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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劉景星陳志洋陳博志

  • 被告
    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二)字第2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張 靜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972號,中華民國8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8991號,併辦案號:87年度偵字第10667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 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壬○○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原名丑○○)曾於民國(下同)8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五年確定,現仍緩刑中,詎其不知悔悟,意圖銷售營利,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自86年7月間起,在台北縣五股鄉○○路○ 段48巷11號6樓等地,利用其個人電腦,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先以「小郵差」軟體,搜尋不特定人之電子郵件 帳號,再散發販賣盜版光碟軟體(俗稱大補帖,內含有微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視窗九五軟體、趨勢科技公司之pccillin防毒軟體)廣告信件,並利用其姊己○○所經營「未○○書坊」(設台北縣新莊市○○路516之5號二樓)租書客戶丙○○、乙○○等人租書質押之身分證件資料,冒用丙○○、乙○○名義,申請http://www.redhouse.com.tw/、http://www.cdtonic.com/tonic、http://www.cdpower.com/spowe等網址,開設「D-LOAD泡麵族資訊站」,及申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等,申請前開網址及信箱之 登記資料,係以台北縣五股鄉○○路○段241巷7弄3號5樓己○○住處為聯絡地址),並冒用丙○○名義,申請00000000號郵撥帳號,足生損害於乙○○、丙○○。壬○○利用前開網站、電子郵件信箱、郵撥帳號,供做聯絡販賣盜拷光碟,如客戶訂購,以郵局代收貸款方式郵寄交貨,迄今獲利約新台幣(下同)上百萬元,恃以維生。嗣於87年5月1日15時許,在「未○○書坊」,查扣客戶丙○○、乙○○電腦資料(經列印內容查扣)。復於同日18時30分許,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48巷11號6樓,壬○○攜帶載有前開資訊站程式資 料之手提電腦,欲行離去之際,為警適時查獲,扣得帳冊三本(內有其妻甲○○所載7月、8月、9月辰○收入之記載) 筆記型電腦乙部、CD母片20片、磁片34片、補帖相關資料14頁等;認被告壬○○常業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同法第93條罪為常業之罪嫌;其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申請書據,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嫌云云。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壬○○涉犯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同法第93條罪為常業之罪嫌、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嫌,無非以 ⑴偽造私文書部分:本件乙○○、丙○○因至「未○○書坊」租書質押證件,遭人冒用等節,業據乙○○、丙○○證述在卷,並有卷附「未○○書坊」之客戶資料、前開網站、電子郵箱、網址登記查詢資料等申請資料在卷足憑,參諸丙○○申請前開申請資料與許妻甲○○申請五股郵局二之八號信箱,所留之聯絡地址,均係台北縣五股鄉○○路○段241巷7弄3號5樓,乃壬○○之姐卯○○住處,乙○○未住上址,自不可能以該址為聯絡地,本件被告曾至「未○○書坊」幫忙,顯係乘機取得午○○、丙○○之證件資料,冒名偽造申請書據;⑵常業販賣盜版光碟部分:被告隨身攜帶,經查扣之手提電腦中,有前開在網路上廣告販賣盜版光碟之「泡麵族資訊站」全部程式資料,且內有「小郵差DM派送系統」軟體散發介紹該資訊站之廣告信,是於網路上散佈之網站資料顯由來於此;⑶被告雖稱該雷腦係「寅○」者所有,然無法供稱「寅○」究為何人,該電腦中尚有於87年4月23日、29日 以巳○○(被告之母)對外購買大補帖,並以ooo@oooo. oooo.ooo郵件信箱收發信件之紀錄資料,而乙○○、丙 ○○遭冒名申請之網站復在其中,顯見該部電腦確係被告個人使用,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卷附帳冊上載有辰○收入7月159500元、8月606000元、9月0000000元之記載,足見被告獲利達百萬元以上,顯係常業為之,恃以維生;綜上所述,被告犯嫌,已臻明確,為其主要之論據。惟訊之被告壬○○則矢口否認有前揭違反著作權法與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因上網向寅○即癸○○買大補帖而認識,扣案筆記型電腦並非伊所有,係癸○○叫申○○拿該台筆記型電腦交予伊保管幾小時,伊未開機查看裡面資料就將之帶回家,伊沒有偽刻丙○○印章,亦未用乙○○名義申請電子郵件信箱,更未販賣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遭查扣三本帳冊是伊太太所有,帳冊所記為其全家之帳。扣案證物大補帖相關資料會有記載電腦程式操作軟體名稱,係因伊曾經銷電腦軟體,伊客戶想要買大補帖,請伊搜尋相關網站,伊就抄下來轉寄給客戶,由客戶自己去買,並非向伊買。扣案磁碟片是大補帖的目錄,寅○每月寄四到五片到伊家來。該筆記型電腦內僅有出現以伊母親巳○○名義購買大補帖之資料,並無以其名義購買之資料,僅只有「購買」紀錄而無「販賣」紀錄,無法證明其有販賣盜版光碟之情事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亦分別著有判例。經查: ㈠http://www.redhouse.com.tw/、http://www.cdtonic. com/tonic、http://www.cdpower.com/spowe等網址,及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之「D-LOAD泡麵族資訊站」、 電子郵件信箱,係他人冒用乙○○、丁○○名義申請,且係以台北縣五股鄉○○路○段241巷7弄3號5樓己○○住處為聯絡地址;又,00000000號郵撥帳號,亦係他人冒用丙○○名義申請,以台北縣五股鄉○○路○段241巷7弄3號5樓,被告壬○○之姐卯○○住處為聯絡地址等情,固據證人乙○○、丙○○證述在卷,並有「未○○書坊」之客戶資料、上開網站、電子郵箱、網址登記查詢資料等申請資料在卷足憑。惟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訴意旨並未提出相關資料,僅以上揭網址、電子郵件信箱、郵撥帳號,核與被告之妻甲○○申請五股郵局2之8號信箱,所留之聯絡地址均係台北縣五股鄉○○路○段241巷7弄3號5樓被告之姐卯○○住處,及被告曾至「未○○書坊」幫忙,即推論該等網址、電子郵件信箱、郵撥帳號,均顯係被告乘機取得午○○、丙○○之證件資料後,偽造申請書冒名申請,全然不符合邏輯之推論,自嫌無據。 ㈡被告於獲案之初在警詢中即明確供陳:我當時是說(1)日 綽號「寅○」的人託別人在NOVA(北市○○路與忠孝西路口)資訊廣場把筆記型電腦拿給我,時間是下午一點,我也在下午一點前去NOVA資訊廣場,綽號「寅○」是跟我說拿了筆記型電腦後,會有人再打電話再來跟我索回電腦;寅○通常會打(02)00000000電話跟我聯絡,以前我是以0000000000、0000000000寅○留知行動電話呼叫器000000000與寅○聯 絡。最近一次是昨(4月30日)日寅○打電話至我家,我恰 好不在,今(1)日就打寅○的新行動電話(0935…,多少 號我忘記了)回電給寅○,寅○說他在高雄有託乙名學生把筆記型電腦帶至臺北,因他不放心把電腦交予那名學生,所以叫我今(1)日下午一點至NOVA資訊廣場拿筆記型電腦借 放我那邊,寅○告訴我約我下午6點左右會有人再打電話予 我向我拿回電腦,我再將筆記型電腦交給別人;寅○賣過我二次大補帖,我和他之間無其他關係;寅○說高雄大補帖最近捉的很緊,他說他多少有被牽連,他又說他不想賣大補帖了,要將他的筆記型電腦交給他臺北的朋友,因一時聯絡不到,所以才先借放在我這裡;我是大約2個月及一個月前因 朋友(名字忘記了)介紹寅○的目錄磁片,向我推銷說寅○有賣大補帖(每片價格三百元),寅○會拿給我一個帳號,我將錢匯入,寅○就會將大補帖寄至我家云云(見偵字第 8991號卷第2頁、第3頁)。證人申○○在本院更審前到庭具結證稱:發生這個事的時候才認識;我用呼叫器跟寅○聯絡,跟他買二張大補帖,約在館前路的NOVA見面,他拿二張我要的大補帖給我,本來他要賣我一張一百元,他說他跟人家約,有急事要先走,然後交給我一台筆記型電腦,跟我描述對方的穿著,告訴我他叫丑○○,如果我把筆記型電腦交給他,他就不跟我收錢;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交給我,我只是為了要省這二百元,所以就在那邊等;後來我有看到一個衣著跟他描述的相同,我就過去問他是否是丑○○,他說是,我就將筆記型電腦交給他,跟他講寅○要將這台筆記型電腦交給他,丑○○說他不認識寅○,為什麼要將筆記型電腦交給他,後來我們在那邊爭執了一會兒,因為我是受人之託,就將筆記型電腦交給他;丑○○告訴我寅○是賣大補帖的,拿筆記型電腦給他,他怕會出事,後來他還是拿走了;後來我們就互留電話,他就把筆記型電腦拿走了;... (辯護人問:證人當天交付電腦的時間?)寅○是在中午十二點多交給我,差不多下午一點多,我交給丑○○,都是在館前路NOVA前面等語(見上更㈠字卷第85頁、第87頁)。證人癸○○在本院更審前審理中到庭證稱:(法官問:你綽號叫「寅○」?)對;(問:你從什麼時候開始認識丑○○?)跟他沒有見過面,是透過己○○,我之前常去她開的未○○書坊那邊借書看,被告在做什麼事,我不知道,他要向我買大補帖,我們用電話聯絡,我叫他留個地址給我,我用郵寄的方式寄給他;... (問:丑○○是否有幫你做?)沒有,都是工讀生幫我做;(問:你是否曾經於八十七年間,將一台筆記型電腦交給丑○○?)有,我是請一個輔大的學生交給他,我說我辦完事情,就會來拿走;(問:交給丑○○做什麼?)之前我賣大補帖給他,他說裡面有一些資料,有盜拷到他的,知道他有派一些人在找我,我心理不舒服,我為了要報復他,把一些資料打在電腦裡面,然後把電腦交給丑○○,然後託人到刑事警察局檢舉他,說電腦裡面的一些資料可以做一些證物,警察來找他,就可以陷害到他;(問:一台電腦很貴,為何要交給丑○○?)電腦也不是很多錢,但是把資料打進裡面,可以當偽證;(問:你販賣盜版光碟,有無被警察抓過?)沒有;...;... (問:己○○所開的「未○ ○書坊」店裡面的客戶乙○○、丙○○的身分資料,是你暗中超下來,以他們二個人個名義,是申請網站電子信箱、人頭郵局劃撥帳號?)對;我請網友幫我申請;(問:你是否用乙○○名義去設立大補帖網站、電子郵件信箱,用丙○○名義開立郵局代收貨價之郵政劃撥帳號?)是的;(問:你後來還向警察機關檢舉丑○○販賣盜版大補帖?)對,我也是請網友幫我檢舉,因為他之前找我,我出門做什麼事情,覺得很不舒服:(問:你是否知道這樣做,你自己也有刑事責任?)那時候不清楚;(問:今日為何敢來作證?)事情發生後,我受到很大的壓力,讓我很難生存下去,就有朋友跟我講,自己做的事情,自己出來承擔,以後的日子,會比較平靜,不會感到壓力那麼大;(問:照你剛剛所供述,可能有誣告罪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我知道云云(見本院更審前上更㈠字卷第143頁至第149頁)。在本院審理中又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具結證稱:(問:你透過申○○交給丑○○電腦時,是否連電腦之專用手提袋也一併交付?)我是記得有用袋子裝,但是是否是電腦專用手提袋我就不記得了;(問:你為何會有辛○○名義之1台倫飛電腦?)這台電腦 是我託工讀生(名字忘記了)在網路上買:(請提示扣案之手提電腦及電腦手提袋,問:這就是你透過申○○交給被告的手提袋跟電腦嗎?)是;(問:你何以知道辛○○之姓名、地址及電話、BB扣等?)我買的時候怕買到贓物,買的時候就要對方提出正當來源的資料,所以工讀生買來交給我的時候,就有這份保證書及保證書上就有這些資料記載。至於這些資料是否正確,我就沒有過問;(問:工讀生為何有這些辛○○資料提供給賣電腦的公司來寫保證書?)我不知道,我沒有問;我只把錢交給工讀生託他買,工讀生把電腦和保證書交給我;(問:0000-000000行動電話你是否曾使用 過?)我記不起來,我用過的門號很多,大約有一、二百個;(問:0000-000000行動電話你是否曾使用過?)我記不 起來;... (問:你認識丑○○之姊己○○嗎?)我曾經去未○○書坊借過書,所以和她認識;(問:丑○○有向你買過大補帖嗎?)有;(問:丑○○有幫你賣過大補帖嗎?)我不清楚,他跟我買,至於他跟我買之後,有無轉賣我不知道,他沒有幫我賣;(問:你認識巳○○或知道此一名字嗎?)知道這個名字;(問:你是否還記得有名叫巳○○之人曾向你買過大補帖?)應該有:(問:你是否還記得有名叫丁○○之人曾向你買過大補帖嗎?)沒有印象;... (問:你有以丙○○或乙○○的名義申請電子郵件信箱(e-mail)、網站及郵局劃撥帳號、郵政信箱嗎?)我有託人用他們二人的名義在網路上幫我辦E-MAIL、郵政劃撥的帳戶、郵政信箱;至於網站有沒有我已經記不起來了:(請提示扣案14張大補帖相關資料之第一張,問:這張是否你的筆跡?)不是我的筆跡;(問:是否知道這是何人的筆跡?)這些大補帖我都時都是請工讀生幫我的忙,應該是工讀生的筆跡,至於這是何人的筆跡我不知道:(問:這張大補帖相關資料是為何到丑○○手裡被警方查扣?)不知道;(請提示扣案外放證物小郵差DM派送系統使用手冊,問:這手冊也是你隨電腦交給丑○○的嗎?)可能是;因為我的學歷不是很高,所以電腦方面我也不是很在行,是朋友跟我說做大補帖會賺錢,所以我就拿一些錢出來請工讀生幫我做賣大補帖; 本件的電腦會交給被告也是工讀生教我的,這份資料原來是我的沒錯,是否是一起交給被告我也不知道;但是現在這份資料在這裡出現,就可能是工讀生把電腦和資料一起交給被告了;(問:工讀生為何教你把電腦交給被告?)因為被告有在賣一種工廠處理的系統程式,我賣的大補帖有拷到他的資料,所以他找人要找我,工讀生就替我出主意,要我先下手報復,把電腦叫人轉交給他,然後去報案檢舉他,本案是工讀生去檢舉的;(問:當有人以e-mail向你訂購大補帖,你手上卻一時沒有貨時,你會如何處理?)都是工讀生在幫我處理的,可能是先約時間,有貨再通知,萬一沒有貨,也告訴對方;(問:你會轉貼購貨者之e-mail給其他你認為可以有貨的人嗎?)會,都是工讀生在做的,怎麼處理我不知道;(問:訂貨者如何將貨款交付給你?)用郵政劃撥;(問:丙○○郵政劃撥裡面的錢,是否就是你賣大補帖所收到的錢?)是;(問:你如何將貨交到訂貨者手上?)都是工讀生處理的;... (檢答官問:你在前審作證時有說過,「這個身分資料是你交付的」?)身分資料是我從未○○書坊得來的;(問:你在未○○書坊得到幾個人的身分資料?為何得到?)拿到幾個人的資料我已經忘記了,我會拿到資料是因為己○○的書坊的電腦壞掉,我跟他說我的朋友會修,我就叫工讀生來幫他修,修的時候就從電腦裡面取得資料,丙○○、乙○○的資料都是這樣得來的,取得了好幾個人的資料,但是忘了到底拿到多少人的資料;(問:是否與被告熟識?)不認識,開庭的時候才看到他的人;(問:你不認識,為何會交電腦給他?)因為被告在找我,所以我知道他的名字不認識他的人;(問:你也跟他不熟,如何知道他的地址?如何交付電腦給他?)因為他跟我買過大補帖,我是在網路上賣大補帖,他從網路上跟我買過,所以我才知道他的地址;我聽己○○說過甲○○這個人,我才知道他跟被告有關係,甲○○也曾經向我買過大補帖,我也沒有見過甲○○的人;(問:被告跟己○○是何關係你是否知道?)知道,他們是姊弟。是己○○跟我說的;... (問:你跟被告沒有見過面,如何能交付電腦給被告?被告又為何收受?)這就要問被告了,當初我是託申○○交給他,跟他說電腦要寄放在他那裡;(問:你口中的工讀生是否就是申○○?)申○○只是其中一個工讀生而已;(問:你剛剛說購買電腦或教你陷害被告的工讀生到底是否就是申○○?)送電腦去給被告的工讀生是申○○,他送電腦給被告之後就馬上去報案了,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其他的我就不記得了:(問:郵政劃撥帳號、郵政信箱的申請都是需要本人提供資料親自辦理,你是否知道?)知道;(問你說你將丙○○、乙○○的資料抄下後你就交給網路上的人去辦理,這樣如何辦理?)我不知道;我要是知道的話我就自己去辦理了;(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你今日作證要負蠻大的法律上責任?)知道;(審判長問:扣案電腦裡面的資料,是否是原來你自己在販賣大補帖用的?)這台電腦本來就是我們自己在販賣大補帖用的;(問:裡面有丁○○電子郵件信箱,丁○○的資料你是從何得知?)我沒有印象;這些東西都是工讀生做的,至於工讀生如何得知我不知道;(問:丁○○的資料是否可能是從未○○書坊而來?)有可能,但我不確定;(問:保證書上辛○○這個名字資料從何而來?)我不知道;(問:電腦買了多少錢?用了多久才轉交被告?)買四、五萬元。用了一段期間,至於多久已經忘記了;(問:你賣大補帖時,是否只使用這部電腦?)不是,有二部;(問:既然扣案的電腦是你在販賣大補帖之用,你怎麼捨得用這部電腦陷害被告?)只要有錢,電腦再買就好了,為了要報復被告,就先用這個方式;(問:你在本院前審作證時,為何說「這部電腦是朋友拿給我的,不知道名字,綽號叫小李,我是要跟他買,但是他拿給我後,我錢沒有拿給他」?)這部電腦確實是我託工讀生幫我買的,今天講的才對。關於這一點我上次沒有照實講,上次只有這一點不是事實而已;(問:申○○和被告是否認識?你為何會託申○○交電腦給被告?)因為申○○原本就是來跟我買大補帖才認識,後來請他幫我工作,因為被告在找我,我不可能親自去找他。申○○跟被告不認識,我託申○○交電腦給他,至於到時候被告是不是會收下電腦,這我沒有辦法控制:(問:申○○是如何聯絡轉交電腦給被告?)我從己○○那裡打聽到被告的電話,我打電話給被告,跟他說有一部電腦要先寄放在他那邊,請他幫我保管一下,他叫人找我的事情,我當作不知道,我們兩人相互知道對方,只是沒有見過面;我們在電話裡面約時間、地點,被告就答應了,我叫申○○送電腦給他,被告會不會來、會不會收下電腦,我都不知道;(問:被告在電話中,有無提及他要找你的事?)沒有;(問:你們二人沒有見過面,他在電話裡也沒有質疑你為何打電話給他嗎?)沒有,雖然我們沒有見過面,但是他向我買過大補帖,他是我的客戶,所以知道對方;(問: 這部電腦是否是你們二人共同販賣 大補帖所用?)不是,是我要陷害他等語(見本院上更㈡字 卷95年4月13日審判筆錄筆錄)。本院審酌:⑴證人癸○○ 、申○○在不同時間到庭具結作證,對於委託申○○轉交本案手提電腦之經過,所供尚稱一致;⑵證人癸○○在更審前到院作證,即經法院告知偽證需負刑責,坦承栽贓誣陷被告及販賣「大補帖」可能涉及誣告與違反著作權法罪責,果非確然有此事實,證人癸○○當無干冒數項罪責,仍先後為上揭供證之理;⑶警方在查獲本案時,並未曾扣得任何違法重製以供販賣之pc-cillin 97電腦防毒軟體,此情顯與一般非法經營重製業者有悖;因認證人癸○○之上揭供述尚屬可信,被告所辯:本案被查獲之手提電腦係被查獲當日下午一時,方由證人癸○○委請申○○轉交乙節,亦屬可採。 ㈢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丙○○自86年6月17日至87 年3月31日之提存資料頻繁,雖有該帳戶對帳單在卷可參( 見原審卷第42頁郵政總局函及所附相關資料)。然證人丙○○前開郵局開戶資料字跡,經本院前審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非被告字跡,有該局88年6月3日(88)陸㈡第 0000 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更審前上訴字第 4865號卷第166頁);則此部分之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尚難認 係被告所前往申請,亦難認係供被告所使用。 ㈣至於: ⒈本件警方在現場查扣有光碟24片(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誤載為20片),經本院前審送資訊工業策進會鑑定結果,均為原版光碟片,有該會鑑定報告在卷可考(見本院更審前上訴字卷第187頁以下),此部分自不得執為認定被告犯罪 之證據。又,證人即刑事警察局承辦員警庚○○雖從查扣之手提電腦中列印資料有「pc-cillin 95」電腦程式之記載,然並無從證明此之「pc-cillin 95」究係正版或盜版,也無從證明究竟有無賣出此「pc-cillin 95」電腦程式。 ⒉警方另在現場查扣有磁碟片36片(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誤載為34片),經本院更審前勘驗結果,其中八片含目錄,內有販賣盜版光碟之資訊,另有二片上面記載最新資訊,大哥大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BBC:000000000,寅○等字樣,其餘之磁碟片或為空白,或無法讀取或與本案無關,有本院更審前訊問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上更㈠字卷第254頁至第256頁)。然僅憑該等販賣盜版光碟資訊,已難據以認定有販賣盜版之「pc-cillin 95」電腦程式;況據該等光碟內記載有「寅○」之大哥大及BBC號碼,及上 揭證人癸○○之供述,更難認前述販賣盜版光碟資訊與被告有關。 ⒊警方於87年5月1日下午尚查扣有補帖相關資料14張,其中1張並非被告字跡;其餘13張雖為被告手寫,然並不足據 以認定被告有販賣何種之光,更遑論有販賣本案盜版之「pc-cillin 95」電腦程式。 ⒋卷附記載有「辛○○」電話、住址之倫飛電腦保證書影本一紙(見本院更審前上訴字卷第17頁),業據證人辛○○在本院供證:有申請0000-000000號電話,並借給鍾姐使 用,這部電腦是鍾姐拿錢給伊叫我幫她買的;伊買了之後就交給她,伊沒有使用過云云(見本院95年2月23日審判 筆錄)。 ⒌證人子○○在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87年5月1日我們搭電梯上六樓,我們出電梯就看到被告從他家往電梯方向走;扣案外放證物3本帳冊及1張帳紙是哪個房間(搜到)我不記得了,但是確定是在他家搜到的云云(見本院94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證人甲○○在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提示外放扣案之3本帳冊,問:這3本帳冊是否都是妳的筆跡而都是由妳記載的嗎?)是我的筆跡,是我記的;(問:這3本帳冊是在何時記的?)應該是從民國85年3月之後陸陸續續到87年3、4月;(問:妳為何會記這3本帳冊? )我只能說這是雜記本,我不認為是這帳冊,我想寫什麼就寫;上面有些帳是我想記就記,只是記載收入、支出,因為86年7、8、9月我有到未○○書坊幫忙,所以有記一 些未○○的帳,還有一些是我自己的家用開銷:(這3本 冊子)我記得我是放在小孩的遊戲室紙箱內;(問:這3 本冊子與未○○書坊有關嗎?)86年7、8、9月我去幫忙 的時候,有記到所以有關,其他無關:(提示外放扣案之1張浮貼帳紙,問:這張帳紙是不是妳的筆跡而也是由妳 記載的?)是我的筆跡;(問:這張帳紙是在何時記的?)86年7月記的,我記載一些家中和書店的收入和支出, 我記到9月;(問:這張帳紙記後妳放在何處?)應該是 跟三本冊子放在不同的箱子裡面;(問:當初帳紙和帳冊是否就是浮貼成這樣?)不是,是分開放在不同的紙箱內:(問:丑○○事先是否知道有此等帳冊、帳紙的存在?)他不知道;(問:「辰○收入」怎麼來的?)當初我與被告的婚姻關係不好,我要把小孩帶走,他要小孩,我需要一筆錢,所以辰○收入是記載我從他那邊拿到的錢;(問:當時丑○○確實有將帳紙上辰○收入所記載的錢交給妳嗎?)有;(問:丑○○當時有無告訴妳錢的來源?)我跟他要了一筆錢,180萬元左右,我知道他有一筆款項 ;(問:此帳紙為何只記86年7、8、9月的收支紀錄,而 未再繼續記載10月、11月、12月,以致此3個月空白,這 是什麼原因?)後來他沒有再給我錢,所以我就沒有再記了;(問:上開3本帳冊內,有記載「CDR」,「CDR」是 指什麼?)CDR指的是空白光碟片;(問:上開3本帳冊內,有記載「寅○DB」或「DB高」,這各是什麼意思?)當初我和酉○○先生合作,我取得一個授權碼,DB就是資料庫的意思,我賣給寅○,所以這樣寫,冊子上也有賣給其他人的資料;(問:上開3本帳冊內,為何有那麼多的「 郵資」或「POST」的記載?)當時我在賣書、光碟所以要郵寄給客戶,POST和郵資就是這樣來的;(問:上開3本 帳冊內,為何會有「袋」或「袋子」之記載?)袋子、袋就是一樣的意思,就是光碟的包裝袋,是不織布做的;(問:五股郵局2-8號信箱是不是妳親自申請開設的?)是 ;(問:妳何時申請開設的?)我通緝之後,84年左右,我不記得了;(問:妳為何要申請開設此2-8號信箱?) 當時因為我通緝,所以我需要一個通訊的聯繫;(問:此一信箱是妳一人自行單獨使用,還是有借給他人使用?)只有我使用;(問:丑○○有使用過此2-8號信箱嗎?) 他不知道有這個信箱等語(見本院94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證人戊○○亦供證:85年7月1日簽借據向丑○○借款150萬元;後來是於86年7月還了10萬元,8月份還了40 萬元,9月份還100萬元云云(見本院94年10月27日審判筆錄)。證人甲○○、戊○○所供均為相符,並有帳冊三本、帳單一張在據可稽,則證人甲○○所供應屬可信;此部分扣案證物應非被告販賣盜版光碟之所得,而核與被告無關,自不足執為認定被告涉案之論據。 四、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及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之犯罪尚屬無法證明。原審未及詳查遽予論罪科刑,自有未洽。被告之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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