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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明俊蘇素娥周占春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8號,中華民國94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甲○○因本身不符營造業資格,乃商得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大佳公司,負責人鍾富光)之同意而借用大佳公司之名義與世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世界開發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大佳公司承攬臺北市○○○○街六十三巷十一號之「大湖A案新建工程」(工程款總計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萬元),惟大佳公司實際上僅負責墊款賺取利息及抽取利潤。嗣甲○○因本身資力不佳,無法正常支付款項予下游包商以施作工程,適強門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強門公司)有意承接施作,詎甲○○竟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加以行使之犯意,明知未得大佳公司之授權,仍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晚間,在臺北縣新店市○○路一0四號六樓之強門公司之會議室內,擅自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如附表所示),並於該合約書上持「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鍾富光」之印章而加以盜用(該等印章原係於85年間,大佳公司與甲○○間因承攬「章水清五層新建住宅工程合約」,乃授權甲○○所刻製),而偽造表示由大佳公司同意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之私文書(一式二份),且出示於強門公司之總經理張虹,以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大佳公司、鍾富光及強門公司,嗣強門公司因事與鍾富光聯絡,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強門公司(起訴書誤繕為「大佳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因本身缺乏營造業資格,乃得大佳公司之同意而借用大佳公司之名義與世界開發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大佳公司承攬臺北市○○○○街六十三巷十一號之「大湖A案新建工程」,惟大佳公司實際上僅負責墊款賺取利息及抽取利潤,且如附表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上所使用之「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鍾富光」之印章,原係於八十五年間,大佳公司與甲○○間因承攬「章水清五層新建住宅工程合約」,乃授權伊所刻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被訴偽造私文書進而加以行使之犯行,辯稱:伊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雖曾到強門公司,但伊先走,並不知該簽約事宜,而該契約應係林陞田與強門公司所為云云。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強門公司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不移,且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一份(見原審卷第六十五頁至第七十三頁)及世界開發公司及大佳公司之工程合約書一份(見三三六0偵查卷第二十頁)附卷足憑。 ㈡證人鍾富光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伊並無授權被告甲○○得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見七一五六偵查卷十一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上述大湖山莊工程是否由大佳公司承作?)是。」、「(有無將該工程轉包給其他公司或工程行?)剛開始是由甲○○施作土方及地下室部分,不過他沒有施作完,該工程全部的錢由我支付,領錢也是由我領,有利潤我再拿給被告。」、「(你跟被告是何關係?)我之前在八十三年間有工程和被告合作過,系爭工程被告是我下包商,被告是個人跟我承接,他沒有公司行號,他統包我先墊款的時候我按比例算利息,他賺到利潤我抽百分之五,承接工程我們沒有打契約,因為他沒有拿錢出來,剛開始地下室及一樓部分他先做,我是跟他說若他做得好會讓他繼續做。」、「(為何是他賺到利潤讓你抽百分之五?)這工程是他和世界公司說好,我只是出名幫他墊款。」、「上面貼有寶島銀行的章是被告去刻的,我幫他開戶,因為要提康森的錢,需要轉帳,這二顆貼有寶島銀行的章是我授權給被告去刻的,其餘二顆章我不知道。」,是固足認被告所稱得大佳公司之同意而借用大佳公司之名義與世界開發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大佳公司承攬臺北市○○○○街六十三巷十一號之「大湖A案新建工程」及曾授權刻製印章等情屬實;惟證人鍾富光仍否認有授權被告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一節(見原審一二四頁以下),由此可證被告並未獲得大佳公司之授權與強門公司締約之事。 ㈢證人即被告之配偶林韋廷到庭結證稱:「(是否知道為何強門還要跟大佳公司簽約?)因為有利潤差,我們承接工程是一千六百五十萬,我們轉給強門是一千一百三十八萬......」、「(鍾富光有無同意你們用大佳名義去向小包簽約?)本來是有,我們和世界簽約完之後我們就有和小包簽約,鍾富光有同意我們用大佳公司名義和小包簽約,因為向小包拿發票一定要對大佳,這樣才可以相抵,後來資金問題有時候我們叫小包向大佳開票,所以鍾富光就叫小包直接跟他們簽約,後來資金轉不過來我們要把工程轉給強門去做,在談的時候大佳就與強門公司簽約了。」、「(鍾富光有同意你們用大佳公司名義將整個工程轉給強門並簽約嗎?)我不知道」、「(以大佳名義和強門簽約時是在你剛才說大佳叫小包直接跟他們簽約之前還是之後?)之後。」(見原審卷一四八頁以下),據此可佐證鍾富光所稱未授權被告得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屬實。 ㈣證人張虹於原審審理中亦到庭結證稱:「(任何職?)強門營造公司總經理。」、「(強門公司與大佳公司或信大工程行有無業務往來?)與大佳公司就只有本件大湖山莊工程,另外與信大工程行先前曾有多次業務往來,都是信大工程行承接我們公司的工程,但只有在本案大湖山莊工程是我們承接信大的工程。九十二年三月之前信大工程行都是承接我們的裝潢工程,九十二年三月份被告來找我說有一個大湖山莊的案子他遇到了問題希望我可以幫他解決,當時被告已經開始動工了,被告自稱他還有一個大佳營造工程公司,他承接世界開發公司的工程,從那時跟我說要發總包給我,就是由我全部包下來做,三、四月間我們有作造價、工法等細節的討論,到了四月三日我們就正式簽約,簽約時是被告、趙容昇、林陞田及我在強門公司會議室簽約,簽約內容就如同卷附契約書影本,當時由被告代表大佳營造,趙容昇代表信大,本人代表強門公司,共同簽約,簽約的雙方就是大佳與強門,信大只是擔保人,林陞田是信大工程行的工務經理,也是由他跟我主談工程的工法及條件。合約內容除了打字以外的手寫但書都是我要求林陞田當場附加上去的,本人要求林陞田在合約首頁手寫部分要蓋手印,當時我無法要求被告手寫,因為他不識字,大佳公司的大小章是由被告蓋的也是由他拿出來的,信大公司的印章是由趙容昇拿出來的,也是由趙容昇本人蓋的,強門公司就是由我本人蓋章,林陞田就是蓋首頁的手印,被告、趙容昇一開始就在現場,一直到最後蓋章時都有在現場,我和林陞田談條件、工法時他們二人都有在現場,就在旁邊一起談,最後的金額也是由甲○○決定的,四月三日簽完合約之後二、三天我們的工程開始運作,施工過程中我發現被告並不是大佳公司的人,施作工程時大佳是甲方,我們是乙方,而施作過程中每一階段都要驗收,我在和被告接洽過程中發現他和大佳公司是二回事,在施工過程中大佳的董事長鍾富光也有來工地現場,他來之後我和他談,他不知道大佳公司有和強門簽這份合約,所以真相大白,所以我就和鍾富光約定當月二十八日重新簽訂強門和大佳公司的合約,因為我認為這樣比較有保障,否則到時候請款會有問題。」、「(你簽立上述合約書時有無質疑被告他非大佳公司的負責人?)被告當時說大佳公司是他的營造公司,只是登記的負責人不是他而已。」、「(當時林陞田有無拿印章出來蓋?)沒有。他沒有拿任何印章,所以我才要求他蓋手印。」(見原審卷一三六頁以下),依證人張虹所證,上開契約確是由被告代表大佳營造簽訂,且被告尚對證人張虹聲稱其為大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俱見被告簽約當時是「代表大佳公司」之身分甚明。 ㈤又證人林陞田於檢察官偵查中已結證稱:「(是否曾在信大工程工作過?)有,九十一年六月到九十二年六月」、「(〈提示合約書〉是否你代表信大工程行簽約?)我有一起參與簽契約,甲○○和趙容昇也有去」、「(合約書上的章何人蓋用?)信大部分是昇(指趙容昇)蓋的,強門部分是張虹蓋的」、「(〈提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事務官詢問筆錄〉所述實在?)實在,信大部分是昇(趙容昇)蓋的,大佳部分是甲○○蓋的。」(見五0六偵查卷第十三頁),所證之內容與證人張虹所言相同。 ㈥至證人趙容昇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信大工程行是否有跟強門公司簽約?)有,契約雙方就是強門與信大。」、「(當時雙方是由何人參與訂約?)信大工程行是由工程經理林陞田,有我、林陞田、甲○○,強門公司是由張虹及一個姓莊的經理,除此之外沒有他人。」、「(雙方有先洽談契約細節嗎?)當時我是陪甲○○過去,當時有洽談,是由林陞田和張虹洽談,我有聽到他們洽談合約內容,都是講工程方面的細節,那次我去的時候還沒有完全談好,談了好幾次,我沒有每次都去。」、「(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當天是否有簽約?你有無在場?)當時他們在談的時候合約有拿出來,我有看到林陞田寫合約書,蓋章部分我就沒有注意看。強門部分是由張虹,信大部分則是由林陞田代表。」(見原審一三二頁以下),雖然證人趙容昇稱用印部分伊未注意看,四顆印章都是林陞田拿出來的,信大公司是林陞田代表等情,惟證人趙容昇對用印之事不明,卻又知悉印章是林陞田拿出,又指林陞田代表信大,所言俱與證人張虹、林陞田不同,其目的在防本身涉案甚明,且在迴護被告,此部分應以證人張虹、林陞田所證為可採。然由證人趙容昇之證言內容可知,被告與證人趙容昇就與強門公司締約之事多次與強門公司協商,若非為締約,何需多次協議?被告於前述契約締結時在場又所為何來?由此可見,證人趙容昇陪同被告洽談多次,顯見被告確有簽訂上開契約之意思存在。 ㈦綜觀證人張虹、林陞田、趙容昇所為前開證詞,足認被告所辯不知且未參與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事宜云云,本難採信;再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係辯稱:「(有何答辯?)訂約時,我不在場,營建工程合約書上的二顆公司大小章放在公司裡,被我公司內的經理林陞田偷拿走,本件不是我簽訂的。」、「我四月三日沒有去強門簽約,告訴人公司四月四日動工之事我不清楚,林陞田跑到告訴人強門公司上班。」、「(對證人林陞田所言意見?)我沒有蓋大佳公司的章,我也沒有去。」(見三三六0號偵查卷二十八頁背面、第二十九頁正面、第八十一頁正面),惟嗣於原審審理中始坦承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確實曾到強門公司;再者,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先則稱:「.... 強門說要用大佳名義,我也知道強門要和大佳簽約」(見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準備程序筆錄),嗣則稱:「.... 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簽立合約時我有去,但我不知道要簽約,我去那裡是要跟強門公司張虹談事情,簽約的事我都不知情.... 」 (見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惟其後經原審質諸其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何以到強門公司,被告竟稱:「我不知道,時間久了我也不知道。」(見原審審判筆錄),前後所述亦異。凡此,俱見被告情虛,竟對自己何以在簽約現場均不知,足見被告所辯未簽約云云,不足採信。㈧又被告供稱:「(是否有在工程進行中,因缺乏資金找不到工人來施作?)有。因為後來沒有錢,所以我叫小包直接去找大佳公司領錢.... 」、「.... 後來要給強門做是因為強門說要給我二百多萬元的佣金,當時我沒有錢,強門說我沒有錢若可以的話他可以幫我做,這是透過林陞田跟我說的。」(見原審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審判筆錄),則被告於資力不佳、工程施作未順遂之情況下,為圖得「佣金」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灼然。又被告若以「大佳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契約,則大佳公司因屬契約之當事人,需負擔契約責任,此與未以「大佳公司」名義,而由被告單純將工程部分直接轉包於他人之情況顯有差異,故被告未得大佳公司之同意,擅自以大佳公司之名義與強門公司締約,且持以行使,自足生損害於大佳公司、鐘富光與強門公司。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偽造文書之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雖漏載行使行為而未援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惟業據公訴人於原審審判期日當庭補充,另公訴人又指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業據檢察官原審審判期日減縮、更正)。被告盜用印章之犯行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 四、原審同此見解,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於借牌之陋習下,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實際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仍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雖亦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因已交付告訴人而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其內印文均屬真正,亦不生沒收之問題),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周占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名 稱 │數量│ 備 註 │├──┼─────────┼──┼──────────┤│ 一 │營造工程合約書  │壹份│未扣案(屬被告所有之││ │(立合約人:大佳營│ │物) ││ │造工程有限公司、強│  │ ││ │門營造有限公司,日│ │ ││ │期:92年4 月3 日)│ │ │├──┼─────────┼──┼──────────┤│ 二 │營造工程合約書  │壹份│附於原審卷第65頁至第││ │(立合約人:大佳營│ │73頁(已交付告訴人而││ │造工程有限公司、強│  │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 │門營造有限公司,日│ │ ││ │期:92年4 月3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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