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律師 潘曉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許碧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97號,中華民國91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58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壬○○、丁○○、甲○○購辦公材收取回扣(包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均撤銷。 壬○○、丁○○、甲○○被訴購辦公材收取回扣(包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對逾公告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以上之軍品採購內購 案,及所有外購案,均由該院設施供應處(下稱設供處)負責辦理採購事宜。未逾公告金額0000000元之採購,則由該 院各研究所內所設之設供單位(即設施供應小組,下稱設供小組)負責辦理。而各研究所內所設之設供單位,對在 100000元以下之小額購案,通常以逕行比價之方式為之,不經公告程序,取得兩家(含)以上殷實供應商書面或電子傳輸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俗稱之通訊標),或以市價採購(限需求緊急、案件單純者)、公開比價等方式進行。對100000元以上,但未達公告金額 0000000元之採購案(內購),則由該設供單位以刊登公告 、登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招標之方式,比照公告金額以上購案辦理。又中科院第四研究所(位於桃園縣龍潭鄉高平村三鄰八之二號之該院青山科學研究園區,下稱青山 園區,或四所)第六組即硬品設計組(下稱六組)技術人員就該組設計之機械硬品,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採購案,發包委外製作。其流程為:申購人就申提之採購案填具「採購作業流程管制表」,交由購案管制人員(或稱資料管制人員)建檔規格、單位、數量、詢商訪價金額後,製作物資申請書(即請購單)、計畫清單(即招標規格)、資訊明細表、報價單、商情蒐集分析表(包括詢商訪價結果)等申請資料,再交由申購人確認核章,送請副組長、組長、副所長、所長批示決行、核可。之後,再送設供單位另行依據供應廠商電腦歷史檔案,選取二、三家不等之往來公司,併行寄送標單、設計圖等招標資料,邀約渠等傳真報價,並綜合上開詢商結果據此訂出建議底價(十萬元以下毋庸定底價,逕行議價),交由小組長審核,並呈請綜合管理組組長核定。500000元以下之採購案底價由副組長代行核可,500000元至0000000元間之底價,則由組長核准 ,再送副所長、所長批示,並接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再由審監單位、設供單位、需求單位共同出席參與決標,決標後,由設供單位出面訂約,履約後,並由審監單位、設供單位、需求單位共同辦理驗收。被告壬○○、甲○○二人均係中科院依「中科院科技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聘用之科技人員,被告丁○○則為依「中科院技術員(技工)服務規則」僱用之技術員,分別任職該院四所青山園區六組之薦聘副組長、薦聘技士及二等技術員,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壬○○、甲○○二人負責該所機械硬品加工品設計、研發、測試,並可就其負責研發計劃申提採購案;被告丁○○則為該組購案管制人員,負責管制申購流程,亦得依需要自行擔任申購人,提出申購。又三人就所參與採購案,均有蒐集商情之權限,亦即得提供設計圖等資料予坊間多家廠商預估價額,而為詢商、訪價,以作為編列採購案預計金額及訂定底價之依據,均實際參與四所六組採購公用器材之行為。丁○○與壬○○二人自民國(下同)85年間某日起,二人並與甲○○自89年4、5月間某日間起,均至90年1月中旬間 某日止 ,均明知渠等就承辦採購案之詢商訪價所得金額,係該院四所設供小組作為編列預估金額及訂立底價之基礎,故該訪價金額確實與否,影響採購案之公平性甚鉅,渠等負有向多家殷實供應商確實訪價之職責,竟共同基於收取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三人分別或由壬○○、丁○○共同,在渠等辦公室、青山園區停車場、附近餐廳、如附表一廠商公司等處,向至中科院四所投標得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暗示:應於驗收完成、領取貨款後,交付以得標金額總價扣除8%稅金後之3%至20%,或淨利之五成不等比率計算之回扣。如附表一所 示之廠商因憚於壬○○、丁○○、甲○○均為承辦採購案之公務人員,並因中科院四所六組所承辦之硬品設計工作較具專業性,就各該設計圖說、測試、檢驗等技術事項仍有仰求渠等指導之必要,遂應渠等要求,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內,分別於領取數個採購案價款後,自其中扣取一定比率(亦有捨去畸零數者),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員,在中科院青山園區停車場、圍牆旁、辦公室、行駛於附近之車上、桃園縣境內不詳餐廳,或如附表一公司所在地等地,連續交付現金回扣予壬○○、丁○○、甲○○三人,渠等分別或共同收受後,均交由丁○○統籌處理分配。丁○○則於收取回扣後與壬○○均分各半,並自88年間起,倘為甲○○申購之購案,則由渠三人各分三分之一,若非甲○○承辦之採購案而由伊掛名部分,則每案可分得10000元(共五案,此部分共 收受五萬元,詳細購案名稱、編號如附表二)。甲○○另於89年下旬某日,私下向乙○○(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索取採購案得標金額35%之回扣,共計24215元。另於「承包片」採購案中向戊○○(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額外索取四萬五千元之回扣。又渠等於其中某些採購案中,三人將回扣金額分為四份,另行撥出四分之一成立「公基金」,由丁○○負責保管,以支應三人共同之花費,或備不時之需。而丁○○為使與其事先約定之廠商均能依約交付回扣,遂不定時向設供單位查詢招標、得標之廠商明細,若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得標之案件,則請壬○○於其辦公室電腦內登載「內帳」,記錄採購案案號、品名、各廠商代號、招標金額、得標金額、以一定比率計算後預計可收取之回扣金額等節,再不定期向各得標廠商查詢、催討。渠等三人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經辦之公用器材申購案,共計索取回扣計00000000元(各廠商交付之回扣金額統計,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回扣金額統計總表)。其中壬○○收受0000000元,丁○○收受0000000元,甲○○收受400000元。壬○○、丁○○、甲○○三人於收受上開回扣後,即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優先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廠商進行詢商、訪價。因受訪價之廠商具有得以先行合法接觸設計圖之優勢,瞭解所需材料、下游貨源,必要時亦得事先覓妥,有助於渠等自行預估底價,計算出合理成本報價,並縮短交貨期間,足以提高投標得標之機會(非違背職務)。倘各該公司果然得標,壬○○、丁○○、甲○○再分別提供原本即為其職務範圍內之諮詢、技術指導等服務,並告知各廠商職務上所知悉之商源、貨源,使各該廠商減少成本、縮短交貨期間、提供產品良率,復於各該採購工程完工驗收後,代為催促中科院會計單位儘速撥發貨款(以上均非違背職務之行為)。嗣於90年3月12日上午,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院檢察署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逕行拘提壬○○、丁○○、甲○○等三人,隨後至中科院青山園區渠三人之辦公室及各廠商住處、公司進行搜索,並扣得壬○○所製作,儲存於電腦檔之回扣內帳計7頁(即90年3月12日壬○○扣押物,編號:02-1)、壬○○留存之購案回扣計算手稿等帳冊資料計8頁(即90年3月12日壬○○扣押物,編號:02-2)、壬○○於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及花旗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明細、甲○○於研究器材小額採購案號排序表上所作收取回扣註記(即90年3月12日壬○○扣押物編號:07-2)、黃 晉福(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提供之回扣手稿資料一頁(即黃晉福提供證物編號:001)、乙○○妻林月蕊所寫回扣 計算等手稿資料計17頁(即乙○○扣押物,編號:壹)、丙○○(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依丁○○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17筆購案回扣清表影本一1乙頁(即丁○○扣押物,編號 :003文件資料)、丙○○依丁○○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17 筆購案回扣清表原稿一頁(即丙○○扣押物,編號:肆-8明細表)、乙○○傳真予黃晉福之BD7738P等購案標單底稿及 黃晉福抄錄陪標之標單各8份(即黃晉福提供物編號:003)、順緯公司(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承作購案XD89297P所製支出明細帳(即范正華扣押物,編號:007-3現金帳簿) 、部分採購案原卷及所有購案之開標記錄影本,及壬○○收取之回扣現金0000000及美金5000元(分裝7袋)(扣案物清單,詳如附表三)。壬○○、甲○○二人嗣於偵查中自白,並均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因認被告壬○○、甲○○、丁○○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回扣罪罪嫌 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作為斷罪之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丁○○、甲○○三人固對於右揭時、地向廠商收取金錢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回扣罪,被告壬 ○○辯稱:伊沒有參與採購,且廠商給伊錢,是伊下班後兼職所得,不是回扣云云;被告丁○○辯稱:伊沒有參與採購,伊拿到的錢,是伊下班後去廠商處技術指導所得,並不是回扣云云;被告甲○○辯稱:伊沒有向廠商拿回扣云云。被告壬○○、丁○○、甲○○三人亦均伊3人並非公務員,亦 非從事公共事務等語。 四、惟查: (一)被告等人有收取回扣金錢之事實,業據被告壬○○、丁○○、甲○○分別於偵查、審理中自白不諱。 A、壬○○部分: 1、我等於設計圖完成後,將設計圖交給特定廠商,並由該廠商報價,之後再由甲○○、丁○○依據該特定廠商報價,提出規格書與編列預算,送相關單位上網招標。而該特定廠商因掌握第一手資訊,因此得以順利得標,所以願意拿出回扣給我。(偵一卷,調訊,第7頁) 2、我任小組長期間,都是我與丁○○二人朋分。升任副組長後(85年)甲○○才加入。(偵一卷,調訊,第8頁) 3、自85年起前後向廠商收取六、七百萬元回扣,都是張樂愚向廠商收取後,再對分給我。如果甲○○也有份,就三分之一份。(偵一卷,偵訊,第134頁) 4、(回扣你與丁○○如何分配?甲○○又係如何參與分配?)我與丁○○分配回扣的方式有三種:我與張樂愚各二分之一(係因該購案由我主辦);我、丁○○及甲○○各三分之一(係因該購案由甲○○主辦);我與甲○○各四分之一,丁○○獨拿二分之一;自我接任副組長後,丁○○向我表示甲○○就其主辦之購案亦要求參與分配回扣,之後即按此方式分配。(偵二卷,調訊,第68頁) 5、台正公司林孝雄出面,鴻池公司癸○○出面,金茂公司由林連造出面。渠等交付之款項由我與丁○○平分(如申請人係甲○○,則回扣款各分三分之一)。(偵三卷,偵訊,第117頁) 6、據我自行盤算,我共約收取0000000元(其中 0000000元放在辦公室被貴處查扣,0000000元存於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定存帳戶內,另有0000000元存於花 旗銀行定存帳戶內,花旗銀行另有0000000元存款係 個人積蓄,非回扣款),餘款由丁○○及甲○○等花用。(偵四卷,調訊,第137頁) 7、「(收受部分金額多少?)0000000元,我是在調查 局時,依據廠商所寫金額,有核對過也對他們的金額不清楚,我自己瞭解的部分是八、九百萬元。」(院一卷,第64頁) 8、「(從何時開始收受回扣?)從85年開始。」(院一卷,第65頁 9、我是85年開始接經濟部軍民通用技術合作案,跟廠商比較有接觸,我提供技術,希望技術移轉民間,他們標到案子,就叫丁○○轉交給我回扣,因為我有參與協助。(院一卷,第65頁) B、丁○○部分: 1、我79年間進入中科院第四研究所第六組負責購案管理業務收集很多廠商資料,並從中了解其實購案中部分物料採購價可以降低,惟廠商限於技術無法克服,經下班後與廠商溝通,我表示可以提供技術服務,而廠商自願提供「技術服務費」。由於部分技術非我本人專業,在85間某日下班後,我約時任小組長的壬○○外出吃飯,席間談及廠商願提供「技術服務費」予我們,壬○○也表示同意,故從85年起,廠商對中科院(含院外)採購物料案遇有技術問題,壬○○皆會予以技術諮詢服務,並依個案收取「技術服務費」,當廠商將費用交付予我時,事後我再與渠對分。(偵二卷,調訊,第22頁) 2、大約88年間甲○○知悉我和壬○○有向廠商收取「技術服務費」之事,表示願意加入,故從此我與壬○○便將向廠商收取的「技術服務費」多分一份予甲○○(限於甲○○經辦之案件)。(偵二卷,調訊,第22頁) 3、(除了你與趙、林等人之外,參與朋分之第四人為何?)係充作公基金,由我與趙、林等人聚餐之花費。第四份回扣由我保管,已無結餘。(偵二卷,調訊,第23頁) 4、(你如何分配回扣款?)採購案皆是我辦理製表、陳轉,故若是由甲○○提出之購案,廠商交付回扣款後則由我、壬○○及甲○○三人均分,各三分之一。若是由壬○○或其他同事提出之購案,廠商交付之回扣款則由我與壬○○平分,一人一半。(偵二卷,調訊,第76頁) 5、(你或壬○○、甲○○所經辦之購案中,有何廠商曾交付回扣款給你?)有典德公司丙○○、日棚公司與圍偉公司戊○○、金茂螺絲公司及通利公司林連造、光熙公司與大崙公司黃晉福與黃景富、巨富公司與傳喜公司之乙○○、星展公司庚○○、順鼎公司己○○、順緯公司范正華等人。(偵二卷,調訊,第77頁)6、有向范正華收取回扣2、3次,數額由范正華決定,地點在中科院門口。(偵一卷,偵訊,第154頁) 7、有向辛○○收取光熙、大崙公司向中科院承包採購案回扣金。黃今亮有轉交我好幾次。(偵一卷,偵訊,第154至155頁) 8、(你所收取的回扣金有無分給中科院他人?)有,趙裕新及甲○○。(偵一卷,偵訊,第156頁) 9、(PU推塊案XD88335P購案,你等有無向辛○○收取回扣?)有的,我確實有收取辛○○175000元之回扣,辛○○將現金交付給我,我再將其中一半款項朋分予壬○○。(偵五卷,調訊,第71頁) 、(從何時開始收受回扣?)從82年有大家吃吃飯、去酒家,沒有性招待,真正有收回扣是在85年開始。(院一卷,第65頁) 、(是否起訴書內所寫公司都有交回扣給你們?)都有。(院一卷,第68頁) 、(回扣金額如何決定?)廠商照他們的利潤,利潤好就給多一點,利潤少就給少一點,約是他們利潤的5%到20%之間。(院一卷,第68頁) C、甲○○部分: 1、(是否有向廠商收取回扣?)有的,從88年12月底開始,都是丁○○拿給我,大部分是二成回扣,我分三分之一。我曾向乙○○拿過幾次,共十二萬元,前後我共拿400000餘元。這些都是我承辦的案件,其他我未承辦的我就沒有分。「以我名義出具,但不是我的案件,而我每個案子有分得10000元」(偵一卷,偵 訊,第137頁)。 2、圖影介面卡及燒蝕機中,有部分係我自行購置(圖影介面卡部分由我自行購置花費約20000餘元,將相關 發票開立予傳喜公司核銷),我再向乙○○索取回扣。其中圖影介面卡購案決標金額81300元,扣除支付 丁○○20%回扣及我委託乙○○製作燒蝕機操作手冊 內之覆路圖及爆炸圖(費用二萬元),我實拿回扣 39837元。另燒蝕機購案決標金額639000元,我以購 買DVD及餐費名義向其索取回扣計36900元(其中 17400元係乙○○招待我及其下包前往新屋交流道旁 之辣妹KTV酒店消費),也就是乙○○該手稿中所列四購案,我共計另向乙○○索取額外回扣127269元。(偵二卷,偵訊,第9至10頁);更正前述直噴管 及配氣座部分,我實際向乙○○要求65%之回扣。( 偵二卷,偵訊,第10頁) 3、88年7月開始的採購案於88年底開始向丁○○拿錢。 我個人拿到約500000元左右。(偵三卷,偵訊,第30頁) 4、(你如何使廠商同意交付回扣?)我都是委託丁○○處理。(偵三卷,偵訊,第31頁) 5、... 我所得回扣為(0000000+0000000+0000000) X 0.92 X 20% X 1/3,再加上五項各10000元。(偵 三卷,偵訊,第108頁) 6、(回扣總金額?)28購案部分計分得358375元,以我名義申購者五案計得50000元,另配氣座等四案實得 107269元,又88年7月之前購案,共向丁○○取得約 100000元,再加上戊○○額外收取的45000元,故我 實得回扣總計660640元。(偵三卷,偵訊,第147頁 ) 7、(丁○○為何要交錢給你?)因為我常常幫廠商的忙,從89年4、5月才開始拿錢,是因為查電腦看有些案子已結了,因為是我當申購人部分,我有幫忙廠商,我會要求丁○○去找廠商說「有些案子我有幫忙,是否應給我一些額外的金錢」。(院一卷,第91頁) (二)並據同案被告即各廠商人員證述在卷: A、戊○○(圍偉公司代表人) 1、(充氣式消除系統之情形?)他們二人(指趙及張)叫我去投標,另外再準備二家陪標的廠商,後來我完全沒有做,他叫我600000元匯到高雄林姓廠商帳戶,餘款扣除我得100000元佣金,我給他們167200元回扣。(偵一卷,偵訊,第144頁;偵五卷,偵訊,第177頁) 2、(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起訴書內所寫部分我均承認,金額部分我承認有交給他們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金額。(院一卷,第94頁) 3、(給付回扣時間、金額?)從87年到89年年底,我交給壬○○或丁○○,或他們二人一起拿,大部分都在中科院門口交給他們,87年回扣金額約為201287元,這部分都是以15%計算,確實金額我沒有辦法估計。 (從87年到89年間全部交付回扣金額為何?)我在調查局說回扣總額為0000000元,應該扣掉去向不明分 包款0000000元,應為0000000元,可是應該比此數目低,因為在調查局是用固定比率計算,我能確定最少應為0000000元左右。(院一卷,第210頁) 4、甲○○在我得標後,另外跟我說他要買電腦週邊設備,叫我另外付給他45000元,這部分不包含在承包片 購案內,丁○○後來跟我說承包片還沒有作,他說他要作,就跟我拿二萬元,後來我沒有作,可能他們整個拿去分包,因為我有看到東西,原本得標金額 94000元,最後我拿到29000元。(院一卷,第211頁 ) 5、(機動充氣式消除系統是否你得標?)是,本來是我要承作,可是那是要進口的東西,我怕來不及,我就問丁○○怎麼辦,他叫我去找台正公司林孝雄,後來就整個交由台正公司作,金額910000元,我匯了 612000元給台正公司,我賺100000元,其他的我交給丁○○。(院一卷,第223頁) 6、(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三人?)在87年左右我得標後,不清楚的時候,我請教丁○○或壬○○,加工不清楚都會問他們,一開始是他們二人半開玩笑要我提供車馬費,當時他們也有到我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後來陸續標到2.3個購案,我才等到貨款撥下來才付給 他們錢。(院二卷,第225頁) 7、(你們有事先約定每筆得標購案都要付錢?)沒有,我印象中他們跟我提過一次,第一次購案完成後,我有給,後來我就在做了幾個購案後,再一併計算利潤給他們。(院二卷,第226頁) B、林連造(金茂螺絲公司代表人) 1、(交付回扣時間?)從85年開始到89年,我都交給趙裕新、丁○○。 2、(你交付回扣的過程?)從85年底開始一直到89年,我是交給丁○○、壬○○二人,決標後依決標價扣掉8%稅金後,再給一成到二成之間,他們事先有拿單子給我告訴我多少錢,我就送到中科院外面門口、餐廳旁邊,他們都是二人一起出來拿。(院一卷,第147 頁) 3、(對於B245購案部分你在調查局所言是何意?)因 為不是我得標,是鋐鎧公司得標,他們無法作,就請我做,我就幫他作,愚、新他們二人說這也要給二成回扣,我有給他們二成回扣。(院一卷,第149頁) C、乙○○(巨富公司代表人):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我有給張樂愚、壬○○、甲○○回扣,依決標價格乘以20%, 從86年到89年。(院一卷,第93頁) 2、(你給付給壬○○、丁○○、甲○○回扣從何時開始?)從86年5月30日結報後開始,第一次付回扣大約 是86年6月份,最後一次是89年12月底,我依我得標 金額扣掉8%稅金,依8%到20%付回扣,沒有獲利部分 不用付回扣,其他大部分都有付回扣,我是付給張樂愚、壬○○、甲○○,有些是在中科院門口,在我車上交給他們,有些是在附近的路上,在我的車上交給他們的。(院一卷,第158頁) 3、(燒蝕機部分是另外給忠回扣?)是,因為他有私底下協助我,原本回扣117576元就已包括愚、趙、忠三人的回扣,另外給甲○○19500元。(院一卷,第165頁) 4、(你說甲○○89年下半年另外跟你索取35%回扣,金 額14215元是何意?)這是配氣座部分,我得標,可 是我只作35%,其他65%部分是甲○○另外找人分包。(院一卷,第169頁) D、范正華(順緯公司股東、業務人員): 1、(給付回扣款,胡雲欽、許宏洲是否知情?)他們知道。最初壬○○向我索取回扣款,我有回來告訴胡、許二人,我們公司為了爭取業績,故我與胡、許二人便商量同意支付回扣款。(偵一卷,偵訊,第147頁 ) 2、(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均承認,我承認有拿錢給他們,從決標金額扣10%到20%,交給張樂愚、壬○○,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院一卷,第98頁) 3、(給付回扣情形?)從88年11月到89年12月,偵卷一第80頁產品一欄表打勾部分都是有給付回扣,回扣金額是一成到二成,總共付了480000多元,起訴書附表11內的總金額790000元是將我們公司全部得標的購案全算入,比率是一成到二成算出的,實際上沒有每件都付回扣,給壬○○、丁○○,都在中科院門口或我的車上或他們的車上交付的。(院一卷,第288頁) E、許宏洲(順緯公司代表人,原公司股東) 我是89年10月才就職,給他們回扣之前就談好了,我就職之後才知道,但在就職後他們給錢有經過我同意。(偵五卷,偵訊,第205頁) F、黃晉福(光熙公司代表人、鎮福公司代表人) 1、86年間起至89年止,大崙、光熙公司向中科院承做的每一筆採購案都必須給付決標金額20%或10%回扣款給趙、張二人,... 趙、張二人都有親自向我收過回扣款。周孟宗是透過我弟弟黃今亮轉交回扣款給趙、張二人,黃今亮應該知道轉交的是回扣款。(偵一卷,偵訊,第149頁) 2、(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起訴書內所寫我均承認,但我覺得應該沒有圍標,回扣部分我也承認,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沒錯。(院一卷,第95頁)3、(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均承認,所交付的回扣如起訴書附件七所寫0000000元沒錯,應該再 扣掉分包款項716000元、另外有如表上四件購案應該不是用二成來算,以當初來看應該是以一成來算,所以還要扣掉20300元,所以交付回扣的總金額應是 0000000元。(院一卷,第250頁) 4、(為何交付回扣?)工程款可以提早下來,在87年1 月時,我送發票過去,丁○○跟我接洽,他在車上跟我說那個購案要給他一成回扣。(院一卷,第251頁 ) 5、(如何付回扣?)從87年開始都是我用信封袋親自拿給他們的,周孟宗從88年底到89年初都由他給付,黃今亮是89年之後,我才交待他拿去的,黃今亮拿過二次去給他們。(院一卷,第252頁) 6、(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三人?)在86年底我得標的購案完成後,就在中科院停車場,愚說這案子他希望得到10%,我回去算有利潤,再加上我第一次作,有 些我不懂,他也會指導我們作,後來其他購案設計圖比較簡略,所以實際施工時,沒有辦法瞭解設計原因,就請教愚、趙,請他們幫忙;加工件部分因為涉及技術層面比較高,例如材料的選用,他會告訴我們選用何種材料,產品完成後,會請他們測試。(院二卷,第227頁) G、黃景富(光熙公司員工) 我有交錢給被告,但不知是什麼錢。給過2、3次,趙、張二人均有給。(偵五卷,偵訊,第205至206頁)H、庚○○(星展公司代表人): 1、(86至89年10月間張某是否有再拿取回扣?)每年有2、3次,他都有拿KTV之收據、發票給我,我拿現金給他,因為我說我的利潤有限。(偵一卷,偵訊,第139頁) 2、現金部分約260000餘元,KTV部分也約200000元左右,總共約四、五十萬元。(偵一卷,偵訊,第140 頁) 3、我支付之回扣總金額計為264100元,喝花酒費用前後總計為280000元(含丁○○等人自行前往宴飲花費後,持發票向我請款之金額)。(偵四卷,偵訊,第49頁) 4、(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有拿回扣給丁○○,從85年開始到89年年底,金額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院一卷,第96頁) 5、(給付回扣情形?)從85年年底到89年底,金額如起訴書附件九相同,是264100元,在中科院門口交付,都交給丁○○,沒有交給趙、忠。(院一卷,第266 頁) 6、(提示偵卷一第102頁)何意?「佣張」是給丁○○ 的回扣,第一次給回扣是在85年,100000元以上的購案我也有得標過。(院一卷,第267頁) 7、(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三人?)我是跟丁○○,在八三年左右他問我可否幫忙,我說好,在八五年我覺得我有利潤的部分我就主動給丁○○,他會幫我介紹廠商、零件來源、請他幫我提供進貨的商源。(院二卷,第224頁) I、丙○○(原典德公司代表人現更名為梧烽公司,代表人變更為林美玉)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他們有向我們拿回扣,我有拿回扣給壬○○、丁○○,82年到87年我們都是吃飯,壹佰萬元是跟他們一起吃飯的吃飯錢,沒有給回扣,88年6月份以後才有給他們二人 回扣,依決標的5%到12%,只有88年6月到年底,只有給過5、6次,給70000元到140000元之間,89年以後 就沒有給回扣了。(院一卷,第92頁) 2、(壬○○、丁○○向你要回扣情形?)把錢裝入信封袋內,放在四所圍牆外面,事先打電話通知他們我放在那裡,讓他們去拿,我通知他們二人,88年度在七、八十萬元以內。(院一卷,第102頁) 3、(你如何開始送錢給趙等人?)88年度3、4月愚在我購案得標後,那件不是愚擔任請購人的案件,可是是他們六組內的購案,我忘記那件的請購人是何人,他跟我說要付錢,我堅持不付,應該是在88年底貨款撥下來有一段時間後,他才來找我要。(院二卷,第 223頁) J、陳靜世(三愛公司代表人、怡春公司經理) 1、(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有送錢給壬○○、丁○○,從89年6月開始到89年年底,金額 如起訴書附表所寫(院一卷,第96頁) 2、(給付回扣情形?)從89年6月到90年1月,回扣金額應該在400000元左右,因為要扣掉三愛公司的部分。(院一卷,第258頁) (三)此外並有扣得被告壬○○所製作,儲存於電腦檔之回扣內帳計7頁(即93年3月12日壬○○扣押物,編號:02-1)、壬○○留存之購案回扣計算手稿等帳冊資料計8頁(即90 年3 月12日壬○○扣押物,編號:02-2)、壬○○於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及花旗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明細、甲○○於研究器材小額採購案號排序表上所作收取回扣註記(即90年3月12日壬○○扣押物編號:07-2)、黃晉福提供之回扣 手稿資料1頁(即黃晉福提供物編號:001)、乙○○妻林月蕊所寫回扣計算等手稿資料計17頁(即乙○○扣押物,編號:壹)、丙○○依丁○○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17筆購案回扣清表影本1頁(即丁○○扣押物,編號:003文件資料)、丙○○依丁○○指示抄錄尚未交付之17筆購案回扣 清表原稿乙頁(即丙○○扣押物,編號:肆-8明細表)、乙○○傳真予黃晉福之BD7738P等購案標單底稿及黃晉福 抄錄陪標之標單各八份(即黃晉福提供物編號:003)、 順緯公司承作購案XD89297P所製支出明細帳(即范正華扣押物,編號:007-3現金帳簿)、部分採購案原卷及所有 購案之開標記錄影本,及壬○○收取之回扣現金0000000 元及美金5000元(分裝7袋)、順緯公司支出證明單2紙(科目為「中科獎金」、「青山工作獎金」)、星展公司帳冊明細表一份、丙○○手抄回扣清單一份等扣案可證。 (四)綜上所述,被告壬○○、丁○○、甲○○三人確有自不同之廠商收取回扣金錢之事實,固無疑義。 (五)惟按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於94年2月2日 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亦配合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後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將貪污治罪條例所定「公務員」,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是本件之關鍵厥為被告壬○○、丁○○ 、甲○○三人究否係刑法修正後之公務員? (六)依據修正後之刑法公務員定義有三種,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的公務員」。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授權公務員」。三、為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受託公務員」。查中科院於93年3月1日改制軍備局前並非法定機關,且無獨立預算編制行文能力,依據行政法定義根本非機關。故被告等犯罪當時中科院並非法定機關,則被告根本非服務於機關,應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 (七)查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嗣改隸國防部軍備局)聘雇人員之進用,係以國防部訂頒「國軍編制內及科技、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為依據,並依任務特性,訂定該院「各職類(不含編制內)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辦理。而被告壬○○、甲○○受雇於該院期間,係科技聘用人員,丁○○為技術員,所佔職缺均為國軍編制外員額,在該院服務期間均參加勞工保險。被告壬○○、甲○○為該院科技聘雇人員,被告壬○○之職務為技正,被告甲○○之職務為技士,被告丁○○為技術員,該院之聘雇人員分配至各單位後,由各單位按任務需要核予適當執掌與工作內容,並無法定職務權限。而被告壬○○、丁○○、甲○○三人均非該院設施供應處之承辦採購人員,亦非該院第四研究所採購單位業管人員。此有該院96年3月6日曄汶字第0960002278號函在卷可考。另被告丁○○於本案案發當時並非該院第四研究所設施供應小組成員,案內統計表之購案,申購人若為被告丁○○,購案品項之內容應為被告丁○○所需或接受他人委託辦提出申請,由權責長官審核再依採購程序辦理,亦有該院94年11月7日曄泱字第 0940014569號函在卷可考。是被告壬○○、丁○○、甲○○三人既均係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聘雇人員,且無法定職務權限,是其三人均非刑法修正後所稱之公務員,應無疑義。 (八)再查,就被告與中科院聘雇關係觀之亦可看出被告非公務員身分:查依據中山科學研究院為聘雇關係,係依據其聘僱人員工作規則,每年締約,且依據其規則內容,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均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顯非公務員身分至顯。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號,認政府機關依政 府採購法進行採購之行為,究為政府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或係立於私法法律地位所為私經濟行為,未可一概而論。依該法第74條、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76條、第83條(91年2月6日修正前第83條第1項)、第85條之1至4,第85 條之1第1項規定,可見立法政策係採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認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認為公權力行為。但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等爭議,則以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故顯非執行公權力行為,應屬私經濟行為。故本案被告等依據上引中科院96年3月6日回函顯示,中科院採購有專責單位承辦,即「設施供應處」部門負責,「計畫申購」由各功能單位提案,「購辦訂約」或「履約驗結」由各所之設供部門負責,並非被告負責甚顯。被告三人非第四所採購單位業管人員。回函第7項更稱被告三人非依據採購法財產申報人員。足證被告 即便提出申購,或訂約後之履約或驗收,應屬私經濟行為,均非屬採政府機關之招標、沈標、決標等認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而無授權公務員身分之適用至為灼然。 (九)被告壬○○、丁○○、甲○○三人既均非刑法修正後所稱之公務員,其等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 構成要件即屬有間,尚不得遽以該罪相繩。 四、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自民國82年間起,與被告壬○○自85年間起,並與被告壬○○、甲○○自88年間起,明知購案之訪價所得金額係該院四所設供小組作為編列預估金額及訂底價之依據,故該訪價金額確實與否,影響採購甚鉅,渠等負有向多家殷實供應商確實訪價之職責,竟分別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聯絡,由購案承辦人被告丁○○暗中主導圍標事宜,其先以訪價名義取得各廠商可承作之最低價格後,即內定出價最低者為該購案之承作廠商,並安排該購案各單項之實際分包廠商,隨後指示該內定廠商填報估價單(作為編列預估金額及訂底價之依據),並要求內定廠商自行覓妥一家或二家陪標廠商之估價單,內定廠商遂由其自行虛設專供陪標之多家人頭公司中交替使用、或向協力廠商借牌、或由被告丁○○協助安排陪標廠商等之方式,湊足形式上要求有向多家廠商訪價之假象,內定廠商因另需給付依決標總價扣稅後不等比率之回扣予被告丁○○等3人,故被告丁○○乃要求內定廠商在其估價單 之價格中內含應給付之回扣款,內定廠商即據此浮報不等之比率,被告丁○○且要求內定廠商將其餘陪標廠商之估價單或嗣後之投標單內,將估價額或投標金額刻意提高至內定廠商之估價額或投標金額之上,以確保內定廠商係最低標。在500000元(後改為100000元)以下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小額購案,將內定及陪標廠商名單併送該院四所設供小組續行辦理,該設供小組若完全採取被告丁○○等所提供之廠商名單通訊投標,則渠等所內定之廠商必定以最低價得標,若該設供小組於渠等所提供之廠商名單外另行增加他廠商加入通訊投標,由於該等購案均經被告丁○○等人事前綁標,一般正常廠商因成本較高或無法如期交貨而無力競標,或由被告丁○○等人告知內定廠商其餘參與通訊投標之廠商名單,由內定廠商逕行找該廠商協調陪標而囑其投標金額提高,故渠等所內定之廠商亦必定能以最低價得標。在500000元(後改為100000元)以上,但未達公告金額0000000元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購案,因被告丁 ○○等人已將前開內定廠商之估價額送設供小組參考,內定廠商得以據以推算出設供小組所定之底價,且被告丁○○等人因已事先提供內定廠商購案設計圖透露貨品商源等方式促使該等廠商有較充裕時間覓(製)妥貨品,俟該所設供小組展開招標時,再以壓縮交貨期限、提高規格、分割購案、糢糊購案品名、虛設購案再以舊品混充(由於無需成本,一般廠商更無法競爭)等方式使一般正常廠商因成本較高或無法如期交貨而不敢競標,故在公開招標之情況下,渠等所內定之廠商亦極易以最低價得標。被告3人 遂以此方式,向內定廠商丙○○(先後使用典德、三旭、正明泰、系統噴霧、林福祥、瑞剛等公司牌照)、庚○○、林連造(先後使用金茂公司、通利、青祥、嘉志、鋐鎧、銘星、合志等公司牌照)、黃晉福及黃景富(先後使用光熙、鎮福、閤家、大崙、懷明、和發等公司牌照)、戊○○(先後使用日棚、圍偉公司、碩鑫、金得旺、金高銘、鑫璉銓等公司牌照)、乙○○(先後使用巨富、傳喜、新虹、嘉菳、旺久等公司牌照)、胡雲欽及許宏洲及范正華(先後使用順緯、豐偉、東桐等公司牌照)、己○○、許修華及癸○○(先後使用鴻池、興中行、鑫璉銓、慶承等公司牌照)、林瑞蘭、陳靜世等人,在中科院青山園區停車場或附近餐廳等地向該等廠商連續索取現金回扣。因認被告壬○○、丁○○、甲○○3人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4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正利益,而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云云。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 取不正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為其構成要件。據此,此項犯罪之成立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有以契約或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要件。如行為人主觀上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或能力,客觀上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者,自無成立該罪可言。復按,此之「不為價格競爭」,應係指「原有投標意思之廠商」由於合意之結果,而不為參加投標之競爭,若係投標廠商,出而尋找「原無投標意思」之廠商「陪標」,應非本條處罰規範涵攝效力所及。至於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8條之反面解釋,若未達3家廠商投標,即無法開標決標,廠商 為達到3張投標單之要件,有時會向無投標意願之廠商借 牌參標,此是否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或第24條之欺罔行為,則屬另一行政處罰問題。 (三)公訴人認被告3人涉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無非 係以被告壬○○、丁○○、甲○○及同案被告丙○○、庚○○、林 連造、黃晉福、戊○○、乙○○、胡雲欽、許宏洲、范正華、陳靜世之自白,為其論據。 (四)惟經查: 1.被告壬○○、丁○○、甲○○三人並無主導投標之權限:依據中科院之採購案招標流程,被告壬○○、丁○○、甲○○三人僅有訪商、詢價之權限,被告丁○○將詢價廠商名單併送該院四所設供小組續辦後,該設供小組如何採擷,本非被告壬○○、丁○○、甲○○權限,更無法預測,被告三人應無綁標可能或影響設供小組選擇廠商或決標之權限。同案被告庚○○於偵查中證稱:「(丁○○如何保證讓你得標?)他無法保證,因為五金太普遍了,他無法幫我得標」(偵一卷第139頁);同案被告丙○○證稱: 「(他們如何保證讓你得標?)沒有辦法」(同上卷第 142頁);同案被告林連造證稱:公開招標部分,他們沒 有幫我,我不一定會得標等語(同上卷第143頁)。同案 被告戊○○供稱:「(在投標時,你如何確定你會得標?)沒有辦法,因為我不知道別人寫多少」等語(院一卷第224頁);同案被告黃晉福供稱:「(壬○○等人如何幫 助你得標?)沒有辦法幫助我得標,他們只有訪價的權力」等語(院一卷第251頁);同案被告陳靜世、庚○○亦 為相同之供述(院一卷第262頁、第267頁)。 2.中科院相關證人於原審法院作證中,就本件招標流程證述甚明: ⑴張超(第四所綜合管理組設供小組小組長):「我的業務範圍是跟採購業務 相關,申購單位提出購案,核定後送到設供小組,我們負責採購,有招標小組,100000元到 0000000元是我們負責公開招標,0000000元以上由設供處負責招標,100000元以下是通訊投標,如果是公開招標,由我們負責上網公告,並刊在政府採購公報,同時在中科院五號門公佈欄公布,100000元以下通訊投部分,申購單位拿給我們時,就有1到3家的估價單,我們有選商比價,我們會就他們提出的廠商再找1、2家廠商請他們通訊投標,我們是依電腦購案歷史檔的建檔資料,由我們選商的人來選出良好的廠商,等傳回來的報價廠商,我們再電話議價,100000元以下不需要定底價。」(院一卷,第319頁 )「(招標、決標的程序是否你們主導?)是。」「(申購人對招標過程有無決定權?)沒有。」(100000元以上的底價由何人定?)我們設供小組的招標承辦人「劉柏屏」會依報價單或以前的招標資料定一個參考底價,都會比預算底,500000元以上到0000000元,由組長來做最後決 定,500000元以下,由副組長做最後決定,到開標現場才能知道底價為何。」(院一卷,第320頁)「(本案被告 愚、趙、忠三人,在採購流程內,分別負責何事?)趙是申購單位副組長,忠也是申購單位第六組的科技人員,負責研發,如果他們覺得有需求,就提出申購,直接由他們當申購人;丁○○是六組購案管制人員,由他擔任第六組跟設供小組的聯絡窗口,每個購案都由他管制。」(院一卷,第322頁)「(申購單位要如何詢價?)可能由申購 人或購案管制人員丁○○,自行根據他們專業素養找廠商報,他們可以自由決定找哪家廠商,可能找1到3家廠商,他們打電話或真給廠商他們的需求,由廠商報價過來,報價過程沒有規定,我不清楚們如何處理。」(院一卷,第322頁)「(100000元以下的通訊投標、100000元以上的 公開招標,招標程序、廠商的選擇,及100000元以下、 100000元以上定底價,丁○○有無辦法操控、決定?)不可能,這是我們採購部門的權責。」(院一卷,第324頁 )。 ⑵張炳煌(第四所綜合管理組副組長):「(購案的採購流程?)由計畫單位提出申購,由設供小組審查,由副所長批准採購計畫,再交由設供小組招標,100000元以下是通訊招標,申購人提出申購,政府採購法公布後申購人不需要提出報價單,但實際上都還會提出,再由設供小組人員尋商,發書面通知或傳真,報價單收集完後,由訂約人員負責去議價。」(院一卷,第325頁)「(底價如何決定 ?)由申購人寫商情分析表,我們設供小組負責招標人員,定建議底價,500000元以下由副組長核定,500000元以上由組長核定。」(院一卷,第325頁)「(通訊投標情 形下,會寄哪些資料給廠商?)設計圖、採購清單、交貨期限、訂定邀約的說明書。」(院一卷,第326頁)「( 公開招標的情形下,會公開哪些資料?)在政府採購公報或網站上,會載明去何處買標單,標單上面會記載詳細資料,包括設計圖、規格。」(院一卷,第326頁) ⑶陸素珍(第四所綜合管理組設供小組技術員,負責驗收、結報):「(詢商部分流程?)50000元到100000元是我 們設供小組詢商,50000元以下由使用單位自行詢商,我 們會參考申購人提出的1到3張報價單,我們從電腦檔案資訊內再找2、3家寄標單訪價。」(院一卷,第343頁)「 (申購人能否事先決定由哪家決標?)不能,因為都是透過我們設供小組去訪價。」(院一卷,第343頁)。 ⑷設供小組對於申購單位所提供之詢商廠商名單外,均須另以電腦選列廠商另行詢商訪價,則應無公訴人所指不選擇其他廠商之可能,又設供小組另行詢商過程中,既非被告壬○○等人所得主導,渠等應無知悉設供小組嗣後所選定其他參與通訊投標之廠商名單之可能,遑論再由內定廠商找該廠商協調陪標情節。又被告丁○○將詢價廠商名單併送該院四所設供小組續辦後,該設供小組如何採擷,本非被告壬○○等人權限,更無法預測,被告3人應無綁標可 能或影響設供小組選擇廠商或決標權限。至於公訴人稱 100000元以下或以上被告能內定廠商,並告知底價,操控決標或選擇廠商,或教唆廠商向設供小組選定廠商搓湯圓云云,亦顯與上開證人證述及設供小組權限有間。 3.原審法院就中科院其餘投標廠商,分二次於90年12月7日 及28日隨機傳喚之15位廠商証人到庭作證,渠等證詞如次:到案之證人即各公司負責人包括:二塊四凡而配件有限公司詹德鑫、典堡企業有限公司張智翔、登強五金工業有限公司周進利、遠普實業有限公司吳瑞銀、歐適企業有限公司林裕芳、源盈工業有限公司林春源、春名股份有限公司林炳輝代理人張秋蘭、結祥實業有限公司黃亞斌代理人黃樹、錐光金屬股份公司郭智雄、瑞剛機械有限公司林江月琴、安億萬股份公司簡清勳、嘉志企業有限公司鄭熚橦、井國實業有限公司李鴻展、聖堅機械股份公司卓聖發、松泓有限公司陳春松。渠等分別證稱:「(在中科院招標過程,你有無覺得有疑點?)我們看招標內容,可以我們就傳回去,我們不覺得有異常。」、 「(有無圍標情形?)現場還是合理競標。」、「(你所參與投標的購案內,關於規格、交貨期限有無異常?)規格都是我們看得懂,規格一般市面上都會有,我印象中沒有碰過交貨期限不合理的。」、「(有無人曾經要求你不要投標或要你多少錢投標?)沒有,因為要寄給何人,我們都不知道。」、「(對中科院招標過程有無覺得有不正常?)沒有,應該也沒有圍標情形。」、「(在規格、交貨期限有無不正常?)沒有,很多廠商都有得標。」、「規格都很清楚,一般廠商都可以作,交貨期限也沒有異常,都很寬鬆。」(參見院二卷第69頁至105頁)廠商大都有接獲中科院設供 小組傳真招標單或郵寄詢價,廠商亦有直接收到要求傳真報價之資料,且稱:並無人要求渠等不要去投標,或者應以多少錢投標等語。是以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壬○○等人有內定廠商綁標或圍標,顯與事實不符。對於渠等所參與之中科院各該投標案,關於規格、交貨期限、招標資格等節,均證稱:並無異常之情,甚且稱很寬鬆者。並且亦有多次投標、得標之紀錄。 4.本案其餘同案被告廠商亦稱無圍標情事:同案被告乙○○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其他廠商仍可作,我認為沒有圍標,無壓縮交貨期限(原審90年8月16日訊問筆錄)。 且稱:詢價不一定能承作,被告等人不會指示投標金額,亦未要求提高報價,因為提高我不可能得標(原審90年8 月31日訊問筆錄)。同案被告黃晉福亦證稱:我未圍標(原審90年8月16日訊問筆錄)。於90年9月28日訊問亦證稱:「被告沒有辦法幫助我得標,他們只有訪價權利,他們不知道底價」。同案被告丙○○同上筆錄亦證稱:交貨期限是我們跟他說的,因為他們在投標前要先給3、4家廠商看,除訪價廠商,其他廠商可以再公告欄看到設計圖,亦有上網。並稱:丁○○並無說某購案要他做,「他只拿圖給我們看,不確定會得標」(原審90年8月16日訊問筆錄 )。同日訊問同案被告陳靜世亦證稱:被告他們無法幫助得標,因為公開招標,非公開招標是議價,也沒辦法幫我。同案被告庚○○同日訊問筆錄所證亦同。 5.同案被告廠商所找尋之陪標廠商,或係協力廠商、或係子公司、或係基於私誼,均原無投標意願:本案公訴人所指之陪標廠商,各該負責人均證稱:原無競標之意願,此部分包括三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凱旭(偵一卷第69頁)、日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一正(偵三卷第165頁)、閤家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曹萬秋(同卷第171頁)、碩鑫鋼鐵有 限公司黃慶重(同卷第174頁)、通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陳碧祥(見偵四卷第28頁)、錐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郭智雄(見同卷第33頁)、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王忠興(見同卷第69頁)、金得旺企業有限公司侯國進(見偵五卷第162頁)、林福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福祥(見同卷第 135頁)、興中行股份有限公司許耘華(見同卷第150頁)、東桐有限公司莊漢隆(見同卷第157 頁)、朝健五金有限公司黃志堅(見偵六卷第86頁)、歐適企業有限公司林裕芳(見同卷第114頁)等人。 6.依公訴人指訴內容觀之,被告等並無以合意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尤其所謂「內定廠商自行覓妥1家或2家陪標廠商」,根本就是內定廠商找無意投標之廠商參與投標,自無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再設供小組亦得於被告所提供之廠商名單外另行增加他廠商加入投標,被告實無能力或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可能。客觀上,復查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證實被告有以契約或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行為。更可見被告根本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形。又現今投標廠商,其旗下均有多家子公司為常態,而公務機關採購案件之投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遞送投標 單,更為政府採購法明文規定,根本無需被告指示之餘地。且廠商如丙○○等人自原審法院庭訊以來,亦一再否認有圍標事宜,至於渠等於偵查中固有多次陳述「圍標」云云,然稽其所述,或與「陪標」字眼參雜互用,或僅敘及找他家原無投標意思之下游廠商投送標單,核與首揭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亦有未合。是公訴人指被告行 為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云云,亦乏依據。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壬○○、丁○○、甲○○三人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犯行。 五、原審判決後,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貪污治 罪條例第2條規定,均修正施行,原判決不及適用,而遽指 被告壬○○、丁○○、甲○○三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而為有罪之認定,並予科刑(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尚有未洽。被告壬○○、丁○○、甲○○三人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為被告壬○○、丁○○、甲○○三人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附表一(各廠商支付回扣時間、地點、金額總表): ┌────┬───┬────────┬─────────┬───────┐ │廠商名稱│行為人│支付回扣之時間 │交付回扣之地點 │總金額(新台幣)│ │ │ │ │(受交付人) │ │ ├────┼───┼────────┼─────────┼───────┤ │圍偉公司│戊○○│87年間至89年底 │青山園區門口 │0000000元 │ │ │ │ │(交予壬○○、張樂│ │ │ │ │ │愚) │ │ ├────┼───┼────────┼─────────┼───────┤ │金茂公司│林連造│85年間至89年間 │青山園區門口停車場│0000000元 │ │ │ │ │、附近餐廳 │ │ │ │ │ │(交予壬○○、張樂│ │ │ │ │ │愚) │ │ ├────┼───┼────────┼─────────┼───────┤ │巨富公司│乙○○│86年6月至89年底 │青山園區門口、園區│0000000元 │ │ │ │ │附近乙○○車上、桃│ │ │ │ │ │園市境內某餐廳 │ │ │ │ │ │(交予壬○○、張樂│ │ │ │ │ │愚、甲○○) │ │ ├────┼───┼────────┼─────────┼───────┤ │順緯公司│范正華│88年11月至90年1 │青山園區門口、該園│480000元 │ │ │胡雲欽│月 │區附近車上 │ │ │ │許宏洲│ │(均交予壬○○) │ │ ├────┼───┼────────┼─────────┼───────┤ │光熙公司│黃晉福│87年1月至89年12 │青山園區門口停車場│0000000元 │ │ │黃景富│月 │、四組辦公室、桃園│ │ │ │ │ │市境內湘園餐廳、梅│ │ │ │ │ │龍鎮餐廳、光熙公司│ │ │ │ │ │(交予壬○○、張樂│ │ │ │ │ │愚) │ │ ├────┼───┼────────┼─────────┼───────┤ │星展公司│庚○○│85年底至89年底 │青山園區門口 │264100元 │ │ │ │ │(均交予丁○○) │ │ ├────┼───┼────────┼─────────┼───────┤ │梧烽公司│丙○○│88年間 │青山園區圍牆旁草坪│700000元 │ │ │ │ │(交予壬○○、張樂│ │ │ │ │ │愚) │ │ ├────┼───┼────────┼─────────┼───────┤ │三愛公司│陳靜世│89年6月至90年1 │四組辦公室、青山園│400000元 │ │怡春公司│林瑞蘭│月 │區門口、附近餐廳 │ │ │ │ │ │(交予壬○○、張樂│ │ │ │ │ │愚) │ │ ├────┼───┼────────┼─────────┼───────┤ │順鼎公司│己○○│90年1月中旬間 │順鼎公司 │157600元 │ │ │ │ │(丁○○索取) │ │ ├────┴───┴────────┴─────────┴───────┤ │合計總金額00000000元 │ └───────────────────────────────────┘ 附表二(以甲○○名義申購,每件分得一萬元回扣之購案明細表): ┌───┬───────────┬──────────┬───────┐ │編號 │購案編號 │購案品名 │回扣金額 │ ├───┼───────────┼──────────┼───────┤ │一 │XD89272P │頂蓋組件 │10000元 │ ├───┼───────────┼──────────┼───────┤ │二 │XD89337P │滑軌測試基座組 │10000元 │ ├───┼───────────┼──────────┼───────┤ │三 │XD89356P │平台支架組 │10000元 │ ├───┼───────────┼──────────┼───────┤ │四 │XD89435P │中間封版組 │10000元 │ ├───┼───────────┼──────────┼───────┤ │五 │XD89556P │移動式燃油加熱系統組│10000元 │ ├───┴───────────┴──────────┴───────┤ │共計五萬元(參偵三卷第一四六頁) │ │ │ └──────────────────────────────────┘ 附表三(扣案證物清單): ┌──┬───────────────┬────┬──────────┐ │編號│ 物品名稱 │所有人 │調查局原扣押物編號 │ ├──┼───────────────┼────┼──────────┤ │1 │ 900312壬○○中科院辦公室內查 │壬○○ │001 │ │ │ 扣電腦(含主機及監視器乙台) │ │002-1至2 │ │ │ 估價單、帳冊、請購單及回扣贓 │ │003-1至2 │ │ │ 款(新台幣四百四十二萬一千元 │ │004 │ │ │ 及美金五千元)。 │ │005-1至2 │ │ │ │ │006 │ │ │ │ │007-1至2 │ │ │ │ │008至010 │ │ │ │ │011-1至3 │ │ │ │ │012 │ │ │ │ │013-1至8 │ ├──┼───────────────┼────┼──────────┤ │2 │ 900320壬○○中科院宿舍(八八 │壬○○ │01 │ │ │ 二館二一三室)內查扣之名片( │ │02 │ │ │ 二頁)、簽帳單(一頁)、錄音 │ │03 │ │ │ 帶(一捲)。 │ │ │ ├──┼───────────────┼────┼──────────┤ │3 │ 900312甲○○中科院辦公室內查 │甲○○ │01-1至3 │ │ │ 扣之採購案卷(三冊)及支出帳 │ │02 │ │ │ (乙冊)。 │ │ │ ├──┼───────────────┼────┼──────────┤ │4 │ 900312丁○○中科院辦公室內查 │丁○○ │001-1至12 │ │ │ 扣之磁片(十二片)及文件資料 │ │002-1至3 │ │ │ (三份)。 │ │ │ ├──┼───────────────┼────┼──────────┤ │5 │ 900312丁○○台北市○○路住宅 │丁○○ │001 │ │ │ 內查扣之名片(三頁)及文件資 │ │002 │ │ │ 料(四冊)等。 │ │003 │ │ │ │ │004 │ ├──┼───────────────┼────┼──────────┤ │6 │ 900320丁○○中科院宿舍內查扣 │丁○○ │001 │ │ │ 之報價單資料(乙份)。 │ │ │ ├──┼───────────────┼────┼──────────┤ │7 │ 900312清水鎮○○路丙○○宅 │丙○○ │肆-1至5 │ │ │ 查扣之名片(三張)、比價證 │ │ │ │ │ 明書(二頁)、筆記簿(三本) │ │ │ ├──┼───────────────┼────┼──────────┤ │8 │ 900312清水鎮○○路典德公司 │丙○○ │肆-6至10 │ │ │ (丙○○)內查扣之通訊錄( │ │ │ │ │ 二十四張)、明細表(八頁) │ │ │ │ │ 、標單(八張)、合約書(二 │ │ │ │ │ 十五頁)等。 │ │ │ ├──┼───────────────┼────┼──────────┤ │9 │ 900312台中縣大肚鄉三旭公司 │蔡程旭 │01 │ │ │ (蔡程旭)內查扣之帳證(十 │ │02 │ │ │ 一頁)及發票紀錄(五頁)。 │ │ │ ├──┼───────────────┼────┼──────────┤ │10│ 900312中壢市順緯公司(胡雲 │胡雲欽 │001-1至3 │ │ │ 欽)內查扣之存摺、營業表、 │范正華 │002至005 │ │ │ 記事本、支出證明單(乙冊) │ │006-1至2 │ │ │ 、現金帳(五本)。 │ │007-1至5 │ ├──┼───────────────┼────┼──────────┤ │11│ 900312桃園市○○路戊○○宅 │戊○○ │壹-001 │ │ │ 查扣之指定標案合約(乙冊) │ │貳-001至2 │ │ │ 及投標文書資料(三類計二十 │ │參-001至10 │ │ │ 八冊)。 │ │肆-001至16 │ ├──┼───────────────┼────┼──────────┤ │12│ 900312中壢市星展公司(陳聯 │庚○○ │1至3 另案查 │ │ │ 榮)內查扣之投標資料、報價 │ │4-1至2 證中暫 │ │ │ 單、現金帳、存摺等。 │ │5-1至2 未移送 │ │ │ │ │6至8 │ ├──┼───────────────┼────┼──────────┤ │13│ 900312桃園市○○○路周孟宗 │黃晉福 │01 │ │ │ 宅查扣之筆記本(乙冊)及光 │周孟宗 │02 │ │ │ 熙公司公文封(四份)。 │ │ │ ├──┼───────────────┼────┼──────────┤ │14│ 900312黃晉福提供之回扣資料 │黃晉福 │001至006 │ │ │ 、簽帳單、採購文件(二冊) │ │黃晉福自行提供 │ │ │ 及存摺等。 │ │ │ ├──┼───────────────┼────┼──────────┤ │15│ 900312樹林市金茂公司(林連 │林連造 │1-1至2 另案查 │ │ │ 造)查扣之軍品訂購契約、報 │ │2-1至3 證中暫 │ │ │ 價單、進貨單、收支簿、估價 │ │3至7 未移送 │ │ │ 單及進銷貨磁片。 │ │8-1至5 │ │ │ │ │9-1至2 │ │ │ │ │10-1至8 │ ├──┼───────────────┼────┼──────────┤ │16│ 900312蘆竹鄉傳喜公司(唐志 │乙○○ │壹至伍 │ │ │ 海)內查扣之賄款計算手稿( │ │陸-1至3 │ │ │ 十七頁)、估價文件、合約、 │ │ │ │ │ 銀行存摺等。 │ │ │ ├──┼───────────────┼────┼──────────┤ │17│ 900322高雄市台正公司(鍾昆 │鍾昆鋒 │001至006 │ │ │ 鋒)內查扣之通訊名片、日報 │ │ │ │ │ 表、存摺、合約、會計憑證等 │ │ │ ├──┼───────────────┼────┼──────────┤ │18│ 900322蘆竹鄉順鼎公司(陳存 │己○○ │壹 │ │ │ 盈)內查扣之轉帳傳票(乙冊 │ │貳-1至6 │ │ │ )及中科院採購資料(六冊) │ │ │ ├──┼───────────────┼────┼──────────┤ │19│ 900322新莊市怡春公司(陳靜 │陳靜世 │01-14至9 │ │ │ 世、林瑞蘭)內查購之採購資 │ │02 │ │ │ 料(九冊)、總帳(乙冊)、 │ │03 │ │ │ 支出傳票(二頁)等 │ │ │ ├──┼───────────────┼────┼──────────┤ │20│ 900322台南市鴻池公司(許修 │許修華 │01 │ │ │ 華)內查扣之業務聯繫單及台 │ │ │ │ │ 北公司1999營業計劃書(十一 │ │ │ │ │ 頁) │ │ │ ├──┼───────────────┼────┼──────────┤ │21│ 900323癸○○提供採購案資料 │癸○○ │癸○○自行提供 │ │ │ (二十七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