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
- 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