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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房阿生雷元結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

上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7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蔡 光 治

書記官 陳 韋 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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