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2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第一0一九六號,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九八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二十、二一、二三、二五之支票;偽造如附表二編號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七、二四、二五、二八、三十、三一、三二、三八、四一、四二、四四、四六、四八、四九、五十、五二、五三、五五、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之支票;偽造如附表三、附表五之私文書上之印文、署押;附表四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犯貪污治罪條例、詐欺等罪,仍不知自我悔悟,為謀生計,而有下述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偽造支票、常業詐欺等罪之犯行,茲分述如下:(一)廣協盛商行部分:甲○○自八十九年三、四月間起,與不詳身分之成年男女多人組成詐欺集團,基於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在臺北市北投區○○○路○段三二六號虛設「廣協盛商行」,藉以詐取他人之財物,並以之維生,恃以為業。其具體方法為: 1、以其中一名女性成員之照片偽造「盧碧卿」之身分證一張,並偽刻「盧碧卿」印章三枚備用。其後即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偽造「盧碧卿」印文一枚(即附表三編號一),進而持該偽造之申請書,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以「盧碧卿」為「廣協盛商行」之負責人,向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辦理稅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文書),並授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 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甲○○於辦妥廣協盛商 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後,並偽造「廣協盛商行‧負責人盧碧卿」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備用。足以生損害於盧碧卿及主管機關對營利事業管理之正確性。 2、甲○○及前述成員,又於「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偽造「盧碧卿」之署押(簽名)、印文各二枚;另在銀行之「印鑑卡」上偽造「盧碧卿」之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即附表三編號二、三),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冒名「盧碧卿」,併偽造之「盧碧卿」身分證,持向臺北銀行北投分行申請支票帳戶,而領得支票,備供「廣協盛商行」向廠商詐購貨物及付款之用,足以生損害於盧碧卿及臺北銀行北投分行。 3、甲○○及前述成員為便廣協盛商行詐欺之用,由成員之一提供「羅青山」之國民身分證,再推由甲○○冒名「羅青出」,並偽造羅青山之印章一個,委請不知情之陳郁璨向中華電信公司申租市內電話使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甲○○偕同陳郁璨前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士林營運處,先由甲○○在「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內所附之委託書上偽造「羅青山」之印文二枚、「羅青山」之簽名一枚,而偽造委託書(即附表三編號十二),再交由不知情之陳郁璨持以申請附表三編號十二之電話四支使用(裝機地點均在上述廣協盛商行),足以生損害於羅青山及中華電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4、甲○○及前述成員以前述方法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領得支票後,即對外向店家訂貨,並先以借款付訖之方式,以取信店家,待培養信用後,即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冒名「林明德」、「吳德成」、「吳德城」、「吳先生」、「高清榮」、「高莉虹」、「高先生」、「高小姐」、「黃俊偉」、「楊天賜」,共同向附表一所示之二十七家廠商訂購貨物,使各該廠商陷於錯誤而依約交貨。甲○○等人與前述店家交易期間,於附表五之報價單、訂購單、出貨單等文件上簽名或蓋用前述偽造之「廣協盛商行‧負責人盧碧卿」統一發票專用章,表示收受報價、訂貨、收貨之意思,進而交付店家,而行使偽造私文書(各次偽造之私文書之名稱、偽造之印文、署押、內容等,詳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七)。渠等並基於意圖供行為之使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多次,偽造「盧碧卿」名義之支票,交付予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二十、二一、二三、二五所示之支票予店家,佯用以支付貨款(各次詐欺時間、被害人、詐欺之物品暨金額、出面詐欺之冒名、所偽造之支票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編號六之支票背後並蓋有偽造之「廣協盛商行‧負責人盧碧卿」統一發票專用章,係偽造背書)。俟詐得訂購之貨品後,甲○○等人立即以低價將之轉售牟利。嗣至八十九年六月初支票屆期前,即搬走貨品結束營業。 (二)嘉益行部分:甲○○於廣協盛商行結束營業後,賡續同一常業詐欺之犯意,復與前述「廣協盛商行」之部分成員及其他不詳身分之成年男女,另組成詐欺集團,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七○之一號虛設「嘉益行」,以類似「廣協盛商行」之方法詐取他人之財物,並以之維生,恃以為業。其具體方法為: 1、共同基於前述偽造身分證之概括犯意之聯絡,先推由甲○○提供自己之照片予不詳身分者,而以換貼照片方式,偽造「江勝男」之國民身分證一張;另偽刻「江勝男」之印章二個備用。其後即賡續前揭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偽造「江勝男」之印文於「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即附表三編號五),並偽造「江勝男」署押、印文各一枚於「委託書」上(即附表三編號四),冒名「江勝男」,委請(利用)不知情之代書高素真,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持向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辦理稅籍登記,登記「江勝男」為嘉益行之負責人,使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文書),並授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甲 ○○於辦妥嘉益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後,併偽造「嘉益行‧負責人江勝男」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備用。以上所為,均足以生損害於江勝男及主管機關對營利事業管理之正確性。 2、甲○○及其詐欺集團之成員,復持前開偽造之「江勝男」之身分證,於附表三編號六至九所示之時間,先後至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假冒「嘉益行‧江勝男」之名義,申請開立帳戶或進而申請支票,而於「印鑑卡」、「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等文件上,偽造「江勝男」之簽名(署押)或印文,提出行使,而領得支票,以供嘉益行向廠商詐購貨物及付款之用,足以生損害於江勝男及合作金庫新店分行、彰化銀行北新分行、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各次偽造私文書之名稱、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偽造之時間等,詳如附表三編號六至九所示)。 3、甲○○冒名「江勝男」,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向張金英租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七○之一號房屋,作為嘉益行之營業場所,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私文書),甲○○並於其上偽造「江勝男」之署押、印文各一枚(詳如附表三編號十)。進而前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在「公證書」上偽造「江勝男」署押、印文各一枚(詳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另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江勝男」之印文,簽發面額十六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張金英,用以支付租金(偽造之支票詳如附表四編號十三)。足以生損害於江勝男、張金英及法院公證書之正確性。 4、甲○○及以上集團之成員於辦妥嘉益行之稅籍登記或取得銀行支票後,即以類似廣協盛商行時期之方法,向不同之店家詐取財物,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冒名「江勝男」、「吳德釧」、「吳德川」、「李秀華」、「李小姐」、「鄭小姐」、「劉天財」、「馮志安」、「彭正雄」、「楊凱威」、「林志明」,共同向附表二所示之店家訂購貨物,使各該店家陷於錯誤而依約交貨(各次詐欺之時間、詐欺之財物暨金額、被害人、冒名詐欺之名稱等,詳如附表二所示)。甲○○等人與前述店家交易期間,於附表五之報價單、訂購單、出貨單、便箋、估價單、受訂單等文件上簽名或蓋用前述偽造之「嘉益行‧負責人江勝男」之統一發票專用章,表示收受報價、訂貨、收貨之意思,進而交付店家,而行使偽造私文書(各次偽造之私文書之名稱、偽造之印文、署押、內容等,詳如附表五編號八至二三)。渠等並賡續前述意圖供行為之使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多次,偽造「嘉益行‧江勝男」名義之支票,交付予附表二編號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七、二四、二五、二八、三十、三一、三二、三八、四一、四二、四四、四六、四八、四九、五十、五二、五三、五五、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所示之店家,佯以支付貨款(偽造之支票,詳如附表二所示)。俟詐得訂購之貨品後,甲○○等人立即以低價將之轉售牟利。 (三)嗣因附表一編號二六之廠商之業務員魏志宏,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應邀前往嘉益行洽談傳真機業務,發現其中一女性員工與廣協盛商行員工為同一人;另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廠商負責人陳郁璨,行經嘉益行,亦發現除甲○○外,尚有一男一女員工與廣協盛商行員工重複,遂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報警。迨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許,經警方持檢察官搜索票在嘉益行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偽造後未及行使之支票(詳如附表四所示扣案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而同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復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是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之證據能力之規定,係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在此之前,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法院訊問時供述筆錄之證據能力,仍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案係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見原審卷一第二頁),則下列所述被告以外之人供述,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於警詢、檢察官或法院訊問時供述筆錄,因已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渠等之供述自仍具證據能力。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而被告之義務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前述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原審法院審理時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筆錄第一項),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得為證據,應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據其在本院前審審理時之陳述,坦承曾於右揭時、地任職於廣協盛商行及嘉益行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常業詐欺等犯行,辯稱:被告在廣協盛商行工作不到二個月,什麼事都不知道,被告只是被利用當成人頭,並未參與詐騙,只是被脅迫去看店而已,其他的人都抓不到,所以被害人將責任都推給我,本案是被告放風聲出去給警察知道而被查獲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以下之事實(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卷第九頁、第十頁、第二三三頁、第二三四頁): ⒈廣協盛商行之成員提供羅青山之國民身分證給被告,被告即委請陳郁璨,並偕同前往中華電信公司申租市內電話供公司使用。 ⒉被告自稱「林明德」,以每月五萬元在廣協盛商行上班,廣協盛商行有古姓、楊姓、吳姓、黃姓及不詳姓名之女子等人;古姓男子冒名「高清榮」,楊姓男子冒名「楊天賜」、吳姓男子冒名「吳德昭」,黃姓男子冒名「黃俊偉」。廣協盛商行有好幾個負責人。又稱廣協盛所有大大小小之事務由我在做,包括出貨打雜。嘉益行付我十萬元,大大小小事務由我負責。 ⒊被告有交付照片予林志明,以供偽造「江勝男」之身分證。被告曾以「江勝男」之名義,申請嘉益行;到銀行申請開戶時,被告亦有陪同前往。 ⒋嘉益行有四男二女,包括林志明、馮志安、李秀華、吳淑美等人,渠等均知情,約自八十九年八月間開始營業。 ⒌購物之方法,均先以現金付清,以培養信用,其後再大量進貨,並於進貨後立即以四成至九成之價格出清,賣給小盤商。廣協盛商行部分,若訂貨賣出,由被告抽成利潤之一半;嘉益行部分,叫貨者可分得二成,公司分得二成。 ⒍被告曾以「江勝男」之名義租屋;且曾開三十餘張江勝男的支票。 ⒎在嘉益行扣得之東西均係被告所有。 ㈡被告於原審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聲請羈押訊問時自承:廣協盛商行是虛設的沒錯;嘉益行是我以江勝男的名義去申請設立的,廣協盛也是我去申請的;那些人說如果有賺的話會分我一成的利潤,那些人都有案在身,所用的都是假身分;廣協盛部分,進貨後,開給廠商票都遭到退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度聲押字第一○六號卷第六頁)。其於原審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延長羈押訊問時,亦自承:真正收購的人都已經跑了;資金調配及銀行間金錢的往來都是他們處理的,我負責管理貨物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度偵聲字第一○九號卷第十頁)。 ㈢證人許寶莉、吳志彬、曾瑛華、葉炎坤、陳郁璨均指認被告即為在「廣協盛商行」自稱「林明德」之人;證人李紹松、吳盛源、黃素麗、邱文正則指稱被告為「廣協盛商行」詐騙集團之一員;證人黃詠靖、張世通、蕭英明、李文堅、陳家慶、吳啟業、陳榮宗、黃世坤、陳建國、吳茂瑋、陳泥均指認被告為嘉益行負責人「江勝男」;證人施春宏、莊秀彩指稱被告曾自稱「吳德釧」;證人陳國清指稱被告曾自稱「彭正雄」;證人李意興、黃鴻龍、蔡演祥、謝漢銘、黃銘訓、吳春進、阮兩成、王金庭、王玉蘭、戴育修、林宗義、陳忠勇則指稱被告為嘉益行詐騙集團之一員。 ㈣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就渠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有該等冒名之人,向渠等訂貨未獲付款,所收受支票,最後未兌現等情,業據該等被害人於警詢或原審訊問時陳述明確,且有附表一、二所示之訂貨(購)單、報價單、出(送)貨單、銷貨單、估價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證物可按(各次交易之證據及所在案卷之頁碼,詳附表一、二所示)。 ㈤羅青山之身分證曾經遺失,羅青山並不認識被告等之事實,已據羅青山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見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五八號卷第六、七、二十八頁)。而陳郁璨受「羅青山」之託,前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士林營運處,申請附表三編號十二之市內電話四支之事實,亦據陳郁璨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該等電話之裝機地址,均在廣協盛商行之營業所之事實,亦有申請書可按。 ㈥廣協盛商行使用之「盧碧卿」身分證及嘉益行使用之「江勝男」之身分證,均屬偽造,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市警戶字第九○二九九四三五○○號函送之盧碧卿口卡片、桃園縣警察局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桃警戶字第七三三五七號函送之江勝男口卡片、華南商業銀行總行九十年四月六日(九十)業營字第○三二八三號函送之江勝男開戶資料中真實之「江勝男」身分證影本各一件可供比對。二者之照片、字體俱不相同。應認廣協盛商行及嘉益行分別以「盧碧卿」、「江勝男」二人之名義所為之行為均未經授權。其次偽造之「盧碧卿」之印章雖未扣案,然對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印文二枚及臺北銀行北投分行「印鑑卡」上印文一枚,其式樣、字體俱屬不同,足認確有偽造之「盧碧卿」印章三枚無訛。 ㈦證人陳郁璨(見偵第一○一九六號卷第四一四頁、原審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魏志宏(見偵第一○一九六號卷第四○五頁)均指稱:廣協盛商行與嘉益行之員工,除被告以外,尚有部分重複等語。益見廣協盛商行結束營業後,確實有部分成員夥同被告續組嘉益行,持續詐騙。 ㈧被告偽造之支票未獲付款之事實,除經附表一、二之被害人之指述且有部分支票、退票理由單可按外,並有彰化銀行北新分行、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成立之銀行)、台灣票據交換所等單位檢送本院之相關資料,如支票存款帳戶資料查詢、支票存款票據退票紀錄查詢單、存款往來明細、退票登記簿、支存票據特殊狀況查詢─退票、存款不足退票明細等,可供比對。而附表五所列之報價單、訂貨單、出貨單、訂購單、估價單、受訂單等文書上,蓋有附表五所示之印文或簽名,亦有各該單據可按(所在案卷項碼,詳附表五)。足見係廣協盛商行或嘉益行偽造私文書向各該店家訂貨,或表示收受店價之報價單或收受貨物之意。又附表一編號六之支票蓋有偽造之「廣協盛商行‧負責人盧碧卿」統一發票專用章,顯係偽造背書,此有該支票可按(見偵九一七二號卷第四一頁)。被告冒名「羅青山」申請租用市內電話之事實,有「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四張可按。被告冒名「江勝男」與張金英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進而持向法院公證,以及偽造附表四編號十三之支票,交付張金英,用以支付租金,但未獲兌付等事實,除經陳泥(張金英之弟)陳述在卷外,亦有該租賃契約書、公證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可按(見偵一0一九六號卷第四三五頁以下)。 ㈨此外,尚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稽北投甲字第九○六○四三九三○○號函送之廣協盛商行稅籍資料、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北稅新一字第九五六九號函送之嘉益行稅籍資料、臺北銀行北投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北銀投字第九○六○○五八二○○號函送之「盧碧卿」開戶資料、開戶印鑑卡、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明細、彰化銀行北新分行九十年四月六日彰化新六二四號函送之「嘉益行江勝男」開戶資料、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交易明細、華南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華新店字第五六函送之「嘉益行江勝男」開戶印鑑、開戶資料暨往來明細、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九十)合金店字第九○○一一六號函送之「嘉益行」開戶資料暨往來明細、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九十)合金店字第九○○二四三號函送之開戶印鑑卡(以上均參見原審卷)、委託書(見偵第九一七二號卷第二二一頁),以及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可按。扣案物中有已經完成偽造,但尚未持以行使之支票四紙(詳如附表四編號十一、十二),亦有該等支票可徵。 ㈩被告偽造他人身分證、印章,進而申請租用電話、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向銀行申請開戶並領取支票使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於附表五之文件上蓋印、簽發支票等,自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名義人、與之交易之人或主管營利事業登記機關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偽造證件、印章藉以虛設行號,並以培養信用後再大量訂購貨物之方法詐取財物,並簽發偽造之支票,不使兌現,足見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支票。 被告及其集團之成員,以偽造之證件虛設請行號,並冒名訂貨,以偽造之支票支付店家,顯係有計劃之行為;且受騙廠商數十家,所詐得之貨物甚夥,價值不菲,益見被告及其集團之成員係恃以維生而為常業。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犯罪之事證極為明確,被告否認犯行所辯什麼事都不知道,只是被利用當成人頭,並未參與詐騙,只是被脅迫去看店云云,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卷內其餘證據,因不影響於本案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論列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㈠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查本案犯行之實施,或有部分係被告以外集團成員所為,然依前所述,可知被告參與程度甚深,甚至總綰大小事務。足見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並參與全部或一部之犯罪行為之實施。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 ㈡未經起訴但為起訴效力部分:1、移送併辦即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郁璨行使偽造私文書申租電話部分。2、被告持不實之證件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部分。3、被告偽造租賃契約書、公證書,並偽造支票交付租金部分。4、附表一編號六之支票上之偽造之背書(即附表五編號五之偽造之背書)部分。5、附表二編號六二之被害人優質公司部分(此部分另詳後述不另諭知無罪部分),雖均未經起訴,但因與已經起訴之前述判決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㈢被告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之成員間,關於前述之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代書高素真、陳郁璨行使偽造私文書,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簽名)之行為為偽造文書及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各均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及常業詐欺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最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處斷。 ㈤審酌被告主持、參與詐欺集團,受害廠商甚多,詐得財物甚鉅,對社會經濟所生危害亟大,以及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分擔犯罪之情節、檢察官具體求刑六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㈥沒收: ⒈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二十、二一、二三、二五及附表二編號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七、二四、二五、二八、三十、三一、三二、三八、四一、四二、四四、四六、四八、四九、五十、五二、五三、五五、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支票,均係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沒收之。附表四編號十一、十二之支票已經完成偽造行為,雖未行使,仍應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十三之支票係被告偽造持以交付張金英,以支付租金,亦應宣告沒收。至於偽造支票上之偽造之印文已包括在沒收之列,不另諭知沒收。 ⒉附表三、附表五偽造之私文書上之印文、署押(簽名),均係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沒收。至於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本身,因非被告或其共犯所有,不能併予沒收。 ⒊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十二之扣案物,其中編號一至編號十,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物或係偽造之印章、身分證,應依法宣告沒收。同附表編號十四至十八之物,雖未扣案,然該等物品或文件,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或係偽造之印章、身分證亦應依法宣告沒收。 叄、原審判決應撤銷之理由:原審判決認為被告犯罪之事證明確,並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判決有下列不當之情形: 一、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十五之被害人係曾炎坤,原判決誤載為葉炎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十七之詐欺金額應係四萬八千三百元,而原判決誤載為七萬八千三百元;原判決表一編號二十五之詐欺金額應係十三萬七千九百四十九元,原判決誤載為十三萬七千九百四十元;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十七之詐欺金額應係九千六百元,而原判決誤載為二十萬一千六百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之詐欺金額應係四萬九千六百六十元,原判決誤為五萬一百六十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十一之詐欺金額應係十一萬三千四百元,而原判決誤載為十萬三千四百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五之詐欺金額應係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元四角八分,原判決誤為六十萬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六之詐欺金額應係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元,而原判決誤為一百五十萬三千三百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十八之詐欺金額應係五萬七千二百一十二元,原判決誤為五萬七千二百三十二元;原判決附表二編號第三十一之詐欺金額應係十七萬零七十元,原判決誤載十七萬零七百元,附表二編號第四十三之詐欺金額應係二千五百元,原判決誤為二千六百元。 二、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偽造附表二編號五、十一、十二、三一、三四、四八所示之支票。然原審判決就支票之票號、金額之記載,多有錯誤;原審判決就屬於支票應記載事項之發票日記載為「不詳」。亦即被告是否曾有該等偽造行為?偽造之支票為何?均有未明,原審判決逕認為係偽造之支票,尚有未當。經查,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五、十一之支票之金額、編號四八號之支票號碼之記載均有誤;編號十二57750元支票之支票號碼及編號三一之二紙支票之發票 日均記載為「不詳」、編號四八之二紙支票,或漏載發票日,或支票號碼記載有誤。查卷內雖無前開支票可供比對,然徵諸各該被害人之供述、彰化銀行北新分行檢送本院之退票登記簿及華南銀行之退票紀錄查詢單,可知上開支票確有提示不獲付款之記錄,確係被告所偽造,本院查明後,已經將前述支票之發票日、支票號碼,正確金額等補正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再者,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十二之另紙52500元之支票及編號三四之支票,確查無支票 之發票日或支票號碼,且無支票或相關證據可供比對,因不能證明確實係偽造,自不能率予認定。原審判決逕認為係被告偽造之支票,亦有未當。 三、被告另有附表五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原審判決漏未論列,亦有未當。前述未經起訴但為起訴效力所及部分,原審亦漏未審酌。 四、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共向偵查卷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一百二十八人,詐取財物(見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卷第二四五頁背面)。然原判決認定被告僅共同向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二十七家、六十一家(合計八十八家)廠商詐取財物,另一家則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但其餘被訴部分,是否成立犯罪?則毫無說明,亦有未合(此部分詳後述)。 五、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於八十九年四、五月間,假冒「盧碧卿」名義在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三二六號虛設廣協盛商行,共同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詐得財物後,即於八十九年五月底支票屆期前,搬走貨品結束營業。惟依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十九所示,各該廠商卻至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仍在出貨,其認定之事實與附表之記載,亦自相矛盾。 六、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判決認定被告偽造江勝男名義之「委託書」,利用不知情之代書高素真,至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以「江勝男」為商行負責人名義,偽造「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持以行使,辦理稅籍登記。而扣案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上已蓋有偽造之「江勝男」印文。又原判決附表一、二「證據及所在偵查卷宗頁次」欄所示,各該訂貨單、訂購單、報價單、出貨單、銷貨單等亦大多蓋有偽造之「廣協盛商行‧負責人盧碧卿」、「嘉益行‧負責人江勝男」之印文,原判決均未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各該偽造之印文,亦有未當。 七、扣案偽造之「嘉益行」印章二枚、「嘉益行」統一發票編 專用章」四枚,原判決未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 而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亦 有不當。扣案已經偽造完成但尚未行使之支票計有四紙, 已經本院查明在卷,原審判決誤認為三張,亦有不當。 八、偽造他人之印章後,偽蓋於偽造之私文書或偽造之支票上 ,則其偽造印章及蓋用偽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 或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以偽造印章罪。原判 決認為偽造印章之行為,與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 行為,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云云,亦有 不當。 九、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不 當之情形,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 判。 肆、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五九三巷二九號「聯盈商行」,假冒「林嘉祥」名義,以電話向「歌頌視聽音響公司」李樹進訂購卡拉OK擴大機、機櫃、點歌機、喇叭、喇叭立架、麥克風、電視等物,價值共十六萬二千元,並交付付款銀行為合作金庫新莊支庫、發票人為林江美玉、票號CU0000000、面額十六萬二千元、 發票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支票一紙供作貨款,惟屆期不獲兌現,因認此部分亦涉犯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據其在本院前審審理時之陳述,矢口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被告與「聯盈商行」毫無關係等語。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此部分事實,僅有李樹進於警詢時之指訴為唯一證據。李樹進嗣於原審訊問時,經命其當庭指認被告,亦表示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為自稱「林嘉祥」之人(參見原審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應附帶一提者,「聯盈商行」向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辦理稅籍登記時,出具之負責人「林江美玉」之身分證上之照片,經比對結果,與前述廣協盛商行之負責人「盧碧卿」身分證上之照片完全相同;且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九十年九月六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九○六二八一八四○○號函送之林江美玉口卡片上照片並不相同。雖足認「聯盈商行」亦係一虛設行號。然此部分至多僅能證明廣協盛商行之共犯之一,可能曾另犯「聯盈商行」詐欺案件,既不能證明與被告有直接之關連,即不能率認被告亦應負共犯之責。依上所述,公訴人此部分之起訴,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科刑詐欺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應附帶說明者,起訴書泛指本件之被害人達一百二十八人此與本判決附表一、二所列之被害人合計八十九人雖有不符。然起訴書所起訴者,實已經為本判決附表一、二所包括,茲說明原因如次: ㈠經查起訴書並未明列一百二十八人被害人之姓名。依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一之記載,可知一百二十八人應指八十九年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及八十九年偵字第一0一九六號偵查卷內之被害人一覽表。然上開案卷內之一覽表所列之被害人分別為三十四人及九十三人(以下簡稱三十四人一覽表及九十三人一覽表),合計為一百二十七人,起訴書所指之一百二十八人,應有誤會。 ㈡其次,經逐一核對結果,可知三十四人一覽表所列之被害人,均已包括在九十三人一覽表之內。亦即上開二案卷所列之被害人一百二十七人,有三十四人係重覆。再者,九十三人一覽表與本判決附表一、二之被害人合計八十九人,雖仍有差距。然九十三人一覽表(以下同)編號51所列之被害人李樹進部分,被告不成立犯罪,已如前述。編號86 所列之被害人陳泥,係房屋出租人張金英之弟,亦經本 院說明如前,並非訂貨詐欺之被害人。編號29之「陳郁燦」與編號82之「陳郁璨」實係同一人,此部分亦有重覆。編號62之洪建和與編號63之許志強(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三五),分別係里品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及業務主任,此有警詢筆錄可按;編號74之陳韋亨與編號75之董筱媚(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四七)分別係金格公司之業務及副店長,亦有警詢筆錄可按,被害人實係同一,均應扣除。依上所述,九十三人一覽表中,真正屬訂貨詐欺之被害人者,僅有八十八人。 ㈢依上所述,九十三人一覽表所列之真正被害人八十八人,與本判決附表一、二所列之八十九人亦不相符。經查,此係因本判決附表二編號六二之被害人優質公司,不在九十三人一覽表之列,亦不在三十四人一覽表之列。然優質公司確係被害人之事實已經該公司之業務員李啟郎於警詢時指述在卷,且有受訂單、統一發票、運費請款明細等附卷可稽(見偵九一七二號卷第二0五頁以下)。亦即應係警方編製時所漏列,檢察官起訴時未仔細核對,致此部分漏未起訴。 四、移送併辦即被告甲○○委託不知情之陳郁璨在申請市內電話部分,依被害人羅青山所述,雖共申租電話門號五支。然卷內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均內附委託書)僅有四紙,亦即僅申租電話門號四支,如附表三編號十二,。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另偽造其他之委託書,自不能率予認定。惟因檢察官認為為此部分與其餘併辦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廣協盛商行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偵查卷宗簡稱A卷,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偵查卷宗簡稱B卷)(支票付款人均為台北銀行北投分行) ┌─┬─────┬────┬────┬────┬───┬───┬────┐ │編│被 害 人│詐欺時間│詐得物品│偽造支票│出面詐│態 樣│證據及所│ │號│ │ │ │票號 │欺者冒│ │在偵查卷│ │ │ │ │ ├────┤名 │ │宗頁次 │ │ │ │ ├────┤票面金額│ │ │ │ │ │ │ │詐欺金額├────┤ │ │ │ │ │ │ │ │發票日 │ │ │ │ ├─┼─────┼────┼────┼────┼───┼───┼────┤ │ │得鈞有限公│89.4.29 │人參帝后│PT373660│高清榮│支票未│林玉惠證│ │ │司(設臺北│訂貨 │禮盒、研│7 │ │兌現 │詞、訂貨│ │ │市○○路一│89.5.12 │磨咖啡禮├────┤ │ │單、報價│ │一│七一號十樓│出貨 │盒 │95900元 │ │ │單、出貨│ │ │) │ │ ├────┤ │ │單、報價│ │ │林玉惠 │ ├────┤89.6.1 │ │ │理由單(│ │ │ │ │95900元 │ │ │ │A卷十五│ │ │ │ │ │ │ │ │至二七頁│ │ │ │ │ │ │ │ │) │ ├─┼─────┼────┼────┼────┼───┼───┼────┤ │ │友士股份有│89.5.2 │澳洲鑽石│無 │黃俊偉│未付款│謝祥恩證│ │ │限公司(設│訂貨 │礦泉水 │ │ │ │詞、出貨│ │ │臺北市忠孝│89.5.3至├────┤ │ │ │單四紙(│ │二│東路一段五│89.6.1分│78786元 │ │ │ │A卷第二│ │ │四號三樓)│四次出貨│ │ │ │ │二至二六│ │ │謝祥思 │ │ │ │ │ │頁) │ ├─┼─────┼────┼────┼────┼───┼───┼────┤ │ │明騰工業股│89.5.28 │全自動相│PT373667│吳先生│支票未│黃衍豐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機、數位│7 │ │兌現 │詞、訂貨│ │ │(設臺北縣│89.5.29 │相機 ├────┤ │ │單、出貨│ │ │五股鄉五股│出貨 ├────┤307000元│ │ │單、支票│ │三│工業區五權│ │307000元├────┤ │ │、退票理│ │ │三路四六號│ │ │89.6.5 │ │ │由單(A│ │ │) │ │ │ │ │ │卷第二七│ │ │黃衍豐 │ │ │ │ │ │至三三頁│ │ │ │ │ │ │ │ │) │ ├─┼─────┼────┼────┼────┼───┼───┼────┤ │ │金百利股份│89.5.16 │衛生紙、│PT373664│林明德│支票未│許寶莉證│ │ │有限公司 │ │廚房紙巾│7 │ │兌現 │詞(A卷│ │四│許寶莉 │ │紙尿褲 ├────┤ │ │第三四、│ │ │ │ ├────┤33550元 │ │ │三五頁)│ │ │ │ │58085元 ├────┤ │ │ │ │ │ │ │ │89.5.31 │ │ │ │ ├─┼─────┼────┼────┼────┼───┼───┼────┤ │ │美力國際股│89.5.23 │不沾鍋 │無 │高清榮│未付款│李紹松證│ │五│份有限公司│ ├────┤ │ │ │詞(A卷│ │ │李紹松 │ │42000元 │ │ │ │第三六頁│ │ │ │ │ │ │ │ │) │ ├─┼─────┼────┼────┼────┼───┼───┼────┤ │ │丹比食品實│89.5.24 │禮盒、糖│PT373666│高莉虹│支票未│邱郁元證│ │ │業股份有限│ │、茶具 │4 │ │兌現 │詞、訂購│ │六│公司士林門│ │ ├────┤ │ │單、支票│ │ │市部 │ ├────┤115300元│ │ │(A卷第│ │ │邱郁元 │ │115300元├────┤ │ │三七至四│ │ │ │ │ │89.6.1 │ │ │一頁) │ ├─┼─────┼────┼────┼────┼───┼───┼────┤ │ │太電欣榮股│89.5.24 │電腦 │無 │林明德│未付款│吳志彬證│ │ │份有限公司│ ├────┤ │ │ │詞(A卷│ │七│吳志彬 │ │176400元│ │ │ │第四二、│ │ │ │ │ │ │ │ │四三頁)│ ├─┼─────┼────┼────┼────┼───┼───┼────┤ │ │瑞輝食品有│89.5.17 │火腿、香│無 │高清榮│未付款│江進豐證│ │ │限公司(設│ │腸 │ │ │ │詞(A卷│ │ │臺北市民生│ ├────┤ │ │ │第四四至│ │八│東路二段一│ │34232元 │ │ │ │四六頁)│ │ │五五號七樓│ │ │ │ │ │ │ │ │) │ │ │ │ │ │ │ │ │江進豐 │ │ │ │ │ │ │ ├─┼─────┼────┼────┼────┼───┼───┼────┤ │ │永碁實業有│89.5上旬│珍珠項鍊│PT373660│吳德成│一部分│吳盛源證│ │ │限公司 │訂貨 │、滾珠香│6 │ │支票未│詞(A卷│ │九│吳盛源 │89.5.12 │水 ├────┤ │兌現、│第四七、│ │ │ │出貨 ├────┤138000元│ │一部分│四八頁)│ │ │ │ │143760元├────┤ │未付款│ │ │ │ │ │ │89.6.1 │ │ │ │ ├─┼─────┼────┼────┼────┼───┼───┼────┤ │ │百匯通國際│89.4.26 │歡歡喜喜│PT373667│楊天賜│支票未│楊德忠證│ │ │股份有限公│訂樣品 │禮盒 │0 │ │兌現 │詞(A卷│ │ │司(設臺北│89.5.11 │ ├────┤ │ │第四九、│ │十│縣新店市民│訂貨 ├────┤110000元│ │ │五十頁)│ │ │權路一○○│ │110000元├────┤ │ │ │ │ │號九樓) │ │ │89.6.5 │ │ │ │ │ │楊德忠 │ │ │ │ │ │ │ ├─┼─────┼────┼────┼────┼───┼───┼────┤ │ │展欣有限公│89.5中旬│五月花衛│PT373662│林明德│一部分│曾瑛華證│ │ │司 │89.5.21 │生紙、日│7 │ │支票未│詞、支票│ │十│曾瑛華 │訂貨二次│用百貨贈│ │ │兌現,│、退票理│ │一│ │ │品 ├────┤ │一部分│由單(A│ │ │ │ ├────┤32000元 │ │未付款│卷第五一│ │ │ │ │122000元├────┤ │ │至五四頁│ │ │ │ │ │89.5.31 │ │ │) │ ├─┼─────┼────┼────┼────┼───┼───┼────┤ │ │嘉慶電話器│89.5中旬│無線電話│PT373667│林明德│支票未│陳郁燦證│ │ │材行(設臺│訂貨 │、手機 │5 │ │兌現 │詞(B卷│ │十│北市中央北│89.5.29 │ ├────┤ │ │第四○九│ │二│路二段一六│出貨 ├────┤100000元│ │ │至四一五│ │ │五號) │ │100000元├────┤ │ │頁) │ │ │陳郁璨 │ │ │89.5.31 │ │ │ │ ├─┼─────┼────┼────┼────┼───┼───┼────┤ │ │儀璿食品有│89.5初 │飲料 │無 │楊天賜│未付款│黃素麗證│ │十│限公司 │ ├────┤ │ │ │詞(A卷│ │三│黃素麗 │ │103935元│ │ │ │第五七頁│ │ │ │ │ │ │ │ │) │ ├─┼─────┼────┼────┼────┼───┼───┼────┤ │ │正鵬有限公│89.5.21 │威士忌 │PT373663│黃俊偉│支票未│李得偉證│ │ │司(設臺北│訂貨 ├────┤5、PT373│ │兌現 │詞、支票│ │十│市○○街二│89.5.23 │50400元 │6660 │ │ │、退票理│ │四│二五號) │出貨 │ ├────┤ │ │由單、送│ │ │李得偉 │ │ │16800元 │ │ │貨單各二│ │ │ │ │ │33600元 │ │ │紙(A卷│ │ │ │ │ ├────┤ │ │第五八至│ │ │ │ │ │89.5.31 │ │ │六四頁)│ │ │ │ │ │89.6.2 │ │ │ │ ├─┼─────┼────┼────┼────┼───┼───┼────┤ │ │上龍實業有│89.5.29 │沖茶器、│無 │林明德│未付款│葉炎坤證│ │十│限公司 │ │手套 │ │ │ │詞(A卷│ │五│葉炎坤 │ ├────┤ │ │ │第六五頁│ │ │ │ │52740元 │ │ │ │) │ ├─┼─────┼────┼────┼────┼───┼───┼────┤ │ │雅歌音響有│89.4底至│電腦點唱│PT373661│吳先生│支票未│王秀智證│ │ │限公司 │89.5底共│機、喇叭│8、PT373│ │兌現 │詞、簡便│ │十│王秀智 │五次 │、點歌機│6610、PT│ │ │箋、估價│ │六│ │ │ │0000000 │ │ │單四紙、│ │ │ │ │ ├────┤ │ │支票、退│ │ │ │ │ │54000元 │ │ │票理由單│ │ │ │ │ │138700元│ │ │各三紙(│ │ │ │ ├────┤121000元│ │ │A卷第六│ │ │ │ │313700元├────┤ │ │六至七二│ │ │ │ │ │89.6.2 │ │ │頁) │ │ │ │ │ │89.6.2 │ │ │ │ │ │ │ │ │89.6.5 │ │ │ │ ├─┼─────┼────┼────┼────┼───┼───┼────┤ │ │友得興業有│89.5底 │拖鞋、涼│無 │黃俊偉│未付款│莊娟娟證│ │十│限公司 │ │鞋 │ │ │ │詞(A卷│ │七│莊娟娟 │ ├────┤ │ │ │第七五頁│ │ │ │ │78300元 │ │ │ │) │ ├─┼─────┼────┼────┼────┼───┼───┼────┤ │ │德實慶企業│89.5中旬│千禧年餐│無 │高清榮│未付款│邱文正證│ │ │有限公司(│訂貨 │具組 │ │ │ │詞、出貨│ │十│設臺北市南│89.5.25 ├────┤ │ │ │單三紙(│ │八│京東路四段│出貨 │71000元 │ │ │ │A卷第七│ │ │一八○號四│ │ │ │ │ │六至八一│ │ │樓) │ │ │ │ │ │頁) │ │ │邱文正 │ │ │ │ │ │ │ ├─┼─────┼────┼────┼────┼───┼───┼────┤ │ │星紡企業股│89.5中旬│紅酒、X│無 │黃俊緯│未付款│謝明志證│ │十│份有限公司│訂貨 │O │ │ │ │詞(A卷│ │九│謝明志 │89.5.23 ├────┤ │ │ │第八二、│ │ │ │89.6.1 │136680元│ │ │ │八三頁)│ │ │ │出貨二次│ │ │ │ │ │ ├─┼─────┼────┼────┼────┼───┼───┼────┤ │ │金永成科技│89.5.20 │萬能遙控│PT373663│吳德成│支票未│曾國城證│ │ │有限公司 │ │器禮盒 │9、PT373│ │兌現 │詞(A卷│ │二│曾國城 │ │ │6673 │ │ │第八四、│ │十│ │ │ ├────┤ │ │八五頁)│ │ │ │ │ │28000元 │ │ │ │ │ │ │ ├────┤137600元│ │ │ │ │ │ │ │165600元├────┤ │ │ │ │ │ │ │ │89.5.31 │ │ │ │ │ │ │ │ │89.6.5 │ │ │ │ ├─┼─────┼────┼────┼────┼───┼───┼────┤ │ │乙○○ │89.5中旬│褲襪、束│PT373661│黃俊偉│一部分│乙○○證│ │ │(服飾攤)│89.5.25 │褲 │2 │ │支票未│詞、支票│ │二│ │訂貨二次│ ├────┤ │兌現、│、退票理│ │一│ │ ├────┤62100元 │ │一部分│由單(A│ │ │ │ │122100元├────┤ │未付款│卷第八六│ │ │ │ │ │89.5.31 │ │ │至九十頁│ │ │ │ │ │ │ │ │) │ ├─┼─────┼────┼────┼────┼───┼───┼────┤ │ │威華格國際│89.5.23 │全自動麵│無 │高小姐│未付款│韋建成證│ │ │有限公司 │訂貨 │包製造機│ │ │ │詞、存證│ │二│韋建成 │89.5.24 ├────┤ │ │ │信函、銷│ │二│ │出貨 │150400元│ │ │ │貨單、出│ │ │ │ │ │ │ │ │庫送貨簽│ │ │ │ │ │ │ │ │收單、訂│ │ │ │ │ │ │ │ │貨單(B│ │ │ │ │ │ │ │ │卷第二一│ │ │ │ │ │ │ │ │四至二一│ │ │ │ │ │ │ │ │九頁) │ ├─┼─────┼────┼────┼────┼───┼───┼────┤ │ │雅盟電子股│89.5 │點唱機、│PT373665│吳德城│支票未│李兆煌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二次│喇叭、無│1、PT373│ │兌現 │詞、支票│ │二│李兆煌 │ │線克風、│6674 │ │ │、退票理│ │三│ │ │有線麥克├────┤ │ │由單各二│ │ │ │ │風 │34800元 │ │ │紙(B卷│ │ │ │ ├────┤68000元 │ │ │第二二五│ │ │ │ │102800元├────┤ │ │頁至二三│ │ │ │ │ │89.6.2 │ │ │○頁) │ │ │ │ │ │89.6.5 │ │ │ │ ├─┼─────┼────┼────┼────┼───┼───┼────┤ │ │實中茶葉有│89.5 │咖啡粉、│無 │高先生│第一次│洪篤穎證│ │ │限公司 │訂貨四次│茶粉 │ │高小姐│現金付│詞、函件│ │二│洪篤穎 │ ├────┤ │ │清、後│執據、出│ │四│ │ │97256元 │ │ │三次未│貨單三紙│ │ │ │ │ │ │ │付款 │、匯款申│ │ │ │ │ │ │ │ │請書、貨│ │ │ │ │ │ │ │ │物收據三│ │ │ │ │ │ │ │ │紙(B卷│ │ │ │ │ │ │ │ │第二三六│ │ │ │ │ │ │ │ │至二四三│ │ │ │ │ │ │ │ │頁) │ ├─┼─────┼────┼────┼────┼───┼───┼────┤ │ │康何貿易有│89.5.1 │印泥、筆│PT373662│吳先生│一部分│康何鑑證│ │ │限公司 │ │、筆蕊 │0 │ │支票未│詞、支票│ │ │康何鑑 │ │ ├────┤ │兌現、│、退票理│ │二│ │ ├────┤84780元 │ │一部分│由單、應│ │五│ │ │137940元├────┤ │未付款│收帳款明│ │ │ │ │ │89.6.2 │ │ │細表、出│ │ │ │ │ │ │ │ │貨明細單│ │ │ │ │ │ │ │ │三紙(B│ │ │ │ │ │ │ │ │卷第二五│ │ │ │ │ │ │ │ │五至二五│ │ │ │ │ │ │ │ │四頁) │ ├─┼─────┼────┼────┼────┼───┼───┼────┤ │ │台芝國際股│89.5.22 │影印機 │無 │高清榮│未付款│魏志宏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 │ │詞(B卷│ │二│(設臺北市│89.5.23 ├────┤ │ │ │第四○五│ │六│光復南路三│出貨 │105000元│ │ │ │、四○六│ │ │五號九樓)│ │ │ │ │ │頁) │ │ │魏志宏 │ │ │ │ │ │ │ ├─┼─────┼────┼────┼────┼───┼───┼────┤ │ │鴻禧國際股│89.5.17 │光碟機 │無 │吳德城│未付款│李晏證詞│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 │ │、報價單│ │二│(設臺北市│89.5.29 ├────┤ │ │ │(B卷第│ │七│堤頂大道二│出貨 │201600元│ │ │ │四五七至│ │ │段十五號四│ │ │ │ │ │四六一頁│ │ │樓之二) │ │ │ │ │ │) │ │ │李晏 │ │ │ │ │ │ │ └─┴─────┴────┴────┴────┴───┴───┴────┘ 附表二:嘉益行商行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二號偵查卷宗簡稱A卷,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偵查卷宗簡稱B卷) ┌─┬─────┬────┬────┬────┬───┬───┬────┐ │編│被 害 人│詐欺時間│詐得物品│偽造支票│出面詐│態 樣│證據及所│ │號│ │ │詐欺金額│付款行庫│欺者冒│ │在偵查卷│ │ │ │ │ ├────┤名 │ │宗頁次 │ │ │ │ │ │票號 │ │ │ │ │ │ │ │ ├────┤ │ │ │ │ │ │ │ │票面金額│ │ │ │ │ │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泰銳資訊有│89.9.10 │電腦、筆│無 │馮志安│未付款│吳泰佑證│ │ │限公司 │訂貨 │記型電腦│ │ │ │詞(A卷│ │一│吳泰佑 │89.9.13 │、印表機│ │ │ │第九一、│ │ │ │89.9.25 ├────┤ │ │ │九二頁)│ │ │ │出貨 │376425元│ │ │ │ │ ├─┼─────┼────┼────┼────┼───┼───┼────┤ │ │寶來屋商行│89.9.22 │麻將 │無 │劉天財│未付款│陳燦輝證│ │二│陳燦輝 │訂貨 ├────┤ │ │ │詞(A卷│ │ │ │89.9.25 │100000元│ │ │ │第九三、│ │ │ │出貨 │ │ │ │ │九四頁)│ ├─┼─────┼────┼────┼────┼───┼───┼────┤ │ │研華股份有│89.9.13 │電腦 │無 │馮志安│未付款│周揚恩證│ │三│限公司 │訂貨 ├────┤ │ │ │詞(A卷│ │ │周揚恩 │89.9.21 │242025元│ │ │ │第九五、│ │ │ │出貨 │ │ │ │ │九六頁)│ ├─┼─────┼────┼────┼────┼───┼───┼────┤ │ │承泰百貨有│89.8.10 │手錶 │彰化銀行│吳德釗│支票未│鄧森溙證│ │ │限公司 │洽商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A卷│ │四│鄧森溙 │89.8.14 │ ├────┤ │ │第九七、│ │ │ │訂貨 │ │BE091383│ │ │九八頁)│ │ │ │89.9.5 │ │1 │ │ │ │ │ │ │出貨 │ ├────┤ │ │ │ │ │ │ ├────┤198000元│ │ │ │ │ │ │ │198000元├────┤ │ │ │ │ │ │ │ │89.9.30 │ │ │ │ ├─┼─────┼────┼────┼────┼───┼───┼────┤ │ │弘飛興業有│89.9初 │冷凍食品│華南銀行│江勝男│一部分│黃詠靖證│ │ │限公司 │89.9.26 │ │新店分行│ │支票未│詞、贓物│ │ │黃詠靖 │訂貨三次│ │彰化銀行│ │兌現、│領回保管│ │ │ │ │ │北新分行│ │一部分│書(A卷│ │ │ │ │ ├────┤ │未付款│第九九至│ │ │ │ │ │AC734740│ │ │一○一頁│ │五│ │ │ │7、BE091│ │ │) │ │ │ │ │ │3830 │ │ │ │ │ │ │ │ ├────┤ │ │ │ │ │ │ │ │63530元 │ │ │ │ │ │ │ ├────┤85780元 │ │ │ │ │ │ │ │191510元├────┤ │ │ │ │ │ │ │ │89.10.2 │ │ │ │ │ │ │ │ │89.9.28 │ │ │ │ ├─┼─────┼────┼────┼────┼───┼───┼────┤ │ │邁鑫有限公│89.9.24 │澆花水桶│華南銀行│吳德釧│支票已│李意興證│ │ │司(設臺北│ │ ├────┤ │轉出 │詞(A卷│ │ │市鎮○街七│ │ │AC734741│ │ │第一○二│ │六│之二號一樓│ ├────┤8 │ │ │、一○三│ │ │) │ │41970元 ├────┤ │ │頁) │ │ │李意興 │ │ │41970元 │ │ │ │ │ │ │ │ ├────┤ │ │ │ │ │ │ │ │89.10.30│ │ │ │ ├─┼─────┼────┼────┼────┼───┼───┼────┤ │ │甲子企業社│89.8中旬│抹布、毛│無 │江勝男│只付 │張世通證│ │ │張世通 │訂貨六次│巾 │ │ │5000元│詞(A卷│ │七│ │ ├────┤ │ │,餘未│第一○四│ │ │ │ │56000元 │ │ │付款 │、一○五│ │ │ │ │以上 │ │ │ │頁) │ ├─┼─────┼────┼────┼────┼───┼───┼────┤ │ │鴻松商行(│89.8.28 │啤酒、煙│無 │江勝男│只付七│蕭英明證│ │ │設臺北縣新│起訂貨十│ │ │ │次7151│詞、贓物│ │八│店市○○路│九次 ├────┤ │ │3元, │領回保管│ │ │四一巷二號│ │450960元│ │ │其餘未│書(B卷│ │ │) │ │ │ │ │付款 │第十九至│ │ │蕭英明 │ │ │ │ │ │二二頁)│ ├─┼─────┼────┼────┼────┼───┼───┼────┤ │ │巧翊實業有│89.9初 │水柱燈、│無 │李秀華│未付款│黃鴻龍證│ │ │限公司 │ │招財貓、│ │ │ │詞、贓物│ │九│黃鴻龍 │ │項鍊筆 │ │ │ │領回保管│ │ │ │ ├────┤ │ │ │書(B卷│ │ │ │ │268432元│ │ │ │第二三至│ │ │ │ │ │ │ │ │二五頁)│ ├─┼─────┼────┼────┼────┼───┼───┼────┤ │ │品高企業股│89.8.17 │食品醬料│彰化銀行│江勝男│第一次│李文堅證│ │ │份有限公司│起訂貨三│ │北新分行│ │付清三│詞、支票│ │十│李文堅 │次 │ ├────┤ │萬元,│、銷貨單│ │ │ │ │ │BE091380│ │第二次│二紙(A│ │ │ │ ├────┤9 │ │支票未│卷第一一│ │ │ │ │50160元 ├────┤ │兌現,│一頁至一│ │ │ │ │ │31440元 │ │第三次│一三頁)│ │ │ │ │ ├────┤ │未付款│ │ │ │ │ │ │89.9.30 │ │ │ │ ├─┼─────┼────┼────┼────┼───┼───┼────┤ │ │商工有限公│89.9.7 │來電顯示│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陳家慶證│ │ │司 │訂貨 │器 │北新分行│李秀華│兌現 │詞、贓物│ │ │陳家慶 │89.9.15 │ ├────┤ │ │領回保管│ │十│ │出貨 │ │BE091382│ │ │單、訂購│ │一│ │ ├────┤5 │ │ │單(B卷│ │ │ │ │103400元├────┤ │ │第二六至│ │ │ │ │ │113400元│ │ │二九頁)│ │ │ │ │ ├────┤ │ │ │ │ │ │ │ │89.9.30 │ │ │ │ ├─┼─────┼────┼────┼────┼───┼───┼────┤ │ │藝耀興業有│89.9.18 │原子筆 │彰化銀行│吳德川│未付款│莊舜治證│ │ │限公司 │89.9.22 │ │北新分行│ │ │詞(A卷│ │ │莊舜治 │訂貨二次│ ├────┤ │ │第一一七│ │十│ │ ├────┤BE633279│ │ │、一一八│ │二│ │ │110250元│7 │ │ │頁) │ │ │ │ │ ├────┤ │ │ │ │ │ │ │ │57750元 │ │ │ │ │ │ │ │ ├────┤ │ │ │ │ │ │ │ │89.9.28 │ │ │ │ ├─┼─────┼────┼────┼────┼───┼───┼────┤ │ │勝珍津公司│89.9.16 │橄欖油 │無 │江勝男│未付款│吳啟業證│ │十│吳啟業 │ │ │ │ │ │詞(A卷│ │三│ │ ├────┤ │ │ │第一一九│ │ │ │ │19080元 │ │ │ │、一二○│ │ │ │ │ │ │ │ │頁) │ ├─┼─────┼────┼────┼────┼───┼───┼────┤ │ │尚朋國際公│89.8.28 │咖啡、麥│無 │彭正雄│未付款│張添田證│ │ │司(設臺北│至 │片 │ │ │ │詞、贓物│ │ │市○○○路│89.9.25 ├────┤ │ │ │領回保管│ │十│四段五○號│訂貨四次│95844元 │ │ │ │書、交易│ │四│七樓之三)│ │ │ │ │ │明細表、│ │ │張添田 │ │ │ │ │ │出貨單四│ │ │ │ │ │ │ │ │紙(B卷│ │ │ │ │ │ │ │ │第三十至│ │ │ │ │ │ │ │ │三五頁)│ ├─┼─────┼────┼────┼────┼───┼───┼────┤ │ │愛看您科技│89.9.20 │筆記型影│無 │吳德釧│未付款│蔡演祥證│ │ │有限公司(│訂貨 │像電話 │ │ │ │詞、贓物│ │十│設臺中市文│89.9.27 ├────┤ │ │ │領回保管│ │五│心路一段二│出貨 │600000元│ │ │ │書、出貨│ │ │一八號二二│ │ │ │ │ │單(B卷│ │ │樓之三) │ │ │ │ │ │第三六至│ │ │蔡演祥 │ │ │ │ │ │四一頁)│ ├─┼─────┼────┼────┼────┼───┼───┼────┤ │ │大貿行(設│89.8中旬│美耐皿餐│無 │吳德釧│未付款│謝漢銘證│ │ │臺南縣麻豆│訂貨 │具 │ │ │ │詞、贓物│ │十│鎮麻豆口十│89.8.25 ├────┤ │ │ │領回保管│ │六│之十一號)│出貨三次│0000000 │ │ │ │書、出貨│ │ │謝漢銘 │ │元 │ │ │ │單五紙(│ │ │ │ │ │ │ │ │B卷第四│ │ │ │ │ │ │ │ │二至五十│ │ │ │ │ │ │ │ │頁) │ ├─┼─────┼────┼────┼────┼───┼───┼────┤ │ │寬信國際有│89.9.15 │礦泉水 │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鄧維禮證│ │ │限公司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贓物│ │十│鄧維禮 │89.9.18 │ ├────┤ │ │領回保管│ │七│ │出貨 │ │BE091383│ │ │書、出貨│ │ │ │ ├────┤9 │ │ │明細、銷│ │ │ │ │65232元 ├────┤ │ │貨單(B│ │ │ │ │ │65232元 │ │ │卷第五一│ │ │ │ │ │ │ │ │至五六頁│ │ │ │ │ │89.9.30 │ │ │) │ ├─┼─────┼────┼────┼────┼───┼───┼────┤ │ │東懿企業股│89.8.24 │細麵、鮮│無 │江勝男│未付款│陳榮宗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美味露、│ │ │ │詞、出貨│ │十│陳榮宗 │89.8.25 │直麵 │ │ │ │單三紙、│ │八│ │出貨三次├────┤ │ │ │贓物領回│ │ │ │ │57232元 │ │ │ │保管書(│ │ │ │ │ │ │ │ │B卷第五│ │ │ │ │ │ │ │ │七至六三│ │ │ │ │ │ │ │ │頁) │ ├─┼─────┼────┼────┼────┼───┼───┼────┤ │ │品同企業股│89.9.7 │電池 │無 │馮志安│未付款│黃銘訓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 │ │詞、訂購│ │十│黃銘訓 │89.9.15 ├────┤ │ │ │單、贓物│ │九│ │出貨 │79800元 │ │ │ │領回保管│ │ │ │ │ │ │ │ │書(B卷│ │ │ │ │ │ │ │ │第六四至│ │ │ │ │ │ │ │ │七十頁)│ ├─┼─────┼────┼────┼────┼───┼───┼────┤ │ │鑫鋒素料行│89.9.21 │素料二六│無 │林志明│未付款│游泰裕證│ │ │(設臺北縣│訂貨 │種 │ │ │ │詞、估價│ │二│板橋市大觀│89.9.26 ├────┤ │ │ │單二紙、│ │十│路一段二八│出貨 │120000元│ │ │ │贓物領回│ │ │巷一一一弄│ │ │ │ │ │保管書(│ │ │七之二號)│ │ │ │ │ │B卷第七│ │ │游泰裕 │ │ │ │ │ │一至七五│ │ │ │ │ │ │ │ │頁) │ ├─┼─────┼────┼────┼────┼───┼───┼────┤ │ │伊達工業有│89.8初至│代木浴桶│無 │彭先生│未付款│許育乾證│ │ │限公司 │89.9.13 │ │ │ │ │詞、托運│ │二│許育乾 │訂貨三次├────┤ │ │ │單、贓物│ │一│ │ │19500元 │ │ │ │領回保管│ │ │ │ │ │ │ │ │書(B卷│ │ │ │ │ │ │ │ │第七六至│ │ │ │ │ │ │ │ │八一頁)│ ├─┼─────┼────┼────┼────┼───┼───┼────┤ │ │福壽實業股│89.8.20 │肉品 │無 │林志明│未付款│吳春進證│ │ │份有限公司│訂貨 │ │ │江勝男│ │詞、贓物│ │ │(設臺北縣│89.9.2 ├────┤ │ │ │領回保管│ │二│五股工業區│89.9.13 │143340元│ │ │ │書、出貨│ │二│五工路一四│89.9.21 │ │ │ │ │通知單四│ │ │五號八樓)│89.9.26 │ │ │ │ │紙(B卷│ │ │吳春進 │出貨四次│ │ │ │ │第八二至│ │ │ │ │ │ │ │ │八九頁)│ ├─┼─────┼────┼────┼────┼───┼───┼────┤ │ │昆柏企業股│89.8.25 │靈芝啤酒│無 │彭先生│未付款│孫全成證│ │ │份有限公司│起訂貨五│ │ │ │ │詞、送貨│ │二│孫全成 │次 ├────┤ │ │ │單五紙、│ │三│ │ │75000元 │ │ │ │贓物領回│ │ │ │ │ │ │ │ │保管書(│ │ │ │ │ │ │ │ │B卷第九│ │ │ │ │ │ │ │ │十至九五│ │ │ │ │ │ │ │ │頁) │ ├─┼─────┼────┼────┼────┼───┼───┼────┤ │ │凱翔資訊有│89.9.23 │傳真機、│華南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黃世坤證│ │ │限公司(設│訂貨 │影印機 │新店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臺北縣新店│89.9.24 │ │彰化銀行│ │ │、退票理│ │二│市○○路一│出貨 │ │北新分行│ │ │由單各二│ │四│段四二號)│ │ ├────┤ │ │紙、贓物│ │ │黃世坤 │ │ │AC734741│ │ │領回保管│ │ │ │ │ │9、BE091│ │ │書(B卷│ │ │ │ ├────┤3843 │ │ │第九六至│ │ │ │ │84000元 ├────┤ │ │一○三頁│ │ │ │ │ │38000元 │ │ │) │ │ │ │ │ │46000元 │ │ │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 │易聲企業有│89.9.13 │監視攝影│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陳建國證│ │ │限公司(設│訂貨 │機、分割│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臺北縣中和│89.9.14 │器、錄影├────┤ │ │、退票理│ │二│市○○路五│89.9.15 │機 │BE091382│ │ │由單、贓│ │五│八五之一號│出貨 ├────┤7 │ │ │物領回保│ │ │) │ │90300元 ├────┤ │ │管書(B│ │ │陳建國 │ │ │90300元 │ │ │卷第一○│ │ │ │ │ ├────┤ │ │四至一一│ │ │ │ │ │89.10.1 │ │ │○頁) │ ├─┼─────┼────┼────┼────┼───┼───┼────┤ │ │伯享企業有│89.9.22 │全自動研│無 │吳德釧│未付款│施春宏證│ │ │限公司(設│訂貨 │磨咖啡機│ │ │ │詞、訂購│ │二│高雄縣崗山│89.9.25 ├────┤ │ │ │單、贓物│ │六│鎮○○○路│出貨 │180000元│ │ │ │領回保管│ │ │一五三號)│ │ │ │ │ │書(B卷│ │ │施春宏 │ │ │ │ │ │第一一一│ │ │ │ │ │ │ │ │頁至一一│ │ │ │ │ │ │ │ │六頁) │ ├─┼─────┼────┼────┼────┼───┼───┼────┤ │ │融禧企業有│89.9中旬│毛毯 │無 │吳德釧│未付款│陳文聰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 │ │ │詞、估價│ │二│臺北市社中│89.9.22 ├────┤ │ │ │單(B卷│ │七│街四五八巷│出貨 │54000元 │ │ │ │第二二○│ │ │七二號) │ │ │ │ │ │至二二四│ │ │陳文聰 │ │ │ │ │ │頁) │ ├─┼─────┼────┼────┼────┼───┼───┼────┤ │ │臺灣金醇洋│89.9.15 │雪茄、酒│彰化銀行│彭正雄│付定金│李玟玲證│ │ │酒股份有限│89.9.26 │ │北新分行│ │一千元│詞、支票│ │ │公司(設臺│訂貨二次│ │華南銀行│ │,其餘│、收款單│ │二│北市復興南│ │ │新店分行│ │支票未│、發貨單│ │八│路一段四二│ │ ├────┤ │兌現 │二紙(B│ │ │號) │ │ │BE091383│ │ │卷第二四│ │ │李玟玲 │ │ │7、AC734│ │ │四至二五│ │ │ │ ├────┤7422 │ │ │○頁) │ │ │ │ │126920元├────┤ │ │ │ │ │ │ │ │101000元│ │ │ │ │ │ │ │ │25920元 │ │ │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 │勝德消防工│89.9中旬│滅火器、│無 │彭正雄│未付款│楊治元證│ │ │程實業有限│ │照明燈 │ │ │ │詞、送貨│ │二│公司 │ ├────┤ │ │ │單(B卷│ │九│楊治元 │ │87000元 │ │ │ │第二五一│ │ │ │ │ │ │ │ │至二五四│ │ │ │ │ │ │ │ │頁) │ ├─┼─────┼────┼────┼────┼───┼───┼────┤ │ │惠中委託行│89.9.22 │酒、娃娃│彰化銀行│楊凱威│支票未│陳正信證│ │ │(設臺北縣│ │、咖啡、│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新店市中正│ │咖啡杯、├────┤ │ │(B卷第│ │三│路七六巷六│ │時鐘、燕│BE091384│ │ │二六一至│ │十│號) │ │ │2 │ │ │二六五頁│ │ │陳正信 │ │窩 ├────┤ │ │) │ │ │ │ ├────┤40800元 │ │ │ │ │ │ │ │40800元 ├────┤ │ │ │ │ │ │ │ │89.9.30 │ │ │ │ ├─┼─────┼────┼────┼────┼───┼───┼────┤ │ │開元食品工│89.8.22 │飲料、酒│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吳茂瑋證│ │ │業股份有限│起訂貨五│ │北新分行│ │兌現 │詞、銷售│ │ │公司 │次 │ ├────┤ │ │出貨單五│ │三│吳茂瑋 │ │ │BE091381│ │ │紙(B卷│ │一│ │ │ │2、BE091│ │ │第二六六│ │ │ │ ├────┤3808 │ │ │至二七○│ │ │ │ │170700元├────┤ │ │頁) │ │ │ │ │ │100350元│ │ │ │ │ │ │ │ │34020元 │ │ │ │ │ │ │ │ ├────┤ │ │ │ │ │ │ │ │89.9.28 │ │ │ │ │ │ │ │ │89.9.30 │ │ │ │ ├─┼─────┼────┼────┼────┼───┼───┼────┤ │ │合得企業公│89.9.25 │收音機、│華南銀行│吳德釧│支票未│江昭明證│ │ │司(設臺北│ │手電筒、│新店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縣板橋市中│ │鬧鐘 ├────┤ │ │、訂貨單│ │三│正路二段三│ │ │AC734741│ │ │二紙(B│ │二│七四號二樓│ ├────┤5 │ │ │卷第二七│ │ │) │ │54000元 ├────┤ │ │一至二七│ │ │江昭明 │ │ │54000元 │ │ │四頁)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 │洪藝有限公│89.9.20 │健康食品│無 │吳德釧│未付款│連錦山證│ │三│司 │訂貨 │ │ │ │ │詞、訂貨│ │三│連錦山 │89.9.22 ├────┤ │ │ │單二紙(│ │ │ │出貨 │81000元 │ │ │ │B卷第二│ │ │ │ │ │ │ │ │七五至二│ │ │ │ │ │ │ │ │七九頁)│ ├─┼─────┼────┼────┼────┼───┼───┼────┤ │ │合庫貿易公│89.9.7 │音樂牙刷│ │李秀華│ │阮兩成證│ │ │司(設臺北│ │ │ │ │ │詞、送貨│ │三│市市○○道│ │ ├────┤ │ │單、報價│ │四│四段一○四│ ├────┤ │ │ │單、訂購│ │ │號一樓) │ │90720元 ├────┤ │ │單、發票│ │ │阮兩成 │ │ │ │ │ │(B卷第│ │ │ │ │ ├────┤ │ │二八○至│ │ │ │ │ │ │ │ │二八七頁│ │ │ │ │ │ │ │ │) │ ├─┼─────┼────┼────┼────┼───┼───┼────┤ │ │威英企業有│89.8.19 │背包、皮│無 │彭正雄│未付款│林崇仁證│ │ │限公司(設│訂貨 │箱 │ │ │ │詞、應收│ │ │臺市○○街│89.8.25 ├────┤ │ │ │帳款明細│ │ │三十號一樓│至 │105260元│ │ │ │、送貨單│ │三│) │89.9.25 │ │ │ │ │三紙、發│ │五│林崇仁 │出貨五次│ │ │ │ │貨單二紙│ │ │ │ │ │ │ │ │(B卷第│ │ │ │ │ │ │ │ │二八八至│ │ │ │ │ │ │ │ │二九五頁│ │ │ │ │ │ │ │ │) │ ├─┼─────┼────┼────┼────┼───┼───┼────┤ │ │里品有限公│89.9.20 │保溫瓶、│無 │不詳之│未付款│洪建和、│ │ │司 │訂貨 │手電筒工│ │會計小│ │許志強證│ │ │洪建和 │89.9.23 │具組、義│ │姐 │ │詞、訂購│ │三│許志強 │出貨 │大利快鍋│ │ │ │單、銷貨│ │六│ │ ├────┤ │ │ │單(B卷│ │ │ │ │118500元│ │ │ │二九六至│ │ │ │ │ │ │ │ │三○三頁│ │ │ │ │ │ │ │ │) │ ├─┼─────┼────┼────┼────┼───┼───┼────┤ │ │大眾國際藝│89.9.7 │銅雕藝術│無 │吳德釧│未付款│陳來發證│ │ │術公司(設│訂貨 │品 │ │ │ │詞、出貨│ │三│臺北縣汐止│89.9.8 ├────┤ │ │ │單、請款│ │七│市○○路一│89.9.15 │243200元│ │ │ │單各二紙│ │ │段三四三巷│出貨 │ │ │ │ │(B卷第│ │ │二七號一樓│ │ │ │ │ │三○四至│ │ │) │ │ │ │ │ │三○八頁│ │ │陳來發 │ │ │ │ │ │) │ ├─┼─────┼────┼────┼────┼───┼───┼────┤ │ │宜證有限公│89.8.18 │對錶 │彰化銀行│吳德釧│支票未│黃玉治證│ │ │司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訂購│ │三│黃玉治 │89.9.4 │ ├────┤ │ │單(B卷│ │八│ │出貨 │ │BE091383│ │ │第三○九│ │ │ │ ├────┤5 │ │ │至三一三│ │ │ │ │181500元├────┤ │ │頁) │ │ │ │ │ │181500元│ │ │ │ │ │ │ │ ├────┤ │ │ │ │ │ │ │ │89.9.29 │ │ │ │ ├─┼─────┼────┼────┼────┼───┼───┼────┤ │ │莉佳企業有│89.8.28 │夜燈 │無 │李秀華│未付款│黃俊雄證│ │ │限公司 │訂貨 │ │ │ │ │詞、訂購│ │三│黃俊雄 │89.9初 ├────┤ │ │ │單(B卷│ │九│ │出貨 │120000元│ │ │ │第三一四│ │ │ │ │ │ │ │ │至三一九│ │ │ │ │ │ │ │ │頁) │ ├─┼─────┼────┼────┼────┼───┼───┼────┤ │ │偉立製藥有│89.8.24 │禮盒 │無 │彭正雄│未付款│張耿維證│ │四│限公司 │訂貨 │ │ │ │ │詞、出貨│ │十│張耿維 │89.9.1 ├────┤ │ │ │單(B卷│ │ │ │出貨 │90000元 │ │ │ │第三二○│ │ │ │ │ │ │ │ │至三二三│ │ │ │ │ │ │ │ │頁) │ ├─┼─────┼────┼────┼────┼───┼───┼────┤ │ │摩爾國際有│89.8.20 │點唱機、│彰化銀行│江勝男│支票未│張吉琳證│ │ │限公司 │訂貨 │擴大機、│北新分行│ │兌現 │詞、簽收│ │ │張吉琳 │89.9初至│麥克風、├────┤ │ │明細表三│ │ │ │89.9.14 │喇叭、機│PA633279│ │ │紙(B卷│ │ │ │出貨三次│櫃 │1、BE091│ │ │第三二四│ │四│ │ │ │3816、BE│ │ │至三三二│ │一│ │ │ │0000000 │ │ │頁) │ │ │ │ │ │、BE0913│ │ │ │ │ │ │ │ │834 │ │ │ │ │ │ │ │ ├────┤ │ │ │ │ │ │ │ │50000元 │ │ │ │ │ │ │ │ │50000元 │ │ │ │ │ │ │ │ │100550元│ │ │ │ │ │ │ ├────┤139200元│ │ │ │ │ │ │ │344700元├────┤ │ │ │ │ │ │ │ │89.9.28 │ │ │ │ │ │ │ │ │89.9.30 │ │ │ │ │ │ │ │ │89.9.30 │ │ │ │ │ │ │ │ │89.10.6 │ │ │ │ ├─┼─────┼────┼────┼────┼───┼───┼────┤ │ │金鶯國際有│89.8.13 │水蜜桃、│彰化銀行│江勝男│二次支│何政泰證│ │ │限公司(設│訂貨 │水果禮盒│北新分行│ │票未兌│詞、支票│ │ │臺北市忠孝│89.8.16 │ ├────┤ │現、二│二紙、銷│ │ │東路四段二│起出貨四│ │BE091381│ │次未付│貨單六紙│ │四│二○號四樓│次 │ │1、BE091│ │款 │(B卷第│ │二│) │ ├────┤3832 │ │ │三三三至│ │ │何政泰 │ │158712元├────┤ │ │三四二頁│ │ │ │ │ │13800元 │ │ │) │ │ │ │ │ │104472元│ │ │ │ │ │ │ │ ├────┤ │ │ │ │ │ │ │ │89.9.29 │ │ │ │ │ │ │ │ │89.10.8 │ │ │ │ ├─┼─────┼────┼────┼────┼───┼───┼────┤ │ │松柏儀器公│89.9.10 │血壓計 │無 │劉天財│樣本未│潘國雄證│ │ │司(設臺北│訂樣本 │ │ │ │付款,│詞、送貨│ │四│市○○街六│89.9.26 ├────┤ │ │訂貨部│單(B卷│ │三│八巷一四八│訂貨 │2600元 │ │ │分尚未│三四三至│ │ │號二樓) │尚未出貨│ │ │ │出貨而│三四六頁│ │ │潘國雄 │ │ │ │ │未遂 │) │ ├─┼─────┼────┼────┼────┼───┼───┼────┤ │ │昌泰家具行│89.9.25 │沙發、茶│彰化銀行│楊凱威│支票未│許美滿證│ │ │許美滿 │ │几 │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 │ │ ├────┤ │ │、訂貨單│ │四│ │ │ │BE091384│ │ │(B卷第│ │四│ │ │ │4 │ │ │三四七至│ │ │ │ │ ├────┤ │ │三五一頁│ │ │ │ ├────┤98000元 │ │ │) │ │ │ │ │98000元 ├────┤ │ │ │ │ │ │ │ │89.9.30 │ │ │ │ ├─┼─────┼────┼────┼────┼───┼───┼────┤ │ │珆訊科技有│89.9.25 │會議電話│無 │吳德釧│未付款│林賜信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 │ │ │詞、送貨│ │四│臺南市建平│89.9.26 ├────┤ │ │ │單(B卷│ │五│路三三九之│出貨 │28400元 │ │ │ │第三五二│ │ │十四號) │ │ │ │ │ │至三五六│ │ │林賜信 │ │ │ │ │ │頁) │ ├─┼─────┼────┼────┼────┼───┼───┼────┤ │ │王樣食品公│89.8底 │月餅 │華南銀行│李小姐│支票未│王金庭證│ │ │司 │訂貨 │ │新店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王金庭 │89.9.5 │ ├────┤ │ │、退票理│ │四│ │出貨 │ │AC734741│ │ │由單(B│ │六│ │ ├────┤6 │ │ │卷第三五│ │ │ │ │105600元├────┤ │ │七至三六│ │ │ │ │ │105600元│ │ │○頁)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 │金格食品股│89.8.22 │月餅、綠│無 │彭正雄│未付款│陳韋亨、│ │ │份有限公司│訂貨 │豆糕 │ │ │ │董筱媚證│ │ │(設臺北市│89.9.1 ├────┤ │ │ │詞、訂貨│ │四│中華路二段│出貨 │80000元 │ │ │ │單、送貨│ │七│四一號) │ │ │ │ │ │單(B卷│ │ │陳韋亨 │ │ │ │ │ │第三六一│ │ │董筱媚 │ │ │ │ │ │至三七二│ │ │ │ │ │ │ │ │頁) │ ├─┼─────┼────┼────┼────┼───┼───┼────┤ │ │方禎企業有│89.8.30 │廚具、茶│彰化銀行│吳德釧│支票未│吳佳育證│ │ │限公司(設│89.9.23 │具、水瓶│北新分行│ │兌現 │詞、訂購│ │ │臺中市北區│訂貨 │、煙灰缸│華南銀行│ │ │單、便箋│ │ │忠明路三七│89.9.1 │ │新店分行│ │ │、支票、│ │ │一號七樓之│89.9.23 │ ├────┤ │ │銷貨出貨│ │四│三) │出貨 │ │PA633279│ │ │單二紙(│ │八│吳佳育 │ │ │6、AC734│ │ │B卷第三│ │ │ │ ├────┤7412 │ │ │七三至三│ │ │ │ │193500元├────┤ │ │八○頁)│ │ │ │ │ │166500元│ │ │ │ │ │ │ │ │27000元 │ │ │ │ │ │ │ │ ├────┤ │ │ │ │ │ │ │ │89.9.30 │ │ │ │ │ │ │ │ │89.10.5 │ │ │ │ ├─┼─────┼────┼────┼────┼───┼───┼────┤ │ │祥榮磁器廠│89.8.30 │咖啡杯組│彰化銀行│李秀華│支票未│王玉蘭證│ │ │王玉蘭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 │89.9.8 │ ├────┤ │ │、出貨單│ │四│ │出貨 │ │BE091381│ │ │(B卷第│ │九│ │ │ │5 │ │ │三八一至│ │ │ │ │ ├────┤ │ │三八六頁│ │ │ │ ├────┤120000元│ │ │) │ │ │ │ │120000元├────┤ │ │ │ │ │ │ │ │89.9.30 │ │ │ │ ├─┼─────┼────┼────┼────┼───┼───┼────┤ │ │邑坊菸酒公│89.9.20 │菸、酒 │彰化銀行│李秀華│支票未│戴育修證│ │ │司(設臺北│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送貨│ │ │縣新店市北│89.9.27 │ ├────┤ │ │單、支票│ │五│新路一段一│出貨 │ │BE091384│ │ │、退票理│ │十│二七號) │ │ │5 │ │ │由單(B│ │ │戴育修 │ │ ├────┤ │ │卷第三八│ │ │ │ ├────┤37920元 │ │ │七至三九│ │ │ │ │37920元 ├────┤ │ │三頁) │ │ │ │ │ │89.9.29 │ │ │ │ ├─┼─────┼────┼────┼────┼───┼───┼────┤ │ │金石登實業│89.8.12 │刀具 │無 │吳德釧│未付款│莊秀彩證│ │ │有限公司(│訂貨 │ │ │ │ │詞(B卷│ │五│設臺中市北│89.9.7 ├────┤ │ │ │第三九四│ │一│屯路二九八│出貨 │84100元 │ │ │ │至三九八│ │ │巷二六弄三│ │ │ │ │ │頁) │ │ │二號) │ │ │ │ │ │ │ │ │莊秀彩 │ │ │ │ │ │ │ ├─┼─────┼────┼────┼────┼───┼───┼────┤ │ │皇喜食品有│89.8.26 │秋月禮盒│彰化銀行│彭正雄│支票未│陳國清證│ │ │限公司 │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陳國清 │89.8.31 │ ├────┤ │ │、退票理│ │五│ │出貨 │ │PA633279│ │ │由單(B│ │二│ │ │ │5 │ │ │卷第三九│ │ │ │ │ ├────┤ │ │九至四○│ │ │ │ ├────┤70000元 │ │ │四頁) │ │ │ │ │70080元 ├────┤ │ │ │ │ │ │ │ │89.9.30 │ │ │ │ ├─┼─────┼────┼────┼────┼───┼───┼────┤ │ │宏典人造花│89.8.22 │蓮花燈、│彰化銀行│吳德釧│支票未│張宏明證│ │ │有限公司(│訂貨 │鳳梨燈、│北新分行│ │兌現 │詞、訂購│ │ │設臺中縣東│89.9.11 │雙龍彩頭├────┤ │ │單、請款│ │ │海村臺中港│出貨 │ │BE091381│ │ │單(B卷│ │五│路六二號)│ │ │9 │ │ │第四一六│ │三│張宏明 │ │ ├────┤ │ │至四二一│ │ │ │ ├────┤135800元│ │ │頁) │ │ │ │ │135800元├────┤ │ │ │ │ │ │ │ │89.10.2 │ │ │ │ ├─┼─────┼────┼────┼────┼───┼───┼────┤ │ │萬通食品有│89.8中旬│中秋禮盒│無 │吳德釧│未付款│許家銘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 │ │ │詞、出貨│ │五│臺北縣汐止│89.8.20 ├────┤ │ │ │單(B卷│ │四│市○○○路│出貨 │40898元 │ │ │ │第四二二│ │ │一七六巷二│ │ │ │ │ │至四二五│ │ │弄五號) │ │ │ │ │ │頁) │ │ │許家銘 │ │ │ │ │ │ │ ├─┼─────┼────┼────┼────┼───┼───┼────┤ │ │奕昇實業股│89.8.28 │玩偶、睡│彰化銀行│李秀華│第一次│胡鳳珠證│ │ │份有限公司│89.9.18 │袋 │北新分行│ │支票未│詞、支票│ │ │(設臺南市│訂貨 │ ├────┤ │兌現,│、退票理│ │ │安和路九六│89.9.9 │ │BE091382│ │第二次│由單、送│ │五│巷四二弄六│89.9.19 │ │6 │ │未付款│貨單二紙│ │五│號) │出貨 │ ├────┤ │ │、訂購單│ │ │胡鳳珠 │ ├────┤134400元│ │ │三紙(B│ │ │ │ │189900元├────┤ │ │卷第四二│ │ │ │ │ │89.9.30 │ │ │六至四二│ │ │ │ │ │ │ │ │四頁) │ ├─┼─────┼────┼────┼────┼───┼───┼────┤ │ │名商實業社│89.8初 │花盆裝飾│無 │吳德釧│未付款│謝茂己證│ │ │謝茂己 │訂貨 │品 │ │ │ │詞、發票│ │五│ │89.8.29 ├────┤ │ │ │、估價單│ │六│ │89.9.5 │84000元 │ │ │ │(B卷第│ │ │ │出貨 │ │ │ │ │四四六至│ │ │ │ │ │ │ │ │四五○頁│ │ │ │ │ │ │ │ │) │ ├─┼─────┼────┼────┼────┼───┼───┼────┤ │ │宏亞食品有│89.8.19 │喜餅 │華南銀行│楊凱威│支票未│葉郁琪證│ │ │限公司(設│訂貨 │ │新店分行│鄭小姐│兌現 │詞、訂單│ │ │臺北縣永和│89.8.25 │ ├────┤ │ │、支票、│ │五│市○○路一│出貨 │ │AC734741│ │ │退票理由│ │七│七八號) │ │ │3 │ │ │單(B卷│ │ │葉郁琪 │ │ ├────┤ │ │第四五一│ │ │ │ ├────┤94380元 │ │ │至四五六│ │ │ │ │94380元 ├────┤ │ │頁) │ │ │ │ │ │89.9.30 │ │ │ │ ├─┼─────┼────┼────┼────┼───┼───┼────┤ │ │喜洋玩具有│89.8底 │玩具、燈│彰化銀行│李秀華│支票未│謝志輝證│ │ │限公司(設│訂貨 │、收音機│北新分行│ │兌現 │詞、支票│ │ │臺中市進化│89.9.2 │ ├────┤ │ │、退票理│ │五│路二○二之│出貨 │ │BE091382│ │ │由單、出│ │八│十四號) │ │ │3 │ │ │貨單、托│ │ │謝志輝 │ │ ├────┤ │ │運單(B│ │ │ │ ├────┤100000元│ │ │卷第四六│ │ │ │ │100000元├────┤ │ │二至四六│ │ │ │ │ │89.9.30 │ │ │七頁) │ ├─┼─────┼────┼────┼────┼───┼───┼────┤ │ │赫普管理顧│89.9.23 │電腦、印│彰化銀行│楊凱威│支票未│林宗義證│ │ │問有限公司│訂貨 │表機 │北新分行│夫妻 │兌現 │詞、支票│ │ │林宗義 │89.9.26 │ ├────┤ │ │、退票理│ │五│ │出貨 │ │BE091384│ │ │由單、訂│ │九│ │ │ │6 │ │ │購確認單│ │ │ │ │ ├────┤ │ │(B卷第│ │ │ │ ├────┤38500元 │ │ │四六八至│ │ │ │ │38500元 ├────┤ │ │四七三頁│ │ │ │ │ │89.9.30 │ │ │) │ ├─┼─────┼────┼────┼────┼───┼───┼────┤ │ │多源有限公│89.9中旬│麗仕禮盒│華南銀行│彭正雄│支票未│林郁書證│ │ │司(設臺北│訂貨 │ │新店分行│馮先生│兌現 │詞、支票│ │ │縣新店市安│89.9.25 │ ├────┤ │ │、送貨單│ │六│康路一段三│出貨 │ │AC734741│ │ │(B卷第│ │十│五五號之三│ │ │4 │ │ │四七四至│ │ │) │ │ ├────┤ │ │四七七頁│ │ │林郁書 │ ├────┤61200元 │ │ │) │ │ │ │ │61200元 ├────┤ │ │ │ │ │ │ │ │89.10.15│ │ │ │ ├─┼─────┼────┼────┼────┼───┼───┼────┤ │ │比利夏股份│89.9初 │紅酒 │彰化銀行│彭正雄│支票未│陳忠勇證│ │ │有限公司(│訂貨 │ │北新分行│ │兌現 │詞、請款│ │ │設臺北市忠│89.9.5 │ ├────┤ │ │單、支票│ │六│孝東路五段│出貨 │ │PA633280│ │ │、退票理│ │一│五一○十一│ │ │0 │ │ │由單(B│ │ │樓) │ │ ├────┤ │ │卷第四七│ │ │陳忠勇 │ ├────┤36000元 │ │ │八至四八│ │ │ │ │36000元 ├────┤ │ │二頁) │ │ │ │ │ │89.9.29 │ │ │ │ ├─┼─────┼────┼────┼────┼───┼───┼────┤ │ │優質國際有│89.8.28 │精品對筆│無 │李秀華│未付款│李啟郎之│ │ │限公司(設│受訂 │ │ │ │ │供述、受│ │ │台北縣新莊│89.9.13 ├────┤ │ │ │訂單、統│ │六│市○○○路│交貨 │102000元│ │ │ │一發票、│ │二│五十巷十五│ │ │ │ │ │運費請款│ │ │號) │ │ │ │ │ │明細(A│ │ │李啟郎 │ │ │ │ │ │卷第二0│ │ │ │ │ │ │ │ │五至二0│ │ │ │ │ │ │ │ │九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