5019號判決在卷可稽。足見昊皇國際機構係被告所組織、主持之太陽會旗下分支機構,被告辯稱昊皇國際機構係合法經營,與太陽會無關,顯非屬實。 (七)依上開(二)、(三)、(四)、(五)、(六)事證所示,被告於77年間,先後介紹丙○○、戊○○、李建亞加入太陽會。迨被告於83年6月1日出獄後,丙○○即至大陸福州與被告會合;李建亞、戊○○則均於83年間,分別擔任被告出獄後成立之昊皇國際機構秘書長、昊皇公司總經理;另辛○○則為太陽會第3代會長,已見被告於83年6月1 日出獄後,丙○○、戊○○、李建亞等舊日成員均重新回到被告所主持、操縱之太陽會。而被告於前往柬埔寨定居後,即與太陽會第 3任會長辛○○共同在該地經營三溫暖。90年間,太陽會第 1代虎於被告柬埔寨居所成立,被告亦在場觀禮。91年間,太陽會成員丁○○,為免捲入新舊太陽會之爭,不願參加天道盟濟公會會長蕭澤宏父親公祭,蕭澤宏表示將向被告說情後,丁○○始敢於參加,蕭澤宏事後並親至柬埔寨向被告說明。另於88年間,被告居住柬埔寨時,太陽會副會長莊葦仍以電話向被告報告臺北市富爺酒店遭槍擊之經過。又於91年 9月14日、10月23日,被告當時雖人在國外,然被告分別與趙啟全、吳錫聰、辛○○、曾盈富通話中,被告均居於主導、決策之人,對話內容包括太陽會所屬小弟被掃黑經過,及被告指示曾盈富處理各種事宜;而趙啟全與被告對話中,趙啟全均稱被告為大哥,被告並對太陽會成員多加指責,或質疑是否乙○○才是太陽會會長,當時確有新舊太陽會之爭。足見被告於83年6月1日出獄後,因乙○○自任太陽會會長,被告乃另行主持、操縱舊太陽會,並擔任會長,同時召集舊日成員李建亞、戊○○、余順智等人重新回到太陽會。後雖因躲避政府掃黑,而於85年間出境至日本、澳門、大陸等地,並於87年間住居於柬埔寨,惟仍於出國期間隔海主持、操控太陽會會務甚明。 四、 (一)證人吳明龍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沒有加入太陽會,警詢筆錄中說由莊葦介紹我加入的,是錯的。筆錄中的會長、副會長等人,都是在警察局時,他們加上的。他們拿著 1張警政署的單子,問我是否認識他們,如果有看過的人,他就加上會長、副會長的,實際情形我不知道。警政署的單子上面有年籍,還有組織架構的名稱。我有見過莊葦,我是常常去找許志豐,見過莊葦。我沒見過甲○○,也不認識他。我會牽涉到組織犯罪的案子,是因為當時許志豐在警察局,打電話給我,要我去作證,我去了以後就被留在那裡做筆錄。筆錄中說是在莊葦的監視下入會,那是警察做的,我再簽名。當時警察說你趕快寫一寫就可以回家,我想回家,我寫完後,警察就要我照著筆錄念,他要錄音。我不知道利害關係,所以才在不實的筆錄上簽名。到檢察官訊問時,我好像有把警詢筆錄的事告訴檢察官,但不清楚,太久了。我不知道太陽會的會長是誰(見本院前審卷1 92年12月15日訊問筆錄第3頁至第7頁)。證人吳明龍既稱未加入太陽會,所稱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二)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82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共犯白日昇於偵查中供稱:甲○○是太陽會會長沒錯(見85年度偵字第3915號卷第29頁背面);共犯余進長於偵查中供稱:我們精神領袖是甲○○(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20頁)。共犯余順智於偵查中先後供稱:「昊地公司為太陽會旗下公司」、「阿潭(即被告)入獄後,乙○○代理太陽會會長,阿潭出獄後,乙○○就退居幕後,乙○○與阿潭若有要事,會再商量(見85年度偵字第3934號卷2 第36頁、第91頁)。共犯陳祥麟於偵查中供稱:鐵霸交代我去了解一下,為何壹周刊會刊登丁○○是新太陽會會長,還要我向丁○○傳話,有什麼意見要直接向上面(指柬埔寨方面)說。後來蕭董(即蕭澤宏)為此事跑一趟柬埔寨去見甲○○(見警詢卷第145頁至第146頁)。共犯白日昇、余進長、余順智、陳祥麟於偵查中雖均供稱被告為主持太陽會之人,然彼等均未經具結,被告亦無從對之加以詰問,為保障被告刑事訴訟上之詰問權,共犯白日昇等人於偵查中所供,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三)證人即共犯蔡懷興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沒有聽曾盈富說過太陽會的收入要上繳在柬埔寨的大哥甲○○的事,也沒看過,我在筆錄上簽名時,我不清楚為何會有這一句。我不認識甲○○,也沒見過,指認是警察告訴我的。關於我在太陽會的編制、加入時的會長、副會長為何人,我都不曉得(見本院前審卷2 第30頁至第31頁)。證人即共犯曾盈富於本院前審證稱:我認識蔡懷興及段存祺。我沒有向蔡懷興說過太陽會的收入要上繳在柬埔寨的大哥甲○○的事,也沒向段存祺表示是甲○○下令要去規劃及執行槍擊溫欽煌的事。太陽會的組織中好像沒有第1代虎、第2代虎的組織,所謂的第1 代虎、第2代虎、第3代虎的名稱,只是結拜的意思,第 1次結拜就稱第1代虎。第1代虎成立的時候,甲○○沒有下來觀禮,他只下來看了3、5分鐘(見本院前審卷2 第33頁至第35頁)。證人即共犯陳祥麟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沒有說過有引起甲○○不滿,要下達追殺令的事,我的筆錄中那樣記載,是警察他們自己寫的,因為他們每天借提我,我只好簽名,並沒有刑求的事,但我們同案的被告都不是在自由意志下所寫的,因為有脅迫及逼供。我也沒有告訴丁○○說要他參加蕭澤宏父親的公祭來表態,甲○○也沒有要我傳話給丁○○、辛○○。警詢筆錄是警察先做好,再叫我直接唸,我沒在警詢說過關於溫欽煌的事要清理門戶。筆錄中關於要好好處理否則上面要我好看,所謂的上面指的是我朋友,不是柬埔寨,我不記得我有說過這樣的話(見本院前審卷2 第36頁至第39頁)。證人即共犯余順智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曾在昊地(筆錄誤載浩帝)公司任職沒錯,我不知道昊地公司與太陽會的關係為何,我為何會在警詢筆錄說昊地公司與太陽會有關,我不知道,可能是疏忽,我沒看到(見本院前審卷2 第39頁至第40頁)。證人即共犯辛○○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是太陽會的會長沒錯,太陽會的人都要聽我的指揮,不用聽他人的指揮,太陽會的成立宗旨只是互相幫忙而已,我當會長時。太陽會沒有設總部,因為我在國外,他們來國外找我,我沒在柬埔寨主持成立第 3代虎,那不是成立,只是結拜。他們結拜時並沒有第 3代虎這個名稱,他們要結拜,要我去做見證而已,太陽會的編制中並沒有所謂的第1代虎或第2代虎(見本院前審卷2 第42頁至第45頁)。證人即共犯余進長雖於本院前審證稱:我不知太陽會組織宗旨與目的(見本院前審卷2第214頁)。證人羅志明雖於本院前審證稱曾任職昊皇公司經理,該公司辦旅遊、雜誌、廢棄土場等(見本院前審卷2 第301頁至第302頁)。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 1項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做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始得採為證據」,證人之警詢筆錄,雖不得作為被告之犯罪證據,然仍得作為證人證言憑信性之證據。查證人蔡懷興於警詢供稱:曾盈富無意間提過,太陽會之部份收入要上繳人在柬埔寨之大哥甲○○(見併案卷警詢筆錄第37頁、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70頁)。證人陳祥麟於警詢先後供稱:「我曾與曾盈富提及『大哥』(指天道盟舊太陽會精神領袖甲○○)最近身體微恙,要過去柬埔寨探視。」(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26頁)、「我們全部成員都稱甲○○為大哥,他的階級比會長辛○○還高,因為太陽會是他創立的,所以他的職務比所有人都要高,他算是我們太陽會的精神領袖(見92年度偵字第11 04號卷第94頁)、「91年10月3日小郭車輛遭槍擊事件,導因小郭曾槍殺甲○○之愛將致中,引起在柬埔寨甲○○方面不滿,才下達追殺令。太陽會組織大動干戈,是為鞏固以甲○○為主之領導中心(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29頁)、「吳錫聰說要修理余明熹、丙○○及郭燦裕3 人,因為他們背叛以甲○○為領袖之太陽會組織」(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74頁)、「因為壹周刊有報導丁○○是新太陽會的會長,遂引起在柬埔寨的甲○○不滿,所以曾盈富找我去找丁○○談判,後來我找到丁○○,並警告他要脫離新太陽會,丁○○就請託天道盟濟公會老大蕭澤宏向甲○○求情。」(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28頁)。證人余順智於警詢供稱:昊地公司確實是太陽會旗下公司(見85年度偵字第3934號卷第20頁)。證人辛○○於警詢供稱:「太陽會成員有前任會長甲○○、現任會長乙○○」(86年1月29日警詢筆錄第2頁,編號22)。證人余進長於警詢供稱:太陽會只有一個大哥,就是甲○○(見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卷第44頁)。證人羅志明於警詢證稱:「昊皇公司係太陽會總部,公司成立之宗旨為以黑道勢力承包工程、廢棄土場,經營地下舞廳,替人討債從中抽取暴利之傭金及強行推銷翡翠雜誌」等情(85年度偵字第39 34號卷第28頁、第29頁,編號5、85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第2頁、86年1月29日警詢筆錄第2頁、86年1月22日警詢筆錄第3頁,編號22、92年度偵字第1104號偵查卷第 50頁)。查證人蔡懷興、曾盈富、陳祥麟、余順智、辛○○、余進長、羅志明等人於本院前審所證,均與警詢所供不符,已難採信。且證人蔡懷興等人於本院前審證述時,被告亦同時在場,證人蔡懷興等人既曾為被告手下,自難期待於被告在場時,能為真實之證述。證人蔡懷興等人於本院前審關於有利被告之證言,均不足採。 (四)證人董智泰於本院前審證稱:我因殺人未遂的案子在押,就是溫欽煌的案子,我幫會長辛○○討債(見本院前審卷2第216頁)。證人朱志強於本院前審證稱:是我槍殺溫欽煌的,是董智泰要我警告他,我不知道溫欽煌與辛○○有債務糾紛(見本院前審卷2第217頁至第218頁)。2人所稱縱屬實情,亦僅能證明被告未涉及上開殺人案件,尚不足為被告未主持、操縱太陽會之依據。另證人吳錫聰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有參加太陽會,擔任副會長。我有透過辛○○認識甲○○,但沒有受他指示做任何事。我就任副會長後,甲○○從未參與、指揮任何太陽會的活動(見本院前審卷2 第317頁至第321頁)。證人莊葦於本院前審證稱:我透過辛○○認識甲○○,後來一起做生意(見本院前審卷3 第26頁至第27頁)。惟證人吳錫聰、莊葦於本院前審所證,與合法監聽蒐證之電話錄音證據不合(通訊監察書與逐字譯文附於本院前審卷 3,譯文如附件),亦均不足採。 (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曾盈富、丁○○、賴應山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既均經具結,並與被告同屬太陽會成員,自無誣指被告之可能,所為證言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至被告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員警張金賢,以查明內政部警政署93年 1月27日所檢送之太陽會組織架構圖,其依據為何。惟本院並未援引上開太陽會組織架構圖作為對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且本件事證已明,自無傳喚證人張金賢之必要。 五、論罪科刑部份: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移送併案審理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份雖未經起訴,然與起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份係同一行為之繼續,為繼續犯,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應併予審判。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總統於85年12月11日公布,於同月13日施行。被告於施行後 2個月之猶豫期間內,並未脫離組織及向警察機關登記,被告仍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論處。至被告在上開條例施行前之參與該犯罪組織行為,雖亦構成刑法第154 條之犯罪結社罪,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前述刑法妨害秩序罪之特別法,被告同一行為既繼續至特別法公布施行後,自僅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法論處,毋庸就被告前此之參與犯罪結社行為另依刑法規定處罰,辯護意旨稱被告僅成立刑法之犯罪結社罪,尚非可取。 (三)次按犯罪組織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者間,性質上為共犯,結夥犯之另一種獨立處罰型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並就其管理階層與非管理階層,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訂定刑責,而參與犯罪組織後,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以前,均應認係犯罪行為之繼續,倘繼續犯罪中,因時間經過,由管理階層退為非管理階層,或非管理階層昇為管理階層,或於管理階層中更動其職務,仍屬同一集團性犯罪行為之繼續,並依其行為經過論以情節較重罪名,尚難認為係2個或2個以上獨立之犯罪行為,而論以數罪(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6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因在出國前係主持犯罪組織,在出國後係操縱犯罪組織,故併列被告主持、操縱犯罪組織,並非認其係數個行為而論以數罪,而被告否認犯罪並未於偵查中自白,無從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原審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院80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判決於81年 4月8日宣示後,81年4月23日另案入監服刑,將太陽會交由當時副會長乙○○主持,迄83年6月1日假釋出獄,至83年8月1日被告自任昊皇國際機構總裁仍擔任太陽會會長之期間,仍參與太陽會事務(詳如下述),原判決認被告亦有此部份犯行,並適用累犯加重其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份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害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在假釋中仍繼續操縱犯罪組織;惟被告身體健康不佳(見卷附病歷資料),及被告之胞弟吳桐茂參與本件太陽會犯罪組織結社部份,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量處被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3項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至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係規定:「犯第3 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第1項)。犯第3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第 2項)」,立法在對組織本身及其成員財產,預作特別規範,並未要求法院於判決宣告發還被害人,因被告係分得近2000萬元,數目不明確,無從宣告發還,併此敘明。六、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不另為免訴與無罪諭知部份: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涉事實欄一部份犯行,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惟查:被告自75年間至81年4月8日之間,所涉首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及公共危險等罪部份,經本院於81年4月8日,以80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年6月後,再經最高法院於81年 9月10日,以81年度臺上字第4574號案件,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並處以有期徒刑 6年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此部份業經判決確定。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因裁判介入而割裂,其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及於事實審宣判日之前。因此,在本院91年4月8日宣判前之行為,即為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惟起訴書及移送併案意旨書均將之再行列入,並未為排除說明,屬於重複起訴,該部份既經判決確定,就此部份,原應諭知免訴,惟此部份與前述有罪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份,既具有繼續犯之關係,為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二)再本院80年度上訴字第4564號判決於81年4月8日宣示後,81年 4月23日,甲○○因另案入監服刑,而將太陽會交由當時副會長乙○○主持,迄83年6月1日甲○○假釋出獄後,至83年8月1日甲○○自任昊皇國際機構總裁仍擔任太陽會會長之期間,因乙○○自稱會長,嗣後引發新舊太陽會之爭,足見甲○○之在監期間至83年8月1日,如仍參與太陽會事務,即無日後之新舊太陽會之爭與被告甲○○另在臺北市○○○路成立昊皇國際機構之必要,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於在監至83年8月1日之此段期間,仍參與太陽會事務,亦未見公訴人舉證證明,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此段期間既無從證明被告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份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份屬繼續犯之法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國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00000000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00000000元以下罰金。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 3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附件:合法監聽之逐字譯文 監聽曾盈富電話錄音勘驗筆錄(91年10月23日) 監聽電話:000000000 監察對象:曾盈富錄音帶 A:曾盈富 C:吳錫聰 B:大哥 A:喂。 C:喂,在睡了嗎? A:ㄟ,喂。 C:他這... 他這... 他這這樣... 新聞這樣子播,你不如明天叫川原安排一下人,就直接直接... 直接去跟他... 跟他會面就好了,知道沒? A:好啊,我沒...我又沒...沒傳我啊。 C:他那裡,他有報出來啊,電視上不是這麼講嗎,喔,他說是說綽號喔。 A:沒有,他是說名字。 C:說名字,有說你的名字嗎? A:有啊。 C:有說你的名字,那你直接去他那邊啊。 A:沒有,他沒有,他又沒傳我去,我為什 麼要去,他如果說有 傳票來我就去... C:喔。 A:這波只有紅猴和水牛而已。 C:喔。 A:都沒有我的名字,也都沒有... C:喔。 A;也沒有傳票。 C:你在那裡?在臺北還是在那裡? A:我在川原他家。 C:喔,你那個律師你要去安排一下啦,我跟你說,你昨天,你今天... 你...,你今天...,都沒有安排律師對吧ㄏㄥ? A:我都不知道他們到底誰被捉到,都... 都不是我們... 我們週邊的人,我們... 所以不知道誰被捉到就對,只是看到新聞... C:喔。 A:一下子說(報)3人... C:喔。 A:一下子說(報)14人呀,我都不...不知道是誰的小鬼... C:喔 A:被捉到,都... 都是十多歲的小鬼嘛... C:喔 A:是,後來報紙刊出來,我知道是謝金峰及「落褲」,喔。 C:喔...。 A:啊,ㄏㄟ,都是基隆那邊的小鬼。 C:那你知道,明天要快安排呀。 A:我是怕他們明天有沒有, C:ㄏㄥ A:明天一早才會送法院,所以我叫人明天去事務所看一下。 C:嗯,嗯。 A:... 去士... 士... 士林法院看他們有... 他們有收押還是交保。 C:嗯,嗯。 A:如果... C:啊,那個誰... A:嗯。 C:啊,那個誰,水牛及紅猴都...都有傳單來嗎? A:因為... 因為昨天... 昨天的一早有沒有,八點多發傳票去,叫他們說中午2點要去二分局說明,這樣子。 C:有就對了,有單子來就對了。 A:有二分局調的單子。 C:基隆的就對了。 A:對、基隆的。 C:ㄏㄥ。 A:ㄟ。一早,一早去的... C:ㄟ。 A:一早8點單子送過去給他們,叫他們下午2點去... C:ㄏㄥ。 A::落褲及阿峰可能就是這樣子去二分局這樣,就這樣被扣押。 C:就這樣調到喔。他們也都還沒回來嘛? A:還沒。 C:你是知道他們還沒回來嗎? A:都還沒回來,全部都還沒回來。 C:全部都還沒回來嘛。 A:可能之後才有移送的樣子,現在還在捉人,我聽說他是捉3 天啦。 C:ㄏㄥ。 A:ㄟ,湊3天啦。他們是今天一早6點... 昨天一早6點開始掃 嘛... C:嗯。 A:...5點 C:嗯,嗯。 A:...ㄏㄟ。 C:嗯,你去跟他說,你那個誰, A:ㄟ。 C:那個... 那個... 那個... 水牛部份,你要... 你...,我 看你... 你可能... 你(不清楚)... 不太厲害嘛,你要去... 因為我的小鬼知道基隆很多人在那裡,你知道嗎,對吧? A:沒有。 C:... A:很多人都是落褲那邊的小鬼和阿峰那邊的小鬼。 C:不要...不要太(譯音:貼)。 A:嗯。 C:那個家明(譯音:三)都他... 都他... 他... 都他,當作他啦... 他...。 A:啊,都沒有人被捉,這裡都沒有人中(被抓)。 C:不能說都沒人被中(捉)啊,你現在若變成我們中(被捉)呢? A:對啊,他...,而現在是...,因為說,他們好像是因為... 這時候好像是因為說... 是他們的通聯有沒有,他們調那些小鬼的通聯有沒有,去找... 去找那個誰,其其他們這些人... C:喔。 A:...抓都抓基隆的這些人去。 C:喔。 A:ㄏㄟ啊,啊... C:啊,啊,沒有啊,你要幫水牛想,到底他這樣,跟他沒關係,他這樣... 到底他... 他會不會中(被抓)。 A:我...我是有跟川原說, C:ㄟ。 A:川原是說,川原的意思ㄏㄥ,不用... 是說先不用理他,傳票如果再來,我們再過去。 C:嗯,嗯。 A:我那天才跟他... ㄟ。 C:嗯,你等一下。 B:遇的到的啦,喂。 A:喂...。 B:你趕快去...(不清楚),我告訴你... A:ㄟㄟ。 B:啊,水牛的事你也要關心一下... A:有,啊。 B:你現在... 你現在應該跟水牛通一下... A:我有啊。 B:所有基隆被捉走的小鬼,會不會卡到他,會不會? A:沒有,這跟他沒關係,他都沒...都沒...沒有他的事。 B:都沒他的事? A:ㄟ。 B:喔,他調的人,一個都沒有就對了。 A:沒... 沒。他剛,他... 他一直好像有一支電話喔,他電話是電話出毛病嘛... B:... ㄟ。 A: 跟... 跟他其其調小鬼那支電話出毛病的,給他... B:跟誰? A:給他... ㄟ,就是調小鬼嘛,就是調基隆這些小鬼,這些全部調動這些小鬼,這支電話出問題。 B:ㄟ。 A:這支電話跟我們都沒通(聯絡),所以他... B:ㄟ。 A:... 他只... 只有抓... 抓到的都是基隆的這些小鬼的電話這樣。可能是老泰... B:啥? A:... 變做說他去調度的電話出問題的樣子。所以,變做他調度,我們都沒跟他通嘛(聯絡),我們都沒跟他那支電話通(聯絡)嘛。他那支電話可能老泰拿的... 那支電話出問題吧。 B:誰拿的。 A:這支電話好像是老泰在調度這些小鬼,這支電話出問題的樣子,應該... B:喔。 A:這支電話出問題的樣子... B:喔。 A:ㄏㄚ,ㄟ,我們都沒跟他通嘛。 B:水牛呢? A:水牛也沒跟他通啊,水牛現在也跟我在一起。 B:喔,我現在是擔心說,他捉到的十多人有人會去卡到他,會不會? A:捉到他是應該不至於,他們這些都是... 都是... 這些是「落褲」他們這些,我們都是代表一個,他們基隆一組小鬼,一個代表頭跟老泰聯絡嘛。我們都交代他說若有什麼事情跟老泰聯絡。我們都是... 交代他聯絡...。 B:調度基隆那支手機出問題。 A:ㄏㄟ啊,應該是這樣,要不然...我們不可能,從頭... B:...(不清楚)。 A:都沒有那個,ㄟ。 B:那你明天跟川原研究一下嘛。 A:ㄏㄟ,ㄏㄟ。 B:啥? A:ㄏㄟ。 B:跟川原研究一下嘛... A:ㄏㄟ。 B: 跟那個律師研究一下,你和水牛是不是最好還是,水牛是 傳票吧對不對? A:對,和紅猴。 B:紅猴也是傳票。 A:ㄏㄟ。 B:是不是連律師也帶去。 A:沒有,他這個是今天... 早上,是一早喔,我們收到消息啊B:嗯。 A:我昨天半夜就收到消息,說.. 說5點要大掃黑,要針對我們公司嘛所以我那時候... 我就先叫川原來跟我在一起啊,所以那時...,結果五點就開始行動的時候,動作ㄟ,開始走 的時候,我那時已經,早上就開始一直說... 說收網說捉到這些人...。 B:啥? A:他就一早... 一早就開始收網嘛。開始收網的時候,變成說,他抓都抓基隆的。中山的我有打過去問,中山說... 說今天沒有動作,所以就表是說中山的都沒有要動作嘛,中山...中山警備隊都沒有要動作嘛... B:嗯。 A:市刑大...。 B:報紙怎麼...怎麼一直寫你跟太保是什麼意思? A:他這就好像...,他... 他也沒... 沒什麼證據啊。就像他 之前好像... 他... 應該若說... 早就鎖定就對了,太保出國那天應該就被捉走了。 B:對啊。 A:對啊,現在變成他... 他應該是都沒有鎖定,對這些通聯這些,算... 算說他因為,... 知道我們...,因為我們這些 都也可能常在聯絡這些事情啊,變成... B:喔。 A:他一直認為是我們,就一直唬我們,唬到我們被他們,看我們要出去要限制出境或怎樣,就... 就把他們扣留起來。水牛這個是早上發傳... B:啊。 A:叫他下午2點去二分局說明這樣子... B:嗯。 A:... 水牛他... 他接到傳票已經來不及了嘛,已經超過 2點了,所以水牛就沒有理它了。 B:喔。 A:ㄟ。 B:喔,不理不可以啊。 A:沒有,不理它,川原的意思是說等他再寫傳票來。他如果... 他如果再寄傳票來...。 B:啥? A:川原... 川原的意思是說等他傳票再寄過去,我們在過去即可。 B:喔,喔。我們... 我們不用自動到案就對了。 A:ㄟ,不用自動到案,對,ㄟ。 B:啊,自動到案不是比較好嗎? A:沒有,沒有關係,你又沒有收到,他... 他他們叫他 2點要到,結果他接到傳票已經到5點了,啊,5點... 我們...。 B:啊,知道誰幫他簽的? A:二分局簽的。 B:沒有啊,家裡由誰幫他簽的? A:他家裡是... 今天家裡跟他通知的時候是下午的時候,我沒問他。 B:我知道啦,我是說家裡的人就不用給他簽,人不在家,你要.. 要叫我給他簽什麼。 A:他好像沒簽的樣子,我問看看。 B:喔。 A:他好像是沒簽,他好像說在家裡... 在家裡... 家裡那個印鑑那兒...。 B:我知道啦。我告訴你,你現在ㄏㄥ,ㄏㄥ... A:ㄟ,ㄟ。 B:你和川原的這個... 這個... 這個... 這個... 這裡的律師ㄏㄥ,那個誰...,主要這些,你啦... A:ㄟ。 B:...太保啦,有沒有... A:ㄟ。 B:... ㄏㄥ,你... 你,太保不在你叫他老婆去,叫他們....他們(不清楚)排解嘛,對不對... A:ㄟ,ㄟ。 B:叫他們委任書都寫好,你的,還有... 紅猴的、還有水牛的... A:ㄟ,我知道。 B:這樣你聽懂嗎?啥? A:有,我知道...我知道... B:你... 用好... (不清楚)好起來,啥? A:我知道,我知道。 B:... 還有... 還有裏面那些,你再帶人研究一下,裡面有刑求的如何處理。還是14人都要請律師還是怎樣。你問..., 在跟川原研究一下明天...,你... 你看是今晚打給他還是 怎樣? A:嗯。我現在...我現在跟他在一起。 B:跟川原在一起。 A:嗯。 B:啥? A:啊,對。 B:你跟... 跟他研究清楚再打來給我,對啦。 A:這樣喔。說好... B:如果經... 如果經費...,你一樣打這支嘛,如果是經費的 問題,你要... 我們不是有我們不是有1筆400的要進來,我們就可以... A:對,對。 B:對啦。 A:好。 B:不用考慮經費的問題。 A:好,大哥我知道。 B:好吧? A:好,好,好,我知道。 B:你再跟川原研究清楚。 A:好,大哥,他今天的意思是說,他因為今天會抓,他可能是,他下午動作,正收網的時候有沒有,收網之後,可能今天可能沒送法院,可能明天一早才會送,送之後,變成說,小鬼他現在可能筆錄做完了,讓他們進去拘留室休息啦,可能明天早上我叫人去士林派出所、士林地院那兒,還是看地檢那兒,看他們有沒有交保,若沒交保我們就去律見這樣,叫律師進去律見,問看看案情這部份如何處理。 B:你沒... 沒委任如何律見。 A:有啊。那我們明天... 當場去... 去那個看守所才律... 才委任書寫下去直接律見這樣就可以了。 B:喔。 A:ㄟ。 B:好啊。 A:大哥... B:嗯。 A:啊... B:那照...照你... A:我知道,我知道,我處理,我等我明天處理,看是怎樣。我再打過去。 B:啊,好啦。 A:好。 B:好。 A:大哥你早點休息。 B:你... 我跟你講,你要... 法律層面... (咳嗽)... 先跟川原.... 川原研究... 研究清楚。 A:我知道,我知道,今天我在這裡都跟川原在研究這個。 B: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水牛,根本跟水牛沒有關係嘛? A:對啊,對啊,跟水牛都沒關係,對啊。 B:裡面一個人都沒有關係嘛? A:對啊,水牛他家都沒簽的樣子。你家那張傳票沒簽吧,沒嘛? B:嗯,嗯。 A:沒有,水... 水牛他那個傳票沒簽啊,他說他那是直接交給她,她母親就收下來,沒有簽收。 B:(髒話),這些垃圾,(髒話)那... 那,水牛的部份,川原... 以川原來說他沒有什麼事嘛。 A:川原說他沒有事啦,他說這不要緊啦。 B:啊,幫派,幫他媽的,榦你娘,臺灣省那有什麼流氓幫派。A:對啊。 B:臺灣這時就沒有幫派,哪有什麼幫派,臺灣這時哪有幫派。A:(笑),對啊。 B:啥? A:(笑)。 B:啥? A:對啊,他這有的... 有的不知道怎麼抓的,不知道... 算是...。這一波要掃黑,就叫你說要快來,你過來就把你捉起 來。 B:ㄟ。 A:變成這樣。 B:ㄟ,啊。 A:ㄟ,啊,就這樣也不知道。 B:啊... 啊,若... 若... 若那個... 那個... 是怎樣,水牛... 水牛是怎樣。 A:水牛也是,有單子又來,現在也不用去啊,等要有第3張傳 票來再過去就好了。 B:水牛是要面對還是不要面對? A:水牛...川原意思是說這張不要理他,等下1張。 B:沒有啦,下1張,還是...再下1張要面對還是不要面對? A:水牛喔,水牛我覺得是能夠去面對啦,我們律師到時已經 ... 到時候也知道明朗啊,案情是調查到怎樣... 我們... 。 B:我知道,你要跟川原研究,看是要去面對還是不要面對。 A:ㄟ,好。 B:啥? A:我知道。 B:啥? A:大哥,我知道。 B:最重要的是二號啊,你弄好了沒有? A:有啊,我有在弄。 B:弄好了,叫人交出來嘛,來我這邊... 幫你弄,你那邊是要怎麼弄嘛? A:ㄟ,ㄟ,好。 B:你這邊有沒有辦法幫他弄?啥? A:我是現在委任... 自己研究一個方式出來,應該是可以過,變成這時大家都在找人頭,應該是可以過,ㄟ,處理好,這些錢就可以不用多花了,我們下去處理就可以了。反正現在...。 B:現在問題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對不對?現在想到的事情不是... 今天可以做的事你就不要明天做嘛。 A:嗯,大哥我知道,大哥,我知道。 B:啥? A:好,大哥,我知道。 B:(不清楚)...。 A:現在我們都有資料了... B:啥? A:都有資料了,現在都有資料在了。 B:人都找到了? A:ㄟ,有找到人了 B:啥? A:有啊,有找到人。 B:啊,你有把握嗎? A:有啊,他現在是... 我們現在是說,我叫人去弄這個... 這個... 應該是有辦法處理。這2天就... 就有消息了... B:喔。 A:我先搞「支仔批」這邊,ㄟ。 B:好啦,那要快...快處理,不然到時候ㄏㄥ,我跟你說... A:我知道。 B:到時要是... 人家要是... 要是... 要是人家喊網子束(收)起來我們就彈不得。 A:大哥,我知道了,大哥,我知道。 B:啥? A:好,好。 B:ㄏㄥ? A:好,好。 B:不然你看怎麼辦。 A:好,好,我知道。 B:啥? A:我知道,大哥你早點休息。 B:你差不多,ㄟ,...。 A:...。 B:差不多ㄟ...你現在是在事務所還是怎樣?還是怎樣...? A:沒有,我現在正好在他家。 B:啥? A:我現在在他家,我在...我在...我現在在... B:不是啦,我是說他們那些小鬼是都在事務所還是不是? A:不知道。他們... 他們這邊這兒這些那時晚上就對了..., 不知道。 B:啊,你剛才問是在哪裡(與旁人說)?(旁人:士林看守所),士林看守所ㄋㄟ? A:還是明天叫人律見啊,明天我叫人過去律見... 寫委任,問看案情是為什麼問那些? B:啊,順便... 順便是不是那個...,是不是... A:是不是... B:是不是收押也不一定嘛,11點才送過去? A:這樣喔。 B: 你問川原這是什麼意思? A:11點才送去喔? B:ㄟ。是什麼意思?確定了沒?還是明天才確定? A:那... 那,應該是確定了。11點...11 點送去,現在應該是確定了,現在沒出來就是確定嘛。 B:怎麼說? A:嗯,剛才那時我們問那時是...1 點問時,那時是都還沒出 來。 B:1點,對...,啊,11點,11點也有可能不... 不給他... 明天... 明天再處理不行嗎? A:若在... 若在法院,應無法這樣,你人若... 若送派出所 ... 可能就... 就送派出所啊。不知道...,我一早。一早 就...,叫他們就馬上... 馬上去... 去看,看那個... 黑 板有沒有那個... B:嗯。 A:黑板如果有... 那個... 再決定看要律見還是看裏面的人,看... 看怎麼... 處理這樣。 B:那這樣到底這樣,川原的判斷是怎樣,是全部收押嗎?還是怎樣? A:應該是全部收押。要是說沒給他... 要是說到這時,要是說11點就送到事務所去... B:11點送去。 A:應該是全部收押。 B:全部收押? A:ㄟ。 B:... 沒能弄,要不然,那你明天再處理就好,不然這樣弄(似旁人:... 這個時間也都是要... (不清楚) B:嗯? (旁人:這個時間也都是要... (不清楚)) B:不是啦,他,你...。值日檢察官一定是... 一定是要裁決 。 A:對,他要裁決,對啊。他不能超過24小時。 B:(...不清楚),啊。 A:不能超過24小時。(旁人:...(不清楚)) B:對啊,他... 又不給你裁決... (旁人:... (不清楚)) B:裁決,你要是說可以交保,把你放籠裡,你明天... A:嗯。 B:對啊,24小時都能夠...,ㄟ。現在我們又不知道裁決的怎 麼樣啊。 A:對啊,變成一早... 我叫他們,一早... 一早的時候就馬上去看。 B:好啊。 A: ... (不清楚)。 B:你要... 要...。跟誰,跟川原研究一下,你...,太保的部分啦,你的部份,還有那個誰...。 A:他說不要緊,他說應該都不要緊。 B:和水牛的部份,ㄟ。 A:ㄟ啦,他說都沒事啦。他說這... 這,若有事情,我家又沒去啊... B:ㄏㄚ。 A: 我家那裡,全部都沒動作。連傳票都沒有去... B:喔。 A:我住那兒、我母親那兒,都沒有啊。 B:嗯。 A:應該... B:為什麼... A:...是不要緊。 B:為什麼水牛有? A:水牛是因為基隆二分局早就給他...,說太陽會基隆是算總 部嘛,所以要掃太陽會他就會全部先從基隆下去盯,因為基隆這次調... 調度很多人過去嘛。... 去... 去處理... B:啥? A:...處理這些事情。 B:那有啦,基隆哪有很多人啦? A:有,基隆... 基隆過去... 去... (似與旁人對話:去幾人?旁人:90人... (不清楚))差不多30人啦,總共過去90人。 B:對啊,啊,基隆30人啊,基隆30人裏面都藏... 藏,都跟落褲... 落褲...? A:落褲他們。 B:我知道...知道...知道...一個都跟....跟水牛沒關係。 A:對...他...他這邊這兒,水牛這兒是....是臺北這邊這些... B:喔。 A:ㄟ。 B:嗯,嗯。 A:所以他那邊,較沒關係。 B:嗯。 A:ㄟ。 B:嗯,啊,沒有,... 他有沒有叫1個、半個嗎,都沒有還是 怎樣? A:有啦,這邊他是有,他是有... 有叫啦。他自己... 自己就去叫幾個去... (不清楚),幾個而已啦。 B:幾個而已。幾個,是會不會供他(出來)嘛,現在問題是這樣。 A:我想他被抓去了,他這麼久都沒...沒有事情啊。 B:喔...喔。 A:他現在都沒(供?)他的人,對啊。 B:嗯,嗯。 A:他... 他供他的人,我都知道了嘛...,一早我都... 他電 話打給我... 啊,... 正好電視報3個,抓到3人,等一下說被抓到8個,抓到... 抓到十幾個啊。 B:嗯。 A:啊,都... 都沒消息說是不是誰的小鬼?所以說,我說,應該是說,可能是(照外圍?)還是很少個?我們都不懂這種。 B:嗯。 A:所以我沒辦法去掌握啦。 B:好啦,那我知道啦。嗯。 A:ㄟ。 B:那你今天遇到,你看說十幾人中有哪幾人是我們要... 要去處理的。 A:我知道,我知道。 B:啥? A:大哥,我知道。 B:你把它選起來。 A:好。 B:還有1個是誰,還有1個是誰? A:有落褲ㄟ。 B:有1個...啥? A:落褲ㄟ。 B:ㄟ,落褲你要..(不清楚)。 A:ㄟ,我知道,還有... 還有阿峰啦,落褲,阿峰啦,還有1 個... B:阿峰...阿峰...,阿峰是誰?誰是阿峰啊? A:就是...就是那個阿峰啊,謝金峰。 B:喔。還有誰? A:還有1個,還有「碰米」他...他的姪子「其其」。 B:喔,喔,你最少也要處理這3人。 A:嗯,我知道,我知道。(旁人:落褲、阿峰)。 B:嗯,阿峰啦,還有其其、落褲,你都要給他處理,。 A:大哥,我知道。 B:我聽說有..有人被弄去,不是嗎? A:應該...沒有吧。 B:啥? A:有人被弄去? B:ㄟ。 A:沒有勒。 B:都沒...都沒...都沒...都沒去...沒修理? A:沒有啊... B:啥? A:修理的部份,我是沒看到,他... 他.. 他這部份... 應該 都... 都... 都沒有那個吧。 B:怎麼說? A:我們不了解,因為... 因為我們那兒那時我們.. 我們.. 我們都不知道他們到底,崁保那兒是有2個小鬼被... 被抓去 。 B:對啊,那邊不是說有被... 被弄? A:被弄?不知道喔。 B:啊...有去弄嗎?你也沒有(... 不清楚)... A:ㄟ,不知道。 B:喔。 A:ㄟ。 B:好啊,好啊。 A:要不然,大哥你早日休息。 B:啊,好阿,向川原問好ㄟ。 A:好,大哥,我處理好再打給你。 B:好。 A:好,好,大哥再見。 監聽趙啟全電話錄音勘驗筆錄(91年9月14日) 監聽電話:0000000000 監聽對象:趙啟全 A:土水 (趙啟全) B:吳錫聰 C:辛○○ D:甲○○ ................. ................. (不清楚,共約2分21秒) B:....... 一些事情要做一些處理,你知道嗎?... (不清楚)對啊,他... 他(指丁○○)跟你都有在聯絡,我都比 ... (不清楚),你跟他說一下這樣比較好吧。越來... 越來這樣下去是難看,你知道嗎? A:他... 他有... 跟我... 啊... 啊,... 那個... 他就,就說... 說... B:說什麼? A:他就說他也會... 也... 一樣過去啊。... (不清楚) B:... (不清楚)站在旁邊勒。(不清楚)...,他就不陪你 ,他會過來,啊。他到底心裡在想什麼,對不對。(指丁○○不認同舊太陽會,公祭不與舊太陽會成員一同公祭)。對啊,你應該要分清楚,你自己一定要做出來,不要只是嘴上說說。他只是叫... 叫一堆人躲在那邊一直說... 說..., 現在搞一搞做出來是這樣啊,怎麼行的通。 A:嗯。 B:對啊,再來,說難聽一點,我這邊如何處理? .....(雜音嚴重,不清楚) A:嗯。 B:是不是這樣。 A:嗯。 B:對,這方面你也要是避免,你這什麼意思?他到底心裡在想什麼?你自己要... (不清楚) A:嗯。 B:這樣子能通嗎?一定行不通的。 A:嗯。 B:你擱來 (再來)不要說大家都沒... 大家都沒顧及故情,大 家相處那麼久了。剛好趁這件事做... 做一個整理。 A:嗯。 B:好不好? A:嗯。 B:好啊,你等一下,你... 你等一下,我叫長仔(指太陽會會長辛○○)跟你講一下,叫他跟你講。 B:嗯。 C:喂。 B:嗯。 C:富哥。 B:嗯,嗯。 C:已經整理到這樣,我是說你立場ㄏㄥ,自己要站好,像阿寶(指丙○○)這一些背骨(指背叛)的這一些人呀... A:ㄟ。 C:... 改天遇到的話就不要跟他們說了。 A:好啊。 C:對吧? A:好啊。 C:不然遇到的話,該修理應當也是要修理。 A:好啊。 C:啥?這樣子比較好啦。 A:好啊。 C:ㄏㄥ。 A:好啊。 C:等...等...等那個誰...。 A:那天他們... 他們... 他們,那天他們... 他們叫我留下來我... 我就不要了。 C:喔。 A:我就說不要啊,我要回家了。 C:喔。 A:他們後來有說... 啊... 要回去了... 怎樣... 我就說... 沒有啦... 我要回去了。 C:那些也不用怎麼交陪 (來往)了,那些... 大家... 大家立 場站好,大家... 大家... 才會好... 事情才會好做啦。 A:好啊,好啊...(不清楚)。 C:對啊,你如果要跟他們在一起,這邊也要在一起,這樣我就很為難了嘛。 A:嗯...(不清楚)。 C:啊,回去喔,一些細節喔,我叫我們副座 (指吳錫聰)回去 再跟你講。 A:好啦, C:ㄏㄥ ? A:好啦。 C:ㄏㄥ? A:好啊。 C: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A:什麼? C:...大哥現在要跟你講話。 D:土水仔。 A:嗯,大哥。 D:ㄟ,我看你有一點...搞不大清楚你知道嗎? A:啊? D:我看你有一點搞不大清楚啦。 A:ㄟ。 D:太陽會只有1會而已,沒有那個2會的 (指新舊太陽會)。 A:對啊,我...。 D:這些人都屬於是叛徒啦。 A:嗯。 D:都是一些背骨小鬼,你跟這些背骨小鬼交陪是什麼原因,你說給我聽,啊,沒有啊,你現在是全靠過去還是同... 還是同... 同情,你... 你現在是認定他們還是認定我,你也 ... 你也,你也分清楚一下。 A:我那會,我哪會。不會啦,我...我...我啊 D:啥? A:我...我那會分不清,一定分的清的。 D:啊,對啊,我講給你聽,分的清你就... A:啥? D:不要跟阿劍在那裡「啼啼吐吐」(指扯不清),1200人(?)站在那裡,你躲在那邊是什麼意思,你是太陽會還是不是。你怕管訓、怕(音:ㄒ一ㄠ(2聲))、怕鼻、你不要去 嘛,這次也不用去,ㄏㄚ?戴1支墨鏡,我越看越「肚爛」 。 A:嗯。 D:ㄏㄥ?對不對?...(不清楚) A:嗯。我不... 我不知道他... 他沒... 沒有... 沒有... 沒有... 沒有要上去,你知道嗎? D:喔,他沒有要去,你跟他聊天聊半天... A:.... D:...怎會不要上去。 A:我不知道他沒有...沒有要上去哩,你聽懂嗎? D:沒有啊,對啊... A:這個我不知道啊。 D:...(不清楚)。 A:我是說... D:這什麼招你說給我聽? A:...他那個啊... D:喔,對啊...。 A:我...(不清楚)。 D:你看你是不是連你...是不是連你也被他擺道,ㄏㄚ? A:我不知道... D:啥? A:不知...不知道說他沒上去呀。 D:喔。 A:他沒上去。 .....(不清楚) A:嗯。 D:啥?是不是這種說法? A:嗯。 D:... (不清楚)... 怎麼能過啦... 對不對?我跟你講啦,反正我只跟你講一句話就對啦... A:嗯。 D:...ㄏㄥ?若要報太陽只有認定阿勇才有.. 才有算。 A:嗯。 D:ㄏㄥ?因為會長只有阿勇啦... A:嗯。 D:...剩下的都不用講,對吧? A:嗯。 D:...都是,都是太陽的元老。 A:嗯。 D:對吧?都已經這些少年仔交待下去是一定尊重的嘛,對吧?剩下這些人你們立場要表明好(清楚),你不要啊,阿寶也是你的朋友,這邊也是你的朋友,不可以這樣啦。 A:嗯。 D:你這樣...這樣聽懂嗎? A:我聽懂啦...(不清楚)。 D:... (不清楚),大哥「肚爛」的人你是不是要跟著... 放著(跟著)「肚爛」。 A:我知道。 D:啥? A:我知道。 D:你跟那些背骨有什麼好相處的你說給我聽啦? A:嗯。 D:喔,簡單明瞭就是這樣,難道不是這樣嗎? A:對。 D:ㄏㄥ。 A:對。 D:你就剛好這時候不能出國,如果可以的時候,我們... 我們那個... 一些事情你就... 就... 就會較清楚,你知道嗎?A:我知道啦。 D:我如果等... 等你說... 說,你如果說,旅遊簿辦好還是什麼,出來(國)時遇到大哥你就知道。 A:好啊。 D:一些情形你就能較瞭解一些。 A:嗯,我知道啦。 D:你現在聽都是這一句、那一句、那一句、那一句,你湊不合的啦。 A:嗯。 D:但我跟你說一個原則,就是背骨的就是背骨的啦。 A:嗯。 D:對不對? A:嗯。 D:如果說帶小鬼都這樣子帶的時候,你下面的小鬼都聯合起來對付你,那你不是要倒的倒? A:對啦。 D:啥? A:我知道。 D:簡單2、3句話你就很清楚了嘛,對不對? A:嗯,對啦。 D:啥?現在是怎樣,太陽會是「褲落」才有算,我不算就對啦?不可能有這種事情發生的,我告訴你。 A:我也不可能認同,我也不可能...(不清楚) D:對啊。 A:...對吧? D:就是說太陽... (不清楚),只要說是反叛大哥的就是你的敵人嘛,你要有這種心態才對。 A:對啊,那天我們花蓮這裡,工作什麼...,人家... 人家聽 到我在處理... (不清楚),怕說...,說要叫「褲落」跟 我說,我就叫他說我剛好... 我剛好... 我剛好(音:瞧一故),(髒話),我那有信他。他又... 又不是我的... (不清楚)。 D:他只有派阿熹,不然要派誰... A:啥? D:對吧? A:啥? D:如果有去的話,修理他剛好而已... A:我...(不清楚)。 D:這交待你呀。 A:我沒...沒... 沒遇到,遇到我就先向他那個... D:對啊,阿熹如果要談這件事,你先把他擄起來再說。 A:嗯啊,我知道,我知道。 D:你等一下。 A:好。 D:你差不多清楚了嘛。 A:嗯。 D:我叫阿勇仔跟你說,ㄏㄥ。 A:好。 D:嗯。 A:好。 C:喂。 A:喂。 C:喂,嗯。 A:嗯。 C:那個... 那個如果沒有過去的時候你要稍... 稍微那個一下。 A:我知道,我知道。 C:誰呀? A:啥? C:我叫「褲落」出來再講... A:嗯。 C:一定叫阿熹出來代表,你知道嗎?。 A:你是說如果「褲落」交待阿熹就擄。 C:你就交待要擄,要讓他...(不清楚)。 A:有啊,我有...算我有說難聽的他們就不敢與我聯絡了。 C:喔,你現在變成說有那個機會有看到要...,大家要... A:他們那個... C:大家...就要那個。 A:他們... 他們那邊... 他們那個(音:共三)要叫「褲落」跟我說,好像「褲落」要打我的樣子,(髒話)。 C:對啊。 A:我...我... C:這樣... A:我..我已經說了,「褲落」我絕對不那個的,對吧。 C:嗯。 A:「褲落」... 「褲落」... 我哪有... (髒話)。他的做法我就不欣賞了,我... 我... 還跟他說,我在(音:瞧一故)。對吧?知道就知道啊,對吧? C:我們一路走來,你也知道,我們... 我與阿聰,跟你倆這樣走來,你現在回想起來,那他們有沒有,對吧? A:沒有,那質不同,我一定不認同的,對吧?我那會那個。 C:你還...還多久,還多久假釋? A:還有...還有1年多。 C:喔,還有1年多,喔,好啦,回去一些細節我再叫副座與你 談。 A:好啊。 C:ㄏㄥ? A:好啊。 C:好。 A:好啊。 C:好。 A:好啊,保持聯絡。 C:好。 A:OK,好,BYE BYE。 以下空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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